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研究(第五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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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回到韦伯:权威冲突模型

(一)韦伯的支配社会学与权威类型

韦伯的权威类型建立在支配模式(patterns of domination,即Herrschaft)以及正当性(legitimacy,即 Legitimitätsglaube)概念基础上(Netelenbos,2016)。正当性(或妥当性)原则是韦伯划分权威类型的基础,韦伯(2004:19-20)指出:

究其实,任何支配(就此字之技术性意义而言)的持续运作,都有通过诉诸其正当性之原则的、最强烈的自我辩护的必要。这些根本原则有下述三种:

命令权力的“妥当性”(Geltung)可以基于,第一,一个具有(经由协定或指令所制定的)合理规则的制度。在此制度下,当根据规则所“委任”(据有权力)的人要求服从时,服从乃是服从于具有一般性约束力的规范。在此场合里,每个命令权力的担纲者,都由上述具有合理规则的制度赋予正当性,只要符合规则运作,他的权力即是正当的。由此,服从乃是针对规则,而非对人。

其次,命令权力的妥当性亦可基于人的权威。这样的一种权威,进一步可以奠基在传统的神圣性——一种具有惯习化与恒常化的神圣性,且要求对特定人物的服从。

第三,或者,此种人的权威可来自一个正好相反的基础上,亦即对非日常性事物的归依、对卡理斯玛(Charisma)的信仰,换言之,亦即信仰某个带来实际启示,或具有天赋资质的人物,视之为救世王、先知或英雄。

基于这三种正当性原则的形成的三种权威类型,与其理解为客观的行动主体(actor),不如理解为一种人类的主观信念(belief),即对于权威正当性的信任与信仰(Pakulski,1986b),如表2所示。

表2 韦伯的权威类型

卡里斯玛权威与家长制权威尽管正当性来源不同,一个是基于超凡天赋,一个基于传统习俗,但都是对人的服从,只有官僚制权威是对于抽象的原则的服从(Adair-Toteff,2005)。在韦伯(2004:267)看来,卡里斯玛权威缺乏稳定性,而且具有革命性格:“卡理斯玛权威在本质上是特别不稳定的。其担纲者可能会丧失卡理斯玛,可能会像十字架上的耶稣那样,觉得‘被自己的神离弃了’。”相比之下,家父长制权威和官僚制权威比较稳定,皆属“日常性的结构体”。如果用理性化概念来分析,这三种权威的理性化程度从卡里斯玛到官僚制依次增加(Udy,1959;Rudolph & Rudolph,1979)。

(二)权威冲突的模式

众所周知,韦伯关于权威的分类完全是一种理想型。韦伯本人曾反复强调,在实践中决不可能找到这三种权威的纯粹形态(李强,1998)。换句话说,现实社会中的权威都是这三种权威的组合或融合,具有多重正当性(合法性)。

例如,周雪光认为,在现代国家中,法理权威基础上最高法院或如民选首领也可能兼有卡理斯玛权威的色彩。多重合法性在不同场景、不同时期可能各有侧重而相安无事,甚至互为强化。但这些不同合法性基础也可能有不兼容的困难,引起国家运行过程的紧张、矛盾(周雪光,2013),正如韦伯(2004:20)指出的那样:

支配结构的“纯粹”类型相应于上述三种正当性的类型。见之于真实历史中的支配形态,乃是这些“纯粹”类型的结合、混合、同化或变形。一个支配结构之理性化、组织化的共同体行为,其典型特征可见之于“官僚制”。受传统的权威关系所制约的共同体行为,则可见之于“家父长制”。“卡理斯玛”的支配结构乃是基于具体的个人权威——既非依赖理性规则,亦非传统。

值得关注的是,这里韦伯强调了三种权威之间的结合、混合、同化与变形。然而理所当然的是,在权威类型结合、混合的过程中,体现不同正当性基础的权威之间一定会有冲突与矛盾,如同心理学上的认知冲突一样,被支配者很难同时接受不同的权威正当性信念,例如,在欧洲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转变的时期,某些坚信传统神圣性的人,很难接受由法律赋予职位的官僚而非贵族来对其进行控制与支配。同样,某位希望追随英雄的人,对平庸的、腐败的官吏一定嗤之以鼻。对于权威冲突各种类型的划分见表3,需要指出的是,与权威概念类似,权威冲突类型也是一种理想型,真实社会中的冲突现象可能是几种冲突的混合。

权威冲突不仅发生在不同类型的权威之间,相同权威类型之间也可能产生由于地域、等级差异的冲突。如表3中的A,卡里斯玛权威之间的冲突,如不同宗教领袖、政治领袖追随者之间的矛盾。以及不同传统权威之间的冲突B,如相邻村庄宗族械斗。不同政府部门之间,不同级别政府之间的矛盾如C。卡里斯玛权威与家父长制权威的冲突即D,如带领追随者反抗国王统治的领袖。家父长制与官僚制之间的冲突为E,如代表地方宗族领袖与政府的官僚。卡里斯玛与官僚制权威的冲突如F,如革命领袖与腐败官僚的关系。

表3 权威冲突的类型

如果我们在表3的基础上,增加时间与空间等维度,就可以包含更多复杂的冲突模式。当然,模型的解释力与简洁性往往难以得兼,始终困扰着社会科学研究。以下所分析的冲突模式,仅仅是大量可能组合中的少数几种情况,这几种情形之所以被单独提出,很大程度上是体现一种时间的延续性,并且回应之前提出的官僚主义与官僚制问题。

1.帝国:家产制官僚与卡里斯玛的冲突

在韦伯(2004:103)看来:“当君侯以一种人身的强制,而非领主式的支配,扩展其政治权力于其家产制之外的地域与人民,然而其权力的行使仍依循家权力的行使方式时,我们即称之为家产制国家。”

韦伯将家产制视为家长制(patriachism)支配的一种类型(Eisenberg,1998)[3]。他认为中国的支配形式是“官僚制支配特征可能达到的最彻底的实现,此也彻底抛弃了真正的家产制官吏制度中凭借君主个人的恩惠和宠信任命官吏的方式”,因此,中国的家产制支配形式甚至可以称为是“家产官僚制”(patrimonial bürokratie)(李猛,2010)。在家产制支配下,支配者拥有直接附属于他的行政机构和武装力量,这一行政机构需要以一定的形式组织起来,因而同样呈现为一套官吏制度(李强,1998;杨利敏,2019)。

尽管并非现代意义上的理性官僚制,但是家产官僚制仍然可以极大地增强君主的支配能力(王世柱,2019)。阎步克(2017)提出:“可以说,典型的专制政权,都以发达的官僚组织为特征。甚至不妨说,“专制” 这东西就是通过一群官吏来实现的。官僚制以系统、精准、高效的方式,保障与落实了“绝对权力”。部落酋长、游牧君主即便专横暴虐,与专制帝王仍不能混为一谈:他们的权势没有官僚制的稳定支持。”

如图2所示,尽管君主号称“天子”,尤其建立某个朝代的开国君主往往自称“天命所归”,即希望建立一种卡里斯玛权威,但也不得不依靠家产制官僚来统治。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家产官僚制权威的影响力会超过君主所具有的一点卡里斯玛权威,更准确地说,常规的君主本身就是家产官僚制中传统神圣性的组成部分,而非外在于其的卡里斯玛权威。“专制君主在面对官僚之优越专门知识时,也有同样的无力感,在某种意义下甚至比其他任何类型的政治元首都要感到无力”(韦伯,2004:72)。

图2 家产官僚制主导

因此,在家产官僚制主导下,国家权力的行使出现了两个看似矛盾的层面(杨利敏,2019):一个层面是固定化的层面,支配者受到不可侵犯的神圣传统的约束,越过此约束可能会危及支配者的传统性地位;另一个层面是专断性的层面,支配者不受任何规则的限定,具有完全恣意而行的自由(韦伯,2004:131)。对后一个层面,韦伯(2004:132)分析道:

家产制官吏的地位乃来自其对支配者之纯粹人身性格的隶属关系……就算政治的官吏并非人身性的宫廷隶属者,支配者也会要求他在职务上无条件地服从。因此,家产制官吏的职务忠诚并非对即事化任务的一种切事性的职务忠诚(职务忠诚的外延与内涵乃由此种任务来界定),而是一种奴婢的忠诚。

因此,赖骏楠(2015)认为,在家产制官僚中,家产制与官僚制的成分是一种矛盾性的共存。家产制君主总是会恐惧官僚阶层成为一种既得利益集团,对自己构成威胁,倾向于以各种手段来对官僚制进行限制,并使家产制下的官僚制无法发展到法理型支配下官僚制的那种理性化程度。君主本人也时常以最高权力拥有者的身份,打破官僚制的约束,从而在政治治理中直接实现自己的意志。

2.卡里斯玛权威主导

如前所述,社会主义革命之所以具有强烈的反对官僚主义以及反官僚制倾向,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革命的性质与卡里斯玛权威的特征具有高度的一致性(Hearn,1978)。如图3所示,在革命的宏大目标和浪漫主义色彩影响下,卡里斯玛权威对家产制官僚代表的传统权威以及理性官僚制代表的法理权威都形成了威胁。

一方面,传统权威建立在互惠基础上的人身依附关系、官僚成员的高度自利化损害了革命的纯粹性和正当性,形成了一个脱离群众的特权阶级(集团),这些恰好是卡里斯玛权威所不能容忍的。

另一方面,理性官僚制代表的法理权威强调规则与程序至上,专业素养优先于政治忠诚,非人格化导致卡里斯玛权威的命令难以达到其期望的执行效率和效果,同样也对其产生不利影响。

韦伯(2004:271)清楚地认识到了这一点:“与任何官僚制官职组织类型相反的,卡理斯玛结构并不知何谓卡理斯玛之担纲者及其辅佐者的任命与罢免、“资历”与“晋升”的任何形式与规律程序”。卡里斯玛总是希望打破官僚制的常规,直接任命官僚以及动员群众。

同样的,“一个发展成熟的官僚制,其权力经常极大,(在正常情况下)甚至可说是凌驾性的。政治的支配者在面对训练有素的官吏时,经常会发觉自己就像个面对着专家的外行人”(韦伯,2004:71)。

图3 卡里斯玛权威主导

李强(2004)认为:“由于卡理斯玛支配是超凡的,因此它与理性的,特别是官僚型的支配呈尖锐的对立。它也和传统型支配对立,不论是家父长制、家产制或身份制的,以上诸种支配皆属日常的支配形式,卡理斯玛支配则与此完全相反”。

3.权威的动态均衡

尽管在一定时期内,卡里斯玛权威会占据主导,然而,长期来看,卡里斯玛权威最终会被日常化。韦伯认为,卡里斯玛权威的日常化有两个不同方向:“传统化”或者“理性化(法理化)”(李猛,2010)。

卡里斯玛权威所缺乏的稳定性特征,恰好是传统权威以及法理权威所具备的,即“官僚制结构虽然在许多方面都与家父长制结构相对立,但两者却全都是以恒常性作为其最重要的特质”(韦伯,2004)。例如,理性化方向的日常化可以体现在宪法中,即如何将卡里斯玛式的革命领袖转化为宪法体制上的国家元首,以及在宪法体制上政体类型的法权安排(翟志勇,2015)。

图4 各权威的均衡状态

如果按照这种日常化的逻辑,当前卡里斯玛权威与其他两种权威之间形成了一种相对的均衡状态,没有一种权威能够形成主导,如图4所示。三种权威的正当性都获得了被支配者的服从。首先,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以法理型权威为目标的方向。大量法律和制度的颁布与实施体现了国家权力基本上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得以组织和运行(Shenkar,1984;McCormick,1990;李智,2010)。其次,传统文化影响下,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种组织中,家父长制体现出来的人身依附、裙带关系等比较普遍。最后,国家仍然通过各种宣传教育,不断塑造各种卡里斯玛权威,以维护国家政权支配的正当性基础。当然,尽管三种权威类型取得了一定的平衡,仍然存在冲突的现象,只不过没有一种权威能够取得主导地位。

4.一种可能的将来?

如前所述,在理性化的意义上,韦伯支配类型的演化逻辑其实呈现 “卡理斯玛型—传统型(包括家产制和身份制)—法制型(官僚制)”的三阶段顺序(赖骏楠,2015),因为这种顺序体现了理性化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发展脉络,也是整个韦伯思想体系的核心坐标之一,体现在对东西方宗教与资本主义关系的各种分析上(施路赫特,2004;韦伯,2010)。

杨利敏(2019)认为:“整个支配社会学的分析正是在展示,只有愈接近纯粹类型的现代法制型理性官僚制支配结构才能够使其作为一个现代国家达到完满,而其余的支配形态均不能实现这一点。”或者说,理性化的发展具有 “革命性”,官僚制之前的各种支配形式,只要欠缺韦伯所谓的 “理性的性格”,就会被这种革命的理性主义所摧毁(李猛,2010)。

图5 法理权威主导

这种理性主导的模式如图5所示,然而,要实现以法理权威为主导的国家治理模式,必须解决法理权威与其他两种权威类型的关系问题。在法理权威与卡里斯玛权威的关系上,周雪光认为,当代中国国家法理权威与卡理斯玛权威混合兼容的合法性基础,这一混合型基础中的两种权威未及交融,法理权威根基肤浅而卡理斯玛权威强势以行(周雪光,2013;周雪光,2019)。

不过,尽管在法律权威与传统权威的关系上,法理的正当秩序与传统的正当秩序存在对立,但无论在法理基础的现代社会,还是在传统基础的 “共同体”,对卡里斯玛“领袖”的超常献身都构成了对现有秩序信念基础的某种挑战,从而二者可以共同构成现行秩序最终权威的来源(李猛,2010)。因此,如何使卡理斯玛权威或传统权威逐渐让位于法理权威,如何使中国官僚体制主要建立在法理权威基础之上(欧阳静,2014),仍然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