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与现行农村主要养老模式的对比分析
“居家扶助型”养老模式是一种将传统家庭养老和现代化居家养老相结合的养老模式,其实质是一种社会化的养老模式。“居家扶助型”养老模式与其他养老模式的关系如图2-3所示,对比分析如下。
一 与传统家庭养老比较
家庭养老是人类社会最古老、最原始、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养老方式(陈永杰、卢施羽,2013),主要通过具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提供照料、关心、支持和帮助,来满足老年人基本需求的一种养老方式。也可以说,家庭养老是由家庭成员承担养老责任的文化模式和运行方式的总和,包括家庭养老模式和家庭养老方式两个层次[5](姚远,2000)。由此可知,“居家扶助型”养老模式和传统的家庭养老只是提供养老主体的范围不同,在养老的场所、服务内容等方面差异性不大。
两种模式主体范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1)“居家扶助型”养老模式中,为失能老年人提供照护服务的人员既包括具有血缘关系的家属,还包括不具有血缘关系的朋友、邻居甚至陌生人,而家庭养老的照护服务主体只包括具有血缘关系的家属。(2)在提供照护服务的经济支持方面,“居家扶助型”养老模式中,不仅老年人的子女为其提供养老经济支持,政府还会为失能老年人提供照护服务补贴金,这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失能老年人的照护经济支持力(在该养老模式资源来源为长期护理保险的第二阶段,此时养老资源的经济支持力主体为老年人个人、家庭和政府,甚至包括保险机构)。而家庭养老模式下的失能老年人的经济支持力主要依靠自己及家庭,政府和保险公司发挥的作用较小。
两种模式的相似性主要体现在:(1)“居家扶助型”养老模式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农村失能老年人不离开自己的住所,也不离开原来的人际交往圈,这点和家庭养老极为相似。由于“居家扶助型”养老模式并没有改变失能老年人几十年来生活的环境和生活习惯,使农村失能老年人在精神上不会感到孤单和寂寞。同时,“居家扶助型”养老模式和家庭养老一样,也比较符合中国传统文化中“在家中颐养天年”的观念,能够满足老年人情感上的需求。(2)“居家扶助型”养老模式中,失能老年人享受到的照护服务内容和家庭养老差异不大。和家庭养老一样,“居家扶助型”养老模式提供的养老服务不仅包括与失能老年人基本生存和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联的衣、食、住、行和医疗等物质性服务支持,还包括与失能老年人心理或精神慰藉相关联的情感支持。此外,两种模式都以保障失能老年人在晚年有“价值”和有“尊严”的生活为目的。
在当前社会、经济和文化变迁的背景下,受到一系列冲击的传统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过渡是中国养老方式的必然趋势。而“居家扶助型”养老模式是这种转变过程中以家庭养老为依托的一种社会化养老方式,是对农村养老主体、功能等方面逐渐向社会转移过程中的一种探索,也是目前世界各国在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上的普遍做法。
二 与居家养老比较
居家养老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角度来理解,居家养老是相对于非居家养老(如机构养老)的一个概念,因此,所有以在家居住为养老形式的养老均可成为“居家养老”,传统的家庭养老(狭义的家庭养老)也是广义的居家养老(赵秋成,2016);从狭义角度解释,居家养老是由个人、家庭、社区及国家的共同支持下为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护、医疗照护、精神慰藉等服务的一种社会化养老模式,是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的有机结合。
由居家养老的内涵可知,“居家扶助型”养老模式和居家养老模式具有极其高的相似性:都不脱离家庭环境,即都以家庭作为养老的主要载体,同时又都为社会化的养老方式。但两者也存在显著差异:(1)“居家扶助型”养老模式提供照护服务的主体是以家庭成员为主,朋友、邻居、农村居民、社区、社会组织、志愿者及国家等为辅,而居家养老服务的主要阵地是社区(张国平,2015),即两种模式中提供养老服务的首要主体存在差异。(2)居家养老是在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非常完善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养老服务方式,需要发达的经济基础作为保障,而“居家扶助型”养老模式的发展条件没有居家养老“苛刻”,是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阶段的有益尝试。(3)“居家扶助型”养老模式作为一种社会化养老模式,其社会化程度低于居家养老。因此,若从居家养老的狭义视角考虑,“居家扶助型”养老模式可以看成是低社会化程度的居家养老模式。
由此可知,居家养老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发展前提,并且其高社会化养老程度的属性在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尚不发达、社区发展滞后的背景下,至少短期内并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而在社会保障体系较为健全[6]、经济水平较高以及社区发展较为成熟的城市地区,居家养老能够发挥出较大的作用。因此,本书提出的“居家扶助型”养老模式可以作为农村地区在未来发展居家养老方式的一种有益尝试,并从中积累居家养老的经验,待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较为完善以及经济发展水平足够高时,再考虑将“居家扶助型”养老模式的社会化程度提高到居家养老的相应水平。
三 与社区养老比较
社区养老是在政府、社会(包括社区本身)的支持下,由社区及其内在组织向社区内老年人提供免费的或低收费的日常生活照护、医疗照护、精神慰藉等服务的一种养老方式。通常,社区养老包括“由社区”(Care by the Community)和“在社区”(Care in the Community)两种方式。“由社区”是指老年人居住在家中接受由社区提供的养老服务,其实质是由社区作为提供照护服务主体的居家养老模式,即人们常说的社区居家养老;“在社区”是指老年人在居住在社区开办的养老机构(如托老所、老年照料中心等)接受照护服务,其实质是机构养老。由此可知,“居家扶助型”养老模式与具有居家养老属性的“由社区”养老方式有较高的相似性,而与具有机构养老属性的“在社区”养老方式的关联性较小。然而目前受到经济、社会等多方因素的影响,社区养老在我国农村地区的发展较为滞后(滞后的原因可见下文),短期内很难成为适用于全国农村老年人的主流养老模式,尤其是难以满足目前已经失能老年人对照护服务的即时需求。但也正是因为其滞后性为发展“居家扶助型”养老模式提供了机遇。
四 与机构养老比较
机构养老是指由老年人在由政府、社区、非营利组织、企业或个人开办的服务型组织中接受专业化服务的养老方式,是一种具有集中化特点的养老形式。如前所述,从经济支持力来源上划分,养老机构可以分为福利性养老机构、市场化养老机构和半福利性养老机构三种;从机构养老的居住特点划分,可分为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照护院、老年康复医院等。除福利院、敬老院等福利性的养老机构属于典型的社会养老方式外,其他类型的养老机构多为由个人和政府负担的社会化养老方式,并且由于其市场化程度较高,其提供照护服务的价格较其他养老模式昂贵。由此可知,一方面,“居家扶助型”养老模式和非福利性的养老机构的属性一致,都属于社会化养老方式,只是前者的社会化程度较低,而后者的社会化程度较高(且高于居家养老的社会化养老程度);另一方面,“居家扶助型”养老模式和机构养老的居住地点存在差异,前者是在家中接受一系列照护服务,而后者是在某一集中供养型的机构内接受照护服务。该点体现出机构养老与“居家扶助型”养老模式的明显差异:机构养老的“非在家养老”特点使得老年人远离家人、甚至感觉不到家庭的温暖,进而在精神需求方面得不到满足。同时,农村养老机构的硬件、软件管理和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其较高的收入门槛和农村居民对机构养老的排斥心理都制约着机构养老在农村的发展,至少短期内其在农村将举步维艰。机构养老在农村发展的不成熟性为“居家扶助型”养老模式提供了发展机遇,该模式是我国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完成向高程度社会化养老乃至最终的社会养老方式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
图2-3 “居家扶助型”养老模式与其他养老模式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