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森林保险市场投保主体分类
为了更加深入研究森林保险市场的投保行为,将投保主体划分为三类:森林培育企业、森林培育专业户和兼业农户。
1.森林培育企业
森林培育企业是指以森林为经营对象,从事造林、抚育和采伐等林业生产活动的法人,是一个独立的经营实体。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追求利润最大化,决策上具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具备较为完善的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根据经营形式的不同,森林培育企业有如下几种类型:股份合作制林业企业、股份制林业企业、林业企业集团、一般林业企业、乡村林场(如村办林场、合作林场等)等。森林培育企业经济基础雄厚、辐射面广、带动能力强,相比于森林培育专业户和兼业农户,它有利于规模经营,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获得更大的利润,提高再生产能力。森林培育企业相对于森林培育专业户和兼业农户,其组织结构完善,内部分工明确,专业化生产,具有更强的适应市场的能力和运用科技的能力。
2.森林培育专业户
森林培育专业户,也称为森林培育大户,是指专门或主要从事森林培育活动的、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的林业经营主体,其将家庭经济和专业化的林业生产结合起来,有权自主决策经营,经济上自负盈亏。其家庭生产经营活动以林业为主,并且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于林业经营活动,家庭主要成员一般都拥有林业经营的技术和经验,经营面积一般大于200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产权制度改革(特别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以及荒山改造力度的加大,以及一系列有关土地流转和鼓励群众治理宜林荒山和稳定林权政策及规定的出台,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涌现出一大批森林培育专业户。其经营形式主要有承包经营、买断经营权、租赁经营、联合经营等。森林培育专业户一般由以下群体组成:一是植树造林能手;二是一般村民,主要指当地一些具有超前意识,经济头脑较强,且经济实力较强的村民;三是其他社会家庭个体。森林培育专业户为了获取较高的劳动生产率,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必然会采用相对先进的生产工具和技术,有利于林业科技及机械在林区的推广,加快林业现代化的进程。同时,森林培育专业户勤劳致富,会起到示范作用,会吸引更多的生产要素参与到森林培育活动中来。
3.兼业农户
这里所论述的兼业农户,是指在从事农业生产的同时,也从事林业生产,如农户家庭经营责任山和自留山等,它属于I兼型农户[2],即以农业收入为主、以林业收入为辅的农户。兼业农户所经营的森林面积比较小,一般在200亩以下。在某种意义上讲,林业生产上的兼业农户是在外部社会经济因素和农户自身特征约束下为了追求收益最大化的一种理性选择的结果。兼业农户的大量存在可用Talip Kilic等(2009)的“推拉模型”来解释。历史上由于种种原因,在农民意识中,农民的天职就是种粮,认为唯有种粮才是农民的本色,至今尚有不少农民认为经营林业系不务正业,对林业生产经营意识淡薄,更没有重视通过林业生产商品化来增加自身经济收入。而且受林地地理位置偏僻、林业生产科技落后等影响,长期以来,森林经营基本上都停留在手工劳动层面,依靠自然力或人对自然力稍加干涉,获得较低的森林生产率,同时林地市场、林业投融资体制、林业生产要素市场、森林保险市场等配套改革严重滞后,妨碍农户参与林业生产经营。这一系列的“推拉”合力造成我国林业生产上兼业农户的大量存在。
三类投保主体中,森林培育企业和森林培育专业户所面临的风险种类比兼业农户所面临的风险种类多,除了所有森林经营主体所面临的自然风险、政策风险及林木产品与生产资料价格变动的经济风险以外,还面临着单一树种大规模种植所引发的病虫鼠害风险、经营管理体制变化的风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