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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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经学训诂的副产品:字典编纂与法律分类学的萌芽

历来的学者对经学方法在法律解释中的意义有一定的探讨,但对于经学的副产品——字典编纂与法律分类学——则很少关注。其实,这一副产品同样非常重要,因为若没有分类学的发展,法律体系的建立根本无从谈起。

汉代出现了几部重要的字典,著名的如《尔雅》《释名》及《说文解字》,这些字典实际上是汉代训诂学成果的一种总结。此处,我们将从分类学的角度探究其对于法律的意义。

众所周知,春秋战国时期的学者就探讨过“类”的问题,例如,墨家学派曾提出“推类之难,说在类之大小”的观点,并提出了“以类取,以类予”的推理、论证主张。其他一些学派对于如何“取类”的问题也有所论述,如荀子提出过与类有关的一些观点。虽然很早就有人探讨过“分类”问题,但大多欠系统,《尔雅》《释名》等辞书的出现改变了这种状况,向我们系统地展示了如何对语词与事物进行分类的方法,故而这些辞书是我国古代论及分类的最早专著。

《尔雅》集中体现了自先秦至汉的一些学者对天地万物进行分类的智慧。在《尔雅》中,共注解了1443组词语,分为19个大类,在这一大类之下又分为更多的细目,因此形成了四级分类体系,具体如表2-1所示。

表2-1 《尔雅》对天地万物的分类

通过四级分类,《尔雅》将天地之间的万事万物及其名称分布于一个金字塔式的结构之下,向人们清楚地展示了这些事物与概念之间的关联。从《尔雅》中,我国可以看出,我国古人的思维水平已达到了较高水准,因为这一时期的人们已能建构抽象的概念世界与语义系统,并开始尝试着以简御繁、以抽象统辖具体。

《释名》是东汉刘熙所作,成书晚于《尔雅》,它不仅继承了《尔雅》中的分类方法,而且在某些方面还有所推进。比如,它提出了比《尔雅》更细的分类方法,如将《尔雅》中的“释亲”分析为“释长幼”“释亲属”;将“释器”划分为“释采帛”“释首饰”“释床帐”“释书契”“释用器”“释兵”“释车”等。确实如周祖谟先生所言:“(《释名》)自‘释天’ 至 ‘释丧制’ 共二十七篇,其分类与《尔雅》已不同。《尔雅》分类较疏,一篇之内所收语词有非篇目名称所能概括者。如 ‘释宫’ 兼及道途、桥梁;‘释器’ 兼括用具、衣着、食物、兵器等类。至于《释名》,则分类加细。包括天、地、山、水、丘、道、州国、形 体、姿容、长幼、亲属、言语、饮食、采帛、首饰、衣服、宫室、床帐、书契、典艺、用器、乐器、兵、车、船、疾病、丧制诸类,各为一篇,事以类聚,物以群分,远较《尔雅》为优。后之类书,以事类系词,因词以记事典,词之分类盖即取则于是。”这表明,随着社会的进步与人们对世界认知的深入,人们的分类技术也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比以上两者成书更晚的《说文解字》在编目方面采取了部首分类法,其分类更加合理、科学,但由于其已失去了《尔雅》《释名》对概念与事物进行分类的韵味,与此处讨论的分类方法有了一定的区别,故不赘述。

以上分析揭示了这样的结论:在汉代,人们在概念以及与之对应的事物分类技术方面已有了一定的发展,这一发展是与汉代经学训诂的发展直接相关的。对于法律来说,分类技术的发展意义非常重大。因为一个好的法律体系本身就是一个概念系统,这一概念系统是按照一定的分类原则、由外延上具有相互包含关系的概念构成,这一概念系统内的各要素之间应有一定的层级关系,如此就需要分类的技术。可以这样说,随着上述字典所代表的汉代分类技术的成熟,法律分类学随之发展起来,这使得进一步建构高水平的法律体系成为可能。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汉律因采用了比较好的分类方法而达到了很高的水平。从已经出土的汉简残篇看,与秦律相比,汉律虽有了一定提高,但仍不完善,并没有形成科学的系统,立法技术也未发生质的飞跃。这说明,法律之外的技术要转化为一种立法技术,并在立法领域产生直接影响,尚需一定的时间。有关分类技术的发展对我国古代法律及律学的影响,后文还将专门探讨,具体可参见第九章。

当然,随着研究的深入,我们欣喜地发现,虽然经学方法的影响在汉代并没有完全释放出来,但却在唐朝结出了奇葩。正如何勤华在《秦汉律学考》一文中总结的:“这些成就,经过魏晋南北朝的发展,终于至隋唐结出了硕果,推出了《唐律疏议》这部以刑法为主、兼及其他法律部门的律学经典作品。”[12]


[1].蒙文通:《经学抉原》,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09页。

[2].张伯元:《律注文献丛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19页。

[3].皮锡瑞:《经学历史》,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01页。

[4].(清)戴震:《戴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51页。

[5].黄侃述、黄焯编:《文字声韵训诂笔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181页。

[6].《晋书·刑法志》,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600页。

[7].龙大轩:《汉代律家与律章句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79页。

[8].《后汉书·陈宠传》,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048页。

[9].陈顾远:《中国法制史概要》,三民书局1964年版,第3页。

[10].何勤华编:《律学考》,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50—51页。

[11].龙大轩:《汉代律家与律章句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46页。

[12].何勤华编:《律学考》,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