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于银行信贷的专利权质押融资相关理论及其特点分析
(一)专利权质押融资相关理论分析
1.交易成本理论
交易成本理论(Transaction Cost Theory)最初由Coase提出,其对企业的本质进行了解释。Williamson发展了Coase的理论,分析了交易成本的来源,包括有限理性、投机主义、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等方面的因素,并通过对交易成本的系统化研究,给出了交易成本的类别化定义,总的来说,交易成本主要由搜索成本、信息成本、议价成本、决策成本、契约成本和监督成本等构成。在信贷融资领域,最早由Barro(1976)研究了融资担保物(Collateral)的经济功能、交易成本以及对利率和贷款规模的影响,提出了关于信贷融资担保的交易成本理论(梁鸿飞,2003)。Barro认为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资金借出方对担保物的估值显著低于资金借入方的估值。通过理论推导,发现在竞争性的信贷市场环境下,借款利率随着担保物处置成本增加而上升,其研究虽然没有提到专利权作为担保物的问题,但在实践过程中,专利权存在价值波动大、流通性差、不易变现等问题,同时在专利权质押融资过程中,银行等金融机构还要求企业提供有关专利权的法律评估和价值评估报告,这些额外的中介费用都会导致专利权质押前置程序的交易成本大幅提高,在市场环境下,银行对专利权质押贷款利率也相应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有较大提高(一般情况下上浮20%~30%),交易成本理论从一个角度阐释了企业利用专利权开展质押在纯市场条件下可能产生的融资贵问题。
2.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Principal-agent Theory)建立在非对称信息博弈论的基础上。非对称信息(asymmetric information)指的是某些参与人拥有但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信息的非对称性可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划分:一是非对称信息发生的时间,二是非对称信息的内容。从非对称发生的时间看,非对称性可能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前(ex ante),也可能发生在签约之后(ex post),分别称为事前非对称和事后非对称。研究事前非对称信息博弈的模型称为逆向选择模型(adverse selection),研究事后非对称信息的模型称为道德风险模型(moral hazard)。Stigliz和Weiss首先将委托代理理论引入商业银行信贷市场(费伦苏,2008)。信贷市场上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这种不对称表现在,信贷市场上的借款者拥有自己的用贷风险程度和能否按期还贷的私有信息,商业银行由于不能准确地了解借款企业的风险类型或质量类型,只能对所有的借款企业收取固定的利率。随着贷款利率的提高,偏好低风险、具有良好资信的借款企业将逐渐退出信贷市场,利率正向选择效应递减,而那些偏好高风险、资信较低的借款者仍愿意以高利率借款,利率的反向选择效应递增,同时贷款违约的概率逐渐加大。信息不对称问题会使得理性的银行作出优先给资信程度高的借款者贷款、限制或不给高风险借款者贷款的决策,这导致信贷配给(credit rationing)出现。专利权质押融资某种意义上也属于高风险的信贷融资,专利权质押融资在谈判开始前,由于专利权的高度专用性,其法律权属的稳定性、超额获利能力和超额获利时间以及变现能力等信息的不完全使得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程度高于实物资产抵押融资,容易产生逆向选择风险;授信之后,企业是否按照授信合约合理使用信贷资金仍存在疑问。专利技术保护程度、技术进步速度以及专利权市场价值的变化情况很可能由于监督不到位而产生道德风险。中小微企业利用专利权进行质押所遇到的融资难题很大程度上可以归结为信贷配给问题。
3.科技金融理论
通过“交易成本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我们基本可以解释中小微企业利用专利权进行质押所遇到的融资贵和融资难问题的理论成因。张静琦等(2000)基于信贷配给问题,主张政府进行干预,强调政府在信贷市场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指出在信贷市场运行机制的设计上,政府应扶持对社会有益的风险项目,增进社会福利。在此,为有效破解专利权质押融资难题,我们引入科技金融相关理论。科技金融作为科技产业与金融产业的融合体,强调以科技创新推动经济发展,以金融创新辅助科技创新。赵昌文等(2009)认为科技金融是促进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系列金融工具、金融制度、金融政策与金融服务的系统性、创新性安排,是由向科学与技术创新活动进行融资的政府、企业、市场、社会中介机构等各种主体及其在融资过程中的行为活动共同组成的一个体系,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同时提出科技金融的“5I”规律(创新、投入、一体化、制度化和国际化)。此外,薛澜、俞乔(2010)提出要突出强调科技金融的一体化和国际化规律。洪银兴(2011)指出科技金融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由风险投资家提供,涉及股权融资以及相应的股权交易市场的直接的科技金融;二是涉及银行提供信用的间接的科技金融。汪泉、史先诚(2013)认为科技金融具有定向性、融资性、市场性和商业可持续性等特点。谭祖卫等(2014)提出科技金融包括政府扶持、科技贷款、科技担保以及科技保险等科技与金融结合方式,并认为技术资产的信用化和证券化是科技金融的本质,专利权法律和技术方面的特殊性(如专用性、依赖性、低流动性等)使其在资产信用化过程中由于风险较高而面临诸多难题。李希义等(2010)提出可以借鉴国际经验:政府采取风险补偿措施,由国家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专项基金,提高商业银行的积极性,放宽贷款期限,放大贷款规模。程守红等(2013)认为在目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制度和市场环境不完善的情况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贷款风险主要由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来承担,金融融资机构的积极性很难提高,政府引导下的市场化模式是我国现阶段和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较好的选择。在国家层面,2014年《关于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加强和改进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企业利用专利权质押融资提供明确的科技金融政策支持。《意见》提出综合运用政策手段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引导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鼓励金融机构继续创新开发专利保险试点等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支持,通过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对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给予风险补偿,促进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在国家政策和地方政府配套措施对专利权质押融资提供大力支持的同时,有学者提出,科技金融应该立足于政策引导而不是包办,完全市场化的运营模式是发展方向。房汉廷(2010)认为,科技金融要在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之间建立起稳定、有效的风险分担和收益分享机制,当科技创新活动进入稳定和成熟期后,市场金融完全可以与之匹配,其就不再需要科技金融的支撑。徐莉(2013)认为从国际市场看,大多数发达国家的质押融资虽然有政府机构的介入,但其介入程度都远远低于我国,他认为政府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形成初期固然需要进行扶持和引导,但政府更应该促成该模式尽快完成向完全市场化的转变。基于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创新条件、信用条件以及技术产权交易环境等多方面的限制,专利权质押融资应注重服务平台,注重法律法规、财政、信用、金融支持等方面的建设(程守红等,2013),通过政策引导、机制建设、环境完善,实现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市场化发展。
(二)专利权质押融资特点分析
1.专利权质押与实物资产质押比较特点分析
(1)质押标的不同。专利权质押本质是以其财产权进行质押,而且这种财产权是无形的。专利权立法本质上是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并使专利持有人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在一定时间内对其所创设技术方案的实施拥有垄断权。虽然专利权可以带来超出社会平均报酬率的收益,但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其价值必须通过商业化开发或产业实施才可以体现,如果有些专利技术在实践中得不到实施,那么其经济价值就很难体现,因此,债权人在专利权质押融资过程中,需要承担较高的市场实施风险。而实物资产作为抵押物,由于其价值的实现不需要通过中间过程的转化,而且权利人可以较为方便地通过市场租赁、转让(包括清算)等方式对该实物资产行使权利,因此,接受实物资产抵押的债权人的风险远低于专利权质押中债权人所承担的风险。
(2)专利权具有特殊的时间和地域属性。专利权具有特殊的地域性和时间性。所谓的时间性是指专利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有效,一般发明专利最长保护期限为20年,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最长只有10年,而且均从专利申请日算起,到期则不能续延,因而变为公知技术,丧失获得超额收益的能力;地域性是指该专利只在一个特定的地理区域内是受保护的,如果超过法定期限或超出特定的地理范围内,专利技术的垄断权将不再受法律保护,这也就是众多跨国企业进行全球专利布局的原因。地域性也是专利权区别于实物资产的重要法律特征。因此,质权人必须充分考虑时间性和地域性对专利有效性以及其价值的影响,否则担保债权的目的可能落空。而在实物资产抵押中,评估机构只需要说明在特殊市场情况下的变现风险对实物资产抵押价值的影响,而无须考虑抵押资产的地域性和时效性。
(3)质权的风险大小不同。实物资产虽然也存在一定价值波动风险,但当整体经济态势良好,市场波动幅度相对较小,风险基本可控,尤其是当实物资产的价值波动威胁到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时候,债权人可以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及时要求出质人转让该实物资产,从而保护其债权的实现。因此,实物资产债权实现风险相对比较小,而使用专利权作为质押物时,质权实现风险相对大得多,一方面,专利的价值构成因素较为复杂,对其价值准确量化评估比较困难;另一方面,专利权的排他性和交易市场相对狭小等问题,造成其快速变现困难,质权的实现面临更高的风险。
2.专利权质押与其他权利质押比较特点分析
(1)设质的方式不同。汇票、本票、支票、存款单、债权、股票、提单及其他有价证券作为设质标的,需要将相应的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占有,这是因为债券、股票、票据、提单和其他权利凭证本身就代表一定的经济利益,拥有该权利凭证即证明拥有该权利证书所标示的经济权益,专利权证书仅仅证明债务人存在一定的债权,而不是其处置权利的凭证,专利权质押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质押登记。
(2)质押财产的价值确定不同。汇票、本票、支票、存款单、债权、股票、提单等,本质上是债权人的利益,其权利价值的大小直接反映在权利凭证的价值上,有没有价值,不是难以确定的问题,同时价值波动的问题也很好解决。股票的价值虽然有一定的波动,但正常市场条件下波动幅度有限,而专利证书上的权利价值无法通过其凭证获得,必须通过技术产业化或转让才能实现。总体而言专利权的价值受法律、营销、创新程度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