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本写作:基于现实关照
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生于荷兰德尔弗特(Delft)一个贵族家庭。从1618年以来,欧洲宗教战争正酣以及主权国家体系正在形成。无论对荷兰,还是对整个欧洲,格劳秀斯都是引领时代前行的智者。他是一位惊人早熟的古典学者,8岁能用拉丁文进行诗歌创作,12岁进入莱顿大学学习文学课程,他用自己的才学赢得大家的认可。格劳秀斯除了博览群书而且广交朋友,由于学识卓越作为荷兰特使得以出访法国,在那时深得亨利四世的赞赏。在法国期间他的思想深受新教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影响,并结识了许多杰出的亚里士多德主义学者。他也是较早接受新教传统的法学人文主义的影响,他在法国攻读博士期间以及他从法国回国后着手进行出庭辩护训练期间仍然与该思想保持一定联系。格劳秀斯也有着较丰富的政治活动经验,他曾出任国史编纂官、某些地区的总检察长以及鹿特丹市的首席执政官。公元1619年,由于政治上偏离当时新政府而被宣判终身监禁而后流放,基于曾经极力追随约翰·范·奥尔登巴内费尔特(1547—1619)首相并成为得力干将,随着其势力衰败从而也就结束了政治舞台。
在格劳秀斯著作中,《捕获法论》(De Jure Praedae)和《战争与和平法》(De Jure Belli ac Pacis)无疑汇聚着他的国际治理和法哲学思想。20多岁凭借其博学才识创作了《捕获法论》又称《论印度》(1604—1606),而《捕获法论》在其有生之年为什么并未出版?为什么其中第12章《海洋自由论》(Mare Liberum)于1609年以匿名方式发表?要了解其中奥秘还得进一步分析格劳秀斯捕获法研究的缘由。1603年,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船只在马六甲海峡捕获了葡萄牙帆船“圣凯瑟琳号”,并获得大量战利品。作为有教养、有学识的律师,格劳秀斯受邀为其辩护,因此整个事件促成了《捕获法论》手稿的写成。据史料记载该船载有中国的丝绸和瓷器、日本的铜、墨西哥和秘鲁的金银,总价值不菲,相当于当时东印度公司资本总额的一半。面对巨额“战利品”是否有权利夺取葡萄牙船只,并将其占为己有,这将引发一个国际问题。同样也是国内问题,因为该公司的一些股东是门诺派和平主义者,他们既认为所缴之物为不义之财,也认为任何形式的暴力都违背了基督教教义。格劳秀斯作为律师为此在捕获法庭上为荷兰东印度公司辩护,后来他又在《捕获法论》中详细表明了自己的观点。为了尊严和正义可以有正当防卫之战,也就是说荷兰东印度公司是一种为了正义的自卫战。
以支持格劳秀斯所追随的奥尔登巴内费尔特为首的荷兰共和国与西班牙长期僵持对峙停战协定的立场。1609年,他所论述公海自由的一章《海洋自由论》出版非常符合奥尔登巴内费尔特政府外交意图:使荷兰的独立得以被正式承认,并增强共和国的实际行动自由,尤其保持与英法等国拥有平等贸易自由权。这很可能是为了反驳西班牙提出的要求,即作为和平解决的代价之一,荷兰应放弃在远东的贸易。《海洋自由论》的论点是,葡萄牙以及任何其他国家都没有独占东印度群岛航行、渔业和贸易的权利,无论是通过发现、占领还是曾经教皇捐赠而获得的权利。该书主张海洋的自由以及本国的海事权利,深刻揭露葡萄牙禁止其他国家在东部海域进行商业贸易的霸道行径。
虽然格劳秀斯所倡导的主权等重要理论已在早期著作有所展示,但是《战争与和平法》(1625年)却让他久负盛名。该书主要研究国家间的战争与和平法规问题,根据正义的原理和基督教派别斗争的实践,将为处于战争中的世界导向和平与安全。它是有关“自然和国际法”、有关“公法”的主要论点的一般论述。[2]尽管这本书在其流放期间成文,但是以谨慎态度与新总督保持良好关系,而试图将自己与奥尔登巴内费尔特当时执行的和平政策分开。实际上,该著大部分重要内容都是在《捕获法论》中观点的扩展和补充。该著作之所以获得如此声望,除了格劳秀斯本人才学魅力外,还要得益于荷兰的兴盛之势。作为刚刚摆脱西班牙殖民统治,成为民族独立,政治自由,宗教宽容,商业贸易发达的共和国,这一切都会促使荷兰可能走向开放、先进的政治强国。无可否认,1648年签署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深受他的思想影响,构建欧洲主权国家体系的新时代,这一重大政治事件不仅是基于欧洲大陆及反哈布斯堡联盟国家的胜利,而且还基于那种把格劳秀斯视为“国际法之父”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