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保险组织的法律分析及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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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相互保险组织是保单持有人为组织所有权人的保险企业,相互性是相互保险组织最本质的特征。相互性形成于市民社会的发展阶段,早期体现为远离国家及区别于私人板块的中间属性,具体是指人们共同行动,相互合作,共担风险的互惠行为与理念。从相互性这一本质特征出发,衍生出了相互保险的基本特征,包括没有股份、成员的团结、民主、独立及有限的利润分配等。从历史上看,相互性诞生于人们因互助形成的亲密关系,在发展过程中汲取了宗教与行会组织博爱、互助与互惠的特点。

法律经济学从多种角度研究相互性下所有权结构形成的初始逻辑。汉斯曼认为,在保险监管与精算技术不发达的阶段,寿险企业与投保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这一利益冲突衍生出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的问题,而财险行业则需要更多的专业知识,主要面临着投保人与保险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相互保险通过将投保人变为组织的所有权人,能够有效减少上述问题所产生的市场交易成本。不过,相互保险这一所有权结构本身有成本,体现为所有权与控制权的严重分离,以及融资能力上的短板。当监管有效地介入保险行业时,汉斯曼认为相互保险相对股份制公司在解决市场交易成本上的优势不再凸显,而其所有权成本的劣势却越发突出。不过,汉斯曼分析了保险监管改变了相互制保险的竞争优势,但却未进一步分析保险监管对相互保险本质特征带来何种影响,以及由此带来的法律变化。

在汉斯曼分析的基础上,可以看到早期友谊社、互助社是远离国家的私力互助组织,通常按照人头平摊会费,以帮助那些处在逆境中的成员,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也常常入不敷出。不过,由于会员规模庞大,组织成员之间存在集体搭便车的倾向,内部成员监守自盗的现象层出不穷。在19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初,相互保险组织的频繁失败,国家职能在经济领域的扩张,使得保险监管开始进入此前远离国家的相互保险组织。这一国家干预的结果,深刻地改变了相互性,并且在彼此的互动过程中,形成了对相互保险法律分析与应用的法理基础。

在保险监管的介入下,相互性发生了改变,并直接影响了相互保险组织的法律定位。在保险监管介入前,包括友谊社、互助社在内的早期相互保险组织,都是较为典型的非营利组织。但在监管出现后,相互保险必须追求一定的盈余以满足偿付能力监管的要求,这部分盈余不再能够以保费减免的方式返还给保单持有人,促使相互保险组织有了营利性色彩。

在保险监管的介入下,相互性有了法律化的改造,促使相互保险组织与其他互助合作类组织有了法律上的区别。早期互助是私力性质的自助行为,并没有法律强制性。在保险监管介入后,无疑打破了相互保险组织的私力互助性质,为其注入了法律的强制性,互助转化为了商事保险契约,组织的会员也有了明确的所有权权利。这一变化,使得相互保险组织与一般性的互助合作组织有了根本性的法律差别。

中国在相互保险组织的发展过程中,并没有组织自发生长的一个演进过程,所以对相互保险组织的本质特征,对这一本质特征与保险监管的互动历史及其在法律上的影响,缺乏系统和全面的认识。在对相互性与保险监管的互动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构建相互保险组织的法理基础,无疑能够更好地研究相互保险组织的法律定位,相互保险组织与其他互助合作类组织法律差别的问题,也有助于我国进一步改善现有的相互保险监管规则。

关键词:相互保险组织 相互性 保险监管 法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