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相关概念
(一)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
什么是农业经营主体?不同的学者有完全不同的界定。有的学者认为农业经营主体就是指从事农业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又可以分为直接经营主体和间接经营主体。直接经营主体是指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和组织;间接经营主体是指为农业生产提供配套服务的组织,包括社团性服务组织、行业性服务组织,以及由农民按照一定的章程自愿联合组成的合作经济组织。[1] 但也有学者认为农业经营与农业生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农业经营主体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拥有相应的经营知识、经营经验和经营能力;二是拥有相应规模的土地、资金、劳动力、设备等生产要素;三是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既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又能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2] 同时还有学者指出农业经营主体并非个体,而是以团体的形式存在,该团体必须以农业生产活动为核心,并且能够为农业生产提供配套的服务。农业经营主体是通过农业经营活动,探索农业生产经营规律,并实践农业生产经营理论的团体,表现为静态实体组织与动态经济活动的统一。[3]
以上界定由于视角不同,对农业经营主体的表达有所不同,但在对农业经营主体的总体认识上基本一致。为此,笔者认为农业经营主体以团体为存在形式,以农业生产经营为核心内容,以独立的法律人格为基本特征,处在对农业经营理论的不断探索和实践之中。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随着“四化”同步发展理论而提出来的一个概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正式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2012年的中央农村经济工作会议,在2013—201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中央对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连续做出部署,并从战略的高度提出新的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相比,关键体现在“新型”上。
如何理解“新型”?黄祖辉等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为三大类,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企业和专业大户[4]。张照新等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形式上表现为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合作社、龙头企业和经营性的农业服务组织,从实质上具有较为先进的经营理念,从规模上具有较大的经营规模,能够整合人财物等生产要素,实现商品化、规模化和专业化的生产[5]。江维国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农业龙头企业5种类型[6]。
分析已有的研究资料,对农业经营主体的界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经历了由传统农业经营主体转变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纵观现有的研究成果,大多数学者并没有给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只是指出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类型,一般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龙头企业。宋洪远、赵海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具有相对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水平,劳动生产、资源利用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农业经营组织[7]。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进一步说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核心在于实行规模化经营,随后中央许多文件都不断强调,要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公司。为此,本书在充分吸收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界定为四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公司。本书将以培育这4类农业经营主体为目标,开展全方位的研究。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
1.具有适度规模性
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求具有经营上的规模效应,那么,到底该有多大的规模呢?这是学术界反复争论的一个热点问题。如果规模太小,必然缺乏经济效应;如果规模太大,必然会有很多农民失去从事农业的机会。而在未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农民仍然要依托土地,要依托农业和农村。[8] 如果实体经济遇到困难,那么多半工半农的农民工将何去何从?再说,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经营管理的难度必然增加。长期从事家庭农业生产经营的小农管理者,短期内能适应规模化的经营管理吗?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可能是规模越大越好,而必然是选择适度规模。
2.具有联合协作性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同于传统的家庭经营,就在于其具有联合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一种组织,可以将分散的农户联合起来,使组织的生产体量扩大,信息上实行互通共享,生产上实行协作协调,能取得更好的市场竞争优势,降低市场风险。[9] 一般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联合发展上,统一品牌包装、统一产品价格、统一种苗供应、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提供服务、统一销售渠道六统一,从而节省资源、节省资金,获得超额利润。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分散的农户联合起来的过程,就是不断协调的过程,在协调中产生协作,各方充分发挥其优势,形成优势互补。同时,依照协议做好协调配合,以求各方利益的最大化。[10]
3.具有职业性
由于我国农业比较效益低下,从事农业的人员基本上都是兼业性。纵观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现实,我国农业发展正面临“五化”“双高”和“双紧”的局面。“五化”即农村空心化、务农老龄化、要素非农化、农民兼业化、农业副业化,“双高”即高成本、高风险,“双紧”即资源环境约束趋紧、青壮年劳动力紧缺。[11] 这种状况是城乡一体化发展必然经历的阵痛,但也与现代农业的要求不相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的经营核心,是终生以农为业并专心钻研农业技术的职业农民,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灵魂。这既是社会分工的必然选择,也是提高农业市场竞争力和比较效益的必然要求。
4.具有分工专业性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到高级阶段,必然走专业化的道路,实行相同行业或关联产业之间的联合,专业化既进一步促进了农业的产业分工,又提升了农业经营主体的经济效益。伴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社会化的配套服务业就会随之诞生和发展。虽然企业也可以走自我服务的道路,但由于难以达到规模经济的要求,而被迫寻求外部配套服务。因而,在追求利润最大化和生产稳定化的驱动下,新型经营主体愿意主动接受专业化、社会化的配套服务。[12] 这种分工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企业自身劳动效益和社会劳动效益比较的结果。这种分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行业内部的分工,虽然都选择了农业生产经营,但不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然会根据比较优势原则选择自己的优势产业;二是关联产业的进一步分工,各种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相配套的社会服务,也会通过比较优势,选择适合于自己的服务行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配套。
5.具有产业融合性
农业是传统的第一产业,但在城乡一体化的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在从第一产业走向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融合,而且所涉足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与第一产业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农业的主要矛盾由总量不足转变为结构性矛盾,突出表现为阶段性供过于求和供给不足并存,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供给侧”。如何实现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呢?关键是要推进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全产业链收益,增加农民收入。[13] 产业融合是城乡一体化的必然选择,是提高农业比较效益的关键措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为具有联合的优势,可以立足生产环节向产前、产后延伸产业链,提升农产品转换率和附加值[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