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中越壮侬岱泰族群村落结构
“村落是一定数量的人们共同生产和共同生活的聚集地”。[40]在一个村落里,村民可能是同姓的,也可能是不同姓的,换句话说,他们可以来自同一个宗族,也可以来自不同的宗族。所以,就组织结构来看,村落要比宗族复杂得多,其具备的社会功能也就越大。
一 村落的构成
自古,壮族就以种植水稻为生,是稻作民族。壮族村落大多分布于江河、湖、溪两畔,周围有许多便于耕作的田地。根据地理环境的不同,可将壮族村落分为两种:平原地区村落、山区村落。在平原地区,壮族村落分布较为密集,其人口数量多,历史也较悠久。但是,在壮族村落中,平原地区村落所占的比例比较小。在山区,壮族村落主要分布于山地小平坝及峒场中。关于壮族村落的命名,“有以聚居人的姓氏来命名,有以生产的产品来命名,也有以地形形状来命名者”。[41]壮族素有聚族而居的习惯,古代壮族的“莫氏、黄氏、蒙氏、覃氏、韦氏、罗氏、侬氏,尝以一族占据百数十里之地,形成一种‘血系的部落’”[42]。“直到近代,壮族聚族而居的情况仍然十分普遍。根据20世纪中叶的调查,在龙胜、田东、隆林、环江、大新、百色、上思等县的一些乡村,壮族人家通常是同姓同族聚居”。[43]当一个村落不能容纳更多的人口时,村落中的各宗族就会分化成几个小宗支,向周围地区扩展,从而形成新的村落。在壮族村落中,同一个村可以只有一个姓,也可以有多个姓。当然,有较多姓氏的村落,必定以某一姓为主。
侬族也以农业为主,但和壮族不同,“他们住在狭窄的山谷之中,没有足够的条件耕种水田,这就必须开垦部分坡地,即土耕地”。[44]“侬人喜欢群居,少则三、五户,多则几十家组成一个村庄。通常在山腰上,山脚下建村;有的在山涧里或随河流延伸到开阔地带,按照地势营造房屋”。[45]侬族的每个村都有各自的村名。村名通常以一些词作为前缀,“Bản(村)”,如Bản Bon、Bản Mạ、Bản Bó、Bản Slẳng等;“Nà(田)”,如Nà Chang、Nà Áng、Nà Cáp等;“Khuổi(溪)”,如Khuổi Bốc、Khuổi Hiến、Khuổi Hoi、Khuổi Chang等;“Lủng(谷地、盆地)”,如Lủng Cát、Lủng Vài、Lủng Cầu等;“Bó(水井)”,如Bó Báng、Bó Lếch等;“Cốc(树根)”,如Cốc Lùng、Cốc Chia、Cốc Lếu、Cốc Mười等。这些村名是侬族、岱族的喃字名,只有通过侬语、岱语才能理解它们的意义。以前,侬族各村落通常只有一个民族居住,许多村落仅是单一的侬族群聚。到后来,由于村落里人数的增加以及其他民族的迁入,很多村落就有2~3个民族共同生活。其中,最普遍的是侬族和岱族居住在同一个村落里或者居住在相互交错的村落中,这使得两个民族更加亲近,加速了民族融合进程。就一个传统村落的性质而言,侬族村落在社会上是一个共同体,即共同的精神和文化(通过节日、各种宗教活动等),在维持安全、打击偷盗方面互相庇护,相互支持。侬族村落通常由几个姓氏的家庭组成。例如谅山省长定县大同乡,“侬族的Mạ(板马)村有26户家庭,其中有:马姓(11户)、黄姓(5户)、韦姓(2户)、林姓(1户)和马姓(1户)”。[46]
村落是岱人的居住单位。岱族的村落主要形成于盆地中,这些具备土地和水源条件的盆地与他们的水田经济传统相适应。从村中的户数来看,岱族村落“平均每村有二十至二十五户人家,大村有六十至七十户人家,也有一百户以上的村”。[47]岱族的每个村落都有各自的称呼。村名常依据居住地的某个自然地理特点,有时,村名还与村的某一历史事件相关。在岱族村落中,通常以岱人为主。但由于一定的历史原因,在一些岱族村落中是岱族和其他兄弟民族杂居(如侬族、瑶族、京族等),较常见的是和侬族杂居。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岱族宗族实际上原本是其他民族如侬族、越族(京族),这是在杂居过程中被岱族同化的结果。岱族村落也由不同宗族父系家庭构成。小的村落也有2~3个姓,大的村落有10个左右的姓。例如谅山省长定县大同乡,“岱族Pò Bó村有72户家庭:梁姓36户,农姓11户,黄姓6户等等”。[48]
泰族也属稻作民族,“来越南时,泰人就会种水田”。[49]寨是泰族人最小的行政单位,寨名是根据地方传说或者村长的职务而确定的。泰族的村寨分布较为密集,每寨都有具体的村界,都有自己的林区、田地、放牧区、墓地和水源等。泰族每个村通常有一个或者两个大姓,被视为老姓。在这个大姓周围,还有其他与大姓有姻亲关系的小姓。当然,有些泰族村落里只有一个姓氏。黑泰有一些村落的村民全都属于同一姓氏的宗族。例如Phiêng Ngừa村全是Lò姓宗族的亲戚,Ca村全是Li姓宗族的亲戚。像这样属于同一个姓氏的村落到目前为止还存在。
从上看出,壮侬岱泰4个民族都有聚族而居的习惯,他们村落的地理特征是比较相似的,都主要集中在靠近水源的地方,这主要是由于他们都属于稻作民族,主要依靠种植水稻生存。此外,这4个民族的村落有的是由一个姓氏的宗族家庭组成,而通常是由多个姓氏的宗族家庭组成。再者,这些民族村落的命名原则较为相似。
二 村落的内部关系
如前所述,在一个村落中,可能只有一个姓氏,也可能有几个姓氏,因此,村落内部关系要比宗族内部关系复杂得多。
(一)村落头人的产生及其职责
自古,壮族村落就形成了头人制度。该制度正是适应处理村落内部事务的需要而产生的。壮族最早的村落头人,要追溯到公元前西瓯、骆越人的“西瓯君”“骆王”“骆侯”“骆将”。到了3~6世纪,壮族村落头人称为“都老”。到了宋代(10~13世纪),壮族村落头人被称为“寨老”、“寨首”或者“郎火”。14世纪之后,壮族村落头人称为“乡老”“村老”“款头”“旗头”等。
壮族村落头人的产生方式有4种:第一,自然形成。在壮族中,有些长者,他们并不是经过推举,而是自然而然地成为壮族群众的领袖。他们重情重义,处事公道严明,广受村民的信任、尊敬和爱戴。第二,经村民民主推举产生。在村民中,那些精明能干、有文化、有教养、处事公道、大公无私、有威信的人常常被推举为村落头人。第三,由官府发牌委任。这种头人在村落中有较高的威信,能干,可对村民发号施令。官府出于统治的需要,笼络村落头人,对其加以利用。第四,交替担任。这种头人比较少,只在壮族的个别地方出现,而且是在近代村落头人制度即将没落的时期才出现的。
壮族村落头人的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6个方面:
第一,负责主持制定、监督执行村规民约。在每年春秋两季初始,头人都会组织村民召开会议,听取村民的意见,制定、修改或补充村规民约,并坚持多数通过的原则。新通过的村规民约,头人要求每个村民都要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头人就有权对其进行相应的惩处。
第二,带领村民开展生产活动,负责管理村寨的公产。在每年的季节交替之际,头人根据不同的农时季节,安排村民从事不同的生产活动。头人还组织村民进行修路、修桥、兴修水利、造林等公共建设。此外,凡是属于村寨的土地、河流、水塘、山林、田产等公产,都由头人统一管理。
第三,协调人际纠纷,审判各类案件。当村寨内部发生纠纷时,为了维护村寨的稳定和村寨成员的利益,头人就要依据村规民约对有过错的人进行处罚。如果是比较大的纠纷或案件,则召开长老会议或者村民大会,进行联合审判,头人根据最后的审判结果对违犯者进行处罚。
第四,主持集体祭祀和其他娱乐活动。壮族素有祭祀祖先的传统,凡是举行较大的祭祀和娱乐活动时,均首先由头人提议,接着经长老会议通过后,头人方能主持执行。
第五,协调村寨内各宗族或者家族的内外关系。当村屯、宗族及家族间出现纠纷时,头人要替村民主持公道,同村民及有关各方进行沟通、协调。当协调不能解决问题时,头人还要充当临时指挥员的角色,负责组织本村村民与对立的村寨进行抗争。
第六,负责主持召开各类会议。壮族村落头人的权力是通过长老会议和村民大会来实现的。一年内,会举行不同的会议来商讨和处理村寨事务。根据形式和性质的不同,会议的种类有头人间的碰头会、头人和村民的联席会、村民大会等。根据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又可分为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一般而言,定期会议多在每年的春秋初始举行,主要是祭拜土地神及对村规民约进行修改。而临时会议主要是为了应对各类突发事件,通常是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召开的。
村落头人在侬族社会中历来就有,一般由村中较有作为、较富裕和有威望的男性担任,多是村中几个宗族的某一个族长,是由村民或村民代表选举产生。自越南民主共和国成立之后,民选出来的头人还要呈报上级,获得国家行政上的认可,不过一般获选人不曾犯过什么大错都是没有问题的。头人获选上任之后也能从国家财政中领取一定的工资。其职责主要是统一管理全村。关于岱族村落头人的产生,我们没有搜集到相关的资料。在职责方面,“八月革命前不久,由于封建殖民主义的行政机构深入到了各乡各村,头人的任务只是主持祭祀仪式,如祭土地神、城隍等,调解纠纷,提醒村民要互相亲善,要遵守风俗。他还与村中有威信的父老们商讨有关村中生活方面的诸事,如修路、架桥、开沟挖渠、修整村落等”。[50]与现代村长的职务有所不同的是,在岱族中,以我们采访调查的重庆县的一个村为例,村中有人去世时,村落头人还要负责主持丧葬事宜,过后也要负责死者家中的财产分配等。在泰族中,村落的领主相当于村落头人。“自泰族进入越南后,泰族领主们就直属朝廷管辖,并划分了该管地域。每个地区常有一个大领主,黎朝时叫做大知州,直接在朝廷里当官”。[51]“领主既是封建政权中的官,也是后来殖民时期的官吏,有的当知州,有的当区长。管理小芒的为里长”。[52]由此观之,就其职责来看,领主其实就是封建政权及殖民机构的代言人,按照他们的要求来对本地区进行管辖。
就形成历史来看,壮族村落头人要较侬族、岱族、泰族村落头人久远,且头人产生的方式也不尽相同。由于形成历史较为久远,壮族村落头人的职责要比越南侬岱泰这三个民族村落头人涉及的面要广得多,也完善得多。
(二)村落内部各宗族、各成员间的关系
壮族村落内部可能只是由同一个宗族构成,也可能是由不同的宗族构成。无论是相同或者不相同的宗族,在头人组织的管理和协调下,以及在习惯法及传统的伦理道德思想的约束下,壮族村落内部各宗族及成员间相处较为和谐。
壮族村落内部各宗族、各成员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在生产生活上相互扶持。壮族生产生活上的相互扶持既体现在同一宗族、兄弟亲友之间,也体现在不同宗族之间,并且已逐渐成为一种传统。各宗族及成员一起修路,一起办学校,一起修水利,等等。同时,不同宗族之间的男女可以通婚,这也增进了不同宗族及成员之间的关系。所以,在同一个村寨里面,虽然宗族不同,但是各成员间的关系却是非常密切、和谐的,他们互谦互让,很少有根本的利益冲突或矛盾发生。
第二,团结一致抵御外辱。在壮族同一个村寨里,无论是哪个宗族或哪个成员遭到外来的侵害,村民们都会齐心协力,在头人的组织和指挥下奋起抗敌。
第三,强弱宗族之间友好相处。在有不同宗族的村落里,各宗族的力量强弱不一。势力强的宗族,一般在村寨里具有很高的威望,且不会欺负势力弱的其他宗族。而势力弱的宗族为了求得自保,也不会冒险与势力强的宗族明争暗斗。所以,在壮族村寨里,强弱宗族之间相处融洽、和谐。
在侬族中,家族精神——同一宗族仍很强烈。许多侬族村屯的成员属于同一宗族,所以在村屯里相互之间都是亲戚,关系非常亲近。侬族村落中各成员之间是相亲相爱的关系。在村里村民很少发生相互争吵和冲突,每个人都相互尊重彼此。老人、长辈忍让年轻人、晚辈,年轻人、晚辈常尊敬老人、长辈。在路上行走相遇时,他们常给老人让路。当一起坐下来吃饭时,如果年轻人要向长者敬酒,则年轻人的酒杯决不能齐平或高于年长者的酒杯。在生活中,侬族同村的人相互帮助,在生产中有“vàng slèng”“vàng nà”的习惯,在农忙时节,他们相互帮忙:如把肥料运到田里、相互帮忙犁耙田地等,轮流着从某个家庭到另一个家庭,凭借这种做法,生产中的许多重要环节得以快速有效的完成。每逢某个家庭有婚礼,同村的人就前来帮忙:搭棚架、准备筵席、接待客人等。有丧葬时,“phường phe”帮忙打理:做饭烧茶、做纸房子(出殡时罩住灵柩的)、抬棺材到墓地并掩埋等,这些相互的帮助是无私的、尽心尽力的。
在岱族中,随着社会的变迁,社会分化现象日益显现,但“社会分化对村里各家庭之间的关系影响不大,乡邻们朝夕相处,相互帮助、相互接济”[53]。“为了在生活中能互相帮助,团结一致,岱族有结拜兄弟的习惯”。[54]岱族人之间的这种帮助既体现在生活方面,如婚、丧、嫁、娶等大事,又体现在生产中,如修路、造桥等。
在泰族中,同一个“芒”(Mường)或者同一个村有许多宗族杂居在一起。每个芒包含多个村寨,在村寨中又有多个不同宗族的大、小家庭。“各村中的成员组合是依附于开拓和利用自然资源的能力,这首先要说到依靠一定水利系统来开发土地的能力。因此,在一个村中的各家各户虽在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血缘关系方面有差异,但他们能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首先是在经济上,也就是说为了扩大全村公共土地面积,在公共利益名义下对全芒尽自己的义务,保障和发展全村共同的水利系统”。[55]正是凭借这种经济联系,泰族各宗族、各成员间能比较和谐地相处。
由此观之,这4个民族村落中各宗族、各成员间的关系是比较融洽、团结的,无论是在生活中,还是在生产中都能相互帮助,相互扶持。这都有利于维持村落内部社会秩序的稳定,对于村落中的各宗族的生存发展也是有利的。
(三)习惯法
“习惯法是从人类社会形成后,各族人民为维护秩序,保障社会安宁,使社会成员健康发展,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自然形成或社会成员集体制定的行为规则。这些行为规则依靠社会舆论,社会成员的共同信念,群众的力量以及民族的传统意识和头人的威信,甚至神明的力量来实施”。[56]习惯法是维系村落内部各宗族、各成员间的关系的纽带。无论是同一宗族的村落,还是不同宗族的村落,都离不开习惯法的约束。
壮族“各地对习惯法的称呼不同,有的叫村规,有的叫乡约,有的叫禁约和禁牌,有的叫款约或款规”[57]。根据现实生活的需要,习惯法不断得以补充新的条款。在封建时代,习惯法在壮族中起的作用往往要大于封建国家制定的法律。这主要是由于壮族人民认为通过法律解决问题会存在不公平,所以比较倾向于用习惯法解决纠纷、矛盾。壮族习惯法涉及的内容主要有:头人的产生、保护生产、保护林木、集体围猎所获猎物的分配、沿河溪的村寨分段捕鱼、对通奸或强奸犯的处罚以及对偷盗、抢劫、杀人等案的处罚,等等。习惯法的制定就是为了协调村落内部不同宗族之间及同一宗族内部各成员间的关系,使之能够和睦相处,从而维持村落内部的稳定。
在越南,习惯法既可以是成文的,又可以是不成文的,且叫法不一,如乡约(在越族人中)、习惯法(西原地区的一些民族),或者规约(北部山区的许多民族),但都包含与生活各方面有关的规定,且强制各成员遵循。岱族和侬族主要生活在越南东北和越北地区各省。这两个民族大部分生活在盆地地区,许多地方还交错杂居,并以水稻耕作作为主要的经济活动。这正是他们的文化,或者更确切地说他们的习惯法具有许多相似之处的原因。岱、侬族的村落社会,包含土地、资源、心灵和血缘及相互帮助、分担的需求,这些正是习惯法诞生和存在的基础和主要环境。在传统社会中,岱、侬族的习惯法是由村落社会确立的规约,并得到各成员的自愿执行,在社会管理和资源保护中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其内容比较具体,重心是保护庄稼、饲养的动物、资源,建设和保护水利系统,预防和打击偷盗,在丧葬、患难、不幸时相互帮助、扶持。
目前,越南对泰族习惯法的研究取得了较大成果。泰族的习惯法比较详尽具体,这为泰族村落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具体来说,泰族习惯法主要包含:关于田地归属纠纷、婚姻方面、为夫守丧、休妻休夫、夫妻相互休、水牛打架致死、关于杀人、关于偷盗、关于打人骂人、关于偷情和乱伦等的习惯法。泰族习惯法比较侧重婚丧方面,对这两方面的规定和约束比较详尽具体。
在壮、侬、岱、泰族村落中,只有单一宗族的并不多,通常是多个宗族共同居住。壮族具有悠久的历史,其习惯法的历史自然要比侬、岱、泰族要久远。但是,这4个少数民族的习惯法涉及的内容大同小异,都与村落内各宗族、各成员间的关系有关,都是调和村落内部各种关系的有效准则。习惯法的产生及不断完善,使村落内部各宗族、各成员间的关系变得和谐、融洽。即使是随着封建王朝对这4个少数民族地区统治的加深而使法律也深入这些民族中,但这并不影响习惯法继续在宗族间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三 村落与外部的联系
一个村落就相当于一个缩小的社会。在人类社会的早期,自给自足的、封闭的生产方式占据了主要地位,但这种生产方式足以保证村落这个小社会中少数民族的生存与繁衍,此时的村落与外部缺乏联系或者联系甚少。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村落的发展逐步摆脱了传统生产方式的桎梏,它与外部的联系逐渐从无到有,再从有到频繁。这种联系有利于维护村落的稳定与发展,更重要的是为外部民族打开了一个了解少数民族村落的窗口。
少数民族村落与外部进行联系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通常情况下,壮族村落与外部的联系主要以走亲访友、贸易往来、外出求学、外出工作等方式进行。此外,当遇到紧急情况时,壮族还通过诸如击打铜鼓、“消息树”、吹牛角号、打锣、派人传递信息物等特殊方式进行联系。侬族、岱族、泰族村落与外部的联系也是通过走亲访友、贸易往来、外出求学、外出工作等方式进行。其中,贸易往来在泰族村落与外部的联系方式中比较突出。在泰族中,“在几乎没有集市的社会里,用以物换物的形式与住在山腰、高山的其它民族交换些生活必需品”。[58]当然,贸易往来不仅仅局限于越南国内,有时候还跨越了国界,“老挝和缅甸的商人船队、马队、牛队带些生活用品来卖和换取地方产品。有些边境地区,定期组织集市”。[59]
由此观之,侬族、岱族、泰族村落与壮族村落在与外部的联系方式方面具有一些相同的地方,但是,壮族村落又有一些比较特殊的与外界的联系方式,这是越南侬岱泰3个少数民族所没有的。这也反映出壮族村落与外界联系的方式要比侬族、岱族、泰族村落丰富得多。
本章参考文献
陆敏珠:《壮族生活情感与灵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8。
郑超雄:《壮族文明起源研究》,广西人民出版社,2005。
杰西·洛佩兹、〔英〕约翰·斯科特:《社会结构》,吉林人民出版社,2007。
赵一红:《东亚地区政府作用形成的社会结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1年第2期。
钟年:《家庭类型研究及中国的家庭类型》,《社会科学动态》1999年第6期。
覃兆福、陈慕贞:《壮族历代史料荟萃》,广西民族出版社,1986。
罗志发:《壮族的性别平等》,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7。
覃圣敏主编《壮泰民族传统文化比较研究》第四卷,广西人民出版社,2003。
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二、六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
战慧:《日本姓氏与中国姓氏发展之比较》,《日本问题研究》2006年第3期。
舒萍、孙晟:《从族谱看闽台关系——以〈吕氏族谱〉为例》,《闽台谱牒民俗研讨会论文集》,2002。
李小燕:《从族谱的家规家训看客家人的价值观念》,《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王善军:《宋代宗族和宗族制度研究》,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
Nguyễn Thế Tuệ. “Quan hệ gia đình người Thái huyện Mai Châu tỉnh Hòa Bình” [J]. Dân tộc học. 2000. số 4.
Nguyễn Thị Ngân,Trần Tụy Dương. Hôn nhân và gia điình dân tộc Nùng[M]. Nxb Văn hóa Dân tộc. 2008.
Đặng Thị Oanh. “Biểu tượng nước trong lời tiễn hồn của dân tộc Thái”[J]. VHDG. 2011. số 3.
Cầm Trọng. Người Thái ở Tây Bắc Việt Nam[M]. Nxb Khoa học Xã hội. 1978.
Đỗ Thúy Bình. Hôn nhân và gia đình các dân tộc Tày,Nùng và Thái ở Việt Nam[M]. Nxb Khoa học Xã hội. Hà Nội,1994.
Khổng Diễn- Bùi Minh Đạo chủ biên. Dân tộc học Việt Nam—Thế kỷ XX và những năm đầu thế kỷ XXI[M]. Nxb Khoa học Xã hội,năm 2003.
Ngô Đức Thịnh,Cầm Trọng(sưu tầm,dịch và giới thiệu). Luật tục Thái ở Việt Nam[M]. Nxb Văn hóa Dân tộc. Hà Nội. 2003.
Hoàng Hữu Bình. Các tộc người ở miền núi phía Bắc Việt Nam và môi trường[M]. Nxb Khoa học Xã hội. 1998.
Cầm Trọng. “Quan hệ giữa bản và mường ở vùng người Thái tây bắc” [J]. Dân tộc học. 1977. số 2.
Cầm Trọng. “Quan hệ dòng họ trong các bản của người Thái ở vùng tây bắc” [J]. Dân tộc học. 1977. số 1.
Hoàng Bé,Hoàng Minh Lợi. “Làng bản của người Tày” [J]. Dân tộc học. 1988. số 4.
Vi Văn Biên. Một số phong tục và lễ hội truyền thống của người Thái ở Thanh Hóa[M]. Nxb Văn hóa Dân tộc. Hà Nội. 2009.
Nguyễn Thị Yên. Đời sống tín ngưỡng của người Tày- ven biển giới Hạ Lang,Cao Bằng[M]. Nxb Đại học Quốc gia Hà Nội. 2009.
[1] 赵一红:《东亚地区政府作用形成的社会结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1年第2期。
[2] 《史记》卷48。
[3] 《汉书·西南夷两粤朝鲜传》。
[4] 《魏书》卷110。
[5] 《三国志》卷53,第1251~1252页。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第389页。
[7] 钟年:《家庭类型研究及中国的家庭类型》,《社会科学动态》1999年第6期。
[8] 覃圣敏主编《壮泰民族传统文化比较研究》第四卷,广西人民出版社,2003,第2393页。
[9] 覃圣敏主编《壮泰民族传统文化比较研究》第四卷,第2393页。
[10] 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第279页。
[11] Nguyễn Thế Tuệ. “Quan hệ gia đình người Thái huyện Mai Châu tỉnh Hòa Bình”. Dân tộc học,2000.số 4.
[12] Nguyễn Thị Ngân,Trần Tụy Dương. Hôn nhân và gia điình dân tộc Nùng. Nxb Văn hóa Dân tộc. 2008,154,157.
[13] 覃兆福、陈慕贞:《壮族历代史料荟萃》,广西民族出版社,1986,第41页。
[14] 罗志发:《壮族的性别平等》,转载自《岭南杂记》,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7,第17页。
[15] 覃兆福、陈慕贞:《壮族历代史料荟萃》,广西民族出版社,1986,第116页。
[16] 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二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第242页。
[17] 罗志发:《壮族的性别平等》,第47页。
[18] 《云南壮族的物质生产方式与社会形态》第五章“物质生产方式与社会形态”。http://www.rauz.net.cn/bbs/dispbbs_5_2904_1_27.html.
[19] 黄琦琨:《族谱文献价值探析》,《图书馆论坛》2009年第5期。
[20] 方素梅:《近代壮族社会研究》,广西民族出版社,2002,第48页。
[21] 覃圣敏主编《壮泰民族传统文化比较研究》第四卷,第2410页。
[22] 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民族学研究所编著《越南北方少数民族》,译著本第104~105页。
[23] 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民族学研究所编著《越南北方少数民族》,译著本第104~105页。
[24] 覃圣敏主编《壮泰民族传统文化比较研究》第四卷,第2412页。
[25] 方素梅:《近代壮族社会研究》,第51页。
[26] 覃圣敏主编《壮泰民族传统文化比较研究》第四卷,第2413~2414页。
[27] 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民族学研究所编著《越南北方少数民族》,译著本第97页。
[28] 方素梅:《近代壮族社会研究》,广西民族出版社,2002,第50页。
[29] 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六册,民族出版社,2009,第35页。
[30] 方素梅:《近代壮族社会研究》,第54页。
[31] Hoàng Hoa Toàn. Người Nùng. Nxb Trẻ. 2006. tr. 64.
[32] 覃圣敏主编《壮泰民族传统文化比较研究》第四卷,广西人民出版社,2003,第2418页。
[33] 方素梅:《近代壮族社会研究》,第51~52页。
[34] 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民族学研究所编著《越南北方少数民族》,译著本第150~151页。
[35] 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民族学研究所编著《越南北方少数民族》,译著本第150~151页。
[36] 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民族学研究所编著《越南北方少数民族》,译著本第109~110页。
[37] 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民族学研究所编著《越南北方少数民族》,译著本第109~110页。
[38] 覃圣敏主编《壮泰民族传统文化比较研究》第四卷,第2503页。
[39] 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民族学研究所编著《越南北方少数民族》,译著本第98页。
[40] 覃圣敏主编《壮泰民族传统文化比较研究》第四卷,第2423页。
[41] 覃圣敏主编《壮泰民族传统文化比较研究》第四卷,第2507页。
[42] 转引自方素梅《近代壮族社会研究》,第48页,原载刘锡蕃《岭表纪蛮》,商务印书馆,1934,第65页。
[43] 方素梅:《近代壮族社会研究》,第49页。
[44] 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民族学研究所编著《越南北方少数民族》,译著本第159页。
[45] 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民族学研究所编著《越南北方少数民族》,译著本第165页。
[46] 转引自Đỗ Thuý Bình. “Dòng họ và mối quan hệ giữa gia đình và dòng họ ở người Thái”[J]. Dân tộc học. 1994. số 2. 原载Các dân tộc Tày Nùng ở Việt Nam[M]. Nxb KHXH. 1992. tr. 156-157。
[47] 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民族学研究所编著《越南北方少数民族》,译著本第137页。
[48] 转引自Đỗ Thuý Bình. “Dòng họ và mối quan hệ giữa gia đình và dòng họ ở người Thái”[J]. Dân tộc học. 1994. số 2。原载Các dân tộc Tày Nùng ở Việt Nam[M]. Nxb KHXH. 1992. tr. 156-157。
[49] 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民族学研究所编著《越南北方少数民族》,译著本第88页。
[50] 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民族学研究所编著《越南北方少数民族》,译著本第148页。
[51] 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民族学研究所编著《越南北方少数民族》,译著本第96~97页。
[52] 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民族学研究所编著《越南北方少数民族》,译著本第97页。
[53] 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民族学研究所编著《越南北方少数民族》,译著本第148页。
[54] 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民族学研究所编著《越南北方少数民族》,译著本第149页。
[55] 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民族学研究所编著《越南北方少数民族》,译著本第97~98页。
[56] 范宏贵、顾有识等著《壮族历史与文化》,广西民族出版社,1997,第296页。
[57] 范宏贵、顾有识等著《壮族历史与文化》,第297页。
[58] 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民族学研究所编著,《越南北方少数民族》,译著本第93页。
[59] 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民族学研究所编著,《越南北方少数民族》,译著本第9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