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耶秦简与身份相关诸“守”考[1]
——兼谈秦的“守官”制度
赵岩
“守”在里耶秦简中屡屡组成与身份相关的一些词语。这些词语的含义有的较好理解,如“泰(太)守”是官职名称,是一郡的最高长官,“郡名+守”即某郡太守。有的存在一定争议,如“守府”“守丞”等(相关讨论见下文),其中一些词语更是关涉秦的守官制度等问题,[2]具有重要的价值。笔者不揣鄙陋,在学者已有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讨论相关的问题,以求教于方家。
一
“守府”在里耶秦简中常见,用例如下。
(1)言事守府及移书它县须报。(8—122)
(2)迁陵守丞有敢言之:守府下四时献者上吏缺式曰放式上,今牒书应书者一牒上,敢言之。(8—768)
(3)年十一月庚申朔丙子,发弩守涓敢言之:廷下狱史书曰县□治狱及覆狱者,或一人独讯囚,啬夫、长、丞、正、监非能与□□殹,不参不便。书到尉言。今已到,敢言之。十一月丙子旦食,守府定以来。(8—141+8—668)
(4)四月丙午朔癸丑,迁陵守丞色下:少内谨案致之。……四月癸丑水十一刻刻下五,守府快行少内。(8—155)
(5)正月戊寅朔丁酉,迁陵丞昌却之启陵……正月戊戌日中,守府快行。(8—157)
(6)旦,守府昌行廷。(8—198+8—213+8—2013)
例(1)中的“守府”与他县并称,且对“守府”称言事,对他县称“移书”,显然守府的级别要高于他县,例(2)中的“守府”对迁陵称“下”,也说明“守府”的级别要高于县,可以推测这两例中的“守府”都是泰守府的简称。
例(3)(4)(5)(6)中的“守府”语义相同,马怡认为指迁陵丞所在之衙署;[3]陈治国认为是“守令”的官府;[4]邢义田怀疑“秦郡之守府也是守府库一类的吏”;[5]孙闻博认为非机构名,而是传递文书者的职务或身份名称,并赞同邢说;[6]陈伟等认为似是县府差遣之人,并认为“守府”是看守县府者,在需要的时候也充当信使;[7]于洪涛认为是“看守县廷府库的人员”。[8]“守府”后紧接人名,是一传递公文的人,故“守府”是一身份词,而不能是一个机构。“守”释为看守应该是正确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府”。问题也许在秦简中可以找到答案。检之睡虎地秦墓竹简,“府”主要有如下几种用例。
(7)发书,移书曹,曹莫受,以告府,府令曹画之。(睡虎地《语书》13)
(8)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以丞、令印印。(睡虎地《秦律十八种》64)
(9)其已分而死,及恒作官府以负责[债],牧将公畜生而杀、亡之,未赏[偿[及居之未备而死,皆出之,毋责妻、同居。(睡虎地《秦律十八种》84—85)
(10)禀衣者,隶臣、府隶之毋[无]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钱,夏五十五钱;其小者冬七十七钱,夏四钱。(睡虎地《秦律十八种》94)
(11)上造以下到官佐、史毋[无]爵者,及卜、史、司御、寺、府,[粝]米一斗,有采[菜]羹,盐廿二分升二。(睡虎地《秦律十八种》182)
(12)毋敢以火入臧[藏]府、书府中。(睡虎地《秦律十八种》197)
(13)大[太]官、右府、左府、右采铁、左采铁课殿,赀啬夫一盾。(睡虎地《秦律杂抄》23)
(14)臣邦真戎君长,爵当上造以上,有罪当赎者,其为群盗,令赎鬼薪鋈足;其有府[腐]罪,(赎)宫。(睡虎地《法律答问》113—114)
例(7)中的“府”特指太守府,例(9)中的“官府”则泛指官署,例(10)中的“府隶”指官府之隶,“府”为泛指官署的“官府”的简称,这三种可看作一类;例(8)中的“官府”特指公家的府库,“府”指“府库”,例(12)中的“书府”指藏文书的府库,“府”仍指府库,例(13)中的“右府”“左府”为官署名称,其中的“府”应该也是指具有收藏功能的机构,故这几种可看作一类;例(11)中的“府”指掌管府藏的人,自成一类;例(14)中的“府”则通“腐”,是罪名,自成一类。“守府”的“府”意义可以排除后两类。孙闻博认为秦汉时期,县衙署多称“廷”而不称府,以此认为“府”应释为府库,这是有问题的。例(3)中定所传递的公文为发弩守涓代表尉署发给县廷的,例(4)中快所传递的公文为迁陵守丞发给少内的,例(5)中快所传递的公文为迁陵丞发给启陵乡的,例(6)中昌所传递的公文为县某官署发给县廷的。所以从传递方向看,“守府”所属机构并非仅在县廷,也可能在其他机构,如县尉的官署。而县令所在官署即县廷、县尉的官署乃至其他机构的官署就是“守府”,即“守”的对象。既然“守府”守的不一定是县廷,则以此为由排除“府”指官署就不成立了。从职能来讲,很难想象专门看守府库的人被派出去传递公文,故“府”应该理解为泛指官署。
睡虎地秦墓竹简有如下记载。
(15)司寇勿以为仆、养、守官府及除有为殹[也]。(睡虎地《秦律十八种》150)整理小组注:不得任用司寇作赶车的仆、烹炊的养、看守官府或其他的事。
(16)罢[癃]守官府,亡而得,得比公[癃]不得?得比焉。(睡虎地《法律答问》133)整理小组注:看守官府的废疾者,逃亡而被捕获,可否与因公废疾的人同样处理?可以同样处理。
这里的“守官府”以往并没有深入的分析,我们认为这里的“官府”泛指官署,“守官府”应该与“守府”的语义结构相同,“守府”可能就是“守官府”的简称,并术语化成为“守官府的人”的称呼。
那么“守府”有哪些职责呢?陈伟等已注意到里耶秦简8—756+8—757载:“吏仆、养、走、工、组织、守府门、[9]削匠及它急事不可令田,六人予田徒四人,徒少及毋徒,薄(簿)移治虏御史,御史以均予。”据睡虎地秦简“罢[癃]者”也可以守官府,因为身体原因其主要任务应该就是这里的“守府门”。“仆”“养”“走”等与“守府”有一定的分工,“仆”主要从事驾车等事,“养”主要从事烹炊等事,“走”主要从事一些需要奔走的杂事,在里耶秦简中就可以看见相关的记录,“守府”则主要是看守官府。但他们的工作偶尔也会因需要扩展,会被临时命令去传递公文。
二
里耶秦简中还有一种“守”,即“守+官职”或“官署+守”。[10]“守+官职”主要指“守丞”,[11]如例(4)。“行政机构+守”包括“尉守”“发弩守”“司空守”“少內守”“仓守”“库守”“田官守”“都乡守”“启陵乡守”“二春乡守”等,如例(3)即载“发弩守”。这些守职人员的数量极大,以下对已公布的里耶秦简中的守职人员做了一个统计(见表1)。
表1 里耶秦简中的守职人员
这一类“守”如何理解有不同的意见。最近讨论到这一问题的邢义田仍认为“守”作“代理”解或是职称还不能一口咬定,[12]可见这个问题的复杂性。
范毓周认为“守丞”为郡守属官,即郡守之丞。[13]里耶秦简中的“守丞”多置于县名之后,如“迁陵守丞”“阳陵守丞”等,并非郡守之丞,因此“守丞”之“守”绝非“泰[太]守”义。
《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一文早就怀疑“守”意为试守,“守丞”指“代理县丞”,[14]马怡肯定了这一看法。[15]李学勤认为:“守丞”指代理县丞,“少内守”“都乡守”中的“守”指代理主管或代替负责人。[16]陈治国、孙闻博同意将“守”释为代理,但认为其没有“试守”义。陈治国认为“守”“丞”“守丞”分别指代理县令、县丞和代理县丞,“司空守”“少内守”“田官守”“都乡守”等中的“守”字是各官署代理啬夫的省称。[17]孙闻博认为“守丞”是县丞在职、因故不在署时的一种权宜设置,丞归即罢,不具有试守性质,“少内守是”等结构中的“守”则是中央尚未正式任命,上级派属吏代理。[18]我们同意将“守”释为“代理”的意见,这一点孙氏有较好的讨论,但有几点可以补充说明。
其一,孙闻博认为无担任守丞者被他人接替后又再次出任守丞的情况。我们注意到虽然多数守丞被他人接替后不再出任守丞,但也有例外。里耶秦简载敦狐在始皇二十六年六月壬子、八月丙子、九月庚辰及始皇二十七年三月庚戌担任守丞,如:
(17)廿六年六月壬子,迁陵(守)丞敦狐为令史更行诏……(8—138+8—522)
(18)廿六年八月丙子,迁陵拔、守丞敦狐诣讯般刍等,辤(辞)各如前。(8—1743+8—2015)
(19)(九)月庚辰[19]迁陵守丞敦狐却之……(8—135)
(20)三月庚戌,[20]迁陵守丞敦狐敢告尉……〔J1(16)6〕
而在始皇二十七年十月有另一守丞“敬”,如:
(21)廿七年十月庚子,迁陵守丞敬告司空主,以律令从事言。(8—63)
当然,这不影响将“守”理解为代理的结论。
其二,“官署+守”结构中的“守”有与“守丞”中的“守”性质类似的情况,即有临时代理的情况。如:
(22)廿九年十二月丙寅朔辛卯,司空色敢言之……(8—1524)
(23)三年三月辛未朔己丑,司空色、佐午出以食□(8—1135)
(24)一年正月甲寅朔丁巳,司空守增……(8—212+8—426+8—1632)
在始皇二十九年十二月辛卯日与三十一年正月丙戌日,色担任司空,且未见期间有其他的人担任司空及色担任其他啬夫职务的情况,故色很可能在此期间担任司空。而增于始皇三十一年正月丁巳日代理司空啬夫之职,显然是临时代替。至于是否存在非中央尚未正式任命而上级派属吏代理的情况,我们不得而知。
其三,里耶秦简有几支简提到“歜”,如:
(25)廿八年启陵乡歜已死,佐见已死。廿九年乡歜、佐缓已死。年(8—39)
(26)廿八年启陵乡守歜已死,佐(见)。廿九年乡守歜、佐缓已死。(8—938+8—1144)
例(25)中的启陵乡歜在例(26)中又作启陵乡守歜,这似乎表明乡啬夫与乡守只是称呼的不同,实质是一样的。这是我们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但由于类似的记载较少,故我们怀疑二者中有一例是误写。
其四,在已公布的里耶秦简范围内,我们统计了具有比较价值的几个官署的非守主官,如表2所示。
表2 里耶秦简中的非守主官
“守丞”中未见完成“守职”后担任丞的记载,故“守丞”应该不具有试守性质,否则不可能试守的所有官员均未通过考核期。但“官署+守”这一类型中,却有一些人担任守职后即担任真职,如:
(27)一年十月乙酉,仓守妃、佐富、禀人援出禀屯(8—56)
(28)一年十一月丙辰,仓守妃、史感、禀人援出禀大隶妾始。(8—766)
(29)一年十二月甲申,仓妃、史感……(8—1239)
(30)()一[21]年正月戊午,仓守武、史感、禀人援出禀使小隶臣寿。(8—1580)
(31)一年二月辛卯,仓守武、史感、禀人堂出(8—800)
(32)一年三月癸丑,仓守武、史感□(8—606)
(33)一年三月丙寅,仓武、佐敬、禀人援出禀大隶妾□(8—760)
(34)一年五月乙卯,仓是、史感、禀人援出禀迁陵丞昌。(8—1345+8—2245)
据例(27)至(33),妃在始皇三十一年十月乙酉日、十一月丙辰日担任仓守,至晚在三十一年十二月甲申日成为仓啬夫,不过至晚在三十一年三月乙卯日被武代替。据例(30)至(34),武在三十一年正月戊午日(五日)、二月辛卯日(九日)、三月癸丑日(朔日)代理仓啬夫,且至晚在三十一年三月丙寅日(十四日)担任仓啬夫。不过至晚在始皇三十一年五月乙卯日(四日)即被是代替。这里有两个疑点,一是武在代理仓啬夫之前就担任过仓啬夫,并于其后担任少内啬夫,如:
(35)廿七年十二月丁酉,仓武、佐辰、禀人陵出以禀小隶臣益。(8—1551)
(36)廿八年六月己巳朔甲午,仓武敢之:令史敞、彼死共走兴。(8—1518正)
(37)廿九年后九月辛酉朔丁亥,少内武敢言之:上计(8—164+8—1475)
武由仓啬夫转任少内啬夫再转任仓啬夫,似乎于理不合。且妃和武担任仓啬夫的时间都不长,甚至未超过3个月,这与里耶秦简中官吏更换并不频繁的事实相违背。所以我们怀疑例(29)与例(33)中的“仓妃”与“仓武”在仓后可能缺漏了“守”字。类似的还有一人“夫”:
(38)二年,启陵乡守夫当坐。……今徙为临沅司空啬夫。(8—1445)
(39)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启陵乡夫敢言之……(8—157)
同是始皇三十二年,夫在例(38)中为启陵乡守,例(39)中为启陵乡啬夫,由例(29)与例(33)来看,我们怀疑例(39)中启陵乡后也是省略了“守”字。另外还有一人在同一官署担任守职与真职并载的情况,如:
(40)七月辛亥,少内守公敢言之……(8—75+8—166+8—485)
(41)少内公择其美者异之毋可已急(8—313)
由于时间关系不甚明了,无从判断二者的性质。
有些人不同意将“守”释为“代理”,但所提出的意见与里耶秦简的用例不合。杨宗兵认为“守”“丞”“守丞”三者含义相同,都指长官,即县令长,[22]陈治国有过反驳且基本可信,这里不再赘述。
陈松长认为“守丞”在秦汉时期是常见的一种职位较低的官吏,“守丞”不能是所谓试用或代理县丞,“司空守”“少内守”“田官守”“都乡守”等结构中的“守”字为主管、署理义,是表示一种掌管、主管的泛称。[23]这种看法有一定的问题。首先,认为守丞在秦汉时期“职位较低”并不正确。其所举有两条例证:
(42)攻陈,陈守令皆不在,独守丞与战谯门中。(《史记·陈涉世家》)
(43)坐中惊骇,自守丞,相推排陈列中庭拜谒。(《汉书·朱买臣传》)
例(42)(43)中的“守丞”分别为陈郡守丞与会稽郡守丞,二者地位并不低。尤其后者言会稽郡群吏会饮,当要拜见新郡守朱买臣时,守丞居拜谒第次之首,显然在郡内官吏中地位较高,仅次于郡守。其次,如将“守丞”理解为主管之丞,那么“守丞”与“丞”的区别是什么呢?这一点陈松长并没有解释。最后,里耶秦简中有官吏在任某一职务期间担任“某守”者,如:
(44)五年六月戊午朔丙子,少内沈受市功用叚[假]少内唐。(8—888+8—936+8—2202)
(45)五年八月丁巳朔甲子,少内(沈)(8—914+8—1113)
(46)五年八月丁巳朔戊寅,少内沈出以(禀)□(8—1214)
(47)五年七月戊子朔己酉,都乡守沈爰书……(8—1554)
沈在始皇三十五年六月丙子至三十五年八月戊寅之间担任少内啬夫,并在三十五年七月己酉任“都乡守”,沈在此日同时担任少内啬夫与都乡主管很难讲得通。
邹水杰认为“守”与啬夫类似,意为长官,[24]但其证据主要就是“某守”与“某啬夫”等在公文中出现位置相似,代理某职的人员职责基本同于被代理者,二者出现在相同位置并不能证明二者意义完全相同。
三
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置吏律》161载:“官啬夫節[即]不存,令君子毋(无)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整理小组注:“官府的啬夫如果不在,叫办事不出差错的有爵的人或令史代理,不要叫官府的佐、史代理。”这指出了守官者的两个来源,即君子无害者与令史。但是将君子释为有爵的人则颇令人费解。自公士以上皆为有爵之人,范围很广,即使所谓办事不出差错的,恐怕也会数量极大,这些人都具有于县里政务极为重要的官啬夫的守职者的候选资格,恐怕讲不通。我们考察了里耶秦简中守官者的原身份,可以说清楚的主要有令史与其他官署的主管两种。对令史守官的如逐,里耶秦简载:
(48)令史逐视平。一年四月辛卯……(8—1335)
(49)一年七月辛亥朔癸酉……令史逐视平。(8—1574+8—1787)
(50)一年四月癸未朔癸卯,启陵乡守逐作徒薄[簿]。(8—1278+8—1757)
逐在始皇三十一年四月辛卯(九日)至七月癸酉之间担任令史,并于四月癸卯(二十一日)以令史代理启陵乡啬夫。
以其他官署的主管守官的如沈、是、色等。据例(19)至(22),沈即以少内啬夫担任都乡守。据例(40),是在三十一年五月乙卯(四日)担任仓啬夫,这一任期到三十三年九月乙酉(十八日)还未结束,如:
(51)一年七月辛亥朔壬子,仓是、史(8—1336)
(52)三年九月戊辰(朔)乙酉,仓是、佐襄、禀人蓝出贷(更)(8—1660+8—1827)
在此期间,他先后以仓啬夫的身份担任过都乡守与少内守,如:
(53)一年五月壬子朔壬戌,都乡守是徒薄[簿]。(8—2001)
(54)二年正月戊寅朔丙戌,少内守是受司空色。(8—478)
(55)二年四月丙午朔甲寅,少内守是敢言之……(8—152)
据例(30)和例(31)色在始皇二十九年十二月己卯(十四日)至三十三年三月己丑(十九日)间担任司空啬夫,而据例(4),他曾在始皇三十二年四月癸丑(八日)担任迁陵守丞,[25]另外在三十二年四月甲寅(九日)、五月甲午(十九日)也担任过迁陵守丞,如:
(56)二年四月丙午朔甲寅,迁陵守丞色敢告酉阳丞主:令史下络帬[裙]直书已到,敢告主。(8—158)
(57)五月丙子朔甲午,[26]迁陵守丞色告仓司空主,以律令从事,传书。(8—904+8—1343)
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君子”有如下用法。
(58)未卒堵坏,司空将红[功]及君子主堵者有罪,令其徒复垣之,勿计为[徭]。(睡虎地《秦律十八种·徭律》116—117)整理小组注:“(君子)署君子省称。”
(59)徒卒不上宿,署君子、敦[屯]长、仆射不告,赀各一盾。(睡虎地《秦律杂抄》34)整理小组注:“署君子,防守岗位的负责人。”
(60)戍者城及补城,令姑[嫴]堵一岁,所城有坏者,县司空署君子将者,赀各一甲;县司空佐主将者,赀一盾。(睡虎地《秦律杂抄》40—41)
既然“署君子”可理解为防守岗位的负责人,“君子”理解为负责人是可行的。因此,我们怀疑《置吏律》中的“君子”应理解为“官署主管”。因为前半句已言“官啬夫”,此处用“君子”以示区别于本官之官署主管。
循此线索,我们可以讨论一些守官者的本职身份。如扁,里耶秦简载:
(61)令史扁视平。一年十月乙酉……(8—1545)
(62)一年正月甲寅朔丙辰……令史扁视平。(8—764)
(63)年九月甲戌,少内守扁入佐晁赀一盾、史章二甲、□(8—1783+8—1852)
他在始皇三十年九月甲戌代理少内啬夫,而在三十一年十月乙酉至正月丙辰担任令史,三十年九月甲戌与三十一年十月乙酉之间仅间隔11日,且未见扁在此期间及之前一段时间内担任其他职务的记录,故其很可能是以令史代理少内啬夫。
如畸,里耶秦简载:
(64)廿八年六月己巳朔甲午……令史畸当得未有走(8—1490+8—1518)
(65)廿八年九月丙寅,二春乡守畸徒薄[簿]。(8—1280)
他在始皇二十八年六月甲午日担任令史,二十八年九月丙寅担任二春乡守,此间未担任其他职务,故他很可能是以令史代理二春乡啬夫。
如衔,里耶秦简载:
(66)五年三月庚寅朔辛亥,仓衔敢言之:疏书吏、从上事尉府者牍北[背],食皆尽三月,迁陵田能自食。(8—1517)
(67)五年四月己未朔庚申,仓衔、佐(8—1167+8—1392)
(68)五年六月戊午朔戊寅,迁陵守丞衔告少内问:如辤[辞],次竖购当出畀华,及告竖令智[知]之。(8—1008+8—1461+8—1532)
衔在始皇三十五年三月辛亥(二十二日)至四月庚申(二日)担任仓啬夫,于始皇三十五年六月戊寅(二十一日)担任守丞,其间未见担任他职,可能是以仓啬夫代理丞。
如武,里耶秦简载:
(69)一年六月壬午朔庚戌,库武敢言之:廷书曰令史操律令诣廷雠,署书到、吏起时。(8—173)
(70)二年五月丙子朔庚子,库武作徒薄:受司空城旦九人、鬼薪一人、舂三人;受仓隶妾二人。(8—1069+8—1434+8—1520)
(71)二年五[27]月壬辰,库武、佐横(8—26)
(72)二年六月乙巳朔壬申,都乡守武爰书:高里士五[伍]武自言以大奴幸、甘多,大婢言、言子益等,牝马一匹予子小男子产。(8—1445+8—1443)
武在三十一年六月庚戌(二十九日)至三十二年五月壬辰(十七日)间担任库啬夫,三十二年六月壬申(二十八日)代理都乡啬夫,其可能是以库啬夫代理都乡啬夫。
另有两个人物的任职经历很值得玩味。里耶秦简载:
(73)五年八月丁巳朔乙酉,司空守俱、佐稺入徒所为(8—2093+8—2180)
(74)五年九月丁亥朔朔日,少内守绕以为(献)令佐俱监。(8—1751+8—2207)
(75)四年八月癸巳朔丙申,二春乡守平敢言之……(8—1527)
(76)十月己卯旦,令佐平行。[28]
据例(73)和例(74)俱在始皇三十五年八月乙酉(二十九日)代理司空啬夫,在九月朔日担任令佐,两个时间点仅相差两天,且未见这两个时间点前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有其他的任职记录,故我们推测他可能是以令佐代理司空啬夫的。而据例(75)和例(76),平在始皇三十四年八月丙申(四日)代理二春乡啬夫,在三十五年十月己卯日(十八日)担任令佐,同样这两个时间点相距不远。虽然平另外还担任过仓佐,[29]但同简出现仓啬夫武,武担任仓啬夫的时间据例(41)和例(42)在始皇二十七年至二十八年,与担任代理啬夫的时间相距较远。且仓佐地位较低,应该不能守官啬夫。故这里平可能也是以令佐的身份代理二春乡啬夫。因此,与令史身份相当的令佐可能也有资格代理官啬夫。
以上梳理了里耶秦简中与身份相关的几种“守”字机构的用例,尤其注意考察一些官吏的任职经历,从而分析“守+官职”或“官署+守”等结构中“守”的意义,并讨论了守官者的来源问题,借以说明秦的守官制度。不过,由于资料有限,关于秦的守官制度我们的认识仍十分有限,只能寄望于更多的秦简材料的出土与公布了。
(作者单位:大庆师范学院文学院)
[1] 本文得到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简帛文献基本范畴词考释与演变研究”(2012M510862)的资助。
[2] 参见陈治国、农茜《从出土文献再释秦汉守官》,《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增第2期;孙闻博《里耶秦简“守”、“守丞”新考——兼谈秦汉的守官制度》,杨振红、卜宪群:《简帛研究2010》,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第66—75页。
[3] 马怡:《里耶秦简选校(二)》,简帛网,2005年11月18日。
[4] 陈治国:《里耶秦简之“守”、“守丞”释义及其它》,《中国历史文物》2006年第3期。
[5] 邢义田:《湖南龙山里耶J1(8)157和J1(9)1-12号秦牍的文书构成、笔记和原档存放方式》,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编《简帛》第1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第280页。
[6] 孙闻博:《里耶秦简“守”、“守丞”新考——兼谈秦汉的守官制度》,第69页。
[7] 陈伟等:《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第46页。
[8] 于洪涛:《试析里耶简“御史问直络裙程书”》,简帛网,2012年5月30日。
[9] “府”与“门”之间或可断开,“门”单独成词,但较难讲通,故这里采用陈伟等的断读方式,将“守府门”连读。
[10] 孙闻博认为是在职名或乡名之后加“守”,参见《里耶秦简“守”、“守丞”新考——兼谈秦汉的守官制度》,第70页。但综合来看,“尉”“发弩”“司空”“都乡”等都可以理解为官署,不必分立为职名和乡名两类。
[11] 已公布的里耶秦简中属于这一结构的仅有“守丞”,在汉简中还有“守游徼”等符合这一结构形式。
[12] 邢义田:《“手、半”、“曰啎曰荆”与“迁陵公”——里耶秦简初读之一》,简帛网,2012年5月7日。
[13] 范毓周:《关于湖南龙山里耶新出秦代简牍邮书简的几个问题》,简帛研究网,2002年8月15日。
[14]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处编《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1期。
[15] 马怡:《里耶秦简选校》,简帛网,2005年11月14日、18日、2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4辑,商务印书馆,2007,第133—186页;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发掘报告》,岳麓书社,2007,第179—217页;
[16] 李学勤:《初读里耶秦简》,《文物》2003年第1期。
[17] 陈治国:《里耶秦简之“守”、“守丞”释义及其它》,第55—60页;陈治国、农茜:《从出土文献再释秦汉守官》。
[18] 孙闻博:《里耶秦简“守”、“守丞”新考——兼谈秦汉的守官制度》,第66—75页。
[19] 从该简时间线索来看,该日期在始皇二十六年。
[20] 从该简时间线索来看,该日期在始皇二十七年。
[21] 该简上部有残端,“年”前仅残一斜笔,结合武的任职经历,武担任仓守的日期应该在三十一年二月至三月前后,所残斜笔从笔意看并非“”下部的横画,故可以推测该残笔就是“一”,“一”字前还应有“”。
[22] 杨宗兵:《里耶秦简县“守”、“丞”、“守丞”同义说》,《北方论丛》2004年第6期;《里耶秦简释义商榷》,《中国历史文物》2005年第2期。
[23] 陈松长:《〈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校读(八则)》,西北师范大学文学院历史系、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简牍学研究》第4辑,甘肃人民出版社,2004。
[24] 邹水杰:《里耶简牍所见秦代县廷官吏设置》,《咸阳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25] 该简载四月丙午朔,里耶秦简时间范畴在始皇二十五年至二世二年,在此期间合于此的唯有始皇三十二年。
[26] 里耶秦简时间范畴在始皇二十五年至二世二年,在此期间合于五月丙子朔的唯始皇三十二年。
[27] 整理者及《校释》未释,从字形来看该字应为“五”,三十二年五月为丙子朔,壬辰日为十七日。
[28] 据该简记录,平所行公文写成于三十四年是始皇九月,故这里的十月己卯应为始皇三十五年十月己卯。
[29] 8—149载:“仓佐平七(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