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正当性的概念与道德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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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政治正当性的研究进路

当研究者介入政治正当性问题时,他们通常都会清晰地定位自己的研究路径与意图,并把它与其他路径区别开来,而这就需要恰当地划分不同的研究进路和目标,给这些进路命名并判定其研究任务。但我们却发现,在这些问题上,人们并没有完全统一的看法。学者们不仅在对研究进路的命名上不够统一,且对研究进路的具体划分也存有分歧。

布坎南认为正当性这个概念可在两种意义上来使用,即规范性的和描述性的。规范性的含义关注的是政治权力的道德证成问题,而描述性的含义关心的是,在何种条件下,一个政治体被相信为是正当的。[1]莫里斯则区分了有关正当性的规范性或评价性问题与非规范性问题。他认为,对于国家的正当性,人们可以提出两类问题。第一类问题是:国家何时是正当的?或国家自称的正当性之基础是什么?第二类问题是:某个特定的国家是否被人们认为是正当的?在他看来,第一类问题是规范性的,而第二类问题主要是非规范性的,只要通过考察人们的信念或态度即可解答。[2]瓦斯坎(Jonathan Waskan)则认为,历史上主要是通过两种方式来理解正当性之本性的:第一是基于某种先天规范性的可接受性标准;第二是基于国民面对政府时的态度。他把这两种进路分别称为规范性的和经验性的。[3]但巴克(Rodney Barker)却区别了研究正当性的三种路径,即经验与历史的,规范性的,以及结合二者的混合性进路。“第一种进路起始于可观察的正当性政治,有两个版本,即有机的和因果或机械的;第二种进路追问的是,正当性作为一种值得赞赏的属性该如何被使用;第三种进路则试图运用第二种进路的逻辑来预言第一种进路中的历史事实。有机的版本把正当性自身作为一个严肃的论题,试图给出某种阐述,而机械的版本在某种程度上把正当性视作外在于政治,视作可用来解释实际政治的一些信念或态度。”[4]

我们现在首先需要厘清正当性问题的不同研究路径或目标,并给之以恰当的命名。在本章,我将首先把正当性问题的研究区分为规范性的和非规范性的,然后把非规范性的进路进一步分解为三个维度,即描述性的,解释性的,经验性的。下面将对这些概念逐一作些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