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中国近现代社会文化史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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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司法人员的薪俸一定程度体现了他们在县署的地位。各县审判人员的薪俸是司法辅助人员的数倍,甚至超出县署其他部门的长官。他们通常不如县知事强势,但一县之中,他们往往在县知事一人之下,而在众人之上。各县录事、司法警察等司法辅助人员的薪俸相差并不大,月薪多在4~10元,其绝对数并不高,但也能维持生计。

各县无论是哪种司法制度,办理司法时一些人员都是必备的,如审判人员、录事、检验吏、承发吏、写状生、司法警察等。1914年各省都督、民政长以财政困难为由通电要求废除地方各级审判厅。县知事兼理司法时期的司法人员数额往往并不比审检所少,司法经费支出相差不多,因此,为节省司法经费而裁撤审检所,改为县知事兼理司法,其理由并不充分。

北洋时期,中央财政无力负担各地司法经费,由地方行政机关负责筹措款项,同时以司法收入补助司法经费。正是通过上述措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经费的缺乏问题,使司法活动得以展开。司法部对司法收入尤其看重,在其各年办事情形报告中论及司法收入时称,“历年预算上之溢额,莫不藉此以为弥补”[63],“近年各省司法事务之得以积极进行者,实赖此司法收入之补助也”[64]

由地方行政机关筹措司法经费,以司法收入补充司法经费,进而维持司法运作,是国家财政困难情形下的无奈选择,虽有积极作用,但也带来一系列不良后果。

第一,中央司法建设计划往往落空。各地行政机关筹措司法经费也十分困难,于是为了化解筹措司法经费的压力而拖延筹设审判厅,甚至裁撤审判厅,推行县知事兼理司法等。如民国初年河南民政长电称该省财力奇绌,请予裁撤外府审检厅。[65]1914年各地方大员联名电请停办地方、初级审检两厅及各县审检所帮审员,所有司法事件,胥归各县知事管理,以节经费。1922年,司法部再次试图推动筹设司法公署。各地回复称,因经费未磋商妥当而不能办理。

第二,司法权的地方化。对司法部、各地司法机关而言,各地行政机关握有司法经费拨付权。为了获得司法经费的拨款,司法部、各地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频频交涉,往往使地方司法受制于地方行政,造成司法权的地方化,进而妨碍全国范围内司法统一的实现。

第三,重罚和状费加价盛行。除了司法经费的数额与拖欠,以及阮毅成所强调司法经费不能从行政方面获得独立的保障外,北洋时期的司法经费问题还与司法收入息息相关。不仅地方司法经费仰仗司法收入,司法部也指望地方司法收入能补充中央司法经费的不足。于是,司法中征收各项费用的初衷发生改变,筹集司法经费成了征收司法收入的主要目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为了自己的生计和部门利益,各地便有可能出现加价收取状费、征收罚金扩大化等现象。其结果是增加了诉讼成本,造成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借司法而牟利的恶劣情形,进一步伤及司法制度的根基。

司法活动面临停滞还是发展的抉择,时人选择由地方行政机关筹措司法经费,以司法收入补充司法经费。这样的选择使司法活动确实得到延续、发展,当司法部每年都在其办事情形报告中满怀欣喜与自豪地对自己的“正确”选择津津乐道之时,是否应该反思其选择背后的陷阱呢?


[1] 唐仕春,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近代社会史、法制史。

[2] 阮毅成:《行政与司法的关系》,《中华法学杂志》新编第1卷第4号,1937年。

[3] 参见韩秀桃《司法独立与近代中国》,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李启成:《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俞江:《近代中国的法律与学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李超:《清末民初的审判独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张仁善:《论司法官的生活待遇与品行操守——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为例》,《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号;张仁善:《略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经费的筹划管理对司法改革的影响》,《法学评论》2003年第5期;吴燕:《理想与现实:南京国民政府地方司法建设中的经费问题》,《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4期;毕连芳:《北洋政府时期法官群体的物质待遇分析》,《宁夏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杨天宏:《民国时期司法职员的薪俸问题》,《四川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4] 《法部筹办外省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补订章程办法折并单》,《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7。

[5] 《法权会议报告书》,《国闻周报》第4卷。

[6] 参见顺义县档案2—1—351。

[7] 参见法权讨论委员会编《考查司法记》,北京日报馆,1924,第585~587页。

[8] 参见民国(1917年)《临江县志》卷十五《营建》。

[9] 参见民国(钞本)《青冈县志》第6章《财政·各项经费出入》。

[10] 参见民国(钞本)《嫩江县志》第3章《政治》。

[11] 参见民国(1913年)《大赍县志》第6章第5节《财政·各项经费出入》。

[12] 参见民国(1922年)《文安县志》卷十二《治法志·司法》。

[13] 参见民国(1920年)《龙岩县志》卷十一《度支志》。

[14] 参见民国(1922年)《三续高邮州志》卷八《民赋》。

[15] 参见民国(1929年)《桐梓县志》卷九《食货志·经费》。

[16] 参见民国(1943年)《临泽县志》卷六《民政志·司法处》。

[17] 参见民国(1931年)《确山县志》卷八《时政·司法要略》。

[18] 参见民国(1927年)《合河政纪》卷二《司法篇》。

[19] 参见民国(1929年)《翼城县志》卷九《田赋·关于县衙一部分支出经费统计表》。

[20] 参见民国(钞本,无年份)《庆城县志》第二编《建置志·司法行政》。

[21] 参见法权讨论委员会编《考查司法记》。

[22] 参见法权讨论委员会编《考查司法记》。

[23] 参见法权讨论委员会编《考查司法记》。

[24] 参见法权讨论委员会编《考查司法记》。

[25] 参见民国(1920年)《绥化县志》卷三《司法略》。

[26] 参见民国(1924年)《宁安县志》卷三《度支》。

[27] 参见民国(1930年)《呼兰县志》,《司法志》。

[28] 参见民国(1927年)《兴城县志》卷六《司法》。

[29] 参见民国(1926年)《新民县志》卷三《建置·司法公署》。

[30] 参见民国(1928年)《岫岩县志》卷二《政治志·司法》。

[31] 参见民国(1929年)《锦西县志》卷四《司法》。

[32] 参见民国(1926年)《泗阳县志》卷十四《司法》;民国(油印本)《讷河县志》卷四《吏治志·司法》;法权讨论委员会编《考查司法记》;民国(1920年)《赤溪县志》卷四《经政志·禄饷》;民国(1943年)《大埔县志》卷六《经政志》。

[33] 顺义县档案2—1—351。

[34] 参见民国(1920年)《赤溪县志》卷五《职官表·文职》。

[35] 时东北军奉军控制顺义县,镇威军为奉军之一。

[36] 顺义县档案2—1—351。

[37] 顺义县档案2—1—351。

[38] 顺义县档案2—1—351。

[39] 阮毅成:《行政与司法的关系》。

[40] 顺义县档案2—1—242。

[41] 参见民国(1928年)《房山县志》卷四《政治志·经费》,第6~9页。

[42] 参见民国(1924年)《宁安县志》卷三《度支》,第5~8页。

[43] 文中职员支给经费的数量指每名职员的经费,且均以月为单位。科长与科员并存,则将科长与帮审员、承审员列为同一组,科员与书记等列为同一组进行比较;如果只有科员,则将科员与帮审员、承审员列为同一组。

[44] 参见民国(1921年)《续修巨野县志》卷二《食货·山东各州县俸给及行政经费每月支出表》,第6~7页。

[45] 参见民国(1936年)《馆陶县志》卷二《政治志·制度》。

[46] 参见民国(1920年)《赤溪县志》卷四《经政志·禄饷》。

[47] 参见民国(1929年)《威县志》卷七《政事志中·财政》;民国(1920年)《沛县志》民国新志卷一《俸饷》;民国(1915年)《重修蒙城县志书》卷四《食货志》;民国(1921年)《宿松县志》卷十三《职官表》;民国(1933年)《昌黎县志》卷四《行政志·司法·经费》;民国(1935年)《重修和顺县志》卷五《赋役·国家岁出》。

[48] 参见民国(1921年)《宿松县志》卷十三《职官表》;民国(1916年)《盐山新志》卷十《法制略·新政》;民国(1929年)《桐梓县志》卷十六《食货志·经费》;民国(1920年)《龙岩县志》卷十一《度支志》;民国(1919年)《望奎县志》,《政治志·望奎县司法经费支出预算表》;民国(1923年)《慈利县志》卷八《财政·国家财政收支表》;民国(1940)《沙河县志》卷三《经政志上·职官表》;民国(1928年)《房山县志》卷四《政治志·经费》;民国(1928年)《桦川县志》卷五《财政·国家岁出》;民国(1926年)《泗阳县志》卷十七《田赋下》。

[49] 参见民国(1924年)《宁安县志》卷三《度支》;民国(1927年)《农安县志》卷六《度支》;民国(油印本)《扶余县志》第20章“现状及将来”。

[50] 参见顺义县档案2—1—351。

[51] 《京话日报》1914年1月19日第3版。

[52] 京师警察厅编《京师警察厅法律汇纂》(总务类),撷华印书局,1915,第203~204页。

[53] 参见法权讨论委员会编《考查司法记》。

[54] 参见法权讨论委员会编《考查司法记》。

[55] 参见法权讨论委员会编《考查司法记》。

[56] 参见法权讨论委员会编《考查司法记》。

[57] 参见法权讨论委员会编《考查司法记》。

[58] 参见法权讨论委员会编《考查司法记》。

[59] 参见法权讨论委员会编《考查司法记》。

[60] 参见法权讨论委员会编《考查司法记》。

[61] 参见民国(1936年)《川沙县志》卷二十《司法志》。

[62] 参见民国(1926年)《泗阳县志》卷十四《司法》。

[63] 《关于整理司法收入及核准各省留用事项》,《司法公报》第98期,第259页。

[64] 《关于司法经费之核定及概算事项》,《司法公报》第110期,第217页。

[65] 参见《令河南民政长地初各厅暨各县帮审员暂缓裁撤文》(1914年3月17日),《司法公报》第2年第8期,1914年5月,“公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