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与绿色发展研究报告.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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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编 中国形态的生态文明理论研究

人与自然“主奴关系”形态向平等秩序的转型[1]

——对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方略的哲学思考

曹孟勤[2]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方略,建设美丽中国,为全球生态安全做出贡献。由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方略作为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理论和永续发展的大计摆在了中国人面前,并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实践要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方略具有广泛的世界意义,人们可以从不同视域对其价值进行解读,但从哲学向度来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思想所蕴含的普遍意义首先是,开启了对人在自然世界位置中的一种新的解读,实现了人与自然由“主奴关系”向公平正义秩序的转型,以及在此基础上遵行人与自然共生共荣的生产模式。

一 人与自然的“主奴关系”形态

自人类诞生并有自我意识以来,确认人在自然世界中的位置,建构一种合理而正当的人与自然关系,就成为历代人锲而不舍的追求。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人在自然世界中的位置问题,牵涉到人对整个自然世界的根本看法,属于哲学世界观范畴。人在自然世界中的位置不同,对待自然世界的基本态度、所承担的道德责任,以及改造自然世界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尽管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以及不同时代,对人在自然世界中的位置有不同的体认,但每个国家、每个民族和每个时代都必定有自己对自然世界的根本看法,有自己普遍认可的人与自然世界关系。因此,设置人在自然世界中的位置,是人类确定如何与自然世界打交道的一个普遍而根本的问题,必定为历代人所重视。从人类发展的历史向度来看,对人在自然世界中位置的设定有两种基本形态:一是将人摆置在自然世界之下,形成自然神圣、自然支配人的根本看法,属于自然中心主义立场;二是将人摆置在自然世界之上,形成现代人控制自然的根本观念,属于人类中心主义立场。然而,无论是将人摆置在自然世界之下,还是将人摆置在自然世界之上,均属于人与自然分裂对立的二元论世界观,属于人与自然关系的“主奴式”建构,未能找到人在自然世界中的恰当位置。

在前工业社会时期,古代人不能从科学上理解大自然发生的风雨雷电、生老病死、福祸灾喜等种种现象,以及受到改造自然界能力的限制,致使古人总感到自然世界对人具有无上的威力,自然世界掌控万物生长的能力和整体运行秩序,以致于古人认为人类智慧是无法觊觎的,从而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自然世界凌驾于人类之上。对人在自然世界中位置设定的理论形态属于哲学,每个时代对自然世界的根本看法就呈现在哲学世界观上。西方古希腊人的哲学世界观属于宇宙本体论,无论是朴素唯物主义,还是朴素唯心主义都追问的都是,决定自然宇宙运行秩序的根本是什么?万事万物生成毁灭的根据是什么?然而,正是这样一种理解自然世界的思维方式,决定了古代人必然将自然世界分裂成为两个对立的存在,其中一个存在必然决定和支配另一个存在。古希腊哲人经过爱智慧的思考而普遍相信:自然宇宙本身是一个有生命、有灵魂的存在,她在为自身制定存在法则的同时,也为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自然万物制定生存秩序,因而自然世界本身被视为本体、本原,视为唯一永恒不变的存在;自然万物作为从自然世界本身中生成出来的生成物则是“有死者”、可变化的现象存在。本体统摄现象、规定现象和决定现象,现象则要依据本体而生、依据本体而在,用自身的生成变化显现本体的存在。泰勒斯(Thales)的“水”,阿那克西美尼(Anaximenes)的“气”,赫拉克利特(Heraclitus)的“火”,德谟克利特(Leucippus)的“原子”,柏拉图(Plato)的“理念”,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的“实体”,斯多葛学派的“自然”等,都是作为决定世界存在的本体提出来的,它们代表自然宇宙生成一切,决定一切。人作为有死者,与自然万物的存在一样,同样被作为本体、本原的自然世界统摄、主宰。如赫拉克利特强调万物都是根据“逻各斯”生成的,因此他教导人们,千万“不要听我的话,而要听从逻各斯,承认一切是一才是智慧”[3]。对此黑格尔(Geo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认为,“逻各斯”表达的是自然宇宙的普遍必然性和命运,听“逻各斯”的话,就是要求人们要认识和理解自然世界的普遍必然性和事物存在的命运,并依照普遍必然性和命运而想一切事和做一切事。晚期希腊哲学的斯多葛学派则明确提出“顺应自然而生活”,如塞涅卡(Lucius Annaeus Seneca)告诫人们:要听从自然的指导,不要远离自然,根据她的法则和模式塑造我们自己,这才是真正的智慧。斯多葛学派所谓的“自然”,既是自然世界的灵魂、宇宙之神和主宰者,又是自然世界的“逻各斯”、宇宙理性,同时还是自然世界运行秩序和普遍法则,而人作为仅仅是分有宇宙之神火的一朵火花,其命运必然由自然世界秩序和普遍法则主宰,因而只有顺应自然、合乎自然而生活才是道德合理的好生活。法国哲学家吕克·费希(Lnc Ferry)在研究古希腊人的“好生活”观念时,对自然宇宙的神圣力量左右古希腊人生活的观点进行了深入论证:“大部分古希腊思想家都将关于‘好生活’的问题与世界的总体秩序、宇宙整体相提并论,而不像我们今天这样往往只把该问题与主观性、个人满足感或者个体的自由意志相联系。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乃至斯多葛等哲学家都理所当然地认为,美满生活以意识到自己从属于一个‘外在于’并‘高于’我们每个人的现实秩序为必须条件。”[4]当代伦理学家汉斯·约纳斯(Hans Jonas)对西方古人的世界观总结道:“对于宇宙的虔敬,也是对于人作为其中之一部分的那个整体的崇敬。人要在一生的行为中保持与宇宙之适当关系,其中的一个方面就是要承认并服从自己作为一个部分的这种地位。这是基于更大的整体来解释他的存在,这个更大整体的完美在于它的所有部分的整合。在这个意义上,人的宇宙虔敬乃是让他自己的存在臣服于比他更完美者以及万善之源的要求。”[5]

无独有偶,中国古代人在其语境下对人与自然世界的关系表达了同样的看法。中国古代人往往用“天”代表自然世界,泱泱大国几千年,中国古人始终萦绕在“天”之下而存在、而生活,“天”被赋予了主宰一切、统摄一切的本体地位。所谓“天命不可违”,如果违背了“天命”,便会引起“天怒”、遭到“天谴”等,这便是对万能之“天”的本体地位的写照。虽然中国古代人也提出“天人合一”的思想,但“天”的至高、至圣地位是人无法撼动的。孔子提出“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就是将“天命”置于敬畏的对象。在老子确认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规则中,毫无疑问地将“自然”视为凌驾于万物之上的“道”,人只能通过效法“道”、效法“自然”,才能赢得自己的合理性存在。

西方近现代哲学改变了古希腊哲学宇宙本体论传统,而一跃成为认识论。哲学认识论主要探究人的思维能否正确把握自然世界、获得真理性知识问题。近现代哲学认识论的出现,彻底颠覆了古代哲人将自然宇宙置于人之上的思维习惯,形成了将自然宇宙置于人之下的哲学思维模式。哲学认识论彻底完成了对自然宇宙的袪魅,将人置于自然世界之主人的位置。因为要发生认识,必须要有认识者和认识的对象。在这个世界上能够进行认识的存在物只能是拥有理性的人,因而人作为认识者是认识的主体;被认识的对象是认识的客体,从自然科学维度来说,作为认识对象的只能是自然世界。由此一来,自然世界就从神秘的圣坛上跌落下来,仅仅作为自然物、作为认识对象而存在,而人作为认识主体成为支配自然世界的存在。因为从认识原理来说,认识主体规定着认识对象的显现并成为认识对象的存在根据,认识者认识什么,怎样进行认识,获得什么样的真理性知识,要受到认识主体自身的影响。康德(Immanuel Kant)经过对纯粹理性的批判而明确道出了认识论的本质,即认识自然世界就是人为自然立法。这表明,哲学认识论内在蕴含着征服自然、担保人成为自然之主人的逻辑张力。弗兰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提出“知识就是力量”意在表明,当人拥有了对自然的知识时,就能够对自然拥有权力,因为力量是权力的象征。存在主义哲学家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就将作为哲学认识论之实现载体的自然科学研究,视为对自然世界的一种“摆置”,即人成为认识主体之际,自然世界就必然成为摆置在人面前并被人摆置的一幅图像。现象学哲学家舍勒(Alfred Schütz)则认为,现代自然科学实际上是一门控制自然的控制学,自然科学“把世界设想为价值中立的,这是人为了一种价值而为自己确定的任务,这种价值就是主宰和支配事物的生命价值”[6]

古代宇宙本体论内在蕴含的逻辑是将人置于自然宇宙之下,强调人对自然宇宙的敬畏与屈从,近现代认识论所内在蕴含的逻辑是将人置于自然宇宙之上,主张自然世界向人类俯首称臣。尽管二者表面看来处于对立位置,本质上却存在共谋,即将人与自然的关系建构成为一种“主奴式”的等级秩序。这样一种不平等的人与自然关系秩序本身是不合理的,人与自然压迫与被压迫关系本身也是不和谐的。当人匍匐于自然宇宙脚下时,人类自我就不能获得自由和解放,人的自我价值无法张扬和展示,自我的正常需要不能得到满足,只能委屈存活于自然世界之中而听天由命,不敢积极开发自然资源。就像斯多葛学派所认为的那样,人的命运就“好比一条狗被拴在一架车上,当它情愿遵从时,它拉车;当它不情愿遵从时,它被车拉”。反之,当自然宇宙完全被踩在人脚下而屈从于人的权力意志时,人就会以自己的主观偏好作为自然万物的尺度,疯狂向自然界索取,对自然世界胡作非为,根本不顾及恩格斯(Friedrich Engels)所说的自然界对人的报复能力。就此而言,无论是人做自然世界的奴隶,还是做自然世界的主人,都没能给人在自然世界中确定一个合理的位置,没有把捉住人与自然的本然关系,其结果不仅给人自身,也给自然世界带来了不幸和灾难。

二 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平等建构

保护自然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根本前提是准确定位人在自然世界中的位置,摆正人与自然的关系。一种合理而正当的人与自然关系,才能够生成一种合理而正当的对待自然世界的态度和行动。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方略,超越了人与自然关系的“主奴式”结构,建构起一种平等的新型人与自然关系秩序,为人们对自然世界形成合理的道德态度和采取恰当的实践活动奠定了基础。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思想的关键是“和谐”,唯有人与自然关系和谐,才能使人与自然共生。人与自然关系和谐是基础,人与自然共生是现实结果。那么,什么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呢?从党的十九大报告来看,建立在平等主义地平上的人与自然关系才是和谐关系,即人与自然和谐关系是人与自然平等基础上生成的和谐关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所确认的“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命题,是解读人与自然平等和谐关系的钥匙。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意味着人与自然是生命统一的整体。人与自然在生命的意义上融合为一体,其内在意蕴的指向是:人既不在自然世界之下,也不在自然世界之上,而是人在自然世界之中,自然世界在人之中。人与自然彼此融入对方之中,才能是一个整体,才构成一个整体。所谓人与自然彼此融入对方中,指认的是人与自然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辅相成、互惠互利,彼此不可分裂。“人在自然世界之中”是说,人的生命和本质对象化到自然世界之中,自然世界成为人本质的对象化、成为反观自照自身的对象性人。“自然世界在人之中”所指的是,自然世界的生命对象化到人之中,人把自然世界普遍本质内化为自我意识,完成人的自然化,从而使人成为自然世界的代表和象征,成为自然世界普遍法则的表征者和执行者。当人内在于自然世界之中、自然世界内在于人之中,即人与自然在生命与本质上融合为一个整体,达成“人即自然、自然即人”的境界与状态时,人与自然关系的主人与奴隶、中心与边缘、本体与现象的等级结构秩序的建构不再成为可能,人与自然的“主奴关系”秩序理所应当随之被宣告为非法,由此生成的人与自然关系只能是且必然是平等的关系。人与自然建构起平等的关系秩序,人与自然真正意义上的和谐关系才能得以呈现出来。支配与被支配、控制与被控制的“主奴关系”不可能是和谐的。如果一定要把等级秩序说成和谐,那也是非正义的和谐、非正当的和谐。

人与自然的平等和谐关系,符合当今生态学所认定的生态事实。生态学揭示了自然世界存在的一个普遍现象或生态事实,在生命和生命之间,生命与周围环境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它们通过物质、信息、能量的交换构成一个和谐的生态存在状态。在所有生命之间并不存在什么等级秩序,生态概念本身在一定意义上就表达着自然万物之间的平等和谐。无论是微生物、植物,还是食草动物、食肉动物,都是生态系统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基本环节,它们要么是作为“生产者”而存在,要么是作为“消费者”而存在,要么是作为“还原者”而存在,对生态系统来说它们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缺少哪一部分都会造成生态系统的崩溃和自然世界大厦的坍塌。那种将自然万物划分为“高级的”存在、“低级的”存在,在自然世界中建构起等级秩序的行为,纯粹是将人类不平等的等级主义观念运用于自然世界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同样是一种生态关系,人类作为生态系统中的一个成员,同样与自然万物、与周围之一自然环境构成相互制约的关系。尤其是人类作为自然世界中最晚出的成员,对自然世界的依存性更强。自然世界可以没有人类,但人类不能没有自然世界。没有人类的自然世界仍然可以生机盎然,但没有自然世界的人类将面临毁灭。生态科学充分描绘出了自然世界的生态景观,给出了自然万物之间的相互关联而构成平等和谐存在的基本事实,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则是对这一生态事实的哲学概括,它充分表明了人与自然因平等而和谐的基本关系。

人与自然的平等和谐关系,不仅符合生态学事实,还充分体现了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立场和当今世界哲学发展新趋势。在马克思(Karl Heinrich Marx)的哲学视域里,人与自然不仅不是对立的存在,更是统一的存在,人与自然本来就是一种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如马克思强调“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7],虽然这里的环境不完全是指自然世界,但包含自然世界确是无疑的。在马克思视域中,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8]。马克思始终坚持,脱离了人的自然界属于无,属于抽象性的自然界;脱离了自然界的人,同样也属于无,属于抽象性的人。由此可以证明,辩证唯物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对立统一性和相互制约性观点,决定了人与自然相互之间必然处于平等地位。因为对立统一本身就意味着对立双方具有相互依存性,人离不开自然,人依存于自然世界之中;同样的道理,自然也离不开人,因为离开了人,自然世界的所有存在及其价值就根本不能得到显现,甚至自然世界是存在还是不存在,根本上是不可知的。辩证法创始人赫拉克利特就强调和谐产生于对立的东西之中,“相反的力量造成和谐,就像弓与琴一样”[9]。正因为相反,才能相成;正因为对立,才能统一。对立产生统一,而统一本身则意味着对立双方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成为一种平等和谐的存在。有人说自然科学研究发现,人是最晚出的存在,在人出现以前自然世界早就存在上万年了,但是我们一定要注意,当科学研究得出这种结论时,前提是有了人,有了科学家对自然世界的研究。人与自然平等和谐思想不仅在马克思那里存在,还成为当今世界哲学研究的新趋向。现象学创始人胡塞尔(Edmund Gustav Albrecht Husserl)指证,欧洲现代科学发生了严重危机,即将整个自然世界彻底数学化和物理学化,要消除现代科学的危机,就必须回归“生活世界”,而胡塞尔的“生活世界”概念则是一种意向、一种现象学直观,即人与自然原初融合为一体的存在状态。在此基础上,存在主义哲学大师海德格尔强调“此在”与“存在”的共在。海德格尔的“此在”概念,指的是人,这个人不是一个普遍性的人,而是一个生活在“此”的人,即生活在一个具体时空范围内的人。而海德格尔的“存在”概念则是与古希腊原初的“自然”含义等同,即“涌现”出来。所谓“此在”与“此在”共在,即人与自然世界只有融为一体,才能使自己真正涌现出来。在海德格尔后期思想中,其“存在”概念发生某种含义的转变,“存在”概念指认的是天、地、人、神平等的共舞和共在。在当今的世界哲学中,人与自然平等和谐、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已经成为基本信念。

人与自然平等和谐关系,还与伦理学发展的最新愿景相一致。随着全球性环境保护运动的高涨,伦理学本身发生了一场深刻的革命,由原来的仅仅局限于人与人的关系范围扩展到人与自然关系方面,形成了环境伦理学或生态伦理学,自然万物和自然环境本身亦成为道德关怀的对象。环境伦理学中的动物解放论、动物权利论,敬畏生命论和尊重自然的伦理学,以及大地伦理学、罗尔斯顿(Rolston)的环境价值论、深层生态学,尽管在这些理论中存在着各式各样的问题和尚需完善的不足,但他们都共同坚持人与动物、人与所有生命、人与自然万物之间存在着权利上或价值上的平等,不坚持这种基本道德理念,就会犯“物种歧视主义”的错误。即使是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主张将人类的利益作为环境伦理的形而上学基础,但他们也不否认人与自然之间存在着平等关系。那种主张人是自然世界主人的现代性观念,已经被当今的人们抛弃。人与自然平等和谐不仅在环境伦理学中如此,即使在当今的西方基督教伦理学中也如此。古斯塔夫森神学家所著的《人在世界中的位置及其责任》一书,在基督教神学界产生了较大影响,该著作的基本观点是,人与自然世界是一个整体,人与自然和谐整体秩序是整个世界的应有秩序,人的责任就是看管这种秩序、维护这种秩序。由此可见,人与自然平等和谐已经成为深入人心的伦理学基本理念和最新愿景,人与自然平等和谐秩序是当今负责任存在的人类必须维护的秩序。

三 人与自然的共生共荣

人生活在自然世界之中,必然要加工改造自然界,寻求过上生活富足、精神愉悦的美好生活,这是人的不可剥夺的神圣权利,也是至善的目的性追求。然而不同时代的人,将自己摆置在世界中的位置不同,会形成不同的对待自然界的基本态度,不同的道德责任,以及不同的改造自然界方式,其结果必然会造成不同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状态。

在古希腊和中国传统社会,古人将自身摆置在自然世界之下,让自然世界宰制自己,从而形成了一种恐惧自然的道德态度,产生了只对自然世界负责的道德责任和对自然世界不敢有所作为的行为方式。猎人上山打猎之前,先要祭拜山神;渔民出海打鱼之前,先要祭拜海神;农民播种和丰收时,都要祭拜土地神、谷神等。古代人在改造自然世界的过程中,之所以没有发展出现代性的改造自然的工具和能力,除了认识能力和生产能力低下之外,更主要的是因为他们畏惧自然和不敢有所作为的消极心态,他们生怕引起大自然的愤怒而遭到“天”遣,结果失去了发展自己认识能力和生产能力的动机和兴趣。古人要求与“天”保持一致,与自然世界保持一致,努力做到听“逻各斯”的话,向往近神而居,其最后的逻辑结果只能是对大自然战战兢兢,抑制自己的生活需求,形成相对意义上的物质贫乏和生活贫困的局面。在古代社会,自然世界虽然保持了较强的自为性状态,显得郁郁葱葱,但人却付出了压抑享受幸福欲求的代价。当然,有人会说,古代人有古代人的幸福观,古代人的生活在古代人看来就是好生活,就是幸福生活。不可否认,古代人可能感到他们的生活很幸福,但从历史发展的向度来看,古代人相对于现代人来说,他们的生活仍然是贫乏的,如果我们赞同人类社会是不断进步、生活变得越来越美好的观点,那么,现代社会超越古代社会,就足以证明古代社会的生活是贫乏的、幸福不足的。

近代发生在西方的启蒙运动,彻底颠覆了古代人在世界中的位置,而一跃将自然踩在脚下,把自身摆置在自然之上。在这种人本主义世界观支配下,近现代人形成了征服自然的道德态度,如弗兰西斯·培根提出“知识就是力量”,康德主张“人为自然立法”;产生了只对人自身负责而不对自然负责的道德责任,如现代道德观认为,道德只能局限于人与人之间,因为在这个世界上唯有人拥有理性,自在的是目的,其他自然存在物仅仅是实现人之目的工具,不可能对其发生任何道德关怀;生成了只按照自己主观偏好对自然世界胡作非为的行动方式,如现代人只追求自己在物质丰饶纵欲无度,战天斗地,根本不顾及自然界的死活。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物质生活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但自然界却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生态危机成为当代人不得不喝的苦酒。

无论是古代人的生活贫困,还是现代人的骄奢淫逸,都属于不正常、不合理的人类生活方式,理应遭到社会正义的拒绝和禁止。因此,建构人与自然的平等和谐关系,真正成就人类美好生活,就成为人类社会发展不得不做出的有理性的选择。人与自然平等和谐关系,将人摆置在与自然世界生命一体、与自然万物平等存在的位置,如中国古人庄子所言,“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齐一”。当人与自然的关系在世界观高度不再分彼此时,关心自己必然关心自然,关心自然必然关心自己,其实践结果就会合乎逻辑地带来人与自然的共生共荣。所谓人与自然共生共荣,是指人与自然共同存在、共同繁荣、协同进化。人与自然共生共荣是对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方略中的“共生”的解读,唯有人与自然的平等和谐,才有人与自然的共生共荣。人与自然平等和谐是生态文明时代产生的世界观,人与自然共生共荣则是生态文明世界观的实践后果和外在形态。

为什么人与自然平等和谐关系,能够带来人与自然的共生共荣呢?同以往的人与自然“主奴关系”比较而言,人与自然平等和谐关系彰显了人与自然万物拥有相同道德地位的伦理价值,其实践指向必然生成一种新型的、充分体现平等主义伦理精神的对待自然的道德态度、道德责任和行为方式。这种体现平等主义伦理精神的新型道德态度就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人与自然和谐平等关系本身就内在蕴含着对自然的尊重,唯有人与自然平等,才有对自然的尊重。既然古代人畏惧自然和现代人支配自然不是人类对待自然应有的道德态度,那么,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所倡导的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就理所应当是人对自然界道德态度的正确选择。人与自然平等是尊重自然的内在根据,尊重自然则是人与自然平等的外在显现。这种体现平等主义伦理精神的新型道德责任就是强调人与自然融为一体,现实自然界就必然成为人本质的存在和象征,成为对象性的人,由此合乎逻辑的结论必然是:自然美就是人性美,自然恶就是人性恶,像对待自己的生命一样对待自然就成为人不得不承担的道德责任。如果说人类只对自然负责任而不对自己负责任,或者只对自己负责任而不对自然负责任,都不是人类应有的道德责任,那么既对自己负责任,又对自然负责任,就是人类道德责任的应当。这种体现平等主义伦理精神的新型实践方式就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所说的“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人与自然和谐平等关系,内在规定着人与自然互助、互利、互荣的相互依存性,人们在满足自己不断增长的物质需求同时,又要还自然界宁静、和谐、美丽,才能从根本上担保人类过上美好生活。如果说对自然不敢有所作为和对自然胡作非为是人类不合理的生产生活方式,那么对自然有所作为且不胡作非为就是人类加工改造自然界的恰当方式。人类文明进步发展的最终趋势是自我完善,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即不断反思和批判以往一切存在的不合理性,使人类文明越来越趋向合理和完善。当人们对待自然的道德态度、承担的道德责任、改造自然界的方式趋于合理之时,人与自然的共生共荣就会自然而然地呈现出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思想,作为当代人有理性的价值选择,显现着当代人决心要为自己在自然世界中的存在谋划一种合理而正当的位置,以用一种合理而正当的道德态度和行为方式同自然世界打交道,真正成就人类对美好生活的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