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核心概念
本章涉及三个重要概念,分别是规范、规范竞争和规范共生。下文将对这些概念的含义进行阐释。
一 规范
根据《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的解释,规范(norm)是指某个群体典型的标准或者模式。[1] 在整个社会科学领域,规范是一个常用的词语。不同的学科对规范有着不同的理解。例如,在国际关系领域之外,法学家伯恩·魏德士将规范分为实然规范和应然规范。应然规范规定特定行为,实然规范描述物与事件之间现实存在的一般关系。[2] 美国经济学家安德鲁·肖特认为规范是在行为人之间被分享的一个信念,并提出了“小偷间的荣誉”这一著名的概念,指出即便是在罪犯的世界里也存在准则或者规范。[3]
在国际关系学研究领域,对规范的理解往往因研究学派或者研究者不同而异。三大主流学派对规范就有不同的理解。权力派认为权力是国际政治中最重要的因素,包括规范在内的制度因素是权力的产物和附属品,至多起到干预变量的作用。由于权力派不看重规范,在权力派的文献中自然就很难找到有关“规范”一词的系统而清晰的定义。尽管如此,权力派对规范的认识仍然有一定的贡献。在一些权力派学者看来,规范属于国际机制的范畴。[4]
制度派承认规范具有与权力同等的地位,拓展了国际关系领域有关规范研究的空间。制度派接受了权力派关于国际机制的界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包括规范在内的国际机制是降低交易成本、减弱政治市场失灵的工具。具体地讲,制度派认为规范是“以权力和义务定义的行为标准”,[5] 起到惩罚和服务的作用,行为体遵守制度和规范的驱动力主要是利益,是为了在战略互动的情境中取得占优的结果。[6] 可见,制度派和权力派一样,都是从理性主义的角度认识规范的内涵。
规范派以规范为研究对象,将关于规范的认识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规范派学者在对规范的定义上大多都有各自的见解:弗里德里克·克拉托赫维尔认为规范是“根据权利和义务界定的行为准则”;[7] 约翰·鲁杰认为,“规范是一种主体间信念,体现了人们的集体意向,其意义和重要性依赖于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8] 芬尼莫尔在《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一书中,从社会学角度把规范定义为“是一个行动者的共同体对于什么是适当行为的共享期望”,[9] 认为规范“是共享的和社会的,它们不仅是主观的,而且是主体间的”。[10]在《为世界定规则》一书中,迈克尔·巴尼特和芬尼莫尔进一步指出,规范是“一种具有规则特征的概念,它既能被行为体共同体感知,也对行为体提出行为要求”。[11] 不难发现,大多数规范派学者对规范的定义大同小异。[12] 在众多其他规范派学者观点的基础之上,卡赞斯坦对规范这一概念给出了简洁的、同时也可能是迄今最被广为接受的定义,即规范是具有给定身份的行为体适当行为的准则。[13]
规范派关于规范含义的认识,最重大的贡献是从一个不同于理性主义的角度看待世界,发掘出了规范具有的主体间性的观念/文化属性。在此基础上,规范派进一步区分了规范的功能,指出规范可以分为限制性规范(regulatory norms)和构成性规范(constitutive norms)两大类。[14] 具体而言,限制性规范是用来限制业已存在的行为,确定适当行为的标准,起规则约束作用,目的是产生因果效应;构成性规范定义什么样的实践行为才能够构成某种有意识组织起来的社会活动,即什么才能被认定为这样的行动。构成性规范是一切社会生活的制度基础,它构成了有意义的社会活动本身。[15]
见图2-1 所示,一个重要的现象是:从权力派到制度派,再到规范派,附着在规范身上的权力因素呈递减趋势。在权力派所言规范的内涵里,权力是主宰,权力因素对规范的影响最强;在制度派看来,权力虽然影响规范的生成,但是它的影响力不再具有突出的地位,而规范取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在规范派看来,权力因素的影响微乎其微,规范取得了独立于权力的地位。
图2-1 影响规范的权力因素
资料来源:本书笔者自制。
本书在认识规范时,并不局限于国际关系某一理论流派的单一视角,而是采用折中主义的分析方法。所以,本书在关于规范的定义上接受卡赞斯坦的观点,认为规范是具有给定身份的行为体适当行为的准则。在有关规范的功能上,接受规范派的理论逻辑,承认国际规范在国际政治中的重要作用。但是关于规范的生成、身份和传播,则从权力派的理论逻辑去推导和理解,认为是权力推动了规范的生成,决定了规范的身份并影响规范的传播。
如前文所述,三大理论都没有很好地回答一个关涉规范身份的本体论问题:谁的规范重要?权力派认为规范是权力的附属品。按照这个逻辑,自然是国际关系行为体的权力越大,它的规范就越是重要。权力派理论是霸权护持理论,相信任何可能挑战霸权地位的行为都可能导致体系冲突。因而,权力派实际上相信霸权供应的规范才是重要的。
制度派和规范派研究的也都是霸权供应的规范。如第一章所述,制度派和规范派实际上都预设了一个假定,即在国际上占主导地位的某一个国际社会的规范才可能成为国际规范。制度派和规范派所言的规范,在现实世界里就是以西方为中心的国际社会中的规范。不难发现,制度派和权力派描绘的是一幅单一、静态的国际规范体系图谱。
正如本书的第四、第五章将要论述的,在国际建设和平领域,西方倡导的自由和平规范是主导规范。自由和平主张在建设和平中赋予制度建设以优先权。但是在此之外,还存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优先的话语和实践。这些话语和实践实际上显示了对发展和平规范的需要。泛东亚地区包括韩国和新加坡等国家的发展道路,正是实践了发展和平的规范,而来自中国香港等东亚地区的公司和商人在非洲毛里求斯等地投资建立经济开发区的做法,更是在一定范围内传播了发展和平的经验。但是,由于缺乏能够从根本上影响国际格局的权力因素的推动,这些与发展和平有关的活动并没在真正意义上成为一种能够孕育规范的实践。也就是说,这些停留在普通经济活动层面的经验并没有取得国际规范的地位。本书认为,正是中国崛起的国际政治实践,丰富了发展和平的内涵,推动了发展和平取得国际规范的地位,在国际上传播并与自由和平这样的主导规范相遇。
二 规范竞争
竞争是生物学、生态学和社会学领域的概念,意指机体、动物、个人和群体等为了领地、资源、威望、伴侣、社会地位或者领导权而展开的争斗,是“合作”一词的反义词。[16]《韦氏大词典》给出的定义是:“(1)独自行动的两方或者多方为了争取第三方的业务而竞相给出优厚条件的努力,或者是两个或多个机体对短缺的环境资源的积极需求;(2)对手之间的争斗。”[17]
按照竞争者之间互动的方式,竞争可以分为间接竞争和直接竞争。间接竞争是指竞争者之间并不会直接交锋和造成伤害,而是仅仅根据自身目的和需要从第三方获取稀缺的资源,也有人称之为资源利用型竞争。直接竞争是指竞争者之间相互干涉、直接交锋,竞争的根本目的是遏制或者消灭另一方,也有人称之为相互干涉型竞争。按照竞争者之间互动的性质,可以分为良性竞争和恶性竞争。良性竞争是公平竞争,恶性竞争是不公平竞争。[18]
本书主要是从社会学的角度理解和研究国际关系意义上的规范竞争,所讨论的规范竞争是指来自不同的国际规范体系的两个规范在传播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具有竞争性质的互动关系。见表2-1所示,规范竞争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两大类。按照竞争方式,分为直接竞争和间接竞争;按照竞争的性质,分为恶性竞争和良性竞争;按照竞争是否具有合法性,分为不正当竞争和正当竞争;按照规范传播的目的,分为权力争夺型竞争和目标服务型竞争。
表2-1 规范竞争分类
资料来源:本书笔者自制。
研究规范竞争,首先需要弄清它到底是属于直接竞争还是间接竞争。麦基翁关于规范退化的研究表明,规范存在的基础不在于它是“好的”还是“坏的”,而在于它是否能够在实践中传播。否则,即便是像“反酷刑规范”这样一个人权领域的“好规范”,在强大的话语建构的作用下也会发生退化,而支持酷刑的规范将重新登场。[19] 柳思思的研究表明,即便遭到遏制和打击,“恐怖主义”这样的与主流价值相悖的规范也可以传播。[20] 规范赖以存在的基础,也不在于它能否为了获得道德制高点和合法性而遏制或者消灭与之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规范。规范竞争的结果表现为处于竞争关系中的规范是否能够传播和内化。可见,规范竞争具有间接竞争的特点,是为争取规范接受者一方的认同这样的稀缺资源发生的竞争。在间接竞争中,规范传播通过“教授”“说服”甚至“强加”等策略实现。
但不可忽视的是,在国际政治的现实中由于规范倡导者的主观干预,规范竞争难免表现出直接竞争的特点。直接竞争主要表现为:规范倡导者在美化和传播己方规范的同时,贬损或者打压他人倡导的规范。如果说规范之间的间接竞争还可能具有良性竞争的特点,那么直接竞争通常表现为恶性竞争。良性竞争是正当竞争,而恶性竞争是不正当竞争。
规范竞争还涉及一个政治伦理学问题:规范倡导者传播规范的根本目的是什么?是从权力等私利出发,为了传播规范而传播规范?还是为了实现某个理想的目标而传播规范?例如,在遭受冲突影响的国家传播自由和平规范,是以推广西方自由主义制度和维护西方制度霸权为目的,还是为了帮助冲突后国家建立持久和平?在跨体系规范竞争中,如果某一个国际规范的倡导者主要是从权力等私利出发传播己方规范,那么他将为了维护己方规范的传播权,而使用各种权力工具限制他方规范的影响力和传播权,这样的规范竞争的主要特征是权力争夺型竞争。但是,如果该国际规范的倡导者传播规范的主要目的,是乐见规范指向的某一个理想目标得以实现,而且当参与竞争的规范的传播也有助于这个理想目标的实现时,那么他将在努力传播己方规范的同时,对参与竞争的规范采取宽容态度,这样的规范竞争是目标服务型竞争。
实际上,通过以上分类法很难准确认识规范竞争的内涵。在国际政治的实践中,一个国际规范的倡导者往往不只一个。不同的规范倡导者在目的、资源和价值观等方面往往不同,因而在面对规范竞争时,他们的行为往往表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例如,在面对发展和平这样的竞争性规范时,同样是作为自由和平的倡导者,一个西方国家的官方机构和一个国际非政府组织在态度上就有可能不同;从国家层面上看,欧盟与美国的态度也可能存在差别。而且,即便是自由和平的同一个倡导者,在不同的时间或者不同的具体议程上,对待发展和平的态度也可能不同。
三 规范共生
共生(mutualism),是一个生物学的概念,指两种生物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相互依赖、彼此有利的关系。生物体之间的共生关系,是一种强调协作、互利、共同进化的相互关系。[21]
社会世界中也存在共生。中国学术界在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和政治学等领域都有关于共生问题的研究。[22] 其中,在国际关系领域出现了研究国际共生论的上海学派。作为中国本土国际关系创新理论之一,国际共生论以“共生”为核心概念,立足以中国为中心国家的东亚地区的文化观念和实践阐释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社会形态。[23] 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的一个课题组总结了国际共生论的内涵:人的共同体是既存在矛盾又必须合群共生的对立统一体;国际社会是一个共生体,国际社会共生性命题必然取代国际社会无政府性状态命题;共生性国际体系可分为和平共处、和平共生及和谐共生三个发展阶段;等等。[24] 本书尽管并不打算深入研究国际关系的共生理论,但是认同将共生的概念引入国际关系研究的做法,相信对立和冲突并不是人类社会的唯一属性。在此认识的基础上,本书研究有关规范的共生问题。
当两个规范相遇并发生竞争,过程和结果将是怎样的呢?如本书第一章所述,以中国崛起引发的国际规范竞争为例,一种流行的观点是认为中国规范与西方规范竞争的结果必然是零和:不是西方规范战胜中国规范,就是中国规范取代西方规范。这种观点实际上反映了认识国际社会的一种特定的视角。秦亚青教授指出,认识国际社会存在两种视角,一种是西方的实体视角,另一种是以中庸辩证法包含的认识论来观察和理解国际社会的过程视角。实体视角“强调自我对他者的消解或同化”,而过程视角“将对立物视为相互包容……通过互动实践而实现的自我与他者的转化和通过变化而实现的相互补充”。[25]根据这两种视角来推断,当涉及规范之间的竞争时,实体视角认为竞争的结果只可能是其中一个规范战胜另一个规范,进而取得唯一的合法性和独享的传播权;过程视角则相信两个在内涵上存在差异的规范相遇之后,可能发生主要特征为非冲突的互动,并出现共赢的结果。从过程视角来理解规范共生,不难发现它至少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两个处于竞争的规范可能实现共存(co-existence);第二层含义是这两个规范可能出现相互学习和互为补充的共生关系。规范共存是规范共生的前提,相互学习和互为补充是规范共生的本质。规范共生颠覆了关于规范竞争的进程只能是冲突、结果只能是零和这样一种传统的认识,表明规范竞争还可能出现其他过程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