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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时期基层司法经费的来源、支取与分配
唐仕春[1]
近代法制建设中诸多问题似乎都源于司法经费的缺乏:清末筹建各级审判厅、1912~1913年许世英的司法计划、1917年筹设司法公署与地方分庭计划、1919年“添设厅监分年筹备”计划等都因司法经费的缺乏而举步维艰,甚至夭折;1914年基层审判厅大裁并,推行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都以司法经费缺乏为由。那么,不同司法制度下司法经费到底有什么变化?其变化在多大程度上左右了司法制度的变迁?司法人员薪俸是高还是低,它如何影响司法独立、司法官品行操守?
关于司法经费问题的研究,1937年阮毅成指出:“一般人每只注意其数额,以为所占太少,与其他国家支出相比,百分比过低,深为扼腕;或又只注意其在各省各县未能十足发放,致使司法人员独不能赡养家庭,维持生活,抑且时有断炊枵腹之虞,又不禁深为叹息,认为司法官清苦不可为。其实,现在的司法经费问题,并不只是在数额与拖欠,而是在与行政的关系过分密切,换言之,即系未能于行政方面获得独立的保障。”[2]现在,学界关于近代法制建设中司法经费的研究,大体上仍强调其比例小,数额低。[3]司法经费尤其是基层司法机关的经费从哪里来,如何支取,用在何处,司法人员的收入状况到底如何,其中许多环节尚缺乏实证研究,而这正是讨论司法经费与司法制度变迁的前提。不仅如此,既有的研究主要针对专门审判机关,且多集中在清末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北洋时期未设法院,各县司法经费的来龙去脉尤为值得关注。在此笔者即以基层档案、地方志等为主要资料分析北洋时期基层司法经费的来源、支取与分配,进而讨论其与司法制度变迁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