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为何是政治的正当性
现在我们大致澄清了正当性这一概念的意涵,即寻求正当性就是寻求道德证成。但我们仍然没有涉及政治正当性这一概念中用来限定正当性的“政治”这一概念。我们的问题是,“政治的”正当性问题是如何出现的呢?“政治的”所指为何?政治的正当性问题究竟有何独特性因而值得给予特别的关注?
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最好还是从生活中的事例说起。我们会发现,在我们的生活世界中,存在形形色色的约束和限制。前面提到的事例中已经包含了特定类型的约束和限制,但还有另外一些约束和限制我们也特别熟悉。如,驾驶员不可醉酒驾驶,不可闯红灯;收入达到一定数额的人必须纳税;要进入大学必须参加高考;每对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孩子;有些国家还规定人们必须服兵役。并且,凡违背相关规定的,都必须承担一定的后果,或接受相应的强制性惩罚。这些约束和限制有一个鲜明的特点,即它们都是以法规的形式体现出来的。我们当然可以质疑这些法规的正当性,由此也就产生法的正当性问题。
但我们必须进一步追问,法规来自什么地方?法规显然是由具有立法资格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而立法机关被赋予了制定法律的政治权力。因而,追问法的正当性就是追问立法机关的正当性,而追问立法机关的正当性从根本上是在追问立法机关享有的政治权力或权威的正当性。所谓的政治正当性是一个简化的说法,更完整的表述是政治权力的正当性或政治权威的正当性。政治正当性中的“政治”指的即是政治权力或政治权威。当然,立法机关并非唯一拥有政治权力或权威的机构,执法和司法机关同样分享政治权力。因而,政治正当性指的是国家或政府机构所拥有的政治权力的正当性。
可以想象,有人会不接受这里给出的对政治权力或政治正当性的界定。他们会说,凡是存在权力或支配关系的地方就存在政治,而存在政治的地方就有政治正当性问题。若我们承认教师和学生之间、家长和孩子之间或医生和患者之间存在权力或支配关系,那就会存在师生政治、家庭政治或医患政治,我们就有必要发起政治正当性之问。可以看出,这一反驳对政治和政治权力采用的是一种泛化的理解,因而对政治正当性问题给出了广义的解释。而我对政治权力和政治正当性给出的是狭义的解释。若广义的解释能够成立,那狭义的解释就会面临一个挑战,即为何单单把国家或政府机构所掌控的政治权力提出来,追问它们的正当性?要回应这个挑战,就必须指出它们所掌控的政治权力的特殊性,以证成这种区别对待。
我们必须要问,国家或政府机构的政治权力的独特性在什么地方?它们是否有什么特别的属性?我们将从五个密切相关的方面来做论述。第一,这些权力的运作丝毫不以人们的自愿性活动为前提。对于国家的绝大多数成员来说,人们似乎突然就被抛入某个政治社会中,被迫接受该社会的规则体系,被动地承受着政治权力的支配,并无多少真正自由选择的余地。用罗尔斯的话来说,政治社会是封闭的,我们是因生而入其中,因死才出其外,并不能自愿地选择进和出[3],因而自然也就无法自由选择是否承受特定国家或政府机构的政治权力。与此相对的是,在很多其他事情上,当人们身处某种权力或支配关系时,我们至少可以发现自由选择或自愿参与的影子,固然这里的自由或自愿会因事情的不同而存在程度上的千差万别。例如,因为你选择了做一名教师,就要承受学校设定的规则,即便你可以质疑并试图改变它们;因为你选择了去看医生,就需要接受医生的支配或指导;因为你自由地加入了某个组织或团体,就要接受组织或团体领导的权威。
第二,与人们的非自愿性紧密联系的是这些权力所特有的强制性特征。这是为很多学者所特别强调的一点。所谓的强制性指的是这些权力会运用强制性的力量来确保人们服从规则,会制裁或惩罚那些犯规者。而且只有这些权力可以诉诸暴力,可以通过剥夺人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的方式来行使强制。与这一点明显不同的是,虽然在很多组织、机构或单位中,人们也会感受到来自规则体系或有关部门的强制力,如与这些规则相伴的惩罚措施或实际发生的惩处,但它们至少无权以暴力的方式对待我们,无权囚禁或没收我们的财产,更不要说夺走人们的生命。此外,从心理层面来说,由于很多组织或单位是可以自由选择进入和退出的,那人们实际感受到的强制力就会微弱一些,而人们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对强制力的感受就要强烈得多。
第三,国家或政府机构的政治权力还具有鲜明的垄断性或排他性。[4]它们声称,唯有自己有权威对生活在某个国家或国家中某地域的所有人制定规则体系,执行规则体系,以及裁决围绕规则体系的争执,而其他组织或机构无权染指这些领域。这种特征显然不适用于在国家中存在的形形色色的机构、组织或单位。它们虽然也有制定、执行并裁决规则的权力,但这种权力只能应用于特定机构、组织或单位中的人们。而且,在很多时候,它们还需要与他者分享这种权力。例如,一个大学虽然有权力制定内部的规则系统,但这种规则系统必须与立法和教育部门制定的法律与规则相容,因而需要与这些部门共享管理大学的权力。同样,某个医院虽然被授权可以制定自己的院规,但它只能在政府医药部门设置的框架中这样做,因而必须与政府部门分享管理医院的权力。
第四,国家和政府部门的政治权力还具有明显的笼罩性特征。所谓的政治权力的笼罩性可以从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来阐发。从时间维度来说,生活在特定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从生到死终其一生都无法逃脱政治权力的约束,甚至死亡之后的遗体处置问题也要符合政治权力的规定。就空间维度而言,无论你身处何地,只要脚踏在特定国家的领土上,就不可避免地要承受政治权力带给你的后果。但在存在权力关系的其他地方,情况则截然不同。当孩子不能接受家长的支配时,可以选择暂时逃离家庭,规避家长的权力。而且,孩子会成长,独立组建家庭,至少部分摆脱父母的规约。当你选择在大学工作时,你是在特定的时间进入,也会在特定的时间退休,大学无法支配你的一生。若你无法忍受大学糟糕的环境,还可以选择离开,结束大学施加于你的权力。也就是说,很多其他的权力关系在时间和空间上不具备笼罩性。
第五,国家和政府部门的政治权力对人们的影响要更为深远。这是因为,这些权力部门确立的是社会中最基本的和最重要的规则系统,这些规则系统几乎覆盖了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和细节。这是任何其他组织、机构或单位的规则系统所无法比拟的。而且,前面已经谈到,即便是这些组织、机构或单位的规则系统也深深地打上了国家和政府制定的规则系统的烙印。如果说生活的本质就是规则下的游戏,那政治权力对生活游戏的影响显然更广泛和深入。国家和政府部门确定的规则系统的好与坏很多时候会直接决定人们生活的质量,规定人们生活的目标和期待,影响人们生活的机会和对自我的理解。试想一下,如果市场经济被计划经济所取代,或以自主招生系统代替高考制度,人们的生活将会发生多大的变化。在缺乏成熟公民社会的地方,由于政治权力受到的缓冲和制约更少,它们对人们的生活将会产生宰制性的影响。此外,对很多弱势群体来说,政治权力可能是他们的救命稻草,是他们在苦难的社会中获得一丝安慰的最后希望,但邪恶的政治权力却会让他们跌入深渊,彻底丧失对这个世界的任何期待。[5]
以上我们给出了国家和政府部门的政治权力的五大特征,即非自愿性,独特的强制性,垄断性,笼罩性,以及深远性。这五大特征可以把政治权力与其他权力关系很好地区分开来。就这五个特征而言,它的非自愿性、独特的强制性以及垄断性特征使得它与其他权力关系存在质的差别,因为这些是其他权力关系完全不具备的一些特征。它的笼罩性和深远性使得其影响力在程度上远远超越其他的支配关系。一种权力和支配关系,其特征越独特,影响力越深,要求越多,就越需要得到证成,且是更充分有力的证成。故而,政治权力而非其他权力关系的正当性问题就自然会凸显出来,得到更多的关注。
现在我们可以对政治正当性的问题意识稍作概括。当人们追问政治权力或权威的正当性问题时,是希望相关人员或部门能对政治权力或权威的具体运作给出道德上的证成。而所谓道德证成其实就是指出政治权力或权威的运作因为满足了何种道德条件因而是正当的。故政治正当性问题也可以理解为是探究政治权力或权威的正当性所必须满足的条件。这两种理解的实质是一样的。很多学者都是采用其中的一种理解来界定政治正当性。如,柯克雷(Mathew Coakley)认为:“政治正当性理论通常聚焦并捍卫某种正当性的条件,也即,它们会阐明一个国家或政治体若要被认为是正当的就必须拥有的特征,并试图表明,这些特征如何以及何时可被满足。”[6]在内格尔(Thomas Nagel)看来,政治正当性的历史是“力图找到一种途径能向那些生活在被强行给予的政治和社会制度下的人们证成这些制度的正当性,并同时探寻,若使证成成为可能,这些制度必须是什么样的”[7]。而柯普(David Copp)的观点是:“当我们评估一个国家的正当性时,我们的关注点是评估它统治的道德权威何在……正当性问题是要解释一个国家如何具有道德权威去做那些统治国家的事情……问题是要理解何种条件下,一个国家能具有统治的权利。”[8]布坎南(Allen Buchanan)则认为,政治正当性理论是一种有关政治权力道德性的理论,其主要目标是回答两个问题,其中之一是:“在何种条件下,行为者对政治权力的运用可得到道德证成。”[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