第四章
在马向东所有经济犯罪的条目中,“私分公款”是赫然醒目的一条。
1998年年底至1999年年初,马向东、李经芳、宁先杰3人拧在一块儿策划并“玩儿”了一个“私分公款”的“猫儿腻”。事情的起因是沈阳市为了奖励香港某大公司对沈阳大二环路建设的投资,决定对帮忙拉投资的两位港商做出奖励。瞅准了这个机会,马向东先指使人将100万元打入了香港,然后又把100万元拆成了两份,再派了3个用场:他们从100万元中先拿出了40万元放在了他们仨事先已经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一个取名为“定志”的私人有限公司(为什么要成立这个公司后文我还要向马向东请教);然后从剩下的60万元中抽出48万元真正作为奖金交给了领奖人;而其余的12万元则由马向东做主,马、李、宁3人每人4万元私下分掉,以“自我奖励”为名分别装入了个人腰包——请注意,这里的100万元、60万元、48万元、12万元、4万元都不是人民币,而是美元,每个人4万美元,换算成人民币可是要往上翻出8倍还多!
马向东为什么要这样做?他哪来的这么大胆量,或者说他并不认为做这样的事需要什么胆量?听听坐在我对面的他怎么说。
问:“当时要用100万美元奖励港商是谁提议的?”
马:“我提议的。”
问:“是谁决定的?”
马:“市政府决定的。”
问:“市政府决定每人奖励多少?”
马:“没说那么细,总奖金是100万(美元)。”
问:“后来两个人每人奖励了多少?”
马:“24万。”
问:“24万的数目是谁说了算的?”
马:“我。”
问:“为什么100万美元奖励港商你只决定给每人24万?”
马:“……”
马向东的表情显得有点复杂,好像在告诉我要说清楚这件事很费功夫。
问:“那么到了香港以后,你们是怎么具体把钱给的那两个港商?”
马:“我让港商到我住的酒店房间来,分别给了他们。”
问:“钱是谁给的?”
马:“我本人。”
问:“还有其他人在场吗?”
马:“没有。”
问:“钱是用什么东西装的?”
马:“事先准备好了的鞋盒子。”
问:“名义上你打算给两个港商多少?”
马:“60万。”
问:“那到了香港为什么每人只给了24万,两个24是48,剩下的12万呢?”
马:“为了弄到那笔投资,我们3个人也跑了十几趟,也挺辛苦的,港商也有那个意思,也想给我们仨表示表示。”
问:“港商想从他们的奖金中拿出一部分感谢你们?”
马:“对,确实有这个心意。”
问:“那为什么不通过其他途径,你们为什么要分走人家的12万?”
马:“是我错了。”(我的话也许太硬,老马不想往下说了,这可不行。)
问:“老马,你完全没有必要跟我说你错不错,我不是法官,我只是想知道你当时到底是怎么想的。”
马:“你要是这么说,我,我当时就是觉得大头60万给人家香港人了,当然,12万也不是小数儿,但是对于60万元来说,是20%,港商也有这个心意,我,我觉得我们3个人,给他们俩点奖励,我自己也留一点,说老实话,我想以后还要和外商打交道,公款不能报销的一些费用,我想我留点备用金将来用,也就留下了4万元。”
马向东就是这样向我解释他是怎么具体“玩儿”“私分公款”这个“猫儿腻”的,我不觉得,起码从他的态度中我不觉得他有什么慌张、胆怯,好像这么“玩儿”并没有什么不应该,好像这么做是在用一种什么“变通”的手法处理一件公务,受益人哪怕包括他自己也在情理之中,不值得什么大惊小怪。我接着往下问:
问:“老马,咱们这样说吧,从这60万元中你们仨就这么拿走了12万元,这个事情你跟其他人商量过吗?”
马:“没有。”(老马显得很理直气壮也很义气。)
问:“完全是你自己做主?”
马:“这个事我已经主动向司法机关坦然承认,这个决定是我做出来的,是我决定的。”
问:“那么这样做算不算私分公款?”
马:“司法机关怎么定,我就怎么接受。”
问:“我不管司法机关怎么定,你自己认为这个行为是不是私分公款?”
马:“我认为这个行为没有经过组织程序去办。”
问:“是不是私分?”
马:“是。”
采访到这里,老马终于有点被迫地承认了他这么做是私分公款,但他的理直气壮并没有些许减少。为什么他如此理直气壮?我至今都想不明白,是因为这么“变通”在当时的确没什么大不了,还是他知道别人也曾这么“变通”过,只不过他也学着这么干了一回,这一回没干好是因为他功夫还不到家,或者命运不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