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主要概念阐释
书中涉及的主要概念分为两组,一组为与“电视内容产业”相关的概念,一组为与“版权战略”相关的概念。
一 与“电视内容产业”相关的概念
(一)电视内容产业
电视内容产业,即是从传统电视产业中独立出来,专门从事电视内容的规模化生产和经营的企业集群。
从产生原因上看,电视内容产业的产生主要是因为技术的发展使得传统传播渠道的霸权地位逐步丧失,而电视内容的生产和经营获得了独立发展的机会,同时规制的放松、资本的关注、内容生产者的热情又促进了该产业的逐步壮大。从产业范围来看,电视内容产业处于“电视产业”与“内容产业”的交集部分。而就发展趋势来说,由于媒介融合的发展,它最终将融入“内容产业”的怀抱。
(二)电视内容产品
电视内容产品并不仅仅是指电视节目,它是一个比较丰富的产品体系,具体包括三类,即核心产品——电视节目、关联产品——电视节目信号、外延产品——电视节目模式和电视衍生产品。其中,(1)电视节目,是内容生产机构经过“创作”或一般摄制行为而形成的智力劳动成果;(2)电视节目信号,是电视台在“播放”过程中形成的载有声音或图像信息的物理载体;(3)电视节目模式,是一档节目具体的构成样式和整体框架结构的标准化提炼;(4)电视衍生产品,是在电视内容产业范围内对已有作品的表达进行复制或演绎,而形成的新的作品形态。
(三)电视内容企业
电视内容企业,泛指电视内容产业中的从事内容制作、经营的机构,当前电视台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类型。
二 与“版权战略”相关的概念
(一)版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故文中“版权”和“著作权”为同一概念。为统一称谓,书中只是在个别语境下(如引用或涉及法律条文时)使用“著作权”的说法,其他情况一律使用“版权”。
版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版权,仅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广义的版权还包括相关权(或称邻接权),即是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具体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组织权。
本书所谓“电视内容产品版权”是取其广义的理解,意指附着在电视内容产品之上的权利,亦即电视内容产品版权所有人的权利和电视台的广播组织权。
(二)电视内容产业的版权战略
电视内容产业的版权战略,就是电视内容产业基于对法律政策、经济环境、技术发展等外部因素以及自身产业属性、产业发展方向的认识,而提出的通过加强版权创造、版权保护、版权管理、版权开发等一系列措施,以加快产业发展、提高产业竞争力的一种总体谋划。
(三)电视版权交易
电视版权交易,即为电视内容产品的版权交易,具体是指电视内容生产商、代理商、传播渠道及播出平台等主体之间围绕电视内容产品的权利进行的买卖行为。所谓“电视版权交易市场”,即指在电视内容产业范围内版权交易关系的总和。
(四)电视版权资产
电视版权资产,即电视内容企业的版权资产,具体来说就是:由电视内容企业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了版权的,并且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内容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