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环境警察制度的内涵、本质
一 环境警察制度的内涵
所谓环境警察制度是指警察机关及其警察人员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运用警察权对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的违法行为实施制裁、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对于这一制度的理解包含以下方面:(1)环境警察制度是警察权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中行使的制度。它是围绕着警察权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行使所确立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警察机关依法制止、惩罚环境违法行为,侦查、打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行为的权力可称为环境警察权。环境警察制度既包括环境警察权行使主体制度,也包括环境警察权运行制度。(2)环境警察制度是一种综合的法律制度。环境警察制度中既包含了环境警察行政执法的法律制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也包含了环境警察打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刑事法律制度。而在这其中,打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刑事执法占据了主要部分。(3)环境警察制度还包含了较强的环境科学技术的内容。环境警察执法过程中不仅涉及法律问题,同时由于执法标的有关生态环境,必然还要包含有关环境的标准、污染的指标等科学技术规范与内容。它是针对生态环境安全保卫执法而探讨建立的一种制度,旨在保卫生态环境安全与维护环境秩序。通过建立环境警察组织,明确执法规则及规范要求,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有效遏制。
二 环境警察制度的本质
在制度经济学家看来,制度也即约束和规范个人行为的各种规则。[1]它是以执行力为保障的,同时是一种协调利益关系的机制。制度是能动的,同时也体现着历史的变迁。构建现代环境警察制度首先应对其本质有明确认识。笔者以为环境警察制度的本质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认知:
(一)环境警察制度属于一个历史范畴
通常一个制度形成于不同的历史发展过程之中,本质上属于一个历史范畴,它根源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当下我国在发展的阶段上,仍处于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之中,资源约束趋紧、环境严重污染、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依然困扰着我们。而今世界范围内的生态现代化发展已成为大势所趋,为建设生态文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和完善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而环境警察制度则应成为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体系中的具体制度安排之一。任何制度的产生都与社会发展进程中人的利益选择密切相关,与人的行为动机存在内在联系。因此,环境警察制度恰是因应我国当前以至将来相当长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及生态文明建设这一历史时期要求的必然结果。历史的发展为环境警察制度体现其存在价值提供了场所。
(二)环境警察制度属于一个关系范畴
一般来说,制度是对社会主体要素和客体要素的存在的整合,在本质上又体现为一个关系范畴。制度促使相关对象之间互相发生作用,并使其相互之间产生联系。环境警察制度中体现了环境安全保卫关系。警察机关从维护国家安全和秩序出发,运用警察权对危害环境安全、有碍环境秩序的社会成员实施制裁,保卫国家、公民环境利益。在环境安全保卫关系中,环境警察代表国家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触犯治安管理法,特别是触犯刑律者依法进行制裁。在这一过程中体现了政府、企业、个人基于环境安全保卫所形成的相互关系。以法律视角观之,环境安全保卫法律关系其性质主要体现为涉及环境安全的刑事法律关系及治安行政法律关系。而这种法律关系一方主体必为警察机关。体现于这种法律关系中的执法手段包含了带有明显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
(三)环境警察制度属于一种规范范畴
对制度的判断中最无可争议的就是制度告诉人们能够、应该、必须做什么,或者是相反。这就道出了制度作为一个规范范畴的本质。道德、法律都可以借助规范的形式体现制度的内容。而法律则是制度的最高和最主要的形态。制度体现了规则、条文等规定性约束条件。它是制度的基础性层次,为制度功能作用的发挥构筑框架,是制度稳定性的来源和保障。环境警察制度即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环境保护社会关系的,并通过具有一定目标,体现客观强制性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体现于规范范畴的环境警察制度具有明确的成文性、规定性和高度的强制性。其目的是通过规定和执行规则来维护特定的环境秩序。罗尔斯认为:“社会的制度形式影响着社会成员,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他们想要成为的那种个人,以及他们所是的那种个人。”[2]在环境警察制度面前,人们的行为被规范、修正或因否定评价而受到制裁。笔者认为,一定的环境秩序状态决定于制度的规则设定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