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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诈骗之合同
实务中,在控方能够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采用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的情况下,控、辩双方一般不会在案件定性为普通诈骗罪还是金融诈骗罪上产生争议(笔者注:本章中,为表述和对比方便,将诈骗罪表述为普通诈骗罪),因为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票据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这八个罪名的“个性”特征太明显,同样,骗取出口退税罪也是如此。但是,普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定性之争却很普遍.从辩方的角度来看,只要案件中出现合同,就有把普通诈骗罪往合同诈骗罪上辩的倾向,这种工作思路是无可厚非的。一方面是辩护律师的职责使然,毕竟普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在入罪数额和同等数额下的量刑上有巨大差别;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普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
客观地说,只要案件中出现合同就认为案件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这种看法肯定是错误的。准确把握合同诈骗罪的构成与特征以说服裁判者,增加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的概率,对于辩护律师来说是必须具备的能力,当然,获得这个能力需要花些功夫。
本章试从实务和理论争议的角度分析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以厘清普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