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与报关实务(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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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我国进出口货物贸易管制

一、我国进出口货物贸易管制的内容

我国贸易管制制度的内容体系可简要概括为“备”“证”“检”“核”“救”5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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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1. 备

备,即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备案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在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前,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方可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对外贸易活动。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验放手续。

小知识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

(1)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2)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下载(商务部网站“在线办事-行政审批”模块内相关事项的表格下载中均有本表),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见示例1.1)。

(3)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4)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①按上述第二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④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⑤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5)备案登记机关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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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下载链接http://expzb.mofcom.gov.cn/biaoge.shtml

2. 证

证,即货物、技术进出口的许可它主要是指进出口许可证件,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具有许可进出口性质的证明、文件。进出口许可证件是我国实行进出口许可制度中的重要内容。进出口许可制度不仅是我国贸易管制的核心管理制度,而且也是我国贸易管制的主要实现方式之一。进出口许可证件是货物或技术进出口的记录文件,既是我国贸易管制的最基本手段,同时又是我国有关行政管理机构执行贸易管制与监督的重要依据此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于出口文物、进出口黄金及其制品、进口音像制品、进出口濒危野生动物、进出口药品药材和进口废物等特殊进出口商品的批准文件或许可文件,同样是我国有关职能管理机构执行贸易管制的主要依据。

示例1.1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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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前请认真阅读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备案登记机关
签 章
年 月 日

3. 检

检,即商品质量的检验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简称为“三检”。它主要强调的是对货物的进出口、运输工具的出入境实行必要的检验或检疫,也是我国贸易管制方面的主要内容之一,其基本目的是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依法对进出口的货物实施必要的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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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一扫,可查看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实物

4. 核

“核”,即进出口企业结汇、用汇的监督管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汇、用汇,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的外汇管理方式为非现场总量核销。企业应根据贸易方式、结算方式及资金来源或流向,凭进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专用联等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的收支。海关进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专用联可在进出口货物海关放行后向海关申请取得。

5. 救

救,即贸易管制中的救济措施我国2001年底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任何一个世贸组织成员都可以为维护自身经济贸易利益,防止或阻止本国产业受到侵害和损害而采取保护性措施。在对进出口贸易实行管制的过程中,我国根据国际公认的规则所采取的贸易补救措施主要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二、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管理

根据管制程度的不同,进出口货物贸易管制可分为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管理、限制进出口货物的管理和自由进出口货物的管理。

对列入国家公布禁止进出口目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或停止进口的货物、技术,任何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经营、报检、报关

我国政府明令禁止的货物包括列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出口货物、技术目录的商品。

(一)禁止进口货物的管理

1. 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商品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是为了保护我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履行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与保护世界自然生态环境相关的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协定而发布的。如涉及国家禁止进口属破坏臭氧层物质的“四氯化碳”及属于世界濒危物种管理范畴的“麝香”“犀牛角”和“虎骨”。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均为旧机电产品,是国家对涉及生产安全(压力容器类)、人身安全(电器、医疗设备类)和环境保护(汽车、工程及车船机械类)的旧机电产品实施的禁止进口管理

2008年颁布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由原第三、第四、第五批禁止进口目录补充合并而成,所涉及的是对环境有污染的固体废物类包括废动植物产品,矿渣矿灰及残渣,废药物、杂项化学品废物,废橡胶、皮革,废特种纸、废纺织原料及制品,玻璃废物,金属和含金属废物,废电池,废弃机电产品和设备及其未经分拣处理的零部件和拆散、破碎件等,废石膏、石棉,其他未列名固体废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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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六批,是为了保护人的健康,维护环境安全,淘汰落后产品,履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和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而颁布。如长纤维青石棉、二噁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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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进境物品

2.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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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有以下几类:①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②动植物病源(包括菌种、毒种等)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尸体、土壤;③带有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内容的货物及其包装;④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用压缩机;⑤滴滴涕、氯丹;⑥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等。

3. 其他各种原因停止进口的商品

其他各种原因停止进口的商品有以下几类:①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及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压缩机(含汽车空调器);②右置方向盘的汽车;③旧服装;④Ⅷ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⑤氯酸钾、⑥硝酸铵;⑦100瓦及以上普通照明白炽灯。

4. 禁止进口技术管理

根据《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

截至本书出版,《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所列明的禁止进口的技术涉及钢铁冶金、有色金属冶金、化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消防、电工、轻工、印刷、医药、建筑材料生产等技术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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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swfg/swfgbf/200711/20071105200235.shtml

(二)禁止出口货物的管理

我国政府明令禁止出口的货物主要有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

1. 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至第五批的商品

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至第五批的商品有以下几类。

(1)《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是为了保护我国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从我国国情出发,履行我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世界自然生态环境相关的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协定而发布的。如国家禁止出口属破坏臭氧层物质的四氯化碳,禁止出口属世界濒危物种管理范畴的犀牛角、虎骨、麝香,禁止出口有防风固沙作用的发菜和麻黄草等植物。

(2)《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主要是为了保护我国的森林资源,防止乱砍滥伐而发布的,如木炭。

(3)《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三批),是为了保护人的健康,维护环境安全,淘汰落后产品,履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而颁布,如长纤维青石棉、二噁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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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出口货物目录》

(4)《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主要包括硅砂、石英砂及其他天然砂。

(5)《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五批),包括无论是否经化学处理过的森林凋落物以及泥炭(草炭)。

2.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

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原料血浆,商业性出口的野生红豆杉及其部分产品,劳改产品,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用压缩机,滴滴涕、氯丹等。

3. 禁止出口技术管理

截至本书出版,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禁止出口部分的技术涉及渔、牧、有色金属矿采选、农副食品加工、饮料制造、造纸、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交通运输设备制造、农用机械制造、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工艺品制造、电信信息传输等十几个行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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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http://tradeinservices.mofcom.gov.cn/i/2008-09-25/57278.shtml

三、限制进出口货物的管理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履行我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和协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各类限制进出口货物目录。海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限制进出口目录货物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实行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其进出口必须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经国务院商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

(一)限制进口货物的管理方式

截至本书出版,限制进口货物按照限制方式划分为许可证件管理和关税配额管理。

1. 许可证件管理

许可证件管理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内政治、工业、农业、商业、军事、技术、卫生、环保、资源保护等领域的需要,以及为履行我国所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以经国家各主管部门签发许可证件的方式来实现各类限制进口的措施。

许可证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部分进口货物和技术;12类重点旧机电产品;两用物项和技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限制类可利用固体废物、药品、美术品;民用爆炸物品;音像制品,黄金及其制品;农药;兽药、有毒化学品等。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各自的许可证件的审批、发放程序及其资格条件。进出口经营者凭进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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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境外罂粟替代种植返销国内产品进口批准证

2. 关税配额管理

关税配额管理是指一定时期内(一般是1年),国家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制定关税配额税率并规定该商品进口数量总额在限额内,经国家批准后允许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进口,如超出限额则按照配额外税率征税进口的措施。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范围包括部分进口农产品和部分进口化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见示例1.2。

3. 限制进口技术的管理

限制进口技术实行目录管理属于目录范围内的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国家许可,不得进口。目前,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属限制进口的技术包括生物技术、化工技术、石油炼制技术、石油化工技术、生物化工技术和造币技术等。

示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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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技术进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技术进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进口经营者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可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进口经营者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后,应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经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企业持证向海关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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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经营限制进口技术的经营者在向海关办理申报进口手续时,必须主动提交技术进口许可证,否则将承当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限制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

国家实行限制出口的货物,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其出口必须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经国务院商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截至本书出版,我国货物限制出口按照其限制方式划分为出口配额限制和出口非配额限制。

1. 出口配额限制

出口配额限制是指一定时期内,为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增强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保障最大限度地收汇,保护我国产品的国际市场利益,国家对部分商品的出口数量直接加以限制的措施。我国配额管理的形式有出口配额许可管理和出口配额招标管理。

出口配额许可管理是国家对部分商品的出口,在一定时期内(一般是1年)规定数量总额,按照按需分配的原则,经国家批准获得配额的允许出口,否则不准出口的管理措施。出口配额许可管理是通过直接分配的方式,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申请者需求,结合其进出口实绩、能力等条件,按照效益、公正、公开和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分配(配额的分配方式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各配额主管部门对经申请有资格获得配额的申请者发放各类配额证明。申请者取得配额证明后,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凭配额证明申领“出口货物许可证”,凭以办理出口通关、外汇核销等出口手续。截至本书出版,出口配额许可管理的商品包括部分农产品;部分活禽、畜;部分资源性产品、贵金属;消耗臭氧层物质(配额由环保部管理)。

出口配额招标管理是国家对部分商品的出口,在一定时期内(一般是1年)规定数量总额,按照招标分配的原则,经招标获得配额的允许出口,否则不准出口的管理措施。国家各配额主管部门对中标者发放各类配额证明。中标者取得配额证明后,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凭配额证明申领出口货物许可证,凭以办理出口通关、外汇核销等出口手续。目前,出口配额招标管理的主要商品是部分我国出产且国际市场需求量较大的农副产品及资源性产品。

2. 出口非配额限制

出口非配额限制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内政治、军事、技术、卫生、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的需要,以及为履行我国所加入或缔约的有关国际条款规定,以经国家行政许可并签发许可证件的方式来实现的各类限制出口措施。截至本书出版,出口非配额限制管理商品的范围主要包括部分商品、濒危物种、两用物项、黄金及其制品等。

3. 限制出口技术管理

根据《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以及《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限制出口技术实行目录管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目录范围内的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国家许可,不得出口。

截至本书出版,我国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主要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和《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等,涉及农、林、牧、渔、农副食品加工制造、饮料制造、纺织、造纸、化学原料制造、医药制造、橡胶制品业、金属冶炼及压延、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机专用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等几十个行业领域的上百项技术。出口属于上述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出口申请,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取得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企业持证向海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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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目录》http://file.mofcom.gov.cn/article/gkml/201506/20150601028542.shtml

经营限制出口技术的经营者在向海关办理申报出口手续时必须主动递交相关技术出口许可证件,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四、自由进出口管理

除上述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外的其他货物,均属于自由进出口范围。这类货物本身不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范围,但基于监测进出口的需要,国家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出口管理,对所有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管理

1.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是在任何情况下对进口申请一律予以批准的进口许可制度。这种进口许可实际上是一种在进口前的自动登记性质的许可制度,通常用于国家对这类货物的统计和监督,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目前各国普遍使用的一种进口管理制度。

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的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相关部门发放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参见示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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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

2.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出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申请人凭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示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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