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多年来,卢梭的公意仍然令人困惑不已。1947年,在一篇重要的研究卢梭思想统一性的论文中,朱纹涅(Jouvenel)把卢梭的公意看作“团体化的自爱(collectivizing self-love)”。但半个多世纪过去了,在卢梭的研究者中也没有人发掘朱纹涅关于卢梭公意的这一见解。因此,我们试图在朱纹涅见解的基础上,把卢梭的公意看作是自爱在共同体中的扩展,从而也就把卢梭的公意理解为自爱在共同体中不断形成。
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卢梭发现了人类生存的一个普遍困境,即自爱与自尊的冲突。如果政治制度没有正视这个问题,这个冲突就必然以自爱与政治义务冲突的形式表现在人类的政治生活中。因此,这就提出了一个判断政治制度道德与否的标准问题,即政治制度是加剧这个冲突或试图解决这个冲突。我们认为,卢梭使用公意的意图就是试图在政治制度中避免这种冲突。这构成了第二章的主要内容。
既然自爱与自尊的冲突是必然的,那人类的政治制度何以能解决这个冲突呢?这就需要讨论自爱与自尊的扩展性维度。通过这个分析,我们发现人一开始就是相对性的存在,具有把自己转移到他者身上的能力,也就是自爱(包括自尊)的扩展性能力。我们把这个能力理解为公意在共同体中形成的能力。但是,为了避免外在政治义务与自爱的冲突,促进自爱的扩展性能力在共同体中形成公意,我们还要讨论自爱扩展能力发挥作用的条件。通过对卢梭三个自然状态的分析,我们认为公意形成的条件就是要在政治制度中模仿自然自由的制度特征。这是第三章的主要内容。
通过对公意形成的可能性与条件的阐述,我们发现公意形成面临了一个巨大的困境,一方面,一开始,人就是相对性的存在,具有把自己转移到他者身上的能力,从而形成自发性的联合,如黄金时代;另一方面,人的这种相对性存在也可能产生另一种联合,即性情与政治义务相冲突的联合,如卢梭所批判的资产者社会。因此,公意形成的问题,变成了如何在政治制度中重塑人与人之间联合的问题。这个联合是促进自爱的扩展、促进自尊向美德的转化,或是这个联合进一步败坏自爱,甚至导致自尊滑向邪恶?即如何设置政治制度这一联合方式,以这种联合方式替代产生私意的联合方式,在政治制度层面上保护自爱的扩展能力。我们认为卢梭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办法是在联合中维护自然的自由,联合的目的就是使自爱与自尊的认同因素在共同体中得到发挥,而自然自由的目的就是在共同体中避免人与人之间的依附,防止私意的产生。
因此,我们就不得不思考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说的“既联合又自由”的含义。通过分析,我们认为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说的“联合”,其目的正是为了在共同体中形成公意;而其“自由”正是公意形成的制度性保证,即自然自由。但卢梭是以社会契约的语言讨论联合问题的,因此,我们就需要讨论社会契约如何能在联合中创造自然自由。通过对社会契约条款的分析,我们认为卢梭的社会契约条款体现了自然自由的制度特征,而其本质在于建立主权者共同体。这个共同体的目的是要在政治制度中形成主权权威,以维护公意产生的条件——自然自由。主权权威的形成,一方面要依赖每个主权者身上的自爱能力,从而保证主权权威的永远正确性;另一方面必须赋予这个主权者共同体一个反对各种形式团体私意的权力,即主权者意志的当下性。
但政治共同体是人为的共同体,相比较于个体的行动力量与意志的一致性,这一人为政治体的行动意志与其行动力量不会自然而然地结合在一起。因此,为了在共同体中形成公意,就需要根据私意与公意的距离即“国家大小”的概念,在政治制度中安排联结“行动的意志”与“行动的力量”的中间体——政府。虽然卢梭的政府制度为公意的形成提供了可能,但他同时也认为不管是哪种形式的政府都有破坏公意形成的可能。因此,我们接着讨论政府私意的产生及其克服的途径。以上构成了第四章的主要内容。
最后,我们试图运用我们关于卢梭公意的尝试性理解以澄清卢梭公意的两种流行见解:一是辨析卢梭的公意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二是卢梭的公意与投票的关系。其目的是进一步证明我们对卢梭公意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