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阿马蒂亚·森的正义理论的背景分析
阿马蒂亚·森1933年出生于印度,1953年在本国大学毕业后,又到英国剑桥大学继续学习,并于1955年、1959年先后获得剑桥大学学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他虽然曾一度回印度工作,但其大部分时间是在英国的剑桥、牛津,美国的哈佛等大学从事教学和学术研究工作。因此,印度和英、美的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状况,对于他的正义思想的形成,有着直接的影响。
一 社会背景分析
首先,分析印度的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状况。
阿马蒂亚·森的出生地印度,曾长期遭受英帝国主义的殖民统治。殖民主义者侵略、扩张,施行殖民统治的目的,无非是为了掠夺殖民地的财富。因而,生活在英帝国主义殖民统治下的印度广大民众,自然是饱受剥削和痛苦。当然,哪里有压迫、剥削,哪里就有斗争。在英帝国主义殖民统治下的印度民众,始终没有停止过斗争。这种社会历史状况,对于阿马蒂亚·森来说,不可能不产生影响。
根据阿马蒂亚·森的《贫困与饥荒》一书中的统计,1943年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阿马蒂亚·森的家乡孟加拉发生了大饥荒。这次大饥荒造成的死亡人数高达300万人。以后,1972—1974年,埃塞俄比亚又发生了两次饥荒,死亡人数估计在4万到20万人,而当时埃塞俄比亚的总人口约为2700万人。还有萨赫勒地区发生的干旱与饥荒等。面对如此惨重的大饥荒,阿马蒂亚·森作为有“良心”的经济学家,也不可能视而不见、无动于衷。
同时,诚如学者们所指出的那样,印度是与中国可比较性最大的国家。两国都曾长期遭受殖民地半殖民地统治,获得完全政治独立及建立新政权的时间也大致相同,并且都是人口大国。[3]然而,两国完全政治独立及建立新政权后,所选择的道路却不同。那么,两国的发展状况、速度自然也就不同。这种看得见摸得着、客观现实的鲜明对比,也不能不引起阿马蒂亚·森的格外关注。
其次,分析英国的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状况。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英国政府出于应对战争的需要,开展了生产指标的下达,原材料的分发,物价的控制等一系列组织经济的活动。这样做的结果,不仅促使战争取得了胜利,而且证明了国家在经济领域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整体性、全民性更加明显,国家所发挥的作用也更加重要”。正是“由于国家干预,战时不仅物价稳定,而且工资还不断上升;尽管物资匮乏,人民的平均营养水平却反而提高了,根本就没有出现饥饿现象”。也正是应对两次世界大战的实践,使得国家干预“在英国人的头脑里扎下根来,为战后的变革创造了条件”[4]。
1945年,工党在大选中获胜,开始推行“福利国家”和国有化制度。并根据建设“福利国家”的需要,制定了《国民保险法》和《国民医疗服务法》。规定所有有收入的人,都要交纳保险金。如果遇到失业情况,可以领取生活补贴。并规定施行全民免费医疗。然而,要使国家福利制度运行起来,没有大量的资金是不行的。而国家资金的来源,不外乎税收。所以,“为维持福利制度的运作,资金的需求会越来越大,税收也就会越来越高,从而影响企业的效率,也影响个人的收入”[5]。
“福利国家”制度的理论依据,是约翰·凯恩斯提出的国家干预理论。即通过国家干预,来刺激消费、促进生产,以实现充分就业、消除贫困的目的。然而,20世纪60年代出现的“滞胀现象”宣告了凯恩斯国家干预理论的失败。一种新的“货币主义”理论代之而起。这种理论认为,“滞胀现象”的出现是由于公共开支大、税收高造成的。因此它主张采取减少货币总量,减少公共开支,降低税收,鼓励投资等措施,来达到刺激生产的目的。
1979年,玛格丽特·撒切尔上台后,依据“货币主义”理论,采取了四项措施:“一是私有化,二是控制货币,三是削减福利开支,四是打击工会力量。”[6]诚如学者们所说,撒切尔的政策基本上是“扶富抑贫”,其结果必然要造成贫富差距的进一步加大和对国家长远利益的损害。1990年撒切尔下台,约翰·梅杰接任首相。他所奉行的仍然是撒切尔的政策。1994年托尼·布莱尔出任工党领袖。在他看来,工党应当走“第三条道路”。“既非‘自由放任’,又非‘国家干涉主义’主宰一切。”[7]正是在布莱尔的领导下,工党在1997年的大选中取得了胜利。
最后,分析美国的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状况。
20世纪40年代后期,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果给美国垄断资本带来了巨额利润,但给工人阶级带来的是失业、工资下降等困难,迫使工人阶级掀起了大规模的罢工浪潮。同时,广大黑人民众也广泛开展反对种族歧视、争取平等权利的斗争。在这种情况下,杜鲁门政府提出了“公平施政”。“公平施政”纲领的基本内容是:“扩大社会保障范围,提高最低工资限额”;“提倡国民健康保险”;“否决塔夫脱—哈特莱法”;“建造廉价公共住宅”;“继续维持农产品的价格支持计划”;“要求制订保障民权的立法”;“扩大联邦政府对教育的援助”;“保护和开发自然资源”[8]。杜鲁门政府提出“公平施政”的目的,是企图通过采取一些改良措施,以缓和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然而,由于保守势力的反对等原因,使得“公平施政”的政策、措施并未真正得到贯彻落实。
20世纪50年代初,美国疯狂对外侵略扩张,悍然发动了侵朝战争。战争的失败,导致了统治集团内部矛盾的激化。1953年,德怀特·D.艾森豪威尔上台。他在上台之初,虽然也曾试图削减政府财政年度预算,但他在执政期间,所奉行的实际上仍然是凯恩斯主义的财政赤字政策。他将国有财产和企业出售给私人垄断组织。他敦促国会通过农业贸易发展和援助法,“授权联邦政府出口剩余农产品”;并向“在校儿童供应牛奶”;“发行免费食品票证”[9],帮助贫困家庭。他促使国会修改社会保障法,以扩大老年和遗属保险与失业保险的范围。在他执政期间,还成立了卫生、教育和福利部,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通过这些措施,虽然使美国社会经济处于相对稳定,但也曾发生多次经济危机。
20世纪60年代,肯尼迪与约翰逊两届政府继续采取一些改革措施,促进了美国经济的发展。然而,伴随着经济的繁荣,却是社会的动荡。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究其基本原因,在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历史条件下美国社会矛盾的进一步深化”。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富裕社会中的贫困、种族歧视造成的新型问题、青年学生对现实不满情绪的增长。”[10]那么,在富裕社会中为什么还会存在贫困现象呢?学者们已经指出,这是因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于劳动力的受教育程度和所具有的文化技术知识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那些不具备一定的文化技术知识,因而不符合劳动力要求的人们,自然就失去了就业的机会,失去了就业的能力和资格。特别是黑人,由于种族歧视的客观存在,他们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许多黑人的子女由于贫困而失去了受教育的机会,这样也就失去了就业的能力和资格,也就和他们的父辈们一样陷入贫困境地。约翰逊政府也曾试图通过职业训练等措施解决这些问题,但这是它力所不能及的。说到底,这种社会状况是由资本主义不平等的经济关系造成的。没有平等的经济关系,也就不可能有平等的种族关系。作为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国家政府,虽然能够在社会福利等方面采取一些改革措施,但它并不愿意、更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和分配制度。
1968年,尼克松上台后,面对严峻的通货膨胀形势,制定了紧缩性财政和货币政策的计划。然而,这种计划的实施,不仅未能达到抑制通货膨胀的效果,反而进一步引发了新的经济危机。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出现的通货膨胀的持续发展,使得美国经济在70年代处于长期停滞的状态。尼克松、福特和卡特政府所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均以失败而告终。经济的长期停滞,必然导致大量失业和社会各种矛盾的激化。
进入20世纪80年代,里根政府抛弃凯恩斯主义,以供应学派和货币主义的思想观点为基础,提出了它的经济复兴计划,即减少政府干预和控制,试图通过减税、通过对货币供应量的控制,摆脱滞胀危机。这种复兴计划的实行,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带来了不少问题。甚至导致了“超贫穷人口”的出现。布什取代里根之后,继续推行里根的经济政策。使美国“走上了一条不付出高昂的经济、社会、人文代价就不可以持续下去的道路”[11]。克林顿当选后,采取“中间道路”,奉行“宏观调控,微观自主”的经济政策。“这种政策既不同于罗斯福新政以来形成的国家干预过多的政策,也不同于里根的放任自由的政策。它力求美国经济作为一个整体良性运行,趋利避害,同时又保证和促进个人与个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这种总政策的影响下,克林顿政府的一些具体经济政策促进了新经济的产生和发展。”[12]然而,这并不意味根本矛盾的解决,许多社会不良状况依然存在。
正是上述印度、英、美各国社会经济政治运行发展状况和所存在的突出问题,为阿马蒂亚·森等思想家展开对于社会正义问题的研究,提供了客观现实基础和动力。他们展开对于社会正义问题的研究,建立思想体系的目的,正是在于为解决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制定各种方针政策和措施的思想基础和理论依据。
二 思想背景分析
社会正义问题是古今中外思想家们普遍关注的历久而常新的话题。在西方,古希腊的思想家如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都曾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论述。那么,什么是“正义”呢?
苏格拉底的回答是:“真正的正义就是平等地分享。”[13]在他看来,最佳的生活方式就是对公义和其他一切美德的追求。
柏拉图在他的著名的《国家篇》中,对正义的本质和起源做了这样的描述:“当人们在交往中既伤害他人又受到他人的伤害,两种味道都尝到以后,那些没有力量避免受害的人就觉得最好还是为了大家的利益而相互订立一个契约,既不要行不义之事,又不要受不正义之害,这就是人们之间立法和立约的开端,他们把守法践约叫做合法的、正义的。这就是正义的起源与本质——一种最好与最坏的折中”[14]。同时,在《国家篇》中,他还把正义界定为做自己分内的事和拥有属于自己的东西。这显然是就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的。如果人人都只做自己分内的事情,都只拥有属于自己的东西,那么就可以避免彼此发生冲突,避免彼此相互伤害,从而保持和谐。而就国家来说,正义则表现为各个阶层的人都能够各司其职。如果国家的各个阶层的人都能够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那么国家的运行就会和谐有序,呈现良好态势。就个体来说,正义则表现为自身内部的各个部分相互协调,秩序良好,从而成为一个有节制的、和谐的整体。而一旦达到了整体和谐,那么,不论从事什么工作,其行为都会是正义的、高尚的。反之,如果自身内部的各个部分之间不协调,经常发生冲突,这样就不能够形成一个有节制的、和谐的整体。那么,其行为自然也就不可能是正义的和高尚的了。然而,在柏拉图看来,正义的实现必须依靠法律保障。这是因为,人们喜欢追求的是私利,所以,对于他人平等权利的尊重,就不得不依靠法律来维持了。
亚里士多德也曾指出:“人的独特之处就在于,他具有善与恶,公正与不公正以及诸如此类的感觉。”[15]他从分配的角度来分析公正,将公正界定为按照各自的价值进行分配。因此,在他看来,遵照这种公正的原则,劳作多的就应该多得,劳作少的当然就应当少得。根据这种公正原则,他把不公正分为两类,一类是违法,另一类是不均,而公正则是守法和均等。这种公正原则能够给人们提供一种是非曲直的标准,所以,他要求为政应当以公正为准绳。
西方近代思想家如卢梭、洛克、休谟、亚当·斯密等,同样非常关注正义这一问题。
作为“新时代的创造者”(罗曼·罗兰语)的卢梭,在他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中,把人类中的不平等分为两种:一种是基于自然的或生理上的,由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的不同而产生的不平等;另一种是起因于一种协议,由于人们的同意而设定的,或者至少是它的存在为大家所认可的,精神上的或政治上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是指一些人通过损害他人而拥有和享受的超越于他人之上的各种特权。对于第一种不平等的根源,因为它是基于自然的或生理的,所以,卢梭指出“不必问”。而对于第二种不平等的根源,卢梭指出:“自从一个人需要另一个人的帮助的时候起;自从人们觉察到一个人据有两个人食粮的好处的时候起;平等就消失了、私有制就出现了、劳动就成为必要的了、广大的森林就变成了须用人的血汗来灌溉的欣欣向荣的田野;不久便看到奴役和贫困伴随着农作物在田野中萌芽和滋长。”[16]这就是说,这种不平等的根源在于人类自身的进步和发展,在于人们联系的日益密切和关系的日益加深,在于人们对财富的追求和私人占有。竞争和倾轧、利害冲突、损人利己之心,这一切灾祸,都是由于人们对私有财产的追求造成的。在卢梭看来,人们对于权利平等及其产生的正义的追求,也仍然是出自人们对自己的偏私。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所以,他把对于权利平等和正义的追求看成是出自人的天性。既然对于权利平等和正义的追求是出自人的天性,那么,这种追求自然也就是必然的、合理的了。
亚当·斯密在他的《道德情操论》中,列专章集中讨论了正义问题。他将“正义”和“仁慈”这两种美德进行了比较,指出:仁慈总是自由随意的,无法强求,然而,有另一种美德,不是我们自己可以随意自由决定是否遵守,这种美德就是正义。在这里,斯密明确揭示了“正义”和“仁慈”这两种美德的根本区别。就是说,“仁慈”是由主体自身自由决定是否遵守的,别人无法强求他必须遵守;而“正义”则不然,它必须被严格遵守,如果有人不能自觉遵守,则要使用武力,强迫他遵守。斯密举例说,一个人有能力帮助他的恩人,他的恩人也需要他的协助时,他却没有报答他的恩人,这个人无疑犯了可恶至极的忘恩负义之过。他的这种忘恩负义行为应该受到高度非议,但不会受到惩罚。因为他毕竟没有绝对伤害到什么人,他只是没有做就合宜的观点而言他应该做的好事。所以,他只是憎恶的对象,而不是怨恨的对象。如果他的恩人企图以暴力强制他表示感激的话,那么,他的恩人将会因此而名誉扫地。而违反正义,则将会给人带来绝对伤害,所以,违反正义者不仅要遭到怨恨,还要因此而遭受惩罚。同样道理,对于友谊、慈善或慷慨这些美德,是否付诸实践也是由我们自己决定的。而正义却以强迫的方式,甚至使用武力强制我们不得不遵守。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对于社会存在来说,正义与仁慈等美德具有不同的意义和价值。斯密指出,仁慈等美德是增添社会建筑光彩的装饰品,而正义则是撑起整座社会建筑的主要栋梁。“没有仁慈,社会仍可存在,虽然不是存在于最舒服的状态;但是,普遍失去正义,肯定会彻底摧毁社会。”[17]
同时,斯密还指出,违背正义虽然会遭到惩罚,而遵守正义却也不值得奖赏。在斯密看来,一个人做到了克制自己,不去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荣誉,这说不上有什么功劳,只不过是履行了他必须履行,不履行就要受到武力逼迫和惩罚的正义的规则,所以,并不值得奖赏。
斯密还认为,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是我们应该恪守的“伟大法则”。所以,仁慈与慷慨只该回敬给仁慈与慷慨的人。而对于违反正义的人,则应该让他也感受到他施加在别人身上的那种祸害。即以他自己受苦的恐惧来吓阻他去危害别人。总之,在斯密看来,人们都应该虔诚地遵守同一套正义的法律来相互对待。斯密的思想,对阿马蒂亚·森的理论的形成有着重要的影响。
西方当代思想家如约翰·罗尔斯、罗伯特·诺齐克等,更是注重对于正义问题的研究和探索。阿马蒂亚·森在他的《以自由看待发展》一书中,曾列专题对罗尔斯、诺齐克的思想进行评论,表明了他对于罗尔斯和诺齐克思想的重视。所以,为了更加明晰地了解当代西方正义理论的发展状况,在对比分析中更深入地理解阿马蒂亚·森的正义观,这里有必要对于罗尔斯和诺齐克的正义思想多谈论一些。
在长期的孜孜不倦的研究探索中,罗尔斯先后发表了《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和《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等影响巨大的学术论著。在《正义论》中,罗尔斯首先明确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18]在这里,罗尔斯把“正义”摆在了优先于“效率”的地位,并把它作为衡量、评价一种社会制度的“首要”的价值尺度。这表明,罗尔斯所关注的首要问题是社会制度的正义问题,所以,他所着重讨论的是用于制度的正义原则。罗尔斯强调“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这种认识是非常深刻的。他实际上已经明确指出了,目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内部存在的诸如各种不平等、极大的贫富悬殊、尖锐的矛盾冲突和种种不良行为,说到底是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结构造成的。所以,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改造社会的基本结构入手,实现制度正义。他建立正义理论体系的目的,一方面,是在于要求政府把实现社会正义作为制度建设的目标指向;另一方面,也是在于为政府提供制度建设中所应当遵循的正义原则。所以他指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19]他所说的社会主要制度,也就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
罗尔斯之所以把社会的基本结构作为正义的主题,是因为他深刻认识到,社会结构对人的影响十分深刻并自始至终,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之所以有着不同的生活前景,究其原因,除自身的自然条件之外,主要是由政治体制和经济、社会条件决定的。社会的基本结构使一些人的某些出发点比另一些人的出发点更为有利,这样,就造成了一种不平等。在罗尔斯看来,这类不平等是一种特别深刻的不平等,因为它不仅涉及面广,而且影响到人们在生活中的最初机会。他指出,正是这些在社会结构中实际存在的不平等,构成了社会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人们提出社会正义观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为社会基本结构中的分配提供一种标准。
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理论进行了评析,指出它的主旨是:“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20]它对“善”的定义是欲望的满足,或者理性欲望的满足。它注重的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利益总额,而不关心总量如何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罗尔斯认为,这样将会出现为了使多数人分享较大利益,而使少数人的自由遭到剥夺的后果。这在罗尔斯看来,是违背正义的。所以,他把“正义”摆在了优先于“效率”的地位,并把它作为衡量、评价一种社会制度的“首要”的价值尺度。
罗尔斯提出了用于制度的两个正义原则,并在《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中进行了多次陈述。在《正义论》第一编第二章第11节中的首次陈述是: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21]在《正义论》第二编第五章第46节中的最后陈述是: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22]同时,他还提出了两个优先规则。第一个是自由的优先性,第二个是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在《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一书第二部分第13节中,他又对两个正义原则作了最新表述:(1)每一个人对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适当体制(scheme)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力,而这种体制与适于所有人的同样自由体制是相容的;(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3]罗尔斯之所以对他所提出的用于制度的两个正义原则进行多次的陈述,这一方面是由于论争的需要,更重要的则是因为这是他的正义理论的核心。同时,这也展现了他的思想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在他的多次陈述的变化中,一是凸显了机会的平等,二是凸显了他对社会之最不利成员,即社会弱势群体的热切关注。从而,展现了他的正义理论的突出特点和个性特色。
罗尔斯的《正义论》发表不久,诺齐克出版了他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明确表示,他要用自己提出的正义理论来剖析和批评其他倾向于一种功能较多国家的分配正义理论,尤其是罗尔斯的著名理论。而他对罗尔斯正义理论展开剖析和批评的重点,正是“差别原则”。他指出:人们提出的几乎所有分配正义原则都是模式化的,而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是一种特别强的模式化目的原则。他说:模式化分配正义原则的倡导者们,“专心地考虑某人应当分有某物以及全部分配图景的理由。他们不仅没有考虑给予比接受更好,而且完全忽略了给予。”[24]这就是说,模式化分配正义原则的倡导者们所关注的只是产品的分配问题,而忽视了产品的所有权问题;只重视接受者的权利,而忽视了给予者的权利。也就是说,模式化分配正义原则完全是从接受者的利益出发的。他指出,在产生社会合作的收益方面,各方的状态是对称的,因而,分配原则应当是保持中立的。但“差别原则”在这两者之间不是保持中立的,所以,如果按照“差别原则”进行分配,那些条件较优者是有理由抱怨的。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诺齐克提出了“持有正义”的理论,或称作“权利理论”。
这种“持有正义”的主题由三个主要论点组成:第一个论点是持有的最初获得,或对无主物的获取。他把围绕这一论点的复杂真理称为“获取的正义原则”。第二个论点涉及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的持有的转让。有关这一论点的复杂真理,他称为“转让的正义原则”。第三个论点是“对持有中的不正义的矫正”。
诺齐克在论证“获取的正义原则”时,借用了洛克的获取理论。即认为某人对于一个无主物的所有权,是通过对无主物的劳动产生的。这是因为,通过某人的劳动,使无主物得到了改善,使得它更有价值。正是因为某人通过劳动创造了价值,所以他有权占有这个无主物。同时,诺齐克还强调了“洛克的条件”,即当某人占有了无主物之后,还留有足够的和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共有。也就是说,不致因为他对无主物的占有,而使其他人的状况变坏。但是,诺齐克也清楚地认识到,在实际生活中“洛克的条件”是难以完全达到的。因而,他对“洛克的条件”进行了修正和弱化,然后纳入自己的正义理论体系之中。他分析道:一个人的占有可能以两种方式使另一个人的状况变坏:首先,使别人失去通过一个特殊占有来改善自己状况的机会;其次,使别人不再能够自由地使用他先前能使用的东西。第一种规定占有不能使别人状况变坏的严格要求,将不仅禁止第二种方式的占有,也禁止第一种方式的占有。而一个较弱的要求则只禁止第二种方式的占有,但不禁止第一种方式的占有。他明确表示:“我认为任何恰当的有关获取的正义理论,都将包含一个条件,即一个类似于我们刚才归之于洛克的那种较弱条件。”[25]在他看来,正是私有制的占有满足了提出“留有足够和同样好的东西”这一条件的意图。
在论证“转让的正义原则”时,他强调的是“自愿”。即人们在与他人交换和转让权利时,都必须遵守自愿的原则。人们拥有按相互接受的比率进行贸易的自由。他指出,不管什么分配,只要当事者自愿,就没有理由限制和反对。在他看来,这就需要一种市场体系的自由运转。他认为,一种市场体系的自由运转实际上不会与洛克的条件冲突。很显然,诺齐克“持有正义”理论所强调的是经济分配上的“自愿”。当然,他所谓的“自愿”也是有着具体限制的。他说:“一个人的行为是不是自愿的,依赖于限制他的选择对象的是什么。如果是自然的事实,那么这一行为就是自愿的。”“别人的行为限制着一个人可利用的机会。而这是否使一个人的行为不自愿,要依这些人是否有权利这样做而定。”[26]就是说,每个人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在自己所拥有的权利范围内做出的行为选择,这就是“自愿”。很显然,他所强调的“自愿”,是建立在“权利”基础之上的。
正是从强调个人权利不容侵犯出发,诺齐克认为,最弱意义上的国家是正确的,同样也是有吸引力和鼓舞人的。他把国家的功能仅限于防止暴力、偷窃、欺骗和强制履行契约等方面。他指出:“国家不可用它的强制手段来迫使一些公民帮助另一些公民;也不能用强制手段来禁止人们从事推进他们自己利益或自我保护的活动。”[27]因此,他反对国家为了平等而对于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在他看来,再分配是一件涉及侵犯人们权利的严重事情。他将征收劳动所得税与强制劳动等同起来,认为征收劳动所得税就是在强制一个人为另一个人劳动。所以他强调,不能够径直认定必须把平等放进任何正义理论。
美国哈佛大学政治学著名教授迈克尔·J.桑德尔,在分析罗尔斯与诺齐克的分歧时曾经指出:“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是被允许的,只要它能保证基本的温饱。在同一问题上,诺齐克所持的正义观只基于自愿的交换和转移,同时排除再分配的政策。”他们的理论的“分歧点可以被精确地找到,因为罗尔斯在发展他的第二个正义原则(它包含差异原则)时,设置了一条推理线索,它开始的立场与诺齐克的相似,但却以罗尔斯自己的立场结束”[28]。桑德尔的分析确实切中了要害。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之所以能够引起学术界的极大兴趣,之所以招致多方面的批评,关键正是在于他所提出的第二个正义原则。桑德尔在这里所说的“它开始的立场与诺齐克的相似”,就是指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体系中的第一个正义原则和第二个正义原则中的“自由的优先性”,是与诺齐克的立场观点相似的。“但却以罗尔斯自己的立场结束”,则是指“差别原则”而言。“差别原则”确实体现了罗尔斯自己的立场,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特色所在。
正是在这样一种思想大背景下,阿马蒂亚·森展开了对社会正义问题的研究和探索。从理论和事实两个方面研究探索不平等、贫困等不正义现象存在的社会政治根源,为解决不平等、贫困等不正义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反过来讲,也只有把阿马蒂亚·森的正义理论放回到这样一种社会、思想大背景下进行比较分析,才能够真正理解和把握其实质和特征。这也正是我们用比较长的篇幅,来分析阿马蒂亚·森的正义理论形成的社会、思想背景的道理所在。
阿马蒂亚·森的正义理论,不仅为我们认识和理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深层次矛盾提供了一条比较可靠的途径,同时也为我们建立健全社会主义的正义理论体系,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