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交易制度和常用术语
一、交易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1.定义
保证金制度(margin system),也称押金制度,指清算所规定的达成期货交易的买方或卖方应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制度。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并视价格确定是否追加资金,这种制度就是保证金制度,所缴纳的资金就是保证金。
2.特点
(1)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规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一般来说,交易保证金比例随着交割期的临近而提高。
(2)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
(3)当某期货合约出现连续跌停时,交易保证金比例相应提高。
(4)当某品种、某月份的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在连续若干个交易日的累积涨幅达到一定程度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部分或全部会员的单边或双边持仓,按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水平,限制部分或全部会员划出资金、暂停部分或全部会员增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采取限期平仓或强行平仓等一种或多种措施,以控制风险。
(5)当某期货合约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按规定的程序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比例。我国期货交易者缴纳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现金等价物,如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或者国债等有价证券。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1.定义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由期货结算机构对期货交易保证金账户当天的盈亏状况进行结算,并根据结算结果进行资金划转。当交易发生亏损,进而导致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足时,期货交易者必须在结算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向账户中追加保证金,以做到当日无负债。
2.特点
(1)交易所对所有账户的交易及头寸按不同品种、不同月份的合约分别进行结算,在此基础上汇总,使每一交易账户的盈亏都能得到及时、具体、真实的反映。
(2)交易所在对交易盈亏进行结算时,不仅对平仓头寸的盈亏进行结算,而且对未平仓合约产生的浮动盈亏也进行结算。
(3)对交易头寸所占用的保证金进行逐日结算。
(4)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通过期货交易分级结算体系实施的。期货交易所(结算所)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保证金不足时,会被要求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否则,其合约将会被强行平仓。
(三)涨跌停制度
1.定义
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制度,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不能成交。
2.特点
我国境内期货涨跌停板制度的特点如下:
(1)一般而言,对期货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品种及合约设定的涨跌停幅度相应较大。
(2)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涨跌停幅度,调整特点包括:
①对于新上市的品种和新上市的期货合约,其涨跌停板幅度一般为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幅度的2倍或3倍。
②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合约价格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
③对同时适用交易所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情形的,其涨跌停板按规定涨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确定。
(3)在出现涨跌停板情形时,交易所一般将采取以下措施控制风险:
①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但平仓当日新开仓位不适用平仓优先的原则。
②在某合约连续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时,实行强制减仓。
(四)持仓限额制度及大户报告制度
1.定义
(1)持仓限额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2)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交易所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某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
2.特点
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特点如下:
(1)交易所可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的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标准。
(2)投机头寸持仓达到交易所限量的80%以上时,应向交易所报告。
(3)一般按照各合约在交易全过程中所处的不同时期,分别确定不同的持仓限额。
(4)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一般客户分别适用不同的大户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
我国金融期货交易市场特点如下:
(1)我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对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的持仓均不做限制。
(2)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开仓交易,则其在某一合约的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
(五)强行平仓制度
1.定义
强行平仓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或客户的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控制期货交易风险。
2.类别
(1)交易所对会员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
(2)期货公司对其客户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
3.适用的情形
(1)因账户交易保证金不足而实行强行平仓,这是最常见的情形。强行平仓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会员(客户)避免账户损失扩大,交易所通过控制个别账户的风险,可有力地防止风险扩散,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2)因会员(客户)违反持仓限额制度而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即会员(客户)的持仓超过了规定的持仓限额,且未在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减仓,其超出持仓限额的部分头寸将会被强行平仓。强行平仓制度成为持仓限额制度的有力补充。
二、常用术语
(1)合约名称。合约名称注明了该合约的品种名称及其上市交易所名称。例如,上海期货交易所铜合约,合约名称为“上海期货交易所阴极铜期货合约”。
(2)交易单位。交易单位是指在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每手期货合约代表的标的物的数量。
(3)合约价值。合约价值是指每手期货合约代表的标的物的价值。对于商品期货来说,确定期货合约交易单位的大小,主要应当考虑的因素有合约标的物的市场规模、交易者的资金规模、期货交易所的会员结构和该商品的现货交易习惯等。一般来说,某种商品的市场规模较大,交易者的资金规模较大,期货交易所中愿意参与该期货交易的会员单位较多,则该合约的交易单位就可以设计得大一些;反之则设计得小一些。
(4)报价单位。报价单位是指在公开竞价过程中对期货合约报价所使用的单位,即每计量单位的货币价格。
(5)最小变动价位。最小变动价位是指在期货交易所的公开竞价过程中,对合约每计量单位报价的最小变动数。在期货交易中,每次报价的最小变动数值必须是最小变动价位的整数倍。
(6)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规定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一般是合约中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一定幅度。我国期货市场上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一定百分比来设定。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加上允许的最大涨幅构成当日价格上涨的上限,称为涨停板。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减去允许的最大跌幅则构成当日价格下跌的下限,称为跌停板。
(7)合约交割月份。合约交割月份是指某期货合约到期交割的月份。商品期货合约交割月份的确定一般受该合约标的商品的生产、使用、储藏、流通等方面的特点影响。
(8)交易时间。期货合约的交易时间由期货交易所统一规定。交易者只能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进行交易。日盘交易时间一般分上午和下午进行,每周5天。此外,我国期货交易所还对部分品种开展夜盘交易,形成了期货合约的连续交易。
(9)最后交易日。最后交易日是指某种期货合约在合约交割月份中进行交易的最后截止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必须按规定进行实物交割或现金交割。期货交易所根据不同期货合约标的物的现货交易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最后交易日。
(10)交割日期。交割日期是指合约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以实物交割或现金交割方式了结未平仓合约的时间。
(11)交割等级。交割等级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规定的、允许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合约标的物的质量等级。在进行期货交易时,交易双方无须对标的物的质量等级进行协商,发生实物交割时按交易所期货合约规定的质量等级进行交割。
(12)交割地点。交割地点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规定的进行实物交割的指定地点。金融期货交易不需要指定交割仓库,但期货交易所会指定交割银行。
(13)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是期货交易所按成交合约金额的一定比例或按成交合约手数收取的费用。交易手续费的高低对市场流动性和成交量有一定影响,交易手续费过高会增加期货市场的交易成本,扩大无套利区间,降低市场的交易量,不利于市场的活跃,但可起到抑制过度投机的作用。
(14)交易代码。例如,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货的交易代码为IF;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期货的交易代码为SR;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期货的交易代码为Y;上海期货交易所铜期货的交易代码为C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