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设施“冬病夏治”检修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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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总则

第一节 范围

1.为提高供热设施检修维护技术水平,实现城镇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导则。

2.本导则包括热电联产、煤粉锅炉、燃气锅炉、工业余热供热、中水供热、原生污水供热、空气源热泵、供热管网、长输管网、换热站、户内设施、智慧供热管理平台等共12个分则及安全生产专篇、燃气供热站安全专篇等共2个安全专篇。

3.本导则适用于供热设施的检修维护。

4.供热设施的检修维护除应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规范的规定。

5.供热设施的检修维护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6.供热设施有检修手册的,按检修手册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实施与监督

1.各企业应在采暖季结束后,依据供热期内供热设施运行情况,结合改造计划,制定当年的“冬病夏治”供热设施检修计划,计划应包括检修项目、检修方式、检修进度等内容,以周为单位明确时间节点。

2.各企业应指派专人负责本企业“冬病夏治”供热设施检修计划的实施,并及时向供热主管部门汇报相关情况,以保障计划按时优质完成。

3.供热主管部门应对各企业“冬病夏治”供热设施检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并于每年10月份联合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组织联合验收。

4.因企业“冬病夏治”供热设施检修实施不力,影响供热期供热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供热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节 基本规定

一、检修维护管理

1.供热设施的检修维护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检修手册及事故应急预案,并应定期进行修订。

2.供热设施的检修维护人员应掌握供热设施检修维护的技术指标及要求,并定期参加培训。

二、检修维护安全

1.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运行、维护、检测及鉴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对检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质的装置应进行定期检查和校验,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

3.当设施或设备完成检修后重新启用时,应对设施或设备、相关附属构筑物、管道、阀门、机械及电气、自控系统等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4.设备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本岗位人员不得操作设备。

(2)操作人员在岗期间应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3)在设备转动部位应设置防护罩,当设备启动和运行时,操作人员不得靠近转动部位。

(4)操作人员在现场启动、停止设备应按操作规程进行,待设备工况稳定后方可离开。

(5)起重设备应由专人操作,当吊物下方危险区域有人时不得进行操作。

(6)机体温度降至常温后方可对设备进行清洁,且不得擦拭设备运转部位,冲洗水不得溅到电机、润滑及电缆接头等部位。

5.用电设备维修前必须断电,并应在电源开关处悬挂维修和禁止合闸的标志牌。

6.检查室和管沟等有限空间内的检修维护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业应制定实施方案,作业前必须进行危险气体和温度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作业。

(2)作业时应进行围挡,并应设置提示和安全标志。当夜间作业时,还应设置警示灯。

(3)严禁使用明火照明,照明用电电压不得大于36V。当在管道内作业时,临时照明用电电压不得大于24V。当有人员在检查室和管沟内作业时,严禁使用潜水泵等其他用电设备。

(4)地面上必须有监护人员,并应与有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保持联络畅通。

(5)严禁在有限空间内休息。

7.消防器材的设置应符合消防部门有关法规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更新。

三、检修维护保养

1.检修维护人员应按安全操作规程巡视检查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并进行记录。

2.对供热系统应定期按照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并进行记录。

3.设施、设备的检修和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施、设备维修前应制定维修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修复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设施、设备应保持清洁,对跑、冒、滴、漏、堵等问题应及时处理。

(3)设备应定期添加或更换润滑剂,更换出的润滑剂应统一处置。

(4)设备连接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紧固,对易损件应及时更换。

(5)当对机械设备检修时,应符合同轴度、静平衡或动平衡等技术要求。

4.对构筑物、建筑物的结构及各种阀门、护栏、爬梯、管道、井盖、盖板、支架、栈桥和照明设备等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维修。

5.构筑物、建筑物、自控系统等避雷及防爆装置的测试、维修方法及其周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6.高压、低压电气装置、电缆等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检测。对电缆桥架、控制柜(箱)应定期清洁,对电缆沟中的积水应及时排除。

7.对各类仪器、仪表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校验。

8.阀门设施的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阀门应定期保养并进行启闭试验,阀门的开启与关闭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

(2)对电动阀门的限位开关、手动与电动的连锁装置,应每月检查1次。

(3)各种阀门应保持无积水,寒冷地区应对室外管道、阀门等采取防冻措施。

9.当检修维护人员发现系统运行异常时,应及时处理、上报,并进行记录。

四、备品备件

1.检修维护应按需配备发电机、焊接设备、排水设备、降温设备、照明器材、安全防护器材、起吊工具等。

2.检修维护应配备备品备件。备品备件应包括配件性备件、设备性备品和材料性备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应配备备品备件:

(1)工作环境恶劣和故障率高的易损零部件。

(2)工作周期较长的易损零部件。

(3)不易修复和购买的零部件。

3.检修维护备品备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特殊备品备件可提前购置,易耗材料及通用备品备件应按历年耗用量或检修维护条件定额配备。

(2)加工周期较长的备品备件应提前考虑。

4.备品备件管理应严格按照有关物资管理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备品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且应具备合格证书,重要的备品备件还应具备质量保证书。

(2)备品备件的技术性能应满足设计工作参数的要求。

(3)除钢管及弯头、变径、三通等管件外,当备品备件存放时间大于1年时,应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受损的备品备件,未经修复、检测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