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筹划技巧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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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税务筹划的目标和原则

2.1 税务筹划的目标

税务筹划的直接目标就是降低企业税负,减轻纳税负担。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选择低税负,低税负意味着较低的税收成本,较低的税收成本意味着较高的资本回收率;二是滞延纳税时间(不是指不按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欠税行为),获取货币的时间价值。纳税人可以通过一定的技巧,在资金运用方面做到提前收款、延缓支付。这将意味着企业可以得到一笔“无息贷款”,避免高边际税率或减少利息支出。

2.1.1 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直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是税务筹划最本质、最核心的目标,也是税务筹划之所以兴起与发展的根本所在,没有这一目标,也就不可能会有税务筹划的今天。纳税人对直接减轻税收负担的追求,是税务筹划产生的根本原因。毫无疑问,直接减轻税收负担的追求,是税务筹划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但是,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不是也不可能是税务筹划目标的全部。

直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包括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绝对减少经济主体的应纳税款数额;另一层含义则是相对减少经济主体的应纳税款数额。绝对减少经济主体的应纳税款数额是税务筹划追求的浅层次目标。例如,某企业上年应纳税额为500万元,经过一定筹划,当年的应纳税额减少为450万元。从表面上看,这种筹划减少了企业的应纳税额,属于成功案例。在这里,我们姑且不考虑税务筹划本身发生的成本费用,仅看税收本身。如果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较上年没有太大变化或者比上年有所扩大,例如上年的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今年也大致是2000万元,即在相同条件下,企业的应纳税额减少,那么可以认为该筹划案例是成功的。而如果企业当年的生产经营规模远不如上年,例如上年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今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那么可以认为,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加重了。因为去年应纳税额占销售收入的比值为25%,今年却变成了45%,所以可以认为该筹划案例是不成功的。因此,这里所说的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用的是相对概念。即使从绝对数额上看,经济主体的当年应纳税款数额比上年有所增加,只要其应纳税额与生产经营规模的比率有所降低,也可以认为该项筹划是成功的。税收负担最低化是税务筹划的最高目标。现代税务筹划应该服务于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从这个角度来说,税收负担最低化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而税负的轻重,不是看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多少,而是看其税收负担率的大小,既要计算各种税的税额占其商品流转额、营业额或税前利润的比率,更要计算税收的总负担率,即各项税款占其生产总额的比率。关于企业财务目标,目前主要有企业利润最大化、每股盈余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等观点。企业财务目标之所以有多种表达,是因为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侧重点不同,或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或所站的角度不同。从税务筹划的角度看,税收负担最低化是税后利润最大化的基础和前提。在企业经营中如何实现税负最低、利润最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事先对企业的涉税事项进行总体运筹和安排,税务筹划不能只考虑个别税种缴纳的多少,不能单纯以目前的税负高低作为判断标准,而是应以企业整体和长远利益作为判断标准。

2.1.2 规避纳税义务之外的纳税成本的发生

纳税人应恰当履行纳税义务,做到纳税遵从,即依法纳税,实现“涉税零风险”。实现“涉税零风险”可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虽然这种筹划不会使纳税人直接获取税收上的好处,但由于纳税人经过必要的筹划之后,使自己企业账目清楚、纳税正确,不会导致税务机关的经济处罚,这样实际上相当于获取了一定的经济利益。如果纳税人不进行必要的筹划安排,就有可能出现账目不清、纳税不正确的情况,从而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有偷税、漏税行为。偷税、漏税行为的认定不仅会给纳税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加收滞纳金及罚款),情节严重者还会被认定为犯罪,主要负责人还会因此遭受刑事处罚。

2.1.3 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收征管法》不仅要求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而且要求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合理、合法地征收税款。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纳税人,一方面应该承担依法纳税的义务,另一方面也拥有税务筹划的权利。注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必不可少的一环。应该注意的是,这里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指的是从依法治税的角度实现税收与经济的良性互动,促进经济的长期持续发展。

2.1.4 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增加纳税人盈利的机会

资金是有时间价值的。纳税人通过一定的手段将当期应该缴纳的税款延缓到以后期间缴纳,以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也是税务筹划目标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

从理论上讲,如果企业每期都能将后期的一笔费用在当期列支,或每期都能将当期的一笔收入在下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每期都可以使一部分税款延缓缴纳,相当于每期都有一笔无息贷款。如果企业能尽量延缓税款缴纳,就会使企业的营运资金相对宽裕,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对那些资金比较紧张的企业来说更是如此。更何况,纳税人通过举债经营实现规模扩张还存在一定的财务风险,而无偿地使用财政资金为自己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务,则不存在财务风险。当然,这要求企业在税法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税务筹划。只要具备可行性,企业就可以尽可能多地使用这种无偿资金。除此之外,由于税务筹划使得企业当期的总资金增加,企业更有能力清偿债务,有利于企业扩大举债规模,即企业承担财务风险的能力相对增强了。这也有利于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2.1.5 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要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仅有税务筹划是不够的。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标应该定位在总体经济收益的最大化,而不是少缴税款。如果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仅定位在少缴税款上,那么该纳税人最好不要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因为这样其应负担的税款数额就会很少。获取最大的经济收益既然是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那么提高主体经济效益就理所应当成为税务筹划目标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元素之一。

税务筹划的内容包括避税、节税、转嫁筹划等。虽然采用任何一种方法从理论上都可以使纳税主体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收益,但任何事情都是有成本的,税务筹划也不例外。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根据主体的实际情况,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法确定每次税务筹划的净收益。如果净收益很小或者为负,则该项筹划就不值得去做。这里所说的成本可以仅指当前的实际成本,也可以指一段时期甚至将来可能发生的显性成本与隐性成本的总和。

总之,税务筹划要立足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在此前提下,税务筹划要达到直接减轻税收负担、规避纳税义务之外的纳税成本、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增加纳税人的盈利机会等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