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律答问》中的法律解释方法
《法律答问》残篇记载的是秦代刑法,其篇章结构与《晋书·刑法志》《唐律疏议》等典籍记载的秦律情形大致吻合,亦即由盗、贼、囚、捕、杂、具六篇组成。由于年代久远,《法律答问》的作者难以确证。基于睡虎地秦墓的墓主是一个名叫“喜”的人,其在秦始皇时曾担任过安陆令史、安陆御史、鄢令史等与法律相关的职位,人们推测《法律答问》的作者可能是“喜”。但也有人认为,《法律答问》是当时通行的由官方发布的司法解释手册,由于喜是法律官员,因此,他生前抄录或请人抄录了这一手册。从喜的后人将这一手册作为陪葬品看,这一手册应是喜的心爱之物。当然,也不排除喜在官方注释的基础上有所发明。《法律答问》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秦律的规定,二是对秦律中一些法律术语进行的解释。从这些解释中,我们大致可以发现一些秦代的法律解释技巧,判断秦代的法律解释水平。《法律答问》共有竹简210支,涉及法律解释的条文约187条。对于法条中的一些重要法律概念,《法律答问》进行了解释。因此,我们可以将之看成是有关秦代法律解释的“教科书”。[1]
(一)“答问式”解释体例的出现
从《法律答问》中,我们能发现秦代创设的一种中国特色的法律解释体例,即“答问”的方式。这种方式的具体做法是:首先虚构某人对某一法律条文或法律语词提出疑问,然后由另一个人针对这一问题作出回答。这些答问的常见形式如下:
(1)某甲如何如何(罪状描述),该如何处置?答曰:该定什么罪,受何种处罚。
(2)某事在某种情形下,该如何处置?答曰:该如何处置(或法律后果是什么)。
在这些答问中,“某甲”“某乙”之类的词相当于逻辑“变项”,“应”(或“该”)之类的语词属“模态词”(或规范词),“应……(如何行为或处置)”之类的语句相当于“模态判断”(或规范判断)。从上述形式的使用情况看,秦律显然已达到了比较抽象的程度,因为“变项”只有在思维的较高级阶段才会出现,并且也只有在这一阶段,人们才能总结出思维的形式结构。这种一问一答方式的好处在于:简单明了、生动形象,比较接近日常的法律适用过程。今天,这种法律解释方法仍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应用,[2] 这说明,这种方法有很强的生命力。
(二)《法律答问》中出现的多种法律解释技巧
在《法律答问》中,“答问式”解释体例是显性的东西,具体的法律解释技巧则是隐性的,需要我们从《法律答问》中进行总结与抽象。这其中,最基本的同时亦是最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当属“文义解释”或“字面解释”。在《法律答问》中,只要涉及法律术语(或概念)问题,大多会采用此类解释方法。以下,我们将对其中的解释方法做进一步解析:
1.“语词定义”
所谓“语词定义”,即通过对法律词语加以说明从而明确其含义的方法。在《法律答问》中,此种解释方法比比皆是。据不完全统计,《法律答问》共对70多个法律术语进行了解释,特别是其最后部分集中对“甸人”“署人”“更人”“臧人”“介人”“爨人”“集人”“旅人”“室人”“宫均人”“宫更人”“同居”“布吏”“院”“宫狡士”“外狡士”“宦者显大夫”“耐卜隶”“耐史隶”“人貉”“窦署”“率敖”“逵卒”等30多个法律术语,用词语定义的方式进行了说明。之所以需要对这些术语进行说明,是因为在当时的秦律中,这些语词要么不太通俗,一般人难以清楚地知晓其准确的含义,要么虽很常见但却易于遭人误解,因此需要专门加以解释。
2.分类
分类,即通过对某一术语的外延加以划分从而明确该术语的方法。由于“分类”是认识活动的基础,是最初级的方法,因此,在《法律答问》中,这种方法很常见。如在对“盗窃”进行定罪量刑的过程中,解释者多次运用“二分法”,对某一术语进行划分,如:
(1)夫二百钱,妻所匿百一十,可(何)以论妻?妻智(知)夫,以百一十为;弗智(知),为守臧。
(2)夫三百钱,告妻,妻与共饮食之,可(何)以论妻?非前谋(也),当为收;其前谋,同罪。
(3)夫千钱,妻所匿三百,可(何)以论妻?妻智(知)夫而匿之,当以三百论为;不智(知),为收。
(4)削(宵),臧直(值)百一十,其妻、子智(知),与食肉,当同罪。
(5)削(宵),臧直(值)百五十,告甲,甲与其妻、子智(知),共食肉,甲妻、子与甲同罪。[3]
这些解释事涉“丈夫盗钱,妻子是否有罪?以及该如何惩罚?”的问题,为明确这一问题,解释者进行了多次划分:首先划分了“共谋”与“未共谋”的情形,分别说明了各自的法律后果。即如果是事前共谋,妻子纵使没有直接参与盗窃,也应与丈夫同罪。接着,在排除夫妻共谋的情况下,进一步区分了妻子“事后知情与否”的情形,分别说明了两种情形各自的法律后果:如果妻子是事后知情但收了赃,就应比照丈夫的罪行定罪;如果妻子一概不知情,纵使收了赃,也仅需承担收赃的法律责任。
特别有意思的是,《法律答问》对某些情形的区分可谓细致入微,例如:
“抉钥(钥),赎黥。”可(何)谓“抉钥”?抉钥者已抉启之乃为抉,且未启亦为抉?抉之弗能启即去,一日而得,论皆可(何) (也)?抉之且欲有,弗能启即去,若未启而得,当赎黥。抉之非欲(也),已启乃为抉,未启当赀二甲。[4]
依据秦律:抉钥,应赎黥,但怎样才算“抉钥”呢?难道已撬开时方为撬,未撬开则不算撬?并且,我们设想这样一个情形:某个人虽撬了门,但最终未能撬开,然后就走了,如果这个人当天被人捕获,该如何处理?《法律答问》这样解释:如果某人撬门意在盗窃,无论他是未撬开就走,还是未撬开即被别人捕获,都应判处赎黥;如果撬门之意不在盗窃,而在于别的目的,则只有在该人已完全撬开了门的情况下才能算作撬门,才应受到赎黥的惩罚;若未撬开,则只需略施薄惩。
又,依据秦律规定:“公祠未阕,其具,当赀以下耐为隶臣。”[5] 亦即在公室祭祀尚未完事的情况下,若有人盗窃供品,即使所盗之物的价值较小,也应当“耐为隶臣”。粗看之下,这一法条的规定似乎非常明白,但在面对实践中出现的千奇百怪的问题时,仍需要解释。《法律答问》是通过“多重设问”的方式使这一法律规范变得清楚明白起来的。第一重设问为:何谓“祠未阕”?答案是:若置豆俎鬼前未撤则为“未阕”,也就是说,以“豆俎陈设已经摆放在鬼神的位前,但是还未撤下”为标准,区分“未阕”与“已阕”。第二重设问是:此处当如何确定“具”?正所谓祭祀无小事,盗窃供品非同一般的盗窃,该如何处理?《法律答问》解释道:未置及不直(置)者不为“具”,必已置乃为“具”。也就是说,《法律答问》是以“供品是否已经摆放”这一客观事实为标准,区分盗供品的行为与一般盗窃行为,如供品尚未来得及陈放以及不准备陈放的供品不为“具”,只有那些已陈放了的供品才算“具”。第三重设问是:若有人盗窃了作为供品的一个肾,该如何论处?应按照市场价格判处一般盗窃吗?《法律答问》回答说:凡祭祀必用到心、肾、动物的肢体等物事,这些供品都应算作一“具”,虽然这些物品的价格非常低,但若有人盗窃这些物事,就构成了盗窃供品罪,应受到“耐为隶臣”的惩处,而不应按照一般盗窃罪处理。最后,《法律答问》还提出了第四重设问:若某一供品的价值只有廿钱,某人只盗窃了其中的一部分,该如何处理?答案曰:应当按照一般盗窃罪的规定加以处理。
由上观之,为明确某些术语的内涵与外延,《法律答问》的解释已达到了非常细致的地步,令人叹为观止!可以设想,如果人们将多重分类方法运用得特别纯熟,建构复杂的法典自当不在话下。当然,在秦代的《法律答问》中,人们运用的分类技术(或划分方法)尚处于初级阶段。
3.区分相近术语的技术
如果两个(或几个)术语含义相近,可以通过指出这两个术语内涵与外延之不同,从而加以区分。区别的技术非常重要,在某种程度上讲,它是上述定义、分类方法的基础。《法律答问》对一些相近的法律术语进行了区分,意图划清两个相近罪名间的界线。例如,《法律答问》假定了有人问:什么是“不直”与“纵囚”?两者区别何在?这表明,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人们开始区分两个相近的罪名。《法律答问》对这两个相近的罪名进行了明确的解释:
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是谓“不直”。当论而端弗论,及其狱,端令不致,论出之,是谓“纵囚”。[6]
亦即,“不直”指故意地枉法裁判,即要么重罪轻判,要么轻罪重判,要么有罪不判;“纵囚”则只是“不直”的一个方面,即放纵罪犯,亦即“重罪轻判、有罪不判”。也就是说,《法律答问》将“纵囚”这一法律术语界定为“不直”的下位概念。 《法律答问》还对“废令”与“犯令”做了同样清晰的区分:
可(何)如为“犯令”、“法(废)令”?律所谓者,令曰勿为,而为之,是谓“犯令”;令曰为之,弗为,是谓“法(废)令”(也)。廷行事皆以“犯令”论。[7]
从上述答问可知,此前的“廷行事”并没有区分两者,但《法律答问》认为两者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因为“犯令”是指“某一行为已经为法律所禁止,但某人却实施了这一行为”,“废令”则正好相反,是指“法律规定某人应当做某一行为,但某人却没有实施这一行为”。这一解释非常简洁,可谓妙至毫巅。虽说此类解释在秦代尚属凤毛麟角,但它为后人精确地使用法律语言、明辨法律术语树立了榜样。
4.限缩(制)解释和加重解释
在《法律答问》中,为明确某些法律术语,还采取了缩小外延的方法,此种解释属“限缩(制)解释”。虽然这种方法在当今的法律解释中比较常见,但在《法律答问》中多有出现,实属罕见。当然,我们只能在《法律答问》中看到其雏形,而非其成熟形态。例如,秦律规定:“捕亡,亡人操钱,捕得取钱。”从表面上看,这一规定的含义似乎是:若有人能抓获逃亡者,就能获得逃亡者所携带的金钱。这是否是一个普遍性规定,可适用于所有案件?为避免歧义,《法律答问》限定了其适用范围:“所捕耐罪以上得取。”亦即只有在被捕获者足以判处耐罪以上的刑罚时,捕获者才可以获得被捕获者的金钱。又例如,在秦律中,有“同居者连坐”的规定,人们不禁要问:哪些人可归入“同居者”范畴?《法律答问》对此进行了说明。首先,《法律答问》认为:“同户者为同居”,但考虑到这一界定过于宽泛,因此,又进行了必要的限缩:(1)“同居,独户母之谓(也)”[8]。亦即同户又同母的人才叫同居者;(2)户为“同居”,“坐隶,隶不坐户谓(也)”[9]。此一限缩将奴隶从“同居者”的外延之中排除了出去。
与限缩解释相对的是扩大解释,或扩张解释,亦即通过扩大某个术语的外延,从而对该术语进行解释的方法。在《法律答问》中,尚未出现典型的扩大解释,只有少数“加重解释”存在,其通常的做法是:依据法律规定,某个行为应判处较轻的刑罚,但经由解释,对其加重处罚,例如:
盗百,即端盗驾(加)十钱,问告者可(何)论?当赀一盾。赀一盾应律,虽然,廷行事以不审论,赀二甲。[10]
在这一解释中,某人明知另一人偷盗了一百钱,却恶意控告另一人偷盗了一百一十钱,故意增加十钱,目的是使另一人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对于此种行为,秦律明确地规定,某人应受到“赀一盾”的处罚。但在此处,《法律答问》不仅不用此一明确的规定,而且求助于成例,加重了某人的法律责任,认为其应受到“赀二甲”的惩罚。这一解释向我们透露了这样的信息:秦代的司法明显带有法家倡导的“严刑峻法”之特征。
5.类推解释
所谓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某一行为该如何处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援引,此时只好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文或情形进行处理。类推解释是人们在立法水平不高、法律抽象化程度不足的情况下不得不为的选择,几乎存在于所有的法律文明中,尤其是在每一种法律文明发展的早期,我们都能看到类推解释的影子。我国也莫能外,在秦汉时期的法律适用活动中,人们经常诉诸类推解释。
秦律中的类推解释或类比适用经常是以“比”的形式出现的,具体表现是“廷行事”。无论是“比”,还是“廷行事”,《法律答问》中都有体现。如《法律答问》共有七次提到“廷行事”。如果我们对“廷行事”运用的具体情形进行探究就会发现,其中的某些情形并非真的无法律规定可资援用,而是司法者试图用“比”为借口“以例破律”,这说明,秦代的“类推解释”在使用上尚没有严格的限制。如果有人认为,这与法家鼓吹的严格依法办事思想相矛盾,那就大错特错了,因为在这些情形下,往往都是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正体现了法家“用刑深刻”的特点,故而仍是在贯彻法家“严刑峻法”的精神。
《法律答问》中直接用到“比”的法律解释共四条:
“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今殴高大父母,可(何)论?比大父母。[11]
妻悍,夫殴治之,夬(决)其耳,若折支(肢)指、肤(体),问夫可(何)论?当耐。[12]
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13]
臣强与主奸,可(何)论?比殴主。斗折脊项骨,可论?比折支(肢)。[14]
若依这四条,我们完全可以得出秦代法律规定抽象程度不高这一论断,并理解了“比”这一司法形式在秦汉时期特别盛行的原因。比如,从上例可知,秦代的法律规定:“决人耳,耐。”亦即,依据秦律,若有人在与别人斗殴时,把别人的耳朵弄破了,就会判以“耐刑”的刑罚。有人进一步追问:若只是抓破了别人的皮肤或脸蛋,该怎么办?若破而不穿又当如何?若一直追问下去,问题会层出不穷,故而衍生了下面的解释:
律曰:“夬(决)人耳,耐。”今夬(决)耳故不穿,所夬(决)非珥所入(也),可(何)论?律所谓,非必珥所入乃为夬(决),夬(决)裂男若女耳,皆当耐。[15]
若以今视古,此类问题未免可笑,但在当时看来,此类问题却很正常,对待此类问题,法吏们不敢自专,非得向上级请示不可,否则易引火上身,招致“不直”之罪名。因为按照当时流行的法家学说,解释法律的权柄操之于最高统治者之手,非小吏所能觊觎。
6.简单的论证或附带说明
《法律答问》偶尔还对某些法律规定背后的原理进行了解释,甚至对某些不正确的认识进行了批驳,例如:
“者(诸)侯客来者,以火炎其衡厄(轭)。”炎之可(何)?当者(诸)侯不治骚马,骚马虫皆丽衡厄(轭)鞅辕,是以炎之。[16]
依秦代法律,“凡从诸侯国来的客人,都需要用火熏其所乘坐车子的衡轭”。或有人不解:为何需要用火熏衡轭呢?《法律答问》答曰:如若不处理依附在马身上的寄生虫,就会将附着在车辆衡轭和皮带上的寄生虫带入秦国,易于传播疾病,因此,需要用火熏的方法解决疾病的传播问题。
《法律答问》中的一些解释还附带着批驳一些不正确的观点,例如:
女子为隶臣妻,有子焉,今隶臣死,女子北其子,以为非隶臣子(也),问女子论可(何)(也)?或黥颜頯为隶妾,或曰完,完之当(也)。[17]
甲取(娶)人亡妻以为妻,不智(知)亡,有子焉,今得,问安置其子?当畀。或入公,入公异是。[18]
这两条解释在内容及形式结构上都类似,其具体做法是:先虚拟两个选项,然后通过一个简单的选言推理过程,否定其中的一个选项,肯定剩下的选项。在这一解释过程之中,人们运用了一个简单的法律论证。
(三)简短的结论
以上即为《法律答问》使用的主要法律解释方法,不一而足。从这些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情况可知,当时的法律解释尚未脱“文义解释”之窠臼,亦即都属广义“文义解释”之范畴,其他解释方法尚未完全开发出来,因此,《法律答问》向我们展现的法律解释技巧仍属素朴的解释技巧,属于法律解释的初级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