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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应对困境与基层治理

——基于Y市两起社会安全类事件的案例分析

谢熠作者简介:谢熠,中共宜宾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教师,研究方向为社会治理、社会心态。

摘要:本文通过对Y市两起农村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案例分析,发现有效应对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面临群众法治意识淡薄、乡土人情干扰、网络舆情和现实矛盾交织的困境。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提升农民法治素养,提升农村社区自治能力,发挥乡土人情积极作用,主动解决矛盾,防范次生舆情将有利于农村突发事件的基层治理。

关键词:突发事件;农村;困境;基层治理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转型发展,受快速市场化、科学技术发展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农村传统的社会治理格局逐渐瓦解。在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过程中,农村社会矛盾多发突显,农村突发事件的治理面临着更复杂的形势[1]。相对于城市社会,由于历史发展水平、生产生活方式等的不同,农村社会突发事件的发生和治理具有不同的机制。加强对农村突发事件基层治理的研究,提升农村突发事件基层治理能力,将有利于推动农村社会由传统向现代平稳转型,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一、Y市农村突发事件的两个案例

案例1:Y市S镇村民意外死亡事件

2017年2月23日,Y市S镇姜某回乡创业,通过土地流转获得7亩(1亩≈666.7平方米,下同)土地新建养鸡场,按规定程序获得了批复,证照齐全,正式开建。6月27日,流转的鸡场土地原承包户罗某的妻子因一起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罗某及其亲属将该起意外死亡事件归因为鸡场建设破坏了自家风水,并认为若不将其拆除,家人还会面临灾难。因此罗某及其亲属要求撤销土地流转协议并立即拆除鸡场,经村两委、乡镇政府、派出所多次调解,均未达成一致。9月18日上午,罗某再次将其父(86岁)一同喊到鸡场工地阻止施工,罗父突然倒地身亡。经县公安局调查取证和司法鉴定,该老人属于意外死亡。随后,罗某一方邀约50余人,以死者要挟,提出不合理要求。罗某一方以姜某“故意雇凶打死人”为由,将罗父的尸体停在姜家的门外,要求将姜某绳之以法,并立即拆除建设中的鸡场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8万元。姜某因手续齐全合法不肯让步,要求政府、司法机关主持公道,希望按法律程序解决,双方发生冲突。事件发生后,镇政府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镇、村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控制,经过对双方当事人的反复调解和法治宣传,最终政府协调其他场地给姜某办养鸡场,政府出于人道主义慰问补偿死者家属,事件得以平息。

案例2:Y市H镇村民自杀事件

2017年4月5日,Y市H镇因自建入户路换地纠纷,王某与同村村民打架后重伤住院。其妻郭某因为医疗费用等压力,于4月11日7时许跳楼自杀。事件发生后,郭某亲友不顾当地善后处置工作组劝阻,于当日13时40分执意将郭某尸体抬至H镇政府门口,引来沿途群众围观和聚集。个别不明真相的群众将现场图片和视频发布到当地网络论坛、QQ群、微信群等网络平台,引起了当地网络媒体的关注。线上、线下关于该事件的信息真假难辨,既有部分事实,也掺杂了不少谣言。为防止事态升级,维护社会秩序,当地警方设置隔离警戒线,并将有过激行为的两名群众带离。事件发生后,H镇政府马上组织专门队伍,以熟人劝熟人的方式,发挥乡土人情的连带作用,发动镇、村、组各级党员干部到现场开展劝解。经过现场澄清谣言、耐心劝解等方式,于下午6时许将聚集在现场不明真相的群众劝离,同时积极解决事件当事人的诉求,出于人道主义,积极帮助解决当事人面临的生活困难。为防止该事件再次引起群体聚集和群体性上访,镇政府建立了镇、村、组联动的事态报告制度,连续一周实时监测事态发展变化,最终有效地将该起突发事件控制在了本镇范围内,防止了事件的演化升级。

二、农村突发事件的应对困境

(一)法治观念淡薄

尽管各级政府部门以普法宣传等为载体,不断推进农村社会的法治化水平,但是由于乡土人情、宗族关系、风水观念等传统因素长期作用于我国农村社会,封建迷信还未完全消除,农村法治化水平依旧滞后于农村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此同时,在法律观念还未完全有效扎根于乡土社会的背景下,农民对待法律的态度表现出选择性和工具主义的特征[2]。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面对普法知识的宣传,当事人更多的不是关心法律本身,而是如何利用法律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对不利于自身利益诉求的法律义务却避而不谈,或者以农村传统为理由无视法律规范的要求。突发事件发生后,法治思维和理念往往会与农村传统的人情观念以及当事人的利益诉求等发生冲突,导致法治的权威和理念难以在突发事件治理中快速发挥应有作用。

案例1中,罗某将意外交通事故原因归结于已经签订流转协议的养鸡场的风水被破坏,遂与养鸡场场主姜某发生冲突,并引发小规模群体聚集冲突事件。该案例说明了在风水观念依旧较为浓厚、法治观念仍然相对淡薄的农村地区,突发事件的发生与演化容易被错误观念等其他因素裹挟。在冲突发生后,姜某主张按照法律规范,请求司法部门和政府主持公道,而罗某却对法律规范置之不顾,而选择以上访、聚集群众方式实现利益诉求,说明了当事人在运用法律时的高度工具主义。在案例2中,事件起因为王某将入户路换地纠纷诉诸暴力冲突,其妻郭某自杀后,其亲友以“有问题找政府”的思维,试图用抬尸体围堵政府、引起群体聚集的方式来表达利益诉求、解决个体纠纷,同样表明了农村突发事件处置面临群众法治观念淡薄的现实困境。

(二)乡土人情干扰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曾指出,传统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而不是“法治”的社会[3]。尽管随着农村社会结构的持续转型和市场化的冲击,传统农村社会秩序逐渐瓦解,农民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再完全固守于传统的“礼治”[4],但是乡土人情依旧在农村社会扮演着重要角色。在法治观念相对淡薄的农村社会,当法治和乡土人情发生冲突时,乡土人情在农村基层治理中所发挥的作用甚至高于法治。从农村突发事件的发生与处置依旧可见乡土人情带来的负面阻碍或正向功能。案例1中,当秉持传统风水观念的“乡土正义”的罗某与秉持法治理念的姜某发生冲突时,当事双方的亲友则站在各自亲友的立场加入群体性冲突。在案例2中,乡土人情既起到了事件发生和升级的催化作用,又是有序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支撑。事件中既有当事人利用亲友和邻里的力量,试图运用乡土人情关系将事件扩大,也有H镇政府在处置事件时利用乡土人情,以熟人劝熟人的方式,发挥乡土人情的连带作用,实现有效的现场劝解和沟通。

(三)网络舆情和现实矛盾交织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网络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智能手机的不断普及,越来越多的农村群众融入网络生活。然而,在群众法治观念相对淡薄和文化水平相对有限的农村社会,网络的发展促使农村突发事件的处置不得不面对网络舆情的考验。互联网的发展,特别是即时社交媒体的出现,使网上舆情与线下集体行动相互交织。互联网既可以充当利益表达的“安全阀”,也可能成为线下集体行动的“集结号”。现实的矛盾冲突往往会在线上舆情上得以体现,此时突发事件的处置不再局限于面对事件冲突的当事人群体,还要面对关注该事件的网民群体。突发事件中由线下矛盾演化出的线上舆情,如果处置失当,往往会表现出传播速度快、情绪强烈、不被信任、被谣言干扰等特征[5]。然而,带有负面特征的舆情,又将迅速扩大事件处置对象的范围。现实和网络舆情的交织加剧了突发事件的复杂性和处置难度,使应对该事件的政府部门既要及时解决线下的矛盾,又要谨慎做好线上舆情引导与监管。在案例2中,事件发生的信息都不同程度上被现场群众传播到了当地网络平台和社交平台上,进而引发了本地网民的关注,产生了一些真假难辨的谣言,一度成为当地线上线下的舆情焦点,并引起了少数外地网民的关注。即时社交媒体对该事件的传播,引起了当地部分群众出于“看热闹”或者怀疑事件处置有隐情的“打抱不平”的心态到事件发生的现场聚集即是例证。

三、农村突发事件的基层治理

(一)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提升农民法治素养

法治是预防和化解农村突发事件的根本手段,也是填补传统乡土社会治理秩序瓦解所带来的空白的可行路径。提升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推动农村由礼俗社会迈向法理社会,是有效防范和处置农村突发事件的重要基础。一是维护法治权威。基层政府部门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严格依法行政是维护法治权威的关键。当前,基层政府部门在维稳和目标绩效考核特别是信访“一票否决”机制等压力下,发生突发事件后往往试图小范围内快速解决平息。在突发事件处置中,有少部分基层政府部门采用惯性思维,依法行政观念不强[6],满足利益相关者的不合理诉求。然而,基层政府部门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处置不当,将在社会中产生不良的社会示范效应,并助长“有问题找政府”“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等不良社会风气的蔓延,为今后突发事件的处置留下隐患。二是加强农村法治的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提高基层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等基层机构在处置农村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运用法治手段实现事前防范突发事件、事中有效处理突发事件的效果。三是培养法治思维,提升法治素养。结合农村社会发展形势,运用新、旧媒体形式加强农村普法宣传,提高农村居民学法、懂法、用法的思想意识和行动自觉,增强农民的法治素养和农村社会的法治水平。

(二)提升农村社区自治能力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基层社区是农村突发事件治理的难点和关键,提升农村社区自治能力将有利于突发事件的预防、化解和处置。一是提升农村社区自治水平。随着农村传统礼治秩序的逐渐瓦解,现代法律制度又与传统乡土社会在一定层面具有冲突,乡村社区自治秩序逐渐陷入危机[7]。农村社区自治秩序的失效,致使农村突发事件的处置失去村民内部的缓冲,迫使政府直接面对冲突,进一步助长“有问题找政府”的风气,增加了基层政府的治理压力。建立政府主导、村民参与等多元化主体的协同治理机制,有利于农村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化解[8]。二是发挥乡土人情的积极作用。在农村突发事件处置中,乡土人情既可以成为加剧事件处置复杂性的不确定因素,也可成为帮助事件解决的重要手段。当前法律法规与农村民俗、依法管理与人情化管理的矛盾,依旧考验着基层政府的执政能力。因此,对农村突发事件的处置,难以简单教条式地按照法治思维和方式加以应对,还需要综合考虑突发事件发生的社会文化环境。在法治框架下,准确把握农村熟人社会的特征,发挥宗族、乡贤等的作用,将为有效应对农村突发事件提供外部力量。三是促进村民、村组织和政府的良性互动。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既需要发挥外生性法制规范的积极作用,也需要激发内生性的村民自治活力[9]。在突发事件处置中,发挥村民、村组织的积极作用,实现村民、村组织和基层政府的良性互动、有效沟通,有利于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化解。

(三)主动解决矛盾,防范次生舆情

矛盾冲突往往是农村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发生的重要起因。这决定了突发事件处置的核心就是抓住矛盾根源,解决现实社会的主要矛盾。一是要主动解决突发事件反映的社会矛盾。突发事件线上舆情的根源在于线下的社会矛盾,在突发事件处置中舆情引导只是手段,解决矛盾才是根本。线上的舆情往往与线下的社会矛盾相互交织,线下的社会矛盾引发线上的舆情;线上的舆情如果处置失当,通常又会进一步诱发和激化线下的社会矛盾。发生突发事件时,相关利益群体往往会首先在网络上表达诉求。然而,如果处置失当或不及时,线上的利益诉求表达,就会走到线下变为集体行动。因此,基层政府部门在处置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倾听网络上的声音,发现社会矛盾,主动加以解决,以利于更好地防范线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二是要防范突发事件衍生的次生舆情和次生事件。在突发事件中,一些原有的类似社会事件或者社会矛盾往往会借助该突发事件再次升温或者复燃,在线上线下产生社会事件或社会矛盾“搭便车”现象。相关方处置不当,往往会导致突发事件的一些次生舆情或者事件。例如,2017年四川泸州一起关于农村乡镇中学学生坠楼的事件,就引发了线上线下关于“校园霸凌”的舆情,并演化为全国关注的太伏中学舆情事件。

四、结语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随着农村社会的急剧转型,社会矛盾增多,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突发事件的发生既有社会发展等结构性因素,也有个体冲突等偶发性原因。在传统乡土社会结构变迁、现代网络发展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农村突发事件应对面临法治观念淡薄、乡土人情干扰,以及线下线上舆情交织等困境。结合农村社会的特征,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提升农村社区自治能力,主动解决矛盾,综合提升农村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能力,防范化解农村社会风险,是防范和处置农村突发事件的应对之策。

参考文献:

[1]李晓慧,王清平.农村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的法制保障与反思[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8(7):53-57,100.

[2]印子.乡土正义的法治困境:田野纠纷的启示[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8(6):31-41,158.

[3]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49-50.

[4]马树同.“现代熟人社会”背景下乡村纠纷解决的策略选择与证成[J].湖北社会科学,2018(2):55-60.

[5]谢熠.突发事件的网络舆情困境与政府治理:以四川省LZ市“TF中学事件”为例[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7(5):32-36.

[6]胡扬名,李燕凌.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农村社会突发事件管理问题研究[J].湖南社会科学,2013(4):102-105.

[7]黄家亮.中国乡村秩序的百年变迁与治理转型——以纠纷解决机制为中心的讨论[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6):147-154,192.

[8]高雪静,魏永忠.论我国农村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协同治理机制的完善[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30(1):116-121.

[9]董运生,张立瑶.内生性与外生性:乡村社会秩序的疏离与重构[J].学海,2018(4):10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