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动态
由于经济社会背景不同,国外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研究起步较早。到20世纪80~90年代,美国、西欧、日本等发达国家已建立比较完善的贯穿产前、产中、产后整个农业生产过程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相关研究也逐渐开始升温。国外的相关研究主要涉及如下一些问题。
1.农业服务的内容及形式
在国外所有的涉农服务一般统称为农业服务,涵盖的内容较多,涉及基础设施、农业机械、信息咨询、技术指导、医疗保健、心理健康、贫困救助、社会治安、气象和能源等多方面,包含农业社会化服务与农村公共服务的内容。国外农业服务的供给主体主要包括政府公共服务部门、私营企业、志愿者团体、社区和混合企业(社区企业和具有多种合作形式的合资企业)。这些服务供给主体主要提供四种类型的服务:一是固定式服务(Fixed Outlets),如商店、诊所和乡村市场;二是移动式服务(Mobile Units),如流动图书馆和治安巡查队;三是上门式服务(Doorstep Delivery),如邮递公司和家政服务公司;四是电子式服务(Electronically),如通过电话或更复杂的信息通信技术(ICT)提供服务(Moseley and Owen,2008)。目前国外大部分国家的农业服务由政府、第三方机构和私有化组织等共同承担,但近几年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化改革也影响了其农业服务的提供方式。Oscar Ortiz(2006)通过对秘鲁农技推广与信息服务系统的研究,发现自1970年以来随着非政府服务组织和私营企业的出现,政府对农业服务的参与变得越来越有限,各服务组织之间缺乏互动,农业服务市场较为混乱。
2.农业生产向其他服务形式转化的问题
在全球范围内,农产品供过于求的状况已导致许多发展中国家出现农产品剩余的现象,从而使农产品的交易价格降到了几十年来的最低水平。农业收入水平直接决定农民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意愿。只有当农民是流动的且流出农业领域的速度快于农产品价格下降的速度时,农户的收入才能够维持。面对这一现实情况,农民不得不对他们的物质与人力资本进行重新分配,转向其他有利可图的领域。而重新分配的结果通常是农民将资源从农业生产中完全撤出以用于提供其他经济形式的环境产品。一方面,这意味着劳动力和资本从农业生产中退出;另一方面,这意味着可以利用生产中的规模经济优势扩大生产(Dawson,1987;Mukhtar,1989)。McInerney和Turner(1991)认为如果农民能把他们的生产资本用于提供非交易性服务,如发展餐饮住宿、农业观光旅游、田园农业等,则农业收入水平过低的情况便会发生逆转。在国外,这类转型已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由于土地质量和区域位置不同,并不是所有的农民都能成功完成此类转型。但有学者认为只要拥有足够的人口密度和在易于出行的距离范围之内,那么提供其他形式的服务便是可行的,这可以有效地替代传统农业生产(Suggett and Houghton-brown,1994)。
3.政府与私营部门在服务中的权力划分问题
一直以来,国外学者较为关注政府与私营部门在农业服务中的活动与权力范围如何划分的问题,如政府应坚守哪些活动领域,又该从哪些领域退出,政府与私营部门各自应在农业服务中扮演何种角色等。国外学者对这些方面的研究较多,也较为成熟,但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方案。David Hulme(1983)通过对第三世界国家的考察,认为由私营企业提供农业服务能够促进农业增产,却无法达到促进农村发展的目标,从而肯定第三世界国家由政府主导农业服务的做法是有效的。Farrington(1994)认为大多数国家政府角色转变的目标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提供服务以增进社会福利,二是促进效率与资本价值的最大化。而后一个目标则需要市场的高度参与,即政府公共服务部门要从市场竞争领域退出并允许私营企业进入,从而通过市场力量推动私营企业向社会合意的方向发展。但并不是所有的服务都适合由市场提供,其中一些服务将仍由政府来提供,这样可以减少组织与运行成本,促进效率的提高。A.Sen和M.Chander(2003)认为私营企业与政府公共服务部门相比,在资源和人员管理方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而且能够通过与其他企业进行市场竞争以降低商品的价格,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最终使农民受益。但在承认私营企业具有众多优势的同时,也要认识到私营企业不是万能的,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农业服务领域,政府公共服务部门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公共服务部门与私营企业相结合,共同提供农业服务是一种较好的解决思路。
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一些学者已达成共识,认为政府对市场进行管制虽然是一种低水平的联合供应,但在农业生产领域是个不错的选择,这可以促使政府公共服务部门对私营企业无法涉足的活动领域提供资金支持,如通过激励手段促使私营企业收购偏远地区的农产品,对农民组织进行投资,鼓励其开展种子供应业务和提供金融服务等。同时,政府公共服务部门与非营利部门应建立同事般的合作关系,公共部门可以通过合同转包的形式把一部分农业科技研究与推广活动交由那些最具经济活力的供应商去完成(Maalouf et al.,1991)。另外,政府在某些领域可与私营企业进行创新合作,利用其在广播、电话、网络等方面的低成本优势,促进科学技术和信息的传播与推广(Carney,1995b)。Kidd等(2000)对土耳其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发现,对于进行大规模商业化生产的农民来说,完全商业化和私营化的推广服务是有效的。由公共部门引入成本回收机制,可以有效地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促进私营服务的发展,但这仅适用于农产品生产过剩的地区。同时,由于服务需求具有价格弹性,农民的支付意愿是决定成本回收机制是否合理的重要因素。在通常情况下,小规模生产的农民不会花钱购买商业性的推广服务,除非它能使农民在短期内获益,因为农民为获得建议和信息所支付的成本往往只会抵消利润的增长,而并不能使其从中获益。另外,如何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合理定价也是相当困难的(Dinar,1996)。
4.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问题
国外的一些研究表明,促使土地规模小、资源贫乏的农民实现商业化,能有效提高生产率、专业化水平和收入水平,从而保障家庭的粮食安全,减少贫困,促进农业发展和经济增长(C.O.Timmer,1997;M.Fafchamps,2005)。然而,在不完全市场竞争和高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很多小农无法通过商业化的途径获得潜在收益(De Janvry et al.,1991;N.Key et al.,2000;T.Jayne et al.,2006)。因此,合作组织作为一种独特的企业形式,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经济问题,同时,合作组织也是公民社会发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Kofi Annan,2003),它不仅代表社会民主的发展,同时也代表社会群体对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回应(Patrick Develtere,1994)。在美国,农业合作组织已经成功发展,它们在早期移民和开拓者的作用下出现,由农民自主创办,以成本价格向其成员提供服务和产品,并最终发展成为现代商业协会。1890~1930年,在合作运动兴起并得到大农场主和其他利益集团广泛支持的情况下,合作社的数量激增。1922年《卡帕—沃尔斯坦德法》(Capper-Volstead Act)和其他法案的出台为其发展提供了更多支持。1920~1930年,农民为抵御经济大萧条的影响,纷纷成立了许多社团。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合作社开始通过经济一体化、兼并与合并的方式扩大规模和经营范围,并通过改进经营方法提高了效率。20世纪60年代,合作社的数量开始减少,但是营业额持续增加。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农业合作社的营业额突破1000亿美元,其中包括30%的现金收入,20%的农场供给品和34%的农场地产。但目前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已遇到了新的问题,如反垄断问题、议价协会增加的问题以及出口市场发展问题,同时面临一系列挑战,例如,如何采取新融资方法有效应对投资需求的扩大,如何采用新技术实现设施现代化,如何促进更广泛的服务联合和提高成员间的关系等(H.B.Jones and J.C.Thompson,1982)。在土耳其,一些学者的研究发现,农业信用合作社、农业销售合作社和农业发展合作社等组织在数量上增长较快,但是它们实际上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工业以及社区部门的民主化发展所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这与其在经费、融合、培训、研究、管理、法律与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密切关系(Gülen Özdemir,2005)。John Morley(1975)认为合作社本身的自助性质与需要政府提供帮助一直都是矛盾的,政府很容易给予合作社过多或不当的援助,从而削弱合作社的责任感,结果背离了促进其自主发展的初衷。另有一些学者对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了研究,如Li Zhao(2011)从重建公民社会的视角分析了中国当前的新农村合作运动,并按照合作组织组建的背景,将其分为三种类型:官方组建的组织、半官方组建的组织及私人组建的组织。前两种类型的合作组织具有官方的成分,即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按照由上至下的路径组建,在其发展中会享受到特殊的登记资格、法律保护及其他来自官方的支持。而按照由下至上的路径组建的草根合作组织,则较难得到官方认可的登记资格,政府的财政支持、私人捐赠及法律上的保护也相应缺乏,导致其发展困难,相应的服务功能无法得到有效发挥。由此,笔者倡导发展真正意义上的具有社会基础的合作组织。
5.农业企业问题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D.盖尔·约翰逊(2004)对中国能否在农村创造非农就业机会转移农业劳动力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他认为未来中国农村的发展不应主要依赖于农业生产,而应依赖于农村劳动力的非农就业。他主张城市企业与乡村发展同步进行,一方面,要加速促进小城市和城镇工业企业的发展,以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另一方面,要提高农村的生活质量,使多数农村居民可以乘车往返于家庭与工作单位之间,而居住地与生活空间仍保持在农村。对此,需要加大对农村道路与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完善农村公共服务;同时要为开办新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如培训、技术咨询、产品营销和信贷支持等。Prabhu Pingali(2007)通过对亚洲食品体系的考察,认为食品结构的变化以及进口竞争的加剧将会推进亚洲农业部门的商业化进程,但这一进程已与10年前的情况大不一样,现在商业化更关注农业企业对这一进程的影响。小农在这一进程中主要面临两个问题:一是他们从半自给或完全自给转向从事商业化生产的能力问题;二是有关粮食作物或企业选择的问题。关于解决方法,一些学者认为政府应该通过增加基础设施投入与制度改革为小农商业化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科研与推广系统应该运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小农进行改造,以使他们能够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互联网及相关的信息技术可以明显减少组织内的交易和搜索成本,对于发展中国家农业的改革与发展意义重大(Bussolo and Whalley,2002)。
(二)国内研究动态
自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加强社会服务之后,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术界对农业社会化服务都给予了一定的关注与思考,并取得一些成果,尤其是一些专家学者沿着不同的思路对农业服务体系的内涵、运转、构建与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和研究。近几年,农村公共服务成为研究热点之一,并取得丰富的研究成果,而相比之下,有关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研究较少,还有待充实。目前国内有关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概念研究
通过查阅外文文献笔者发现,国外并没有“农业社会化服务”这一提法,欧美国家通常称为“农业服务”(Agricultural Service),澳大利亚称为“农村服务”(Rural Service),其含义可能与世界银行所说的“支持服务”(Supporting Service)最为接近。在概念的外延上,“农业社会化服务”要小于“农业服务”,前者是后者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内涵和基本特征上,两者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到目前为止,对于什么是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国内学术界尚无定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学者的观点不同。通过对现有文献的梳理,可以归纳出如下四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1)官方说——来自权威的官方定义
根据国务院1991年在《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中给出的定义,农业社会化服务是指国家专业经济部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社会其他方面为农、林、牧、副、渔各业发展所提供的服务;而其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做出的定义是:以乡村集体或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以专业经济技术部门为依托,以农民自办服务为补充,所形成的多经济成分、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组织体系。这一定义初步揭示了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供给主体与服务对象,却没有指出其本质和内容。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内涵也需要加以增补。
(2)发展说——从发展阶段与制度角度提出的定义
例如,陈可文(1993)认为,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在农业生产专业化、社会化和商品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农业生产专业化、社会化和商品化的实现形式。樊亢和戎殿新(1994)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界定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农业商品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从传统农业生产环节中分化出来的经济部门与农业生产相联系的一个有机整体。
(3)产业链说——从农业产业链角度提出的定义
例如,为便于区分生产与服务,龚道广(2000)对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进行了明确划分,认为生产是由劳动者独立完成的环节,主要包括动植物的自然生长过程,而按照等价原则交由其他形式的市场主体完成的产前、产中、产后环节,则可称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仝志辉(2007)的观点与此类似,他认为农业社会化服务就是指有关农业生产的各种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则是对一系列组织机构和方法制度的总体称谓。
(4)系统或网络说——认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种网络体系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课题组(2005)给出的定义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在现有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由为农业生产各个环节提供服务的组织机构和个人构成的网络。并从两个角度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内涵进行了剖析:一是服务的社会化,强调农业在再生产环节中依赖其他产业部门的服务活动;二是组织的系统性,即围绕农业再生产环节,不同服务供给主体形成了一个有机结合的组织体系,各服务供给主体之间是相互补充的关系。
2.国外农业服务体系建设经验研究
国内学者对发达国家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关注较多,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发展模式更是被加以普遍引用与介绍,并被奉为学习与借鉴的经典模式。例如,樊亢、戎殿新等(1994)编写了《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兼论农业合作社》一书,认为美国政府的农业部在组织支持开展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提供公益服务的方式推动着美国现代化农业不断前进。书中将不同体制下的农业服务类型进行了区分,将其概括为“体内循环型”与“体外循环型”。“体内循环型”指农业生产流通全过程所需的服务完全由产业内的部门提供;“体外循环型”指除农业生产外其他环节的服务均由产业外的其他部门提供。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在人民公社时期,我国的农业服务类型主要是“体内循环型”,改革开放以后才开始向“体外循环型”转化。据此笔者提出应加强政府、农业相关产业部门、合作经济组织和个体服务组织之间的自我建设与相互协调。许先(2003)分别对构成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三个层次——政府、合作社和私营公司进行了分析,认为合作社服务体系在美国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作用最为突出,据此,她主张以农村供销合作社为基础建立一个有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系统。徐祥临(1995)在对日本进行考察后发现,日本农协具有集合作经济组织、行政辅助机构与政治压力团体“三位于一体”的特性,认为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应成为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的主体。
还有学者对不同类型国家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进行了整体性研究。例如,吕新业(1996)认为在世界范围内主要存在三种形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即以合作社为主体的服务、各类企业或公司向农户提供的服务和政府部门提供的服务,他以日本和韩国为例对小规模经营的国家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情况进行了介绍。张启文等(1999)将发展中国家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共同特征概括为:起步较晚,整体水平较低,发展很不平衡,发展内容与模式明显受到发达国家的影响,政府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举足轻重。郭翔宇和范亚东(1999)认为发达国家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历史起源、地位和作用、组织形式、服务主体、发育程度和发展趋势等方面存在一些共同的特征,主张坚持服务组织形式多样化,优先发展合作社,政府要参与体系建设,但不应直接干预其他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内部事务。另有学者对国外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情况进行了归纳和对比(孙明,2002;刘玉梅和田志宏,2009)。
3.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分类研究
穆月英(1995)认为我国的农业服务组织具有多样性特征,具体可分为社区性、专业性和服务性实体;按体制类型则可划分为官办、集体办、民办和混合办四类。王凯伦等(1997)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适合农户家庭经营的服务力量主要有四种,即政府部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和民间合作服务组织,在发展趋势上,这四种组织将长期互补共存。李炳坤(1999)认为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总体结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是体系的基础部分,国家经济技术部门是体系的主要依托力量,农民自办的服务组织是体系重要补充成分,但这种组织结构在我国不同地区具有明显差别。龚道广(2000)按照服务机构的运行机制及利益取向,将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主要划分为四大类,即国家垄断性经营服务组织,由国家经济技术部门和集体经济组织创办的各类事业型服务组织,与农业劳动者处于平等地位的服务组织或个人,以及通过农民组织化而形成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研究会以及产销一体化服务组织。杨群义(2001)认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组织载体主要有五个,包括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公有制服务体系、农技推广机构创办的服务经营实体、农民经纪人和专业大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朱四海(2006)则认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应由农村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第三部门组成,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应该是建立能够促进社会反哺的制度结构。
4.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问题对策研究
为全面解决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学术界提出了许多对策与建议。按照不同的问题进行分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服务层面问题
郭彩英(1995)认为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尚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为:社会化服务客观动力不足,服务的行政色彩较浓,农业服务组织功能和效率低下。金兆怀(2002)认为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产前服务满足不了要求,产后服务跟不上,农业生产支持服务系统不完善,市场信息服务严重滞后。庞晓鹏(2006)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农户获得各种服务的渠道较为单一,技术服务部门、科教单位、涉农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所起的作用不大,农户仍主要依靠自己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各种问题。郭彩英(2010)认为当前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更多地体现在乡镇一级,主要采用以会代训的服务指导方式,在农资供应、新技术应用、病虫害防治、农产品销售等方面的服务还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统一的综合性服务的发展还不够完善。
(2)制度层面问题
仝志辉(2007)认为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育不良的症结不是工作不力,而是体制不力。现行的条块分割、缺乏联系的多主体服务格局存在机构重叠、竞争不规范、服务效率低下、监管不力等问题,容易导致公益性服务出现“真空”,因而无法有效满足农民的需求。靳铭等(2009)通过在陕西的实证调研发现,现行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管理体制还不健全,发展地方农村特色产业仍主要依赖地方政府的介入,否则涉农部门的项目资金得不到专项应用。田先红和王德福(2008)认为在税费改革之后尤其是随着乡镇机构改革的推进,精简机构、裁人减员和实行农技服务市场化,几乎导致农技服务体系走向崩溃的边缘。
(3)组织体系问题
当前我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体系存在组织功能萎缩、职能错位、体制不顺、人才匮乏等问题,对此,有学者主张从厘清组织职能、创新组织机制、优化组织环境、改善组织条件、增加组织供给等方面进行完善(史传林,2009)。另外,从供给的角度来看,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供给主体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县、乡农业服务机构的体制机制不顺;村集体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力度不够;龙头企业的服务意识不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决策和运行机制尚不完善;民间服务供给主体承受的风险较大而自身建设不足;信用社的资金供给与服务能力有待提高。对此,孔祥智等(2009)认为现阶段的主要任务应是提高公共机构的服务能力。
(4)利益联结问题
黄婧和纪志耿(2009)认为中国与日本的国情较为接近,却采用了美国式的市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半社会化”和“去公益化”特点日益明显,服务的内容和形式偏离了中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而陷入“低水平的均衡陷阱”,造成农民生产成本过高,而农业服务效果不佳。何菊芳(2009)认为当前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与农户之间缺乏利益共享与风险共担机制,一些组织单纯追求经济利益,通过“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的方式来联系农户,还有一些组织行政色彩浓厚,服务意识淡薄,功能单一,质量不高,服务内容与农民需求相脱节。
(三)国内外文献参照与分析
通过对上述研究成果的梳理与分析发现,国内外学者研究的视角与关注的内容不同,这些差异明显地反映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内外农业服务体系所面临问题的国情差异。
国外学者比较关注服务领域中政府与私人的角色与权力划分、关系协调、社区建设、制度管理与改革等方面的问题,主要以微观经济学理论为基础,中观与微观层面上的研究较多;主要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研究的视角、理论与内容都较为新颖,区域性特点较强。国内学术界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研究较为分散,尚缺乏系统性研究。在研究内容上,主要集中于服务内容分类、作用分析、现状描述、目标模式研究、运行机制分析、问题解决办法研究等方面,或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进行比较研究,或根据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专题讨论。虽然在呼吁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这一点上,海内外众多学者早已达成共识(陈可文,1993;樊亢等,1994),但我国相关的实证研究出现得比较晚,而且较为缺乏。在研究视角上,国内相关研究经历了从“政策”视角向“组织”视角再向“农民主体”视角的转换,但总体上显得比较零散,聚焦不够,尚缺乏深入全面的研究。在研究方法上,定性研究方法运用得较多,定量研究相对不足;同时,要么基于少数个案进行逻辑推论,要么基于问卷调查进行比较笼统的归纳,大都未能形成比较系统和全面的观点。在研究内容上,至今缺乏对农户与企业、政府、科教单位等外部组织力量间关系的系统考察。另外,在研究的基础理论上,国内研究也存在很大不足,缺乏理论创新,在概念与特征分析上也比较含糊,由此导致人们对当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真正内涵缺乏科学而准确的认识与判断。
据此,本研究力图弥补这些方面的不足,从供给主体的角度对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进行系统分析,探究各供给主体的发展变革与农民生产需求嬗变之间的微妙互动关系,依照角色功能定位,考察各供给主体的发展变革对农民农业生产需求的潜在影响,以及农民生产需求变化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深层制约。在此基础上,寻找促进体系结构优化与功能整合的路径,构建适合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并提出改革与创新的具体思路,以为我国农业、农村经济调整提供理论借鉴与现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