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活泼性”概念的新阐释
黄昉(HUANG Fang)[1]
摘要:“活泼性”概念是休谟人性理论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概念,它既是感觉、记忆和知性的基础,又是判断、情感等心灵活动的主要驱动力。但“活泼性”同时还是一个晦涩难懂的概念,即使休谟花了不少篇幅对其进行解释和说明,仍然未能向读者们呈现出这一概念的完整、清晰的图像。学者们对其进行了大量讨论,也未对之形成共识。本文基于已有的研究成果,并从新的视角出发,提出对这一概念的新阐释:活泼性指的是意识对象所具有的一组特定的现象性质,当具有这些性质的对象出现于意识中时,心灵会因此产生特定的反应,并形成相应的心理倾向。
关键词:人性科学;休谟;《人性论》;活泼性;生动性
A New Interpretation on Hume’s ‘Vivacity’
Abstract:The concept of ‘vivacity’ is the most fundamental concept in Hume’s philosophy. It is not only the basis of sense,memory and understanding,but also the motivation of the activities of the mind,e.g.,judgments and passions. Vivacity,however,is obscure as well. It is very hard to have a complete and clear understanding on it,even though great efforts had been made to explicate it by Hume. The nature of vivacity has been a controversy among Hume scholars for a long time,and few agreements were reached. Based on previous researches,this article provides a new interpretation on vivacity from a new perspective:vivacity is a group of certain phenomenological qualities owned by some kinds of objects in the mind. The mind will react and form certain dispositions when objects show up with these qualities.
Key words:science of human nature;Hume;The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vivacity;liveliness
“活泼性”(vivacity)是休谟人性理论中最重要的一个概念。它既是感觉、记忆和知性的基础,又是判断、情感等心灵活动的主要驱动力[2]。但活泼性也是一个难以理解的晦涩概念,一方面,作为最基础的经验,它虽然能被我们每个人所体会,却难以给出进一步的定义或描述[3];另一方面,虽然休谟一再努力地澄清这一概念,但这些讨论散落在《人性论》的各个角落,而并未有某一处文本是专门针对其进行的全面、系统的论述,这就进一步加剧了对其理解上的困难,并导致了各种误解[4]。针对这一概念,学者们做了众多讨论,却未能得到一个统一的理解,反而产生了诸多不同的观点。然而,除却这一概念本身的难以理解,形成这一局面的另一个重要原因还在于学者们往往只将活泼性视为单个的、与心灵其他部分割裂的性质,而未意识到活泼性很可能是一组性质的集合,而且其在心灵中的表现不只依赖于活泼性本身的性质,还有赖于心灵相应的能力。从这一视角出发,本文将为活泼性提供一种新的阐释:活泼性指的是意识对象所具有的一组特定的现象性质,当具有这些性质的对象出现于意识中时,心灵会因此产生特定的反应,并形成相应的心理倾向。
这种阐释至少会遇到两个挑战:一是关于活泼性是否有现象性质的问题;二是是否应该将活泼性视为意识对象的性质,而非意识活动的性质。接下来,本文将依次讨论活泼性的现象性质、活泼性对心灵的影响和心灵由此产生的心理倾向,从而具体展开和说明这一阐释。在这一过程中,这两个挑战也会得到回应。
一 活泼性的现象性质
除了“活泼性”外,休谟至少还使用了“生动性”(liveliness)、“较强的力量”(a superior force)、“坚定性”(solidity)、“稳固性”(firmness)和“稳定性”(steadiness)等概念来指称或解释这同一个对象(休谟,1980:112)。学者们一般会将它们分为“现象”和“功能”两类,从而体现出学者们在这个问题上的一个共识:活泼性可能具有现象和功能两类性质,应该从这两方面对其加以讨论[5]。
在上述用来描述活泼性的几个概念中,“活泼性”和“生动性”是最为明显的现象上的描述。本文认为,“活泼性”和“生动性”所指的应该是观念的内容在细节上的清晰与丰富,这在《人性论》两处文本中有清楚的体现。在第一处文本中,休谟为了论证记忆观念和想象观念的本质区别在于活泼性,举了画家的例子。他说,画家为了描摹一个对象,总要设法去看一看相同的对象,从而使他的观念生动活泼,而“这种记忆越是新近,观念也就越是清楚”(休谟,1980:99)。在第二处文本中,休谟讨论的是信念观念和虚构观念的不同,对此他以不同的阅读态度对读者产生的影响为例:同一本书,如果一个人将其当作小说阅读,另一个人将其当作真正的历史来阅读,这两个人“接受到同样的观念,并且也依照同样的次序”(休谟,1980:113),但将这本书当作历史来阅读的人,因为相信其中记载的一切,会对这些观念有更生动的设想[6]。他会因此“比较深切地体会到人物的遭遇;他向自己表象出他们的行为、性格、友谊和敌意;他甚至对他们的面貌、神情和体态形成一个概念”(休谟,1980:113)。换言之,这个人所形成的观念将有更丰富和清楚的细节。相反,将这本书当作小说阅读的人,因为“不相信作者的证据,他对于所有这些情节就只有较为模糊而黯淡的领会”。
认为“生动性”指的是意识对象在内容上的丰富和清晰的这种看法,也得到了主要从现象层面思考活泼性的学者们的支持,其中以斯特劳德(B. Stroud)的看法最为典型。但他从这一进路出发,最终得出的却是否定活泼性这一概念的结论。斯特劳德的论证基于他所构想的这样一个例子:一个侦探在一个谋杀案现场侦查。在现场他并未发现什么,但是离开后,他凭借着过目不忘的本领重现了现场的画面,并发现壁炉前的拨火棍放在左手的位置,但他记得死者是右利手,由此他获得了破案的线索。斯特劳德认为,这时侦探脑海中的这一幕情景一定是比他在现场时看到的画面更大地冲击着他的心灵的,因此这时观念反而拥有了比印象还强的活泼性。将此作为反例,斯特劳德认为休谟以活泼性作为印象和观念的区分是站不住脚的(Stroud,1977:28-29)。
这实际上与休谟所提到的另一个概念——“激动”——有关,激动状态下的观念也会具有清晰和丰富的内容,典型的例子是能够勾起我们强烈情感、使得心灵激动的诗。休谟认为“诗的描写可以把形成一幅完善的形象或图画的那些情景更多地集拢起来。它可以似乎用较为生动的色彩把对象放在我们的面前”(休谟,1980:140-141)。但我们从诗中得到的形象或情景,显然并非印象而只是观念;换句话说,我们并非真的感觉到,而只是想象着,诗人向我们呈现的画面。但如果观念的内容也能够如此的清晰和丰富,这也就意味着观念也能够具有和印象一样的活泼性,那么活泼性也就无法用来区分印象和观念。在此我们可以看到,斯特劳德的反例,与“激动”观念的反例实际上是一样的。
这似乎意味着,我们或者只能如斯特劳德所说,放弃活泼性这一概念;或者如果仍要捍卫这一概念的话,就只能否认其现象性质,转而从功能上理解活泼性。而因为活泼性概念在休谟的体系中至关重要,放弃这一概念代价过大,因此我们似乎只能转向活泼性的功能层面。埃弗森(S. Everson)即持有这种看法,他将斯特劳德的现象解读称为“传统理解”,并反对这种解读,认为不应从现象层面,而应从功能层面理解活泼性(Everson,1988:403-408)。
但对活泼性的现象性质的拒绝同样难以令人满意。因为在休谟的体系中,活泼性是心灵用来区分印象与观念、记忆与想象、信念与幻想的唯一标准,如果无法在现象上辨认出活泼性,我们又该如何做出这些区分?当然,仅凭活泼性在功能上的性质和影响,或许也能够做出这些区分。但需要注意的是,某物所具有的功能或某物对它物的影响,实际上就是某物和它物的因果关系。同时,在休谟的体系中,因果关系只能在原因和结果的恒常结合中得到,而无法直接被感知到。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是以活泼性的功能性质而非现象性质来做上述区分的话,我们将无法直接地意识到自己究竟是在看一个对象还是只是在设想一个对象,究竟是在回忆还是在想象,或者究竟是否相信一件事情。这是荒谬的。因此,活泼性的现象性质不应被否认。
本文认为,使得传统理解的支持者和反对者们产生他们各自的理解偏差的是同一个原因,即对于活泼性现象性质的过于狭隘的理解。实际上,除了“生动性”外,“坚定性”“稳固性”“稳定性”也是活泼性的现象性质。但过往的学者们,不论是传统理解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却都将这三者视为功能性质,这是令人困惑的[7]。在休谟的文本中,这三个概念出现于休谟对记忆和信念的讨论中:在区分记忆和想象时,休谟说想象观念“微弱而低沉,并且在心中很难长时间保持稳定不变”(休谟,1980:16);在总结信念的作用时,休谟说其“影响在于活跃和固定想象中的任何观念,同时并驱除关于那个观念的种种犹豫和不定”(休谟,1980:488),“把一个特殊观念确定于心中,并使心灵免去选择对象时的动摇不定”(休谟,1980:488)。由此可见,“坚定性”“稳固性”“稳定性”指的是观念在意识中的稳定不变和持存,这发生在具有活泼性的对象之上,而非该对象对其他对象的影响,因而很难说是活泼性的功能性质。此外,对象在意识中的“微弱低沉”“犹豫不定”或者是“稳定不变”,难道不是对这一对象的现象上的描述吗?因此,除了“意识对象的内容在细节上清晰与丰富”外,“对象在意识中的持存和稳定不变”也应是活泼性的现象性质[8]。
休谟对激动观念的讨论同样能体现这点。在他指出激动观念与活泼观念的相似之后,紧接着就提醒我们,诗“所呈现出的观念仍然和来自记忆和判断的那些观念在人的感觉中有所不同”(休谟,1980:141),也就是说,激动和活泼性在现象上并不相同,因为激动“在感觉中没有那样稳固性和坚定性”(休谟,1980:140)。这一不同在休谟对平静情感和猛烈(violent)情感的讨论中有更为清楚的体现。休谟认为,“情感对于意志的影响,并不是和它们的猛烈程度或和它们所引起的性情的混乱程度成比例的”(休谟,1980:452-453);相反,当一个情感成为一个确定的行为准则和心灵的主导倾向时,“它通常就不再产生任何明显的激动”,因为它“已经使一切都屈服于它,所以这种情感在指导行动和行为时,就不再遭受到每一种暂时发作的情感所自然地引起的那种反对和情绪”(休谟,1980:453),因此这种情感成为一种平静的情感。而我们“必须区分平静的情感与微弱的情感,区别猛烈的情感与强劲的情感”(休谟,1980:453),具有较强活泼性的是平静且强劲的情感,而非猛烈的情感。由此可以看出激动与活泼性的差别所在:激动的观念是混乱而不稳定的。与此相反,活泼的观念会在心灵中呈现出稳定不变的状态。因此,虽然活泼性和激动都会使得观念的内容清晰而完整,但前者稳定不变,后者则混乱易变。
回顾斯特劳德的例子,我们现在可以看到:他的侦探所拥有的是激动的观念。他的观念细节丰富且激动人心,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一观念有更强的活泼性,因为活泼性还有另一个与激动相区别的现象上的性质,亦即稳定不变,这是斯特劳德的例子所欠缺的。可以想见的是,这个侦探这时所拥有的这个观念即使再激动人心,也很难在现象上变得和他此刻所看到的东西(比如眼前的电线杆)一样,从而使他无法分清究竟自己只是在回忆案发现场,还是实际上已身处其中。因此斯特劳德的侦探所有的只是具有很强“激动性”的观念,而非很强活泼性的观念。
埃弗森虽然注意到了斯特劳德在此的混淆,但他却并未意识到活泼性和激动性在现象上还有是否稳定不变这一区分。因此为了区别活泼性和激动性,他否认了活泼性的现象性质,认为其只具有功能上的性质(Everson,1988:403-408)。可以看到,不论是传统的现象阐释还是为了反对这一阐释而产生的功能阐释,其解释未能令人满意的一个主要根源都在于忽略了“坚定性”“稳固性”“稳定性”是活泼性的现象性质,而非功能性质。
在离开对现象性质的讨论之前,还有最后一点需要注意,即活泼性的现象性质与“真实”之间的关系。休谟认为,“真实”这一性质的作用实际上只不过是使观念容易被心灵所接受,并使心灵乐意去信从它们,或者“至少没有什么抗拒之感”。同时,具有真实性的对象,亦即信念,“都伴有坚定性和强力,而我们又很容易设想上述那种作用是由这种坚定性和强力所发生,因此,信念对于想象的一切影响也都可以根据那个体系加以说明”(休谟,1980:137-138)。在批评经院哲学对知性的三重区分的那个著名的注释中,休谟也表述了同样的观点。在这个注释的最后他说到,当我们对某物拥有信念时,我们“相信了我们所想象的那个事物的真实”,而这实际上只是“对任何观念的一种强烈而稳定的设想”[9]。也就是说,在休谟看来,意识对象的真实性产生自这一对象的坚定性和强力。或者说,意识对象的稳定不变是基础经验,真实性则是心灵基于这一现象而产生的判断。因此,具有越强生动性的对象,也就会被心灵视为是越真实的[10]。这点也很容易在经验中得到验证。当我们因为视线不佳等原因而看到某物若隐若现时,我们可能就会质疑自己是否的确看到了这个东西,或者说它是否的确存在。由此可见,我们对对象真实性的判断,与对象在我们意识中的稳定持存密切相关。
在得到这组活泼性的现象性质以后,现在可以将本文对活泼性的阐释的第一部分扩充如下,活泼性指的是意识对象所具有的这样一组特定的现象性质:一是意识对象的内容在细节上的清晰与丰富;二是对象在意识中的持存和稳定不变;三是意识对象的真实性的经验基础[11]。下文即将讲到,“真实性”是连接活泼性的现象性质与功能性质的关键纽带。
二 活泼性的功能
对于活泼性的功能,休谟最直接的表述是:“那种使实在的事物较之虚构更为亲切地呈现于我们之前的心灵作用,这种作用使实在的事物(realities)在思想中较有分量,使它们对情感和想象发生一种较大的影响。”(休谟,1980:112)以及,“它是被心灵感觉到的某种东西,可以使判断的观念区别于想象的虚构。这种信念给予那些观念以较大的力量和影响,使它们显得较为重要,将它们关注到心中,并使它们成为我们全部行动的支配原则”(休谟,1980:112-113)。可以看出,活泼性对人的认识、情感和行动,都有重大影响,这应该也就是休谟在用“较强的力量”描述活泼性时所希望向我们展示的。接下来,我们将首先花一些篇幅分别描述活泼性在知性、情感和行动中发挥的作用。
在休谟的体系中,活泼性是人类认识经验事物的能力的核心,是我们得以辨别真实与虚幻的关键所在。不论是对当前意识对象真实与否的区分(印象和观念),对已有知识准确与否的判断(记忆与想象),还是对未知事物的推论的确信(信念与猜测),活泼性都是唯一的标准(休谟,1980:9,99,110)。如果我们承认这三对区分实际上都是心灵对真实性所做的判断活动的话,活泼性实际上就成为心灵判断活动的实质,判断实际上就成为具有强烈活泼性的观念。因此,一切判断都不过是一种感觉,因为在其中发挥作用的,只是“以较强力量刺激我的一个观念”(休谟,1980:119),是使得我们不得不以特定观点来考虑它们的一种“强烈的倾向”(休谟,1980:291)。也正是因为如此,休谟才会在《人性论》第一卷的结论中认为,“记忆、感官和知性都是建立在想象或观念的活泼性上面的”(休谟,1980:292)。值得注意的是,活泼性作为判断活动的实质这一观点也印证了上文提到的活泼性的现象特质与“真实性”的紧密联系。
对于情感来说,活泼性是其产生的必要条件。因为休谟认为,情感是由与痛苦和快乐相关的印象或观念引起的,但如果只是缺乏活泼性的观念,亦即想象的单纯虚构,其所包含的快乐与痛苦不够真实,则不会对情感产生任何重大影响。因此,只有具有足够的活泼性,亦即具有足够影响力的观念和印象,才能激起情感。不仅如此,对于同情机制来说,活泼性也是最重要的一环。只有我们将他人的情感的观念转变成印象,才能对他人感同身受,而这一转变的唯一方式就是赋予该观念以足够的活泼性[12]。
和情感一样,我们的行为同样主要是对痛苦和快乐的反应,因此苦乐是“一切活动的主要动力和推动原则”(休谟,1980:135)。但我们并不只会对当下的刺激做出反应,记忆中的苦乐观念和对即将要到来的苦乐的信念,同样会让我们做出相应的行为。原因就在于它们具有接近印象的活泼性,“什么时候我们能使一个观念在强力和活泼性方面接近于印象,那么观念在心灵上的影响也将和印象的作用相似”。因此,通过使观念在活泼性上接近于印象,观念得以如同印象一般影响我们的行为。
结合这三方面的论述可以看到,正如休谟对活泼性功能的最直接表述所言,活泼性确实是通过使得对象被心灵视为“更加真实”来使得该对象能够对心灵具有更大的影响力,不论在认识、情感还是行动上都是如此。这实际上揭示出了心灵所具有的相应的性质:心灵更容易关注其所认为的更为真实之物,并会对它们做出更多反应,心灵的认识、情感等活动实际上都是心灵应对其所认为的更真实对象的反应机制。活泼性对心灵的影响力即源于此。
由此,可以将本文对活泼性的阐释的第二部分扩充如下:当具有相应现象性质的对象出现于意识中时,心灵因为自身所具有的关注并回应真实性的能力,而在相应的认识、情感活动或行动上对这一对象产生相应的反应。
活泼性能对心灵有如此大的影响,一方面在于其自身性质和相应的心灵能力;另一方面还在于它的可传递性,亦即它能在意识对象之间传递这一性质。活泼性的这一可传递性,与本文对活泼性的阐释的第三部分,亦即心理倾向相关。
三 活泼性的传递机制
在讨论活泼性的传递机制之前需要先讨论活泼性的来源。活泼性有两个来源:印象与习惯。印象本身具有最高的活泼性,总能最大程度地刺激心灵,并且是一切记忆、信念和情感得以产生的前提(休谟,1980:135)。没有印象的话,记忆、信念和情感就会因为缺乏活泼性而无法运作(休谟,1980:116,135,320)。除了印象,习惯也能够产生活泼性,一个原本不具有活泼性的想象观念,会仅仅因为一再地出现于心灵中而“获得一种方便和力量,并由于它对心灵有一种牢固的掌握,并且容易进入心灵,因而与任何新的、不常见的观念有所区别”(休谟,1980:132)。但这两者作为活泼性来源仍有很大不同,印象能够更轻易和直接地带给观念活泼性,而习惯则需要“长久的时间以及很经常的和无意识的重复过程”(休谟,1980:159)。因此,习惯并不能代替印象,印象才是活泼性的最重要来源。不仅如此,两者在活泼性传递的方式上也有不同的体现。
活泼性从印象向观念的转移,被休谟确立为人性科学中的一个一般性原理,即:“当任何印象呈现于我们的时候,它不但把心灵转移到和那个印象关联的那样一些观念,并且也把印象的一部分强力和活泼性传给观念。”(休谟,1980:113)这一过程的实质在于心灵在进行活动时所具有的“心理倾向”,也就是心灵在活动时所处的特定状态,以及心灵对其的觉察。休谟对此的解释是:当我们在进行思考时,我们不仅能呈现出所思考的内容,还能充分觉察到在进行这一意识活动时所具有的状态,“即那种无法下定义、无法形容、可是每个人都充分了解的‘莫名其妙’的活动”(休谟,1980:122)。这种心理倾向的出现和意识对其的觉察可以被视为是意识活动的一个固有的方面,或者说是心灵的一个性质,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心灵的种种活动:“随着精神的旺盛或低沉,随着注意的集中或分散,心灵的活动也总会有较大或较小程度的强力和活泼性。因此,当任何一个对象呈现在前、使思想兴奋和活跃起来时,心灵所从事的每一种活动,在那种心理倾向继续期间,也将是较为强烈而生动的。”(休谟,1980:113-114)而印象作为最活泼、生动的对象,它在心灵中的呈现自然会“使思想兴奋和活跃”,使“精神旺盛”“注意集中”,这些就是心灵在面对印象时所具有的心理倾向,或者说是心灵活动在这时所具有的活泼而强有力的状态。但这种心理倾向的持续存在“完全是依赖于心灵所想象的那些对象;而且任何新的对象都自然地给予精神一个新的方向,并且把心理倾向改变了;相反,当心灵经常地固定于同一个对象上,或者顺利地、不知不觉地顺着一些关联的对象向前移动时,这时那种心理倾向就有了长得很多的持续时间”(休谟,1980:114)。这显然是因为心理倾向作为心灵在处理对象时所具有的状态,是根据每个具体的对象“量身定制”的。因此,当心灵对象变动,或者至少是心灵意识到自己的对象变动时,先前的心理倾向也会一同为心灵所“清空”,然后重新产生新的、相应的心理倾向。但如果心灵在对象间的转移十分自然,“各个对象的交替变化十分容易,心灵几乎觉察不到”(休谟,1980:114),在这种情况下,心灵就好像仍然停留于前一个对象之上,因而仍保留有先前的心理倾向。从印象到与之相关联的观念的转移就是这种十分自然的转移,因此,当心灵转移到观念上时,它就仍然保留有先前面对印象时所具有的“思想兴奋活跃”“精神旺盛”“注意集中”的心理倾向,因而也就是以强有力而活泼的心灵活动来处理这一观念,由此而得到的观念自然就是更为活泼和强有力的。
具体分析这一过程可以看到其中包含了三个步骤:一是活泼性所含有的现象性质促使心灵形成相应的心理倾向;二是心理倾向在意识对象之间的转移;三是转移后心理倾向使得新的意识对象获得了转移前对象的现象性质。第一个和第三个步骤显示出活泼性的现象性质和心理倾向之间的双向关系:现象性质可以促使相应的心理倾向形成,而已经形成的心理倾向也可以反过来将相应的现象性质赋予本不具有它们的意识对象。值得注意的是,“思想兴奋活跃”“精神旺盛”“注意集中”这些对心理倾向的描述也的确和现象性质相对应。“注意集中”显然意味着所关注对象在意识中的不易变动,因此和“稳定不变”这一现象性质相对应;同样容易想到的是,当我们处于“思想兴奋活跃”“精神旺盛”的状态,当我们思维敏锐时,所观察或设想的对象总是能有更为丰富的细节。因此,活泼性从印象到观念的转移即在于:在从具有强烈活泼性的印象上获得了“注意集中”和“兴奋活跃”的精神状态后,心灵凭借着自然的、不易觉察的转移来到观念之上,并以仍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的强有力而活泼的心理倾向来处理这一观念,从而将印象所具有的现象性质,亦即“细节丰富”和“稳定不变”给予这一观念,虽然它们在程度上已有衰减。
这是活泼性在印象和观念间的传递。很容易看到,这一机制也同样可以用来解释活泼性在相联结的观念之间的转移:联结指的是心灵在对象间转移的便利(休谟,1980:114)。这种便利不仅意味着转移的容易发生,亦即心灵在设想一个对象时,很容易会接着设想与这一对象相联结的对象;它还同时意味着心灵在设想第一个对象时的心理倾向在转移过程中的保持。因此,当心灵从具有较强活泼性的观念通过联结转移到另一个较弱的观念上时,这种轻易的转移就使得心灵以先前的活泼状态来处理当前的观念,从而赋予其以额外的活泼性。
但这一机制却无法用来解释习惯对活泼性的增加。这是因为不论是印象和观念之间的转移还是观念与观念之间的转移,心灵的活泼程度至多只能不损耗或损耗较少,而不可能增加,因此接受方在活泼性上总是少于或等于传递方。但习惯却相反,它似乎是凭空增加了活泼性,因此似乎不同于前面讨论的这种转移。但其实习惯赋予对象以活泼性的方式实质上也只是心理倾向对现象性质的反作用,也就是现象性质和心理倾向的双向关系的一部分。因为习惯所做的也仅是通过不断地重复某个动作,使得心灵形成相应的、稳定的心理倾向,而有了这种倾向后,也就能赋予原本没有稳定性的观念以稳定性。因此可以看到,习惯是利用“不断重复以形成稳定心理倾向”这一心灵性质代替了上述活泼性传递机制的前两个步骤,但同样包含了第三个步骤,以实现对意识对象的活泼性的赋予。但这种方式的效率是远低于直接从较强的活泼性来源获取并传递活泼性这种方式的,所以习惯需要“长久的时间以及很经常的和无意识的重复过程”才能产生活泼性,因此它无法代替印象成为最主要的活泼性来源。这也很容易理解,毕竟自然经验相比于人为规训总是要更为真实和强有力。
在此可以看到,活泼性所具有的现象性质与意识对象的其他内容之间的区别:前者与心灵的活动方式相关,能够与心理倾向互动;而后者则不具备这种性质。也正是如此,休谟时常会在心灵活动方式的层面上讨论活泼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活泼性是意识活动本身的性质而非意识对象的性质。因此,本文开头所提到的该阐释所面临的第二个挑战也能够得到回应。
四 总结
经过第三部分的分析后,活泼性新阐释的完整表述如下:活泼性指的是意识对象所具有的这样一组特定的现象性质:一是意识对象的内容在细节上的清晰与丰富;二是对象在意识中的持存和稳定不变;三是意识对象的真实性的经验基础。当具有这些性质的对象出现于意识中时,心灵因为自身所具有的关注并回应真实性的性质,而在相应的认识、情感活动或行动上对这一对象产生相应的反应。同时,心灵还会根据这些性质而产生相应的心理倾向,这些性质和心理倾向具有双向关系,也就是说不仅这些性质的出现会导致心理倾向的产生,相反,心理倾向的出现也会使得其对象具有原先所没有的这些性质。这一双向关系与联结和习惯等其他心灵性质的结合,使得活泼性的传递成为可能。
可以看到,活泼性并非仅属于客体或仅属于主体的、与意识本身或意识对象割裂的个别的性质,而是意识对象所具有的特定性质与意识本身的特定能力之间互动的结果,因此其所揭示的,除了意识对象的特定性质(活泼性的现象性质)之外,还有与之相对应的心灵性质和能力,例如心灵对真实性的识别和反应能力、心灵的心理倾向和形成心理倾向的能力。由此能够进一步揭示的,是休谟所提供的心灵模型的一个最为本质的结构性特征:在休谟的心灵模型中,心灵所呈现出的性质和所做的活动,既不是“心灵白板”对自然的简单记录,也不仅仅是心灵主体结构的直接呈现,而是本身带有一定性质和能力的主体与自然互动、交融后形成的“第二自然”。
参考文献
休谟,1980,《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
Bennett,Jonathan,1971,Locke,Berkeley Hume:Central Theme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Broughton,Janet,2006,“Impressions and Ideas”,the Blackwell Guide to Hume’s Treatise,ed. by Saul Traiger,Oxford:Blackwell Publishing Ltd.
Everson,Stephen,1988,“The Difference between Feeling and Thinking”,Mind,Vol.97,No.387(Jul.,1988),pp.401-413.
Govier,Trudy,1972,“Variations on Force and Vivacity in Hume”,Philosophical Quarterly,Vol.22,No.86(Jan.,1972),pp.44-52.
Hume,David,2007,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ed. by David Fate Norton & Mary J. Norton,Oxford:Clarendon Press.
Pears,David,1990,Hume’s System:An Examination of the First Book of his Treatis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Stroud,Barry,1977,Hume,London:Routledge.
Traiger,Saul,2008,“Hume on Memory and Imagination”,A Companion to Hume,ed. by Elizabeth S. Radcliffe,Oxford:Blackwell Publishing Ltd.
Waxman,Wayne,1994,Hume’s Theory of Consciousnes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 黄昉,浙江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休谟的人性哲学、认识论和心灵哲学(HUANG Fang,Doctoral Candidate,Department of Philosophy,Zhejiang University,Research areas:Hume’s philosophy of human nature,epistemology,and philosophy of mind. Email:huangfang34@foxmail.com)。
[2] 休谟(1980:292)。
[3] 休谟对此有明确的承认,参见休谟(1980:112)。
[4] 例如布劳顿(J. Broughton)就罗列出休谟对活泼性的诸多不同描述,并质疑它们是否能被结合成一个统一的解释。参见Broughton(2006:45)。
[5] 例如Govier(1972:45);Pears(1990:43-45,48)。
[6] “设想”对应的原文是“conception”,关文运先生翻译为“概念”,但“conception”一词在《人性论》中专指心灵对观念的感知,因此指的是心灵的认识活动,而非心灵所认识的对象,所以将“conception”翻译成“概念”并不准确。参见休谟(1980:110,113);Hume(2007:67,68)。
[7] 斯特劳德并未谈及活泼性的功能性质,但他在讨论活泼性的现象性质时也并未将这三个概念考虑在内。
[8] 特雷格(S. Traiger)对于活泼性的这两个现象性质也有相当细致的分析,参见Traiger(2008:60-62)。
[9] 休谟(1980:110)。翻译依原文略作改动。
[10] 皮尔斯(D. Pears)也注意到了“稳定不变”这一性质与真理(truth)之间的关系,参见Pears(1990:43-45)。
[11] 活泼性与“真实”的内在联系也为维克斯曼(W. Waxman)所注意,因此他将活泼性理解为“逼真”(verisimilitude)。但他仅仅直接将活泼性与“真实”相联系,而并未提及“稳定不变”这一现象特征在其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参见Waxman(1994:33-35)。同时,也需要把本文对活泼性和“真实”的联系与班尼特的解读区分开来。班尼特将活泼性直接等同于客观性(objectivity),认为具有活泼性的观念实际上就是与客观经验相联系的观念。这看似与本文的理解一致,但实际上本文与班尼特的思路和结论都不相同。本文着眼的是“真实”的现象特征,或者说关注的并非是经验在本体论意义上的真实与否,而是被我们认为是真实的经验具有怎样的可观察的性质,这是经验领域内的讨论。与此相反,班尼特讨论的是经验本身真实与否,这是超出经验范围的本体论论断。本文认为,这种本体论论断是休谟自认为无法做出的,因为他明确地将自己的讨论限定于经验领域之内。因此,将活泼性等同于客观性不可能是对活泼性的正确理解。班尼特的解读参见Bennett(1971:231-232)。埃弗森也论证过将对活泼性的理解限制于经验领域内的必要性,参见Everson(1988:401-402)。
[12] 休谟(1980:349,351)。对于休谟在这些地方是否真的认为观念变成了印象,有不同的看法,但观念活泼性上的增加是毫无疑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