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运行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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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萌芽期:1978—1992年

非公党建的萌芽期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至1992年党的十四大召开为止。这一时期非公党建开始萌芽,个私经济的出现代表的是私有经济领域的出现,但其数量、规模远未达到非公企业的一般要求。早期的党建工作在这些个私经济中出现,是受历史惯性的影响,人们把单位制时期的集体记忆移植到个私经济中,把“支部建在连上”的光荣传统带入到个私经济中。人们自发地在个私经济中建立党组织,既受历史惯性的影响,还受党组织作用发挥的影响,党组织的建立,可以为个私经济的发展注入持续的活力和组织的权力依托。

一 个私经济的出现

个私经济的出现,是改革开放初期最明显的新变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决策后,党的工作重心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对内改革,对外开放”。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国家既保护存量,又培育增量[1],在保证公有制的支配地位下,通过增量来推进市场化改革。由此,改革之初便形成了城乡迥异的二元制社会结构。改革首先从农村开始,而陷入单位制怪圈的城市改革则滞后于暴风骤雨式的农村改革。在农村改革的背景下,改革始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剩余劳动力得到解放,他们被鼓励从事个私经济;在城市改革中,大量返城知青因缺乏足够的就业岗位,成为无业人员,国家鼓励这部分无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生产。由此,个私经济在经济领域崭露头角,这些个私经济包括个体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等。中央政策明确保护个私经济的存在,认为它们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可缺少、必要、重要”的补充[2],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所以,要积极“引导、鼓励、促进、扶持”它们健康发展,消除个私经济从业者思想上的顾虑。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个私经济从业者都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劳动者,他们在个私经济中的正常的经营活动,合法的劳动所得,都受到法律的保护,而非被“非法干涉、平调、升级和吞并”[3]

但在个私经济发展中,人们对这种“新型”的经济形式还存在偏见。例如,当时出现了反对精神污染运动,对剥削现象的指责,对雇工人数进行限制,“对个体工商户,应当允许经营者请两个以内的帮手,有特殊技艺的可以带五个以内的学徒”[4]。总体而言,当时的个体私营经济虽然规模上有所扩大,但受到种种限制,不能被明确称为非公企业。尽管在实践中存在远远超过中央规定的雇工数的情况,中央对此奉行的政策是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不取缔,这为个私经济的发展和早期党建工作的探索提供了可能。1988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个私经济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地位,“非公企业”这一称谓被人们广为接受。但历史的发展总是曲折的,非公经济在经历短暂的快速发展期之后,因政治风波而陷入停滞或倒退,这一状态持续到邓小平南方谈话之后,他破除了对姓“资”姓“社”的争论[5],基本确立了“稳定”和“发展”[6]的意识形态。尤其是1992年党的十四大召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非公企业的数量和质量得到提升和飞跃,在非公企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得以大范围推广。

二 历史惯性的影响

个私经济出现以后,在个私经济中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也随之展开。这一时期的党建工作正处于萌芽状态,人们在个私经济中建立党组织是单位制时期集体记忆的延续,具有历史惯性或“路径依赖”的特征。单位制时期,单位连接了公民个人和国家,承担直接责任,党组织是单位内的重要机构,是权力的象征。改革开放初期,个私经济从单位制中剥离出来,但人们的意识或者说在长期社会活动中习得的意识形态并没有改变,在个私经济中建立党组织成为“应然”。与之相应,党内对在个私经济中建立党组织也存在争论,有的地方个私经济发展较好,党组织覆盖面较广,党建工作得到地方政府的重视;有的地方个私经济发展滞后,党组织覆盖面较小,党建工作的自发探索较少,未形成规模。198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指出,个私经济中的人士也是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同样可以按照党章、团章规定,吸收入党入团……根据需要,逐步建立党团组织”。很明显,这种在个私经济建立党组织的要求是具有历史惯性特征的,人们对其并不质疑,而只是针对个私经济的剥削性质进行了批评。

同样,在外资经济中建立党组织也符合历史惯性的特征。最早的非公党建政策始于中外合资企业,1984年2月,中央组织部颁发《关于加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党的工作的几点意见》,该文件明确了在中外合资企业开展党建工作,在中方职工中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这同时也是中外合资企业最先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的明证。各地的中外合资企业党建工作也得到进一步拓展。1985年11月,中央组织部第一次在广东省召开中外合资企业党的工作座谈会,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负责人参加了此次座谈会。在1985年的浙江省,在本区域内26家外资企业中建立了14个党组织。这同时也说明,随着外资企业规模增加,外资企业党建工作逐步得到中央和地方的重视。依照“历史惯性”逻辑,在外资经济建立党组织的经验同样适用于个私经济。1986年2月,中央组织部发出《关于调整和改进农村中党的基层组织设置的意见》,规定了个体私营经济中党员的隶属关系,按照党员规模、行业、居住地分别建立党的组织。这个文件也是最早规范个私经济党建工作的文件,它在某种程度上承认了个私经济党建工作的存在并积极推进其制度化。党的十三大《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明确了在个体私营经济部门建立党组织的合法性,“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经济的变动也会带来非公党建的变动,这种变动更容易唤起人们旧有的集体记忆。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通货膨胀,导致了严峻的政治经济形势出现,私营企业主作为劳动剥削者被人们广为诟病。1989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并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指出,“私营企业主同工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不能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已经是党员的私营企业主,除应模范地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外,还必须坚持党的理想和宗旨,严格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非公党建一度陷入停滞,但经过政策调整,非公党建也开始走上正常的发展轨道。1992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党在改革和建设中的战斗力的意见》,第一次明确提出,“对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的经济组织中党的建设问题要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没有建立党组织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经济组织,也要从各自的实际出发,抓紧建立、健全党组织,逐步形成党的工作规范”。这项文件的出台,使非公党建由萌芽期转向了形成期。

三 组织作用的发挥

个私经济的出现和历史惯性的影响仅仅使党组织在个私经济中建立,一旦党组织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即“当习惯的方式达不到自己所期待的目标的时候,人就会进行反思调节”[7]。所以,在这一时期的党建工作要突出党组织作用的发挥,才能得到个私经济和政治系统的正向回馈。首先,在改革开放初期,个私经济面对的外部要素环境不够完善,很多人对个私经济存在偏见。同时,国家经济工作的重心是国有中大型企业,对个私经济的帮扶力度不够,政治资源分布不均衡,这种情境易导致个私经济对稀缺性政治资源的渴望。为获取这些稀缺性政治资源,他们通过参与政协、人大或其他政治组织获得政治关联。通过采用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构的组织结构(党组织),从事具有政府导向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8]。以建立党组织为例,在1988年以前,他们通过挂靠、挂户等形式戴一顶“红帽子”[9],装扮成村(社)集体企业或国有企业的下属企业,把党组织关系挂靠在所属单位。或者依托外资经济,建立中外合资企业。例如,江苏省温州市于1987年在瑞安振中机械厂建立了全国第一家非公企业党支部,浙江省于1985年在26家外资企业中建立了14个党组织。

党组织进入个私经济,除去党组织本身的桥梁纽带作用外,还能发挥自身的作用。通过建立党组织,可以壮大个私经济中的党员队伍,党员队伍在生产经营中属于积极分子,他们的热情可以激励和感召广大职工群众参与到生产经营之中,紧密团结在党组织的周围,提高经济效益。通过党组织作用的发挥,有效弱化劳资矛盾,和谐劳资关系。党组织作为私营企业与国家之间的桥梁和中介,可以使私营企业主的阶层地位得到巩固,获得更多人对他们的阶层认同,使他们有激情、有动力投入到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之中,成为一名“劳动者”和“建设者”。党组织作用的发挥,可以减少人民对个私经济的认识误区,避开姓“资”姓“社”的争论,共同为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而服务和奋斗。党组织作用的发挥,可以建立灵活多样的党建模式。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党组织的发展要切合企业的发展,党建工作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形成富有企业特色的党建活动的方式、方法,以及工作规范[10]。总之,在萌芽期,非公党建只有发挥作用,才能永葆青春,才能建立非公党建发展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