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权力下沉与“内卷化”困境
(一)晚清:政权下乡与国家汲取的异化
随着国家的现代化转型,新形成的民族国家打破了传统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封闭关系,瓦解了以血缘、地域、身份、宗教、民俗为基础的传统整合结构,将传统社会融合到地方政治共同体中,成为国家政治权力的现实运作场域。但“这种整合模式只能维系政治共同体的外在统一,无法实现 ‘政治共同体’的有机联结,只能以权力载体和暴力威慑保持整合的外观,无法最终消除外观下的结构失范与认同危机”[43]。
近代以来,为了实现国家权力的修复与巩固,政治力量的控制层次不断向下移动,突破了传统的“政不下县”的界线,渗透到农村社会之中。乾隆时,晋县划分为4乡、20都、171里(后改为150里)。乡辖都,都辖里,城内设10坊,关边设9厢,里、坊、厢同级。清初规定:一里辖十甲,一甲辖十牌,一牌辖十户。一里辖千户,大多数里是几村、十几村组合而成。但到清朝中后期,就只有里的编制,而没有甲、牌的编制了。光绪时,全县划分为4乡、10坊、7厢,共辖130里、1034庄。此时取消了都的建制,城关坊、厢成了单独的基层行政单位。[44]这不仅有利于有效的社会动员,而且把县以下的各个层级纳入到现代国家的制度框架之中,并越来越成为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重组和控制社会的直接单位,造成了县以下自治单位的行政化,变成了国家攫取资源的工具,即使是习惯意义上的管理功能也越来越受到执行国家行政命令的职责的挤压。“农村政治组织从最初决定农村福利和解决争端的政治和仲裁机构转变成了执行来自上面命令的行政管理机构。”[45]乡村变成了县政权的分支机构,它们不仅要执行上级派下来的各项任务,建设当地的公共基础设施,更重要的是要完成上级的各种摊派。国家力量在农村的扩张,削弱了村庄领袖的独立性,使其进一步成为政治权力的附庸。由此,曾经作为国家与社会中间纽带的组织和个人带有更多的赢利性特征和掠夺性色彩。
但正如杜赞奇指出的,“国家政权的向下延伸只实现了下层机构的半官僚化”[46]。帝国晚期最低级的薪俸官员属于县衙门,在这之下,政府依靠无薪的半官职人员如各种胥吏和衙役征税。我们从县志的记载中可以了解清代梓州各个不同职位的俸禄与钱银。乾隆年间,梓州知府年俸银150两,知县年俸银45两,典史俸银32两5钱2分,儒学教谕、训导俸银40两。侍奉知县的门子、皂隶、马快手、更夫、禁卒、轿夫、伞扇夫、库子、斗级、捕役和侍奉典史的门子、皂隶、马夫及侍奉儒学教谕的斋夫、门斗每名工钱银6两;侍奉知县的民壮每名工食银7两2钱;侍奉儒学教谕和训导的膳夫每名工食银6两6钱6分6厘5毫。廪生每名饩粮银3两2钱。星轺驿驿丞俸银31两5钱2分。弓兵每名工食银6两,铺司兵各支工食银不等,平均每名5两5钱4分。[47]如此微薄的俸禄和收入,很难维持官员的日常开支及与其职位相称的体面生活。实际上,多数官员并不依靠俸银过活,对于俸银的多少并不计较。而处于官僚体制之外的各种役吏的工食钱,一部分是由县里支付的,但这并不足以维持家庭支出。
县级政权较低的官僚化水平无法应对各种行政事务。于是,在县政机构的编排上,体制内的人员数量很少,体制外的编排人员却日益膨胀,以致完全失控。在晋县所设置的职位中,除了知县、县丞、主簿、典史由吏部铨选、皇帝任命,是名正言顺的“朝廷命官”外,其余人员均没有俸银。至于县以下的乡、都、里、甲,以及县城和各关内设的坊、厢,均为人不在编,官不发饷。这逐步培植起一个数量庞大的社会寄生群体。县官属于正式的官僚体制内人员,在制度化运作的前提下,他的行为往往会受到法规的严格约束。但大批役吏在县衙的庇护下,轻易地攫取了政府的征税权力。征税一直被视为国家统治县域社会的主要体现,是绝对拒斥地方精英染指的。由于官僚体系对这些役吏的控制极弱,县官只能凭借自己的主观意志和实际能力,对他们施加一些毫无效力的约束。这些役吏有时以村庄利益的代言人自居,并在官僚体制的管辖之外执行政府权力。由于国家无法将数量庞大的收税役吏官僚化,他们往往凭借手中的权力通过各种方式谋取私利,甚至借此大发横财,以弥补收入之低微以及政治上的卑下地位。
财政的匮乏是现代国家建构中难以克服的痼疾,对于中国这个农业国家而言更是如此。由于资本主义商品关系的不完善,国家财政收入不得不依靠生产效率低下的农业生产,这与农民长期以来维持的低水平生活形成紧张和冲突。清代,晋县县衙内设户房,专管粮银、地亩、户籍、赋税等事宜。晋县的财政收入以田赋和丁役为主。田赋共分4个等级:上等地亩征7合;中等地亩征4.6合;下等地亩征2合;等外地亩征1合。清初,全县有民田75万亩,夏秋两季征收26万石,折银5200两。乾隆至同治年间,全县有民田67万亩,共征银4900两。咸丰年间,田赋增加到6300两。1901年,增收亩捐2.7元(银币)。1911年,又增收了崇文门税、均赋收入和特因收入。[48]由于增收数目和时间均不固定,胥吏征收时又层层加码,大大加重了百姓的负担。除此之外,晋县民众负担的还有丁徭差务。丁徭分两部分征收,一部分归入地丁折征银;一部分为直接征丁服役。1887年,另加县衙的差徭费,由各里、社按月轮流均摊。
从清代晋县上解的财政支出亦可以反映出这一时期国家汲取力度的加强。晋县的财政收入,除少部分留用之外,其余均上解。乾隆年间,晋县上解给中央、省、州府的财政收入为53555.2两(白银),县府留用官俸役食杂支银1449.5两,驿站银2483.3两,额外银1080.8两,地方兵饷、驻军银591.7两。1867年,晋县起解各种税赋银58673.3两,留支2240两作为县衙人口开支,杂支100两,知县除薪俸银外,另有“养廉银”503.5两。而到了1885年,除县衙留存1000两外,上解的税银达到了96107.8两。[49]1909年,正赋全部上缴国库,大小余平收入归县衙用作办公、津贴费用,差徭收入用作兵事和支应兵差,亩捐收入作为本县教案款项。在这种税收分配体制下,地方的收入来源越来越依赖于没有固定数目和时间的苛捐杂税。
清末以来,晋县所承受的税负越来越重,名目越来越多。除田赋、差役税外,还增加了厘金税,凡出入县境的商品和坐商经营的商品统统以价值计算,按厘征税。为配合征税,1859年,梓州府设立百货厘总卡,为全省7个总卡之一,隶属省直接管理。此后又设煤厘局和铁捐局等特殊征税机构。1894年以后,政府在全县边区和集镇设税卡十余处,除征收厘金税外,还有酒课、商税兵饷、房屋田税契、溢额商税、畜税、当税、盐牙税等几十种事业杂税。此外,县内所产之铁、黄丝、土纸等土产,每年均得纳贡。税收名目越来越多,税率日渐提高,甚至出现了梓州府衙和晋县县衙两衙收税的混乱现象。正税之外有附税,附税之外有加捐。正税部分有人头税(分丁赋税、差徭税)、收益税(分田赋税、矿税)、营业税(含当税、牙税)、交通税、注册费、契税、消费税(分盐税、茶税、酒税)、土药税、常关税等。附加税有厘金、官吏捐、盐税附捐、洋药(鸦片)行店票捐、土药捐、赔款捐、当商捐、学堂捐、巡警捐、乐户捐、车捐、粮捐、花捐、布捐、亩捐、房间捐、烟行捐、团练捐、实业款等。[50]其中部分税种无征收标准,而由差役瞎要,称为“小柜钱”,就是他们因执行差务而对老百姓额外征收的,这些钱绝大部分归个人所有。这些差役表面上是在执行地方公务,但实际上已经僭取了政府的权力,并将其作为谋生的手段。这样,尽管国家向农村社会的权力渗透有所加强,但它在创制着表面上强大的行政权力的同时,又增生了一个新的“权力寄生群体”。这种职役制在传统社会长期存在,成为中国政治的一大痼疾。顾炎武就曾直言不讳地指出,“州县之敝,吏胥窟穴其中,父以是传之子,兄以是传之弟。而其尤桀黠者,则进而为院司之书吏,以掣州县之权,上之人明知其为天下之大害而不能去也。”[51]许多地方官员也意识到吏役之弊,1886年,梓州府沁县县令立碑于县衙大堂,刊明规定征收钱粮正银1两,连同耗杂等项,共收市纹银1两3钱,胥吏不得随意浮征,但官府屡禁不止。各种苛捐杂税使百姓不堪重负,商号关闭,百姓卖房卖地、卖儿卖女及流亡之事不断发生。
晚清以来国家权力的下沉实际上强化了国家的掠夺本性,而其官僚组织,也“不啻一部榨油机器,为统治者向人民榨取利润”[52]。在基层治理中,“官吏的任务是操纵百姓而不是代表百姓”[53]。国家不遗余力地推动政权下乡,其目的不是着眼于地方公益或改善民生,而是如何掠夺地方的资源(既包括物质资源,也包括权威性资源)。尽管士绅阶层的存在使国家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弱化,抵制了国家对农民的过度侵害,但这并不足以抵抗国家的专横意志,农民依然附属于强大的专制权力并承担各项义务。“传统政治结构的一个致命伤在于中央国家既无法自我约束其欲望的膨胀,又无法约束作为其代理人的地方国家对农民的盘剥。”[54]由此,“官逼民反”就成为传统国家无法跳出的“兴亡周期律”。随着国家政治生态的整体恶化,晋县平稳的社会生活结构逐步被打破。从1852—1909年,梓州爆发各类起义、抗捐抗税斗争十余次。晋县虽未酿发大规模农民起义,但因灾荒、疫病、战争带来的田地荒芜、人口流亡等造成的官民冲突不断。太平天国运动与捻军起义,都曾对晋县进行过袭扰并造成震动。官府与乡绅联合筑墙防御,组织团练、乡勇,得以御敌于外。1876—1878年,晋县发生大饥荒。官府不但不设法赈救,反而暗受贿赂,纵容奸商地主囤积粮食高价出售。据载,当时晋县“连年荒旱,为历史少有。尸骨遍野,人相食,有阖室俱空及一村尽绝者”[55]。1877年,河南修武千余饥民进入晋县东南境内抢劫,官府与地方士绅联合率乡勇阻击。虽后来官府拨付钱粮救荒,并拨运麦种、牛马,让百姓耕种,以及减免赋税,但很难取得实质效果。后来随着义和团等的兴起,晋县又发生烧杀教徒、焚毁房屋和抢劫掳掠行为。
义和团运动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平衡关系彻底被打破,士绅在其中的调节作用也逐渐失衡。至辛亥前,梓州府发生7次抗捐抗税与农民暴动,其中影响比较大的有两次,均发生在晋县东北的陵县。1901年12月,陵县以练乡勇为名,加征赋税,在按例征收“正粮”和已有的“附加”外,又增征“小粮”,广大贫民无法承受。秦赵里张寸村农民李明祥、古郊村农民李恒文,秘密散发鸡毛传单,发动农民2万余人,手执农具、棍棒,将县城团团围住,向县衙提出减免“小粮”的要求,并将民愤极大的户房经承曹某的住宅烧毁。城中豪绅深恐城池被破,自身性命难保,也联名要求知县下令减免“小粮”。知县被迫接受了农民提出的条件,登上城头宣布减免“小粮”。此后不久,县衙征收“小粮”又有反复,征税人员随意提高“驴捐”标准,官办盐店任意涨价。李明祥采取同样方式,联络农民进城抗粮。县令只好组织名绅与农民谈判,接受农民要求,事件才得以平息。[56]
1909年6月,清徭局向农民征收“驴捐”,不分驴骡等级,每头每月必须交纳制钱100文。陵县秦赵里张寸村雇农李海水乘城东龙王山庙会之机,鸣锣呐喊,号召赶会的农民起事。广大农民立即响应,在庙会货摊上各选扁担、锄柄、木杠等物作为武器,奔向县城。路上抄了劣绅秦某的家,又到县城东关捣毁了清徭局,然后去南关找奸商和某讲理,砸了商号“天德和”。知县章某急忙率领警勇,占领了南关汤庙,扼住起事农民的退路,同时命令巡防队向农民开枪,打死3人,农民被迫散去。知县怕农民再闹事,下令减免“驴捐”。[57]
地方盗匪活动、农民骚乱、腐败和虚弱的官僚集团,这是中国近代县域社会的典型特征。以县为基点的地方社会为了维护村社的治理生态和权力结构,普遍建立起了不同程度的军事组织网络,造成了帝国晚期地方团练的兴起。1853年5月,太平军围攻河南沁阳,逼近太行。梓州知府出榜安民,并令四乡绅士组织团练、乡勇万余人。后捻军兴起,清廷命山西巡抚常绩加紧办理团练,晋县组织团练达万余人。[58]“太平天国时期的地方军事化影响着县一级中国行政的特点,并且以一直持续到民国时期的各种方式形成了县级行政和地方名流之间的关系。”[59]为了防卫地方及治理灾民的需要,官府亦鼓励地方豪绅组织个人武装。随着地方武装的建立和发展,国家权力在地方的运行被日益架空。地方武装在某种程度上替代了保甲制度,作为一种恢复地方治安登记和管理的手段维持着地方社会的治理秩序。由于地方武装掌握在地方精英手里,保甲也旁落到他们手中。
在晚清,把地方的正式行政权委托给地方精英被看作是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1908年,清政府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规定了县乡基层行政建制,试图把士绅纳入政府的正式控制之下。为了抑制掠夺式的“经纪政治”并铲除县域社会的贪污腐化,国家推行了县一级的地方改革,以恢复县级行政体制的效率和一体化。在这一改革中,把地方的正式权力(特别是征税权和地方治安权)下放给地方精英,实际上是把权力从比较难以控制和危险的利益集团转移到扎根农村社会并具有同情心和可以控制的集团手里。这样可以达到权力运行的合理化,但同时也恰恰是地方管理机器崩溃的一个标志。在改革的过程中,国家在架空了一个集团(役吏)的权力的同时又培植起另一个地方集团,并且深刻影响了此后中国政治的发展。但这也表明,“传统的官僚制度已不能治理其密度惊人地增长的农村人口和被经济竞争弄得失调的社会制度”[60]。由于县以下没有正规的组织,帝国政府就阻止了兴起的地方掌权者去控制一个或几个县。“县以下政治制度化的 ‘落后性’是一种防卫性的措施,它防止只顾地方利益的倾向的兴起,并防止在望族领导下的控制地方和扩大潜力的地区基地的建立。”[61]
但实际上,这种措施并没有阻止地方集团对地方利益的追求。尤其是随着晚清社会政治结构的分化和解体,中央权力日渐式微,乡村宗族社会结构逐步被打破,地方精英在面临国家的资源抽取与维持地方社区传统的社会结构和权力关系时面临两难选择。王铭铭的研究发现,20世纪以来精英阶层形成不断分化之势,一部分被吸纳为政府官方的权力与象征空间的分子;另一部分则成为被排斥在外的非官方精英。[62]体制外的乡绅阶层开始背离国家政权,逐步褪去了原有的保护色彩,失去原有的对公共利益的道德责任感与精神。于是,传统士绅与地方豪民相结合,形成以恶霸豪绅化为特征的乡绅阶级。同时以团练局为中心,控制乡村宗族社会,导致宗族武装集团化。[63]一些士绅利用攫取的公共职务与权力,在国家的幌子下谋求个人私利。这导致地方士绅的劣化,由传统的“保护型经纪”转变为“赢利型经纪”。在晋县,一些在镇压农民起义中发展起来的士绅,逐步利用团练武装的影响,发展与地方官员的密切关系,甚至进入正式官僚体系。有的还渗入经济领域,开掘县里的煤铁等矿产资源,独霸其利。这样,绅、官、商、军多重力量与身份的糅合交织,使得县域治理日益武化和匪化。
(二)民国:基层治理的武化与匪化
尽管政权更迭频繁,但国家向农村社会的权力下沉、机构扩张与资源汲取却从未中断。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县政权又承担起协助国家实现现代化的任务,其自身也开始了现代化转型。在清末,晋县就增设了许多新的机构来应对日益增多的事务,如同治年间除六房外,又增设了承发房、抬房、仓房、库房,以及勘合科、铺长司等机构。光绪年间又增设警务长、视学员、劝学员、典狱员、主计员等官。辛亥革命后,晋县废衙门改为县公署,知县改为知事,后改为县长。下设四科:内务科管行政;财政科管征粮纳税,地方财政出纳;教育科管文化教育;建设科管农桑建设;每科设有科长。此外还有承审员,专门管司法工作。1930年后,阎冯反蒋之战后,收支庞大差役频繁,又设财政局、差役局。
随着地方改革的进一步推行,正式的政权机构逐步向县以下延伸。1918年,晋县实行区、村两级制。县以下设行政区,区政权机构为区公所,1940年前晋县设5个区,154个行政村,1171个自然村。行政村一般按自然村设立,特大村一村分为两三个行政村;较大村一村为一个行政村;较小村庄,两村或多村合编为一个行政村。行政村下设闾、邻等行政组织,每村辖若干闾,每闾辖5邻,每邻辖5户。1935年,阎锡山实行“村本政治”,改行政编村制,每编村管500户,编村下仍有村、闾、邻等行政组织。
然而,在政权机构下沉过程中,国家不是靠提高旧有或新增机构的效益,而是靠增设机构和增加税种来增加收入,政权下乡则使国家对财源的汲取得到了保证。这其实是在复制或增大旧有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来扩大其行政职能。尽管国家试图发展出一种不受地方精英操纵的基层权力机构,以使政权从形式和结构上与社会相分离,但它却无法使自己真正官僚化,从而阻碍了国家政权的真正扩张。在县政府业务量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它不仅要执行国家所摊派的任务,还要面对日益复杂多变的基层社会现实。这样,县级官僚机构就承载了有限国家权能的全部运作,其政治与行政负荷日益沉重。政府业务的扩张及行政命令下的体制性压力迫使县政府不断扩充其机构规模,同时向农村社会汲取更多的财政收入,以支撑日益膨胀的行政机构的日常运转。民国时期,晋县民众承担的税目明文规定的有田赋粮银、房产地契、黄丝、印花、牌照、斗捐、屠宰、畜税、煤税、烟酒、铁税、营业税、所得税、公卖费、产销税以及各项附加款。其中,田赋每年分夏收和秋收两次开征,征收的粮食数目逐年增加。据1920年统计,全县征粮达40万石之多。到县级又有钱捐、烟捐、商捐、粮银附加捐、各种牙贴费、驻军草料捐、临时垫支款项捐,等等。
由于国家无法直接派出收税员,县作为国家在地方的代理者,一方面要应付种类繁多的摊派和行政任务;另一方面,其本身的运作也需要大量的财力物力。于是,国家权力与社会的自发利益集团在县级相遇,并造成了冲突。由于县政体系的半官僚化,它所依赖的役吏也蜕化成“赢利型经纪”,不仅没有达到国家资源整合的目的,反而造成了国家政权的“内卷化”。[64]民国时期,晋县执行薪金制。1935年前,县内官员按月领取薪金。知事、县长月薪大洋320元,科长50—60元,科员20—40元,区长60元,中学教员20—30元,高小教员8—12元,警察6元。[65]警察的薪金极低,但他们因掌握一定的暴力工具,为其掠夺和勒索资财提供了机会。这是造成民国时期兵痞、匪盗横行的社会基础。
实际上,正式体制内的官员如果仅仅依靠国家的薪金也不足以来维持种类繁多的开支,他们在很大程度上拥有许多其他收入渠道。民国初年,晋县收入甚微,历年收入不够上解,对上连年欠账,而晋县却出现了从县长到差役,无人不贪的腐败现象。当时,县长月薪为320元,年薪应为3840元。实际上,他在工薪之外还要另行在粮银内提取2400元,在印花税中提取2000元,通过出售官药饼(毒品)提取1000元,罚款中提取1500元,另提取旅费950元,加上其他各项共提取17500元,[66]连同薪金年收入近3万元。这样,他们的实际年收入远远高出规定的年薪。除此之外,他们还可以通过其他各种方式掠夺财富。晋县县长芦宗孚,1930年趁办军差的机会,随便向当地百姓摊派驻军临时支垫费、慰劳费等杂捐,并从中多征收65万元,化为己有。据查,仅他亲手摊派的临时杂捐,即超过每年征收粮银款12万元的六倍还多。但芦不仅没有受到惩治,反而被提升为大同一等县长。县财政局长李宜亭用贪污款项,一次在城内购置街房100多间,另在大阳镇开办了一处煤矿,在河南增设了两处商行。国民党县党部书记牛星桥、县长张鸿惠在1940年,一次向群众预借五年粮款,成为当地人人皆知的牛百万、张百万。
由于政权缺乏对这些官员役吏的监督,导致他们在与村民的日常交往中,通过巧取豪夺、敲诈勒索等手段骗取钱财,激起了民众的强烈不满。“对农村居民来说,一个知县的安排巧妙和道貌岸然的贪污,比起胥吏和衙役(这些人是最接近和最明显的掠夺者)赤裸裸的勒索来,多少离他们的日常生活要远些。”[67]这导致国家在乡村的权力与权威基础不断地被侵蚀和瓦解,农村也日益走向凋敝和衰败。国家与社会之间传统衔接机制的断裂、基层权力结构的变化,深刻影响了基层政治转型。这样,虽然国家在极力地扩大其渗透能力和社会管治能力,但却无法有效抵制地方对国家的侵蚀,造成了国家政权现代化的失败。它导致的结果是破坏了原有的国家与民众之间的文化联系,无法建立军备扩张、资源抽取和国家政权建设三者之间的良性循环。因此,政权内卷化的后果不仅是国家在经济上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它还成为乡村革命爆发的诱因。
在阎锡山统治时期,晋县实行包税制。当时县以下的村公所全部被劣绅掌握,各村的村长、社首成为榨取百姓钱财的恶霸。由于劣绅掌握着村民承缴的税款,把公款据为己有的情况屡有发生。被晋县民众称为“八大金刚”“五州王”的姚继虞、马兴朝、李斐然等土豪劣绅凭借乡官之职,包揽各项税收,遍设关卡,层层加码,三天一捐,五天一派,同时雇用一批地痞流氓,所收苛捐杂税有村公费、乡公费、丁警费、民团费等30多种,实际上已成为“公响马”“明强盗”。加之地方保安、阎系县政府、国民党县政府以及区、村、闾等多头、多层征税,人民税赋十分繁重,农村社会矛盾日益激化。
随着国家军事化的加强,国家对县域农村的掠夺和索取越来越依靠赤裸裸的军事手段,基层治理的武化和匪化现象严重。1930年,阎冯倒蒋联军几十万溃兵退回晋东南、晋南地区,孙殿英部驻境内达三年之久。孙军催粮逼款、抢劫财物,大量制造“海洛因”“小料面”“金丹”“机器棒”等毒品,日产百余斤,派往各村各户出售,强行限期交款。同时大量盗墓、毁庙、绑票、奸淫、掳掠,无恶不作。在抗战时期,除敌占区外,晋县当时行政区域既小,军队又多,加之政府办公人员,均实行供给制,除个人应领一定数量的粮食外,还要按所有家属人口领眷属粮。不问群众能否负担,需要多少即下派多少。加之日寇抢劫、伪军便衣随便勒索,区村公所人员吃喝贪污,致使当地百姓苦不堪言。百姓起初尚能按次交纳,以后即变为座催。在座催也不能交到时,则扣留、绑架村长闾社人员,甚至暗杀。当这也无法实现时,土匪队伍就领着军队到村里吃。在这种情况下,全县被迫逃离家乡的达近十万之众。
地方政权的匪化是民国时期的一个重要特点。地方匪患的存在,使地方军事武装的存在具有合法性。为了维护地方治安,地方组织起各种民团,对于安境保民、消灭土匪、抵御逃兵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些军事武装和乡村自卫组织成为地方豪绅的主要权力来源,是基层社会的主要控制力量。有些豪绅权力很大,甚至牵制和把持地方行政,成为地方权力的实际掌握者。由于军队成员构成复杂,许多人与土匪组织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些民团就是由土匪演化而来。因而,他们往往不会冒死去剿灭土匪,而是与他们相互勾结,甚至形成某种权力包庇和利益输送关系,进一步加深了地方权力的匪化。在地方政治军事化的趋势下,为维持军费开支,各种军事摊派层出不穷,抓丁现象极为普遍,进一步侵蚀了军队的合法性。1933年国民政府《兵役法》颁布后,晋县始行征兵,但顶替者、贩兵者大有人在,常有人半路逃遁。富家子弟用钱买通,便可免征。当兵者多是穷困和走投无路之人,它不是一件光彩的职业,反而招致鄙视和唾弃。为此,他们只会利用一切机会逃避危险,并寻求各种方式升官发财,进一步导致了兵匪混杂的社会局面。这一方面把社会推入动乱之中;另一方面又强化了地方政权对军事武装的依赖,有兵就有权,而无兵就只能听命于当地军事长官。从城镇到乡村,各个阶层和集团都在利用军事暴力来维护和增进自身的利益。这样,尽管晚清以来国家权力下沉的过程仍在持续,但地方的匪化势力却阻碍了国家有效地整合基层社会,这促使县域社会呼唤理性化的国家权力来治理日渐断裂和衰败的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