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堡文化研究(201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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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堡沿革与源流

明代贵州上六卫屯田研究

孟凡松 吴羽[1]

摘要:明代贵州省会贵阳以西设置的威清卫、平坝卫、普定卫、安庄卫、安南卫、普安卫为通往云南的“上六卫”,扼守滇黔驿道,广开屯田。卫所制度解体后,但屯田、赋役制度尚在延续,对屯堡文化的构建起到关键作用。

关键词:上六卫 贵州 屯田 明代

在贵州安顺,“屯堡人”惯以明军遗裔自居。对此,地方旅游、文化部门及一些专家学者也往往持有一种观点:从明初至今,经历六百年的风雨沧桑,“屯堡人”仍在风俗习惯、社会组织形式、宗教意识、服饰语言等方面最大程度地保持了明代“南京”遗韵。并且,由此衍生的屯堡“独特性”,也成为相当一批学者关注的课题。

明初卫所的实施,是屯堡族群得以产生并“独特”至今的基础。卫所的根基在于屯田,讨论卫所屯田的衍变,对于解读屯堡生成的原因,应该是有所帮助的。本文即以贵州威清、平坝、普定、安庄、安南、普安等“上六卫”屯田为讨论对象,通过对上六卫屯田源流的考察,分析卫所屯田对屯堡社会的建构作用。

一 上六卫建置

卫所乃屯田展开的前提,故探讨上六卫屯田之前,要对上六卫之建置沿革作初步交代。论其建置,可见屯田之原始;观其沿革,可见屯田之衍变。

1.朱元璋西南经略思想

在华夷攸分、内外有别的王朝时代,民族与边疆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常常会烙上某些君王强烈的个人印记,较有作为的君主更是如此。朱元璋对西南民族地区的认识以及基于这种认识的行政实践,便对黔中历史的发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在朱元璋看来,经略滇黔,须先控制湖广、四川入滇交通;控制入滇交通,须在驿道沿线众置卫所,广增戍兵;而置卫增兵,其后勤保障则依赖于屯田。

首先,“云南自昔为西南夷”[2],“僻在陬荒”,要实现对云南的控制,从四川方面看,当先控制永宁,然后趋兵乌撒;从湖广方面,则要控制辰沅至普定沿线,并在此基础上占据曲靖这个“喉襟”之地。[3]洪武十五年(1382年)春,云南既下,遂“置贵州都指挥使司”,“置云南左、右、前、后、普定、黄平、建昌、东川、乌撒、普安、水西、乌蒙、芒部、尾洒一十四卫指挥使司”[4]。贵州都司距离云南尚远,遂又置云南都司。显然,贵州都司为控制入滇通道而设,云南都司才是为控制云南本地而设。

其次,朱元璋的养兵思想与卫所实践也决定了,他要控制滇黔,势必在该地区大力推行军事屯田制度。朱元璋逐鹿群雄,以“高筑墙,广积粮,缓称王”为基本发展战略,在“积粮”方面,组织屯田是其最为自鸣得意的。在他看来,“兴国之本,在于强兵足食”。但是,“若兵食尽资于民,则民力重困”[5]。既要军队有粮食,又不能完全靠老百姓承担军饷,那最简便易行的方式就莫过于组织军队屯田了。平定四川之始,经营云南之初,军饷多赖解运。间或“资粮于敌”,就地筹粮,但只是一时权宜,是在威势所加的基础上暂时实现的。

卫所分布以控制滇黔为目的,其制要能持久,必以屯田为其军食的稳定来源。故洪武中后期以来,朱元璋命令将士在云南大兴屯田,并将之扩大到川滇、滇黔驿道沿线卫所所置之地。洪武初征云南之后,屯田即陆续展开,且颇得成效。[6]又再征云南之后,湖广辰州至普安、曲靖驿道沿线,更是大力发展屯田。

2.上六卫设置

贵州卫所建置,郭红等人已有系统而深入的研究[7],在此不一一赘述。然涉及一些大背景及细节之处,仍有强调或澄清的必要。

首先,所谓大背景,即洪武时期两次大征云南与滇黔卫所设置的关系。洪武年间之经略滇黔,其战役之著者有两次。第一次为洪武十四年底至十七年初,傅友德、沐英等平定云南梁王及大理势力,在滇黔地区置卫所,开屯田,初步建立了明王朝在云南地区的统治秩序。第二次在洪武二十年至二十三年之间,以讨百夷、平东川等一系列战争为契机,在耀兵西南、增设卫所、广置屯军、巩固西南统治秩序的同时,也在真正意义上成为明清以来西南族群与地方政治格局重塑的基础。若把傅友德平滇称为“初征云南”的话,将此次战役称为“再征云南”也不为过。[8]

其次,所谓的细节之处,即普安等卫的初置与增置,以及尾洒卫与安南卫的关系。

在筑城普定、乌撒[9]的次月,即洪武十五年正月,明朝政府设贵州都指挥使司,置云南左、右、前、后、普定、黄平、建昌、东川、乌撒、普安、水西、乌蒙、芒部、尾洒一十四卫指挥使司。[10]随后,明政府接傅友德等人报告,云南已克。于是,朱元璋要求“置都司于云南以统率诸军”,“置布政司及府、州、县以治之”[11]。旬日之间,明廷即先后下达设置贵州、云南二都司及云南布政使司的命令。设置省级军政机构匪易,在大战甫竣且土司仍旧盘踞的滇黔之地更非一蹴而就。也就是说,官方虽谓洪武十五年初置贵州都司,同时置云南左卫等十四卫,而实际上,卫所能否成功开设,仍受各卫设置的具体人事、物力、情势与地理位置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尾洒卫,也即后来的安南卫,即属于当时拟设而实际并未成功开设的卫所。

尾洒卫在洪武十五年初就进入了明政府拟设卫所的名单。但真正置卫,则延至七八年之后,且改卫名安南。据《明太祖实录》载,安南卫置于洪武二十三年十二月,且补充说明置卫始末:初,官军征云南,指挥使张麟统宝庆土军立栅江西坡屯守。至是,以其地炎瘴,乃徙于尾洒筑城,置卫守之。[12]理解此段叙述安南立卫的文字,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官军征云南”的时间,不是洪武十四年底或十五年初傅友德领兵平滇之际,而是洪武二十年至二十三年再征云南期间。二十年夏秋间,明廷备战百夷,调湖广官军56560人征云南。[13]《明太祖实录》所载征云南之役,既有指傅友德领兵平残元梁王及大理者,又有指明廷备战百夷及平东川等役者,此处所指,当系后者。

第二,“宝庆土军”之由来。此处土军之概念,即垛集民丁编入卫所之军。洪武二十年十月,在备战百夷的背景下,朱元璋“诏湖广常德、辰州二府民三丁以上者出一丁往屯云南”[14]。此诏虽仅言垛集常德、辰州二府民丁为军往屯云南,而涉及的垛集湖广民丁的范围,未必仅此二府,宝庆府亦在其中,也在情理之中。当时贵州尚未建置布政司,所谓云南,实际上兼指辰沅迤西至普安一带贵州地区。

现存安南卫武职选簿记载了夏通等至少9名始祖于洪武二十二年垛集自宝庆邵阳、新化、武冈等州县且次年调入安南卫旗役、军役人等,他们的后裔后来因军功升授武职。[15]洪武二十三年调入安南卫充旗、军役者,皆有几乎共同的经历,即洪武二十二年垛集编军,初寄操宝庆卫充总甲、小甲、军。既而,于次年调入安南卫充总旗、小旗、军。从现存安南卫武职选簿提供的信息来看,该卫并无其他省区于二十三年调入充旗役或军役者。[16]

此外,据《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二十二年正月,“湖广布政使司储粮四十万石给饷征南之兵”;[17]三月,“遣使命南征将军颍国公傅友德等还军,分驻湖广、四川卫所操练……东川侯胡海驻宝庆……”[18]。将此二条资料联系起来读,可以理解为编练垛集新军,储备粮饷以供新军调入云南之用。实际上,傅友德还军,诸将多驻湖广卫所,而诸将所驻湖广卫所所在之地,又大多成为洪武二十三年前后滇黔新设卫所旗军的主要来源地。[19]

回过头来,不难理解前文所引安南立卫时“官军征云南”的大背景即洪武再征云南,大概时间即洪武二十二、二十三年间,而“宝庆土军”实是该卫旗军的主要来源,即洪武二十二年从宝庆之邵阳、武冈、新化等州县垛集的民丁。

在安南卫置立数月前,明廷即命六安侯王志之子王威以谪官身份任安南卫指挥使。[20]从命指挥使到立安南卫,前后间隔数月,正好说明卫所设置是过程性的,并非一蹴而就。同时也说明,洪武十五年初,在贵州都司初设时所置尾洒卫,实际上并未真正实施。

与安南卫前后设立的,还有威清卫、平坝卫与安庄卫。其中,威清卫仍有选簿存留至今,其所反映的旗军来源情形,与安南卫有相似之处,即其主体系洪武二十二、二十三年间垛集湖广民丁而来。限于篇幅,此处不再详细展开。

普安卫、普定卫皆系洪武十五年初,在初征云南背景下设置的卫所。同年三月,颍川侯傅友德入京奏事,称布政司核实云南曲靖、普安、普定、乌撒等卫及沾益、盘江等千户所见储粮数不敷军食,可见普安、普定二卫其时已经设立。[21]据《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二十二年三月,“改普安军民府为军民指挥使司,调毕节卫指挥郑珍领兵戍守”[22]。其实,普安卫有军民指挥使司之称,已经见于洪武二十年十一月[23],若此“军民指挥使司”并非追述前事的添加之词,则此时普安卫已为军民卫,并非罢废普安军民府之后才升之为军民卫。营阳侯杨璟之子杨通,曾于洪武二十年“领鞑靼官军往戍云南”,并因官军“多从其道亡”而“降普安卫指挥使”[24]。至于此处“普安卫”为“普安卫指挥使司”还是“普安军民指挥使司”的简称,则不必深究。在《寰宇通志》与《明一统志》中,皆云普安军民指挥使司建于洪武二十二年,其在洪武初为普安军民府,隶云南布政使司,后罢府为军民指挥使司,隶云南都司,不久又改隶贵州都司。[25]总之,可以肯定的是,普安卫在初征云南之时虽已设置,但普安军民府仍在地方事务中占据主导地位;至再征云南之际,罢废普安军民府并加强了普安卫的戍守兵力,以至于《明一统志》也认为该卫系洪武二十二年罢府置卫而来。

至于普定卫建置始末,弘治《贵州图经新志》记载颇详:“洪武十四年仍置普定府,领州三,长官司六,属四川布政司。筑城于今城东二十里,寻增置普定卫。徙今城。十八年,府废。以州、司附于卫。二十五年,改置普定卫军民指挥使司,仍属四川。正统三年,割所领三州、六长官司隶贵州布政司,而本卫改属贵州都司,领千户所五”[26]。可见,普定卫在初征云南之时即已设置,洪武十八年前府、卫并存,洪武十八年裁府并卫,尽管至洪武二十五年才被承认为军民卫,实际上裁府并卫之后即已经成为军民卫。

上六卫之中,威清、平坝、安庄、安南等四卫置于洪武二十三年前后,普定、普安二卫在初征云南之时已经设置,后来皆在裁废本地军民府之后升格为军民卫。普定府裁废于洪武十八年,军民卫升格于洪武二十五年,普安军民府改置军民卫在洪武二十二年。除了普定卫升军民卫其再征云南的背景并不显著以外,其余四卫的开设及普安卫的升格,再征云南的背景皆十分明显。讨论明初滇黔卫所设置,这是值得注意的地方。甚至可以大胆揣测,在屯堡地区,“新军”与“旧军”之别,“洪武征南”与“洪武填南”之分,皆可以从初征云南与再征云南的对比中得到较为合理的解释。

在此,之所以不吝篇幅叙述再征云南与威清等四卫及普安为增兵戍守的关系,旨在强调明初黔中屯田的大力展开,威清、平坝等卫屯田编制的整齐化,并不能直接归结于初征云南时期,更要充分理解再征云南对于黔中屯田的奠基性意义。

3.上六卫裁撤

对于卫所制度在清代的变革,顾诚先生以为,明代的大部分卫所都辖有土地,对辖区内军、旗、舍、余征收的子粒同行政系统的州县征收的赋税在数量上和方法上相距甚远,力役制度也有很大差别,在进入清代以后,失去军事职能的卫所作为同州县类似的地方管辖单位继续存在了80多年。在此期间,都司、卫、所经历了一个轨迹鲜明的变化过程。首先,都司、卫、所官员由世袭制改为任命制;其次,卫所内部的“民化”、辖地的“行政化”过程加速;最后,通过归并卫所入州县或裁撤卫所改置州县的方式结束卫所制度,从而完成了全国地方体制的基本划一。[27]

康熙元年(1662年)是贵州裁撤卫所的高潮时期之一,“裁诘戎所并贵州前卫,裁乐民所、平夷所并普安卫,裁周泥站所、安南所、查城站所、白撒所,暨屯田都司佥书一人”[28]。此次卫所裁革,一些史料系于顺治十八年(1661年),亦不为误。顺治十八年,马乃平定,黔西迤南地区行政区划改置,遂有此次卫所之裁革。不过,此次卫所裁革的幅度并不大,主要针对普安地区的一些二级所而进行。

继康熙元年以后,康熙十年为贵州裁撤卫所的第二次高潮。康熙十年,经贵州巡抚曹申吉申请,裁普定等卫改为县,各设知县、典史。另外,以安庄卫归并镇宁州,新城所归并普安县,其管理屯政的守备、千总等官俱相应裁革。[29]咸丰《安顺府志》载,“(康熙)十一年,改普定卫为县,属安顺府,省定南所入焉,裁安庄卫”[30]。一些史籍将康熙十年裁并卫所之事记作十一年,亦不为误。

由于地方有事,也即吴三桂的叛乱,使得贵州卫所裁革的进程中断,继康熙十年后,再次大规模裁撤卫所发生在康熙二十六年。康熙十年至二十六年期间,贵州卫所裁撤归并较少。康熙二十一年裁革关岭所;康熙二十二年,裁新兴站所。[31]

康熙二十六年六月,经云南贵州总督范承勋奏请,贵州所属十五卫、十所分别裁革或改设州县。其中,镇西、威清二卫,赫声、威武二所裁去,改设清镇县;平坝卫、柔远所裁去,改设安平县;安南卫裁去,改设安南县;定南所裁并普定县;普安卫裁并普安州;安笼所裁并安笼厅。[32]这些卫所大量裁撤改置的同时,又裁掌印都司、操捕都司佥书各一人。通过此次裁并,贵州上六卫及所属二级守御所,乃至晚明时期设于相近地区的其他卫所,尽皆裁撤,黔中地区改卫归流工作基本结束。[33]

在此,想要强调的是,清代裁撤卫所改设州县,如果仅仅是屯田隶属单位名称的改变,则是否裁撤卫所对于屯田而言皆无关紧要。事实上,由于屯田的分布及承担赋役的特点,卫所屯田在改卫归流以后仍远远没有真正意义上成为历史陈迹。究其原因,简单地将卫所裁并相关州县或另设州县,并没有进一步具体划拨屯田归属导致产生了大量的州县插花、瓯脱地。同时,依托于原来的卫所屯田而发生的赋役关系即基层社会组织体系也并没有因改卫归流而得到实质性改变。正是这些并非基于地方社会本身而仅仅是“上层建筑”上的“改卫归流”,为保存屯堡社会的“稳定性”提供了最强力的制度保障。

二 明代屯田的兴起与衰敝

自普定、普安置卫,至威清、平坝、安庄、安南等四卫设置,贵州上六卫屯田也逐渐展开、兴起,并成为明政府经营黔中最为重要的基础设施。嗣后,屯田又经历了一个衰退、变异与解体的过程。黔中屯田兴衰之迹,对地方管理体制、族群关系、经济变迁、社会与文化发展都产生了深刻的历史影响。

1.屯田之兴起

在洪武四年到洪武十五年开设贵州都司以前,贵州等卫军饷主要来源于纳米开中、土司及属寨部民供给、湖广或四川民夫就近转运等。其时军事傍午,贵州等少数卫所孤悬,即使屯田,其规模也相当有限。洪武六年二月,贵州卫就因为本州及普宁(疑为定)、播州等处征粮12000石,不敷军食,要求“募商人于本州纳米中盐以给军食”[34]。同年八月,四川按察司佥事也上言说,“贵州之粮令重庆人民负运,尤为劳苦”,要求降低盐价,扩大开中规模以解决贵州军饷难题。[35]贵州卫军食难继,但从官员的奏疏中,除了依靠当地土司供输、邻近重庆解运和推行开中外,并没有言及屯田事宜,也从侧面说明此时屯田尚未大规模展开。

洪武十五年,云南平定,明朝政府加强了对滇黔制度设施的建设,贵州都指挥使司、云南布政使司、云南都指挥使司陆续开设。洪武十五年,朱元璋从征南将军傅友德奏,令云南戍军以“府州县所征并故官、寺院入官田,及土官供输、盐商中纳、戍兵屯田之入”[36]供给军食。至此,随着大量军队入驻滇黔各地,军饷需求孔急,以多种渠道解决军饷供给难题显得尤为重要,屯田对于军需的重要性也更加凸显。

随着卫所的陆续开设,贵州地区的屯田或已渐次展开。洪武十七年三月,傅友德、蓝玉等征云南军队班师还朝。四月,在论功典礼上,傅友德不仅以军功,更以其“因其土俗,定租赋,兴学校,瘗战骨,广屯田”[37],建立了明廷在云南的统治秩序而功封颍国公。但是,傅氏究竟是如何“广屯田”的仍不得其详,仅从贵州贵阳迤西地区普定、普安等卫与普定、普安等军民府仍处于明争暗斗的局面,且卫所设置有限的情形看,对屯田的进展自然难以作乐观的估计。洪武十九年九月,西平侯沐英以“云南土地甚广,而荒芜居多”为由,要求置屯,“令军士开耕以备储偫”[38],同样表明屯田的开展程度尚相当有限。

不过,在此之后,明廷显然加强了对滇黔屯田的重视程度。派遣将领敦促屯田的命令在洪武二十年十一月、十二月两次下达。[39]次年二月,普定侯陈桓、靖宁侯叶升就报告说,先行屯种麻哈,粮饷艰难,现已改于禄肇置堡屯种。本来,按朱元璋的计划,他们是要到云南去屯戍的。[40]四月,陈桓帅师驻毕节。这支驻守毕节屯戍的部队自去年的十一月从永宁出发,沿路度地立营,刊道伐木,择有水田处分布耕种,至是终于到达毕节。[41]到达毕节的部队,朱元璋仍强调他们要屯田自给。[42]随着毕节等卫屯田的大规模开展,到了年底的时候,重庆府泸州的民夫不再被要求向毕节卫运送军粮,可见毕节卫的屯田已经初见成效。[43]如果说这一时期在贵州西部毕节地区兴屯有阿资叛乱的背景,而派遣张龙、唐胜宗等于黄平、平越、镇远、贵州诸处训练军士,提督屯田的命令,则是在平定当地“苗蛮作乱”的背景下发布的。[44]洪武二十、二十一、二十二等年,在明廷的命令下,由开国公侯及其子弟督率军队在贵州毕节、普安、平越诸处兴起的军事屯田高潮,正是洪武再征云南之役的基本组成部分。

永乐年间,包括上六卫在内的贵州屯田当有进一步的发展。永乐十一年(1413年),湖广都司发兵剿捕“苗寇”,明廷要求卫所官军专力戍守与屯田,寻常事务不得差用。[45]永乐十七年,普安卫以屯地不足垦种,且馈运艰难为由,要求在商人中盐政策上给予优惠。[46]贵州屯田仍在一定程度上面临人力不足与土地有限的问题,但总体上来说,要求加强屯田的记载已经很少看到,卫所屯田已经最大程度地规范化、制度化。

2.屯田之衰敝

据称,贵州屯田在其盛时,“二十卫所屯田池塘共957600余亩,所收子粒足给军食”。不过,这种情况只是昙花一现,正统六年(1441年)六月,尚书王骥仍以贵州官军月粮关支艰难、为数短少为奏,要求朝廷派遣廉能官员至贵州“镇抚蛮夷,经理屯田”,因为此时“屯田之法久废,徒存虚名,良田为官豪所占,子粒所收百不及一,贫穷军士无寸地可耕,妻子冻馁,人不聊生”[47]。若王骥所言不虚,则至正统年间,贵州屯政已经非常败坏。正因为屯政败坏,亟须整顿,遂有该年“裁清军御史,添设屯田副使”[48]之举。

先不管明初贵州屯田的总额,不管怎样,在宣德十年(1435年)年初的时候,地方官员以“屯所山多田少,地瘠水冷,刀耕火种,子粒秕细,鲜有收获”为由,要求减轻田税,得到批准,减了子粒1/3。[49]地方官员当然不能直接对钦定的屯田则例提出挑战,声称屯田产量过低,其实也无疑是说屯赋规定过重。在新皇帝登基伊始的时候提出减免要求,当然是一种聪明的做法。明初贵州屯田子粒过重应该是可以想见的。不过,一次性减负1/3也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贵州军屯的衰退之象。

贵州军屯的衰敝自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至嘉靖、万历年间尤为突出,整顿与衰颓相为交叠,遂至于明亡而不可收拾。嘉靖初,巡按贵州监察御史王杏在奏疏中描述了卫所官员侵蚀屯田的具体情形:

旗军缺一名则一名之分田犹在,屯田遗一分则一分之花利犹存。往岁相沿,漫不之究,殆以逃亡者虽缺,而解发者当补,故遂忽而置之。及今逃亡益多,解发益寡,而遗田益众,管屯人等遂有岁收常赀以致家成巨积者。[50]

军缺田在,田在利存。登记在册籍上的户口是承担田赋与征发徭役的依据,旗军缺额自然子粒无着,但土地一般不会因为在籍人口的减少而不复存在,卫所官员的灰色利益由此产生,这应该就是明代中后期卫所旗军严重缺额的另一奥妙所在。与此相应的是另一方面,即在籍军伍所承担的非法科差杂派名目众多:

贵前等二十卫所军伍多系三户垛充或清勾补役,倚月粮以供俯仰,假樵采以为生息,贫困至极。各该指挥千百户等官罔知矜恤,曲肆科差,以造册则有纸札钱,关粮则有使用钱,开操则有什物钱,下屯则有分例钱,供应则有心红柴炭钱,买闲则有按月钱,会计则有岁用钱,每所设有军吏以收放,每伍设有操吏以派拨,每屯设有屯吏以催办,每卫设有总吏以掌管。巧立名色,众置油滑,遂致军士日不聊生,逃亡接踵。[51]

旗军逃亡,基于屯田的子粒与军役在原则上并不因此减免,逋负拖欠以外,仍要招佃垦种,以应付差徭租赋。招佃垦荒,耕种屯田者常常并非卫所正军,军余、民人乃至被视为“他者”的当地原住民也加入其中。

对于贵州来说,军屯衰敝的具体原因,值得一提但又不属于那些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因,主要就是永乐、宣德、正统年间的多次征讨活动对卫所旗军的大量损耗。从永乐四年明政府出兵安南到宣德二年在安南建立省级行政区划,期间就曾多次调贵州卫所从征,而出征安南的官军,大多并不能生还。见于记载的,在永乐、宣德、正统、景泰年间,调贵州卫所旗军征剿广西“叛蛮”以及轮戍广西的例子很多,在这些军事行动中伤亡、逃匿的旗军亦不在少数。再就是正统年间麓川之役,作为邻近省份,贵州调遣从征而损失的旗军更多。[52]比如,《明英宗实录》就记载说,贵州都司各卫官军调往广西轮戍的有万余人,分为两班,每岁更代。这样导致农忙时节屯田耕种、收获乏人,而从广西遣还返卫者却大多在半途逃亡。其中的一次,遣还5000多人就有2800多人逃跑。[53]每年调往广西人数一定,而遣返回卫的人数却越来越少,造成贵州卫所军伍严重缺员,屯田受到极大影响。

佥补困难是屯政衰敝的又一重要原因。应该说,旗军的逃匿和死亡自然造成卫所屯种乏人,屯政衰敝。在理论上,旗军缺额是可以补充的,比如佥补军余作为正军、垛集民户充实军伍、清厘逋逃等措施。然而,这些措施都有执行困难或者促使问题越来越严重的弊端。佥补军余作为正军,军余终归数量有限,尤其在征调、轮戍、走递、屯垦等军役仍然需要保证的情况下,更容易陷入逃亡——佥补的循环不可补救。垛集民户,在长期相对和平的环境下,也受到各种限制阻碍难以奏效。所谓清军,也如王骥所言,不但不能勾到军,勾军官旗一旦离开贵州,也都长期“淹延在外”,甚至有二十年不回者。[54]与勾军官旗不返卫所相似,卫所其他中高级武官也常常借口比试、袭职及公差等原因,逗留在外。[55]卫所官员不司其职,逗留空缺,卫所士卒逃亡,屯田荒芜也不足为奇。

还有一点可能也需要注意,在旗军因逃匿、死亡造成缺额比较严重的背景下,地方事变的多次发生也促成军屯衰敝。与明初洪武、永乐年间军伍强盛的局势不同,在军伍强盛的时候,卫所在与原住民的冲突中大多占有优势,从而比较有效地保护了屯田的正常开展。一旦军伍衰弱,“一线道”的卫所布局和相对分散的屯田分布更容易受到冲击。族群力量的前后变化所导致的屯政败坏,这一点在正统、景泰年间就已经明显地表现出来了。

不过,即使贵州军屯的衰敝有种种具体的原因,究其根本,不外乎两个方面:其一,环境原因。明初的军屯组织在本质上属于一种战时体制,诚如张金奎所言,“军屯制度在军队自养的功能之外又附着了以暴力手段调整人、地关系,从事农业生产的目的”[56]。因此,一旦地方转向相对和平,进入建设时期,战时体制衰颓的趋势就是不可逆转的。其二,体制原因。这包括卫所本身的制度安排,贵州卫所的布局、明初犬牙相制的区域控制安排等,这些问题深入展开可能过于复杂,这里不作具体分析。

三 清代屯田之变异

军事屯田作为明朝初期巩固政权、稳定边疆、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种制度安排,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其兴也骤,其衰也速,经过洪武、永乐鼎盛之后,贵州军事屯田即转向衰而不亡、颓而不死的命运,在军民分际的二元体制框架内,经过一系列整顿、调整与改革,以至于在明亡以后,仍以它独特的方式发挥作用与影响。随着贵州改卫归流的完成,明代在贵州境内设立的卫所成为历史陈迹。从形式上看,贵州境内的卫所已经“化为乌有”,但事实并非如此,它们仍以另一种独特的方式彰显着自身的存在。兹以安顺地区为例,说明已经裁革的卫所及其军屯的独特“存在”。

1.赋役名色依旧与屯赋之重

首先,从州县的赋役名色来看。安顺府亲辖地所征赋役的名色主要有秋米、丁银、官租,普定县则有屯米、科米、秋米、丁银。其中,除了改称子粒为屯米(或屯赋、屯粮)外,州县的赋役名色继承明代几乎没有变化。可以看出,清代改卫归流以后,卫所作为一种地方管辖单位已经不复存在,但归并卫所屯田或者裁撤卫所而设的新行政单位,并没有去掉明代卫所屯田原有的屯田、科田的赋役名色与科则,屯田“形”逝“神”存。对于这一点,从地方官的奏折记录或者民间碑刻等都可以得到很好的证实。清朝道光安平县令刘祖宪在《安平县田赋论》中言:

安平田有两种:一曰屯田,每三亩八分科纳粮米一石;一曰科田,每亩应粮米五升四合。屯田为官所给,科田则民所自垦,故赋之轻重悬殊至于如此也。[57]

又刘祖宪的前任徐玉章在其《清厘安平田赋禀稿》中亦言:

迨康熙二十六年,改卫设县,粮额仍依卫制,取足于屯军百户。而各百户尚有新垦之余粮以补足正额。此历来粮赋并无逋欠之缘由也。[58]

两段文字皆透露出平坝卫改设安平县(今平坝县)之后,附着在屯田上的负担“仍依卫制”,“惟是改卫设县以后,屯、科田亩均属私业,例得买卖”[59]

同样,田野调查发现的一些碑刻记录也可以“迂回”地证明安平县归并的卫所屯、科田“粮额仍依卫制”,并没有在赋役名目与纳税科则上作调整,而且一直沿袭到民国时期。

在原隶普定卫之云峰八寨的雷屯村,曾发现一块断成两半的石碑,碑文云:

普定县正堂鹤谕:花户人等知悉,照得征收丁粮,历有旧章,因弊窦迭生,小民受累。本县体察民情疾苦,力除弊端,永定章程:除丁银照旧另纳外,科粮每石折库平库色银一两八钱,屯粮每石折库平足色银一两五钱,较定砝码,官民并执。每遇征收日期,自封投柜,不经书投之手。每年以东岳为头卯,腊月为二卯,次年二月为三卯,□数全完。如□限不定,本县即签盖提比。尔等务须踊跃上纳,□得过期不完,自取拖累切切。

又,在原属普定卫九溪村的汪公庙中,保存有一块光绪十四年(1888年)立的石碑,碑文云:

奉普定县正堂假示,谨将原批列后:椐(据)恳禀民凌兴科、陈乔法、陈启学、朱国真,住奠安里九溪坝,额载屯粮共八十六石零三升,自未(来)管理○○○粮差○○九,田窄粮重,每年民等○○共纳粮五○○○○○○○稀少,屯田荒芜甚多,难以完成……[60]

以上两段碑文都提到了“屯粮”“科粮”等名目,表明一直到清朝末年,黔中地区赋役名色并未因卫所的裁撤而变化,“屯田制度”一直以“有其实无其名”的形式存在。原来的屯、科田亩及纳粮科则“仍依卫制”。其中,雷屯存碑文云“征收丁粮,历有旧章”,说明了科则传统的权威性;又“科粮每石折库平库色银一两八钱,屯粮每石折库平足色银一两五钱”,屯、科粮折银比例不同,屯粮略轻而科粮略重,则属于地方官员对屯科税负悬殊的相对调节。九溪村汪公庙的碑文也表明,屯田存在“田窄粮重”的问题,故其荒芜甚多,难以完成屯粮的缴纳。总之,卫所田地归并州县管辖后,屯田、科田名色以及屯田、科田的原定税则却仍然依照明代的“旧章”。

总之,就整体而言,贵州卫所裁撤,屯田归并州县后,在社会基层管理层面,则仍然很大程度上沿袭明代的赋役名色与组织体系。从明到清,官府的合法性变了,但在民间社会看来,“屯田”仍然“形”逝“神”存,并没有根本地改变。进入清代,除了卫所的军事职能已经消亡以外,卫所在清初延续的时间里,已经成了一个单纯的粮赋征收机构。而在卫所裁革以后,卫所屯、科田与最初主要在土司名下后来逐渐转由州县管辖的秋田(即民田)一样,并没有在科则与输纳形式上作实质的变更,屯田仍依照原来的则例承担较高的粮赋,“无其名”的屯田承担的仍是“有其实”的子粒——虽然这时已经改称“屯赋”,性质由提供军食的“饷”变成了充实国库的“税”。换言之,从基层社会赋役体制上看,自明入清,贵州屯田制度并没有解体,只是换了一种方式存在。

赋役名色依旧,对于屯田而言,也就意味着屯田重科则的现象依旧。明万历十年(1582年)前后,贵州地区的田土清丈工作基本结束,巡抚刘庠、巡按傅顺孙就丈量的基本情况向朝廷作了汇报。[61]其中,在“有司”系统每亩约纳粮4升零;卫所屯田每亩约计纳屯粮19.4升,卫所科田亩纳科粮不到5.4升。就田赋的整体水平言,纳“秋粮”田税负最低,其次就是“科粮”田,与“秋粮”田大体相当而略微偏高,只有纳“屯粮”的屯田纳粮最重,大约是“秋粮”田的4.7倍,是“科粮”田的3.6倍。由于万历十年清丈基本上成为后来田土赋税统计的基础,也可以代表万历中后期屯田的总体规模与屯赋征收的水平,以上秋粮田、科粮田、屯粮田的税率比较,从统计的意义上,应该反映了三种不同类型田地的承税水平(见表1)。

表1 万历二十五年上六卫屯田、科田统计表

2.屯田是否可以买卖

雍正七年七月,在屯田是否可以买卖以及如何缴纳税契银的问题上,雍正支持了时任云贵广西总督鄂尔泰的建议,而推翻了原任工部侍郎申大成提出且经九卿议覆准行的条奏。申大成建议,“黔省军田许照民田一体买卖,每亩上税银五钱,给契为业”[62]。鄂尔泰则认为,“黔省军田一亩之价可买民田二亩,应纳粮赋一亩亦可抵民田二亩,若再征税银五钱,于民生无益”,要求豁免此项税银,“嗣后凡有军田授受,悉照常例报税”[63]。此军田也即明卫所之屯田,鄂尔泰亦支持屯田与民田一样,可以一体买卖。但是,他认为,与民田相比,屯田价重赋重,本已阻碍了民间的屯田交易,若再征税银,并无益处,要求取消屯田买卖的契税。

屯田归并州县管辖后,在法律意义上是可以买卖的。正因为屯田可以以买卖的方式进行公开流转,从而给人一种“与民田无异”的感觉。但实际上,屯田、科田、秋田在赋役承担的水平及形式上差别很大,屯赋畸重,而州县官员权力与精力都非常有限,除了在屯赋与科赋的折银比率上作有限的调整外,至于重新清丈土地、调整屯科税则以从根本上消除屯田、科田及秋田在田赋水平上存在的差异,从基层社会的里甲组织结构方面打乱卫所原来的编制体系以均衡州县里甲负担,则基本上实现不了。因此,即使清代改卫归流以后,屯田、屯粮等名色仍一直存在,延续至于民国时期。在法理意义上可以买卖的屯田,在民间社会仍然受到种种限制。[64]

3.结构的流动

与吉昌契约文书同时发现的还有18份汪公会记录,在其所记录的内容中,其中有85项“屯田”及赋税的清单,此清单上所记录的内容,作为明朝卫所屯田制的承继信息,可以为我们思考卫所屯田的清代流变问题提供一些参考。[65]

表2 汪公会85项记录屯田及赋税的清单格式和内容

表3 契约中的田地信息统计表

续表

将上述两表内容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其中要点有四:其一,“赋粮数”或为粮4石,或为粮4石在家庭内兄弟(从姓名上看)间的撤分,对应着原一“分”屯田的田赋,且记录有“绝军粮肆石安佃”的内容,该记录表明,作为一个纳税单位,即使“绝军”,但“吴国云”“鲍驴”“吴正照”等户头仍然是存在的,耕作者与这些“绝军”之间构成佃耕关系;[66]其二,汪公会记录中的205块田块坐落地与吉昌村“一等田”完全重合,约340亩或410亩,是“原立主”不可买卖田。其三,519块在买卖、典当与分家契约中的土地(除2块外),均未涉及此“一等田”地名。说明吉昌村进入地权交易和未进入地权交易的土地,泾渭分明。而且,未进入交易的土地显现成片规模,田赋额与“屯田”相对应;[67]可交易田则赋额与“科田”“民田”相对应。其四,汪公会这85份清单记录的户主姓氏,与吉昌村现存家谱、墓碑、地名及口碑记载中最早入驻屯军将士的姓氏大体一致,即汪、冯、田、胡、许、吴几大姓。反映出虽历经明代至清光绪十年(1885年)的社会结构变迁,姓氏符号与屯田制的经济变迁仍存在一种呼应,有待深入探究。

综合以上分析,似乎已经可以迂回得出结论:虽然清雍正七年(1729年),清政府批准“黔省军田许照民田一体买卖”“每亩上税银五钱,给契为业”[68]。但截至光绪十年(1885年)仍记录在汪公会中的“屯田”,仍然特别强调它们不可以买卖,并且“绝军”户与耕种者形成佃耕关系;此“屯田”所载田赋仍按屯田一“分”纳粮4石的“卫制”施行。这意味着:至清末,明代屯田制仅仅是政治、军事功能的消解,而赋役制度规范下的民间运作机制并未消解。对屯堡社区而言,历明至清,屯田的衍变仅仅是“结构的流动”。[69]

不过,“结构的流动”仍未免抽象。屯田以“分”为纳粮单位,且每“分”纳粮4石为一固化的额度。这一制度规定历明而清得到长期的贯彻,与明清实行定额财政体制是分不开的。在定额财政体制的约束下,田地的数额相对于田赋的总额而言,并不是最为重要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管田地失额还是溢额,州县官员都必须保证田赋原额得到及时足额的缴纳。即使田地数额前后有较大出入,但田赋原额一旦确定下来就不会轻易增减,或出现较大程度的波动。关于这一点,从表4所统计的贵州上六卫屯田、屯粮数的比较中充分体现出来。

表4 明代上六卫屯田、屯粮数比较

尽管嘉靖《贵州通志》与《万历会计录》在屯田数量的记载上差距很大,但屯赋的增减幅度却非常之小。这表明,定额税制下,土地清丈实际上基于田赋的实现,即以保障田赋的总体水平不至于有较大幅度下降为目的。定额财政思想的指导下,州县政府与民间社会发生关系时围绕的中心同样是赋税如何实现的问题。在土地与赋额上,土地的面积成为退居其次的问题,因为只要保证纳税单位的稳定性,就可以实现赋税征收的任务。至于纳税单位实际拥有多少面积的土地,如何细化土地面积与耕种者的赋役负担,其实并非州县地方所关心的。从某种程度上说,汪公会只是诸多以“分”为单位的纳税符号的总代表,它代表诸多以“分”为纳税单位的个体与官方打交道,保证每个纳税符号所代表的税额按时足额上缴即是它存在的意义,至于税额在个体的耕种者之间如何分配,其实际耕种的田地到底是多少,未必是必须强调的。总之,围绕田赋的征缴问题,在定额税制的制约之下,如何保障州县政府与民间社会的“共存”状态,才是“结构的流动”的真谛所在。

4.屯科田则各异背景下的地方赋税实践

顾诚在论卫所制度在清代的变革时提出,在清初的一段时间内,由于卫所辖区征收的钱粮和人丁徭役同州县差异颇大,从基层开始加以合并有相当的困难。[70]完成这一步骤需要从两个方面做起:第一,改造原来卫所的基层组织管理体系,将之纳入州县里甲组织体系;第二,在可能的情况下,调整民田、屯田的税率以及役的水平,尽量从赋役轻重方面消除原卫所与现州县之间的差别。在裁撤卫所的基础上,前一个问题相对容易解决,而调整赋税,则涉及一系列制度与现实的困难。

在赋、役折银与摊丁入亩的大趋势下,调整民、屯赋税实际上就是调整屯田的赋税,因为多数情况下,屯田所纳屯赋的税率要远远高于民田。当然,在贵州,从税率上而言,可以把卫所科田也视作民田,它们的税率是较为接近的。同样,在大多数情况下,赋以粮计,统计单位为石,粮石折银征收。因此,降低屯田赋税承担水平的办法有两种:第一,可以比照民田纳赋则例,通过降低税率来实现;第二,还可以在不作税率调整的情况下,通过改变粮石的折银比率来实现。

然而,清代贵州的情况可能有些特殊。首先,很多州县是改土而设,需要重建其里甲组织与赋役体系。即使一些在明代已经改流的地区,类似内地州县的里甲制度与赋役体系并没有完全建立。其次,卫所的屯田与科田所提供的赋税与徭役在贵州的财政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屯田,可以说是贵州本省赋税的主要来源,它所编制形成的基层管理组织体系由来已久,也并不同于它周围中小土司辖地的那种没有系统规范的为州县流官所认可的基层组织体系的情况。在以卫所治城为中心,周围已经有一套基层组织系统的情况下,因裁革卫所而新设的州县或者归并卫所辖地的州县,只能因凭这套系统,在此基础之上作出调整与改革而不能遽然废除之。

比较而言,贵州赋税所入本来就少,而屯田又是其重要来源,降低屯田纳粮的税率或者降低粮石折银的比例似乎都不太合适,因为这样会很大程度上削减州县税收,进而影响到整个定额财政体制。

以例言之。清代普定县田亩主要包括从安顺府亲辖地拨归的宁谷司部分民田,归并普定卫的屯田与科田,还有就是归并定南所田。据载,裁宁谷司归并的田地每亩起科本色米14.1升,归并的普定卫屯田每亩起科本色米21.8升,普定卫科田每亩起科5.3升,归并的定南所田每亩起科15升。显然,因为归并田地的来源不同,各田科则各异,单从这些税田纳粮的情况来看,除了卫所科田外,余者都有偏高之嫌。其中,定南所置于明崇祯年间,并无屯田、科田之分,也并没有折银成例。

同在一县境内,向同一县仓纳粮,不同来源的田地却有不同的税粮规定,这并非均平赋役之道。然而,完全打乱原有的成规旧条与村社组织体系重来的话,又会涉及田地丈量、统计、造册等一系列技术与实践上的麻烦与困难。更重要的是,这些成例一旦形成文字,登记造报就具有了法律效力,成为帝国财政收支体系不可摇动的螺丝钉,牵一发而动全身,可以调整的空间是相当小的,对于职轻权微的府州县地方官员更是如此。

改变赋税不均的办法有两种,一是针对不同的税率规定不同的折银比例。因为一个州县的税粮总额与折银总额都有一定之数,只要上缴的总数达到了规定的数目,至于征税的过程是可以相对地灵活处理的。不过,这种办法有一种危险,通过近乎平摊的办法,有部分人因此减税了,却也有一部分人因此增加了税负,同样面临操作上的困难。第二种办法就是,经过府州县的地方官员不断地向督抚题请,由督抚上报户部,经过户部讨论,皇帝批准后,对税率进行调整。不过,宫阙万重,这种自下而上的办法几乎很少奏效。除非朝廷先有命令,要求地方统一调整太过不均的税负,由中央到督抚,由督抚到州县,赋税调整就会容易得多。

表5 普定县各田税率统计表

康熙三十九年,对于安顺田土赋税建设应该有重要的意义。此前的田亩照原有的则例纳税,此后那些新开垦的屯田、民田,得以按较低的税率缴纳田赋。宁谷司民田税率降至原来的66%,不过该田只有不足90亩,垦田农民的受益不大。新垦的普安卫屯田占到该卫成熟田的7%,屯赋由原来的21.8升/亩降到10.09升/亩,在折银比率不变的情况下,降低税率一半以上(见表5)。不过,从清初到清末,该县田赋税率的调整似乎仅此一次,各田“每亩各则例科征不等”[71]的现状,在相关地方志或国家赋役簿籍的记录中并没有多少改变,直到民国时期,屯田、科田、秋田等名色仍相沿如旧。

清镇县、平坝县的例子与普定县类似。不过威清卫归并清镇县的屯田每亩或征米或征豆或征荞,每亩起科达3斗1升有余,康熙三十九年以后新垦屯田每亩起科本色米1斗5升有余。至于归并的威清卫科田,每亩起科本色米或豆5升4合有零,税粮不及屯田两成。清镇县归并镇西卫、威武所、赫声所的田则称为“兵余田”,全称是“征粮征豆不征银兵余常住俸田”,每亩起科本色米、豆3斗,康熙三十九年以后的新垦田起科本色米1.5斗。此外,还有其他名目的田色,如“帖马田”“征粮不征银备赈田”“征粮征豆不征银全熟功科赈田”等名目,还有一些额外杂赋[72],大概都是随该县归并威清卫、镇西卫、威武所、赫声所而来的,盖皆属明代故物相沿而已。

仅就粮则而言,依照明代科则征赋的屯田肯定畸重。光绪《普安直隶厅志》比较民田、军田的赋役负担就说,明代卫所“实去名存”,清政府豁出军籍,实行改革。然而,“扰攘之际疆吏未能厘正,仍前明旧额征收而务取盈焉,故有一田岁收十石而纳粮一二石乃至三四石不一,其弊与苏浙官田无异”,黔中田赋“秋粮、科粮数十百取一,屯粮则几取其半,多寡悬绝,大不平允”,应当调整税则,使与秋粮、科粮相近。[73]不过,贵州卫所屯田、科田与州县土司的民田(或曰秋田)的赋役差异或许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大,因为“民田有条鞭、马馆名色,军田止征秋粮米,不征条鞭、马馆银”[74],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赋役负担。

四 明代屯田组织与清代里甲体系

在《明代的军屯》中,王毓铨先生称,“屯所的设立,意味着守御旗军与屯种旗军在管理上的分离;也可以说是卫所屯种督理的专门化”[75]。明初滇黔卫所旗军率皆调遣而来,而垦种耕作的土地,又率皆依恃武力或在武力胁迫下获取,为保障屯种旗军在入居地的安全,遂有“屯堡”的开设。屯、守分职,是卫所屯田基层组织得以建立的基础和保障。

1.明代的屯田组织

在都司卫所系统,除了贵州都司协同布政司、按察司有相应的管屯官员外,一般情况下,每卫各有佥书管屯指挥一员,卫辖左右中前后等千户所则各有管军屯百户十员。一些卫所还有管站或管堡百户、驿站,或直属千户所外还有在外的二级千户所,普市、黄平等直辖于贵州都司的千户所,也应该有相应的管屯官员司理屯田和自身的屯田组织系统,不过由于文献缺略的缘故,难以进一步勾勒其具体情况罢了。[76]

卫所屯田的具体组织,大体而言,应该是以百户为基本单位,由屯田百户专为司理,下则总旗、小旗以至于屯军,各按制而编。一般情况下,每军即为一户,屯田一分。[77]在嘉靖《万历通志》中,就曾记载平坝卫“抛荒屯田七十六分,招集军民人等六十二名”[78],仍部分保留着明初屯田基本统计单位的遗意。然而,屯以分计,并不能很好地体现屯田与屯赋承担之间的分配关系,可以说是一种比较突出的制度缺陷。因此,这种统计方式明初以后就逐渐被以顷亩统计屯田的形式所取代,它虽然没有完全否认以分为单位统计屯田的形式,但顷亩已经成为以后屯田统计的主要单位。

2.清代安顺地区里甲体系的重建与改革

作为一种军事单位,在改朝换代而新朝自有其武力凭借的情况下,设置于明朝的贵州卫所也就失去了它原来的军事职能;而作为管辖田地、领有户口的地理单位,新朝建立伊始,自然难以对之进行更深入的调整。这就是清初贵州卫所所面临的尴尬处境。

从顺治十五年到康熙四年,通过一系列征战,清政府基本控制了贵州。明代贵州所设卫所,也在这一时期失去军事职能,变为一种单一的地理管辖单位。在此基础上,裁撤卫所归并入州县,或者因之另设州县。而随着州县的设立,相应的基层管理体系,主要是里甲体系,则需要重新调整或者建立。下面以卫所归并后的安顺府各属里甲系统的调整为例,说明明代卫所屯田的基层组织体系对清代贵州里甲体系重建与改革的影响。

顺治十五年,安顺及平坝、威清、镇西归入清的版图,随即裁卫所指挥千百户等世职,卫设守备,所设千总以督理屯政。很快,经过顺治十八年、康熙十一年、康熙二十六年以及雍正五年的一系列政区建置调整,裁卫所归并入州县或撤卫所另设州县,并相应调整州县之间的统属关系[79],至雍正八年,形成了清代安顺府相对稳定的行政建置。

总的来说,安顺府亲辖地以及所属厅、州、县,所辖疆域被分为起、枝、里、马、所等,各又有寨、屯、堡、场等具体地名。起、枝、马、所等名,大约相当于通常所说的“里”。安顺府亲辖地分为五起十四枝,五起所辖,主要在治北治东。各枝亦多为华离之地。其中,“沐官庄、道俸枝、九庄枝,旧皆官田,每枝里寨,不相联络,皆杂居各枝之间”,沐官庄属于原沐国公的庄田,道俸田是明代兵备道的官田,九官庄则应该是清初吴三桂的庄田。明兵备道设置较晚,不能像沐国公一样自辟庄田,田以给俸,当有相当部分田地是从原卫所屯田中划拨的,故道俸所在地方亦散见四方,间以屯、堡名,而沐官庄则多交错在二起、三起、四起、五起及府枝之中。由于沐官庄枝、上下道俸枝与上下九官枝地土散见四方,有人建议要削去这几枝的名目,将它们所辖村寨依照坐落地方分归各起各枝。[80]至于何以造成这数枝所属的村寨散见各起各枝地方而相沿不改的原因,论者并没有深究。揆其原因,则应该主要与它们所承载的田赋水平或征纳方式与毗邻村寨不尽相同有关。[81]

平坝县。明崇祯十六年,安顺府同知一员驻平坝,是平坝卫向行政系统转化的重要一步。清顺治十六年,清军进取平坝,革除该卫世袭指挥、千户等已经相当土著化的明代世职,设卫守备,守备司理屯田,平坝卫成为一个类似州县的赋役征收机构,当然也承担其他民事职能。康熙二十六年,经云贵总督范承勋题请,改平坝卫为安平县,省柔远所入之。改卫设县的同时,“编左、右、前、中、后,及柔东、西六所为永丰、隆盛二里”[82]。不过,这里应该是依据平坝卫原有的左、右、中、前、后五所仍编五所,另外将原柔远所所分的柔东、柔西两部分更为永丰、隆盛二里。对此,咸丰《安顺府志》说得很清楚:

康熙二十六年编左、右、中、前、后五所,柔东、柔西为永丰、隆盛二里。道光六年,知县刘祖宪以五所、柔东为六乡。所分十甲,分柔东上、中、下排,又柔西亦分上、中、下排,又有五铺及西堡一十二枝。[83]

其中五铺应该是因司铺递而另为分编,西堡则是康熙五十五年以西堡长官司地归并安平而来。清代安平县的里甲编制,除了后来并入的土司地外,在主体上秉承明初所谓平坝卫以及柔远所的屯田组织而来,至少到咸丰时期依然没有根本的改变。[84]

普定县系康熙十一年裁普定卫而设,省定南所入之,为安顺府附郭县。该县里甲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

旧卫管五十军屯,今分为四里,永丰、江靖、奠安、忠兴是也。又有定上、定下共六里。江靖里分上、中、下,其中与下皆在治东北,而上则在西北,唯南水堡在南,瓦窑屯在西。奠安里分上、中、下,与忠兴一里,皆在治东。定上里,在治西,延及西北,此皆有定者也。定下里,则散见于治东南北。永丰里之上、下,遍及四方,而西南其最多者,又分四门,曰东,曰西,曰南,曰北,各以其方之地属之。又分五枝,曰五苑、丁当、白石岩、桐运、树陇,则越府界僻居南陲焉。[85]

虽说将五十军屯划为四里,但是,各里所属的地方却相互交错,而不是相对完整的。究其原因,应该是受到明初卫所屯田分布及相应组织体系的影响。在五十军屯划为四里的基础上,定上、定下里也难以保持自身的完整性。至于五枝所属,则是州县之间分割原土司辖地的产物,隔越府界,当有更复杂的原因。[86]

故镇宁州与安庄卫同城,辖地十二营司。康熙二十六年裁安庄卫归并镇宁,遂有其地。该州编枝十七,即附郭枝、郎洞枝、阿岔枝、东屯枝、西屯枝、木冈枝、补纳枝、公具枝、阿破枝、七伯方枝、蒙楚枝、华楚枝、陇革枝、浆米枝、上九枝、中九枝、下九枝。其中,从所属村寨的地名上看,州治附近六枝除阿岔枝以外,多数村寨具有浓重的明代卫所屯田村庄的命名色彩,上九枝、中九枝与下九枝散见府亲辖地中,应即明代安庄卫屯田交错镇宁州亲辖地之中者[87],表明安庄卫屯田虽经归并,但安顺府亲辖地与归并安庄卫之后的镇宁州并没有进一步按田里坐落调整其归属,编制里甲因仍明代旧有的田里管辖格局而来。

明代卫所制度对永宁州的影响较为特殊。该州在万历时期曾移治安南卫城,入清后移治查城驿,裁关索岭所入之,其“为永宁、关索、顶营、募役故地,毫无割析”。该州主要由十七马分辖各地村寨[88]。各马以外,又有“十二科庄”之名,则属明关岭所额设田,该所原辖关岭、查城二站[89]。永宁各属以马计、以所计,源自明代该州地方特殊的供役制度,而这种供役制度与明代贵州沿驿道所设卫所的驿、站走递职能有关。关岭所十二科庄,当视为卫所科田之属。

此外,安顺府所辖归化厅、郞岱厅,因土司改流而设,其里甲编制与明代卫所屯田关涉不大。郞岱分七枝为十里,以乐善、岁稔、物阜、财丰、敦孝、笃行等名之,并无沿袭明代旧有名目命名。归化地分十二枝,村寨以其所在方位而统辖。郞岱、归化厅因无明代卫所田分布其间,里以枝分,各辖村寨,因此插花、华离的村落较少。

概言之,清代以及民国贵州地多插花、瓯脱,追溯其原因,主要有二:其一,即相当一部分卫所管辖的屯科田地交错在州、县、土司境内,二者科则不同,输纳各异,归属不同的管理系统。清代裁卫所归并或者改设州县,重建或调整里甲系统,就不得不面对原来的卫所屯田组织系统,只能在其基础上因革损益而为之。其二,明代贵州与邻省交界地段辖地多属土司,土司本无精确的界址区划可言,其间更夹杂一些所谓“生界”,嗣后政区疆界逐渐要求明确,而原来犬牙相制的制度安排以及统辖不明、“生界”造成的划界纠纷也就凸显出来。由于这一问题相当复杂,也不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所在,故此略之不予详论。

小结

明初贵州卫所在川滇驿道、滇黔驿道沿线密集设置,与卫所开设相应的就是卫所屯田的开展与大量屯堡社区的形成。但是,屯堡作为一种独具特色的地域社会文化,却仅在黔中安顺一带得以保存至今。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虽然经历清代、民国长时间的历史变迁,但明代军屯实践存留于屯堡社区的制度遗产一直持续存在。这种制度遗产就是明代卫所军屯所形成的赋役制度与基层社会的组织结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安顺是贵州军屯制度实际消解最晚的地方,清代改卫归流以后仍然延续的赋役制度以及由卫所屯田组织转化而来的村社里甲组织体系,为屯堡文化的传承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完成改卫归流之后,原有的赋役名色仍得以保持,田土科则与州县的赋役定额仍依照旧制,赋役制度并没有消解。屯田在法律意义上虽然可以自由买卖,实际上却受到地方政府的限制,因为这种买卖可能造成严重的赋役规避现象而使田赋的征收陷入异常被动的境地。同时,屯田对重科则的长期因应,定额税制下民间赋役承载方式与额度的固化,已经有效地限制屯赋流失现象的发生。截至光绪十年(1885年)仍记录在汪公会的“屯田”,作为“集体”资产的一部分,它不可买卖的特性仍然被特别强调,并且“绝军”户与耕种者形成佃耕关系,说明明代的屯军户与清代改卫归流后的里甲户一旦登载于田赋册籍就具有不可更革的法律效力。同时,“屯田”所承担的田赋仍按“分”统计,每分纳粮四石,也可视为明代“卫制”的继续。这意味着,在户籍与赋役的意义上,直至清末,卫所军屯制度所消解的仅仅是政治、军事功能,而赋役制度规定下的民间运作机制远未瓦解。相反,相对于明政府对贵州卫所或县级政区的基层社会控制能力而言,它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整顿和强化。[90]

明代贵州卫所在军事防戍的基础上垦田种地,缴纳田赋,承担徭役,建立了系统的基层屯垦组织,也为清代地方基层社会组织——里甲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影响到清代州县的赋役体系。明代卫所的屯垦组织,不仅是一种军事组织的形式,也是一种基层社会组织结构,以军屯的组织方式,构建人与土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构建民众与政府、汉族与其他族群之间互动关系生动展开的背景。通过卫所军屯的形式,明政府在贵州地区以军事编制的形式建立了类似于州县里甲的基层社会组织体系。这套体系在具体实践中可能存在地域差异。但是,清代地方政府在改卫归流之后仍必须依托这套组织体系来重建自身的基层里甲组织,以此为基础编织出州县对地方社会的控制网络。

总之,屯堡“稳定性”长期存在的原因,从基层社会的组织结构、定额财政体制规范下的地方赋役实践方面理解,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思路。


[1] 孟凡松,安顺学院科研处副处长,副教授;吴羽,安顺学院旅游学院院长,教授。

[2] 《明太祖实录》卷138,洪武十四年八月癸丑。

[3] 《明太祖实录》卷139,洪武十四年九月壬午。

[4] 《明太祖实录》卷141,洪武十五年正月丁亥。

[5] 《明太祖实录》卷12,癸卯年二月壬申。

[6] 参见王毓铨《明代的军屯》,中华书局,2009,第20~21页。

[7] 参见郭红、靳润成《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明代卷》,第二编第三章第七节“贵州都司建置沿革”部分,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第493~524页。

[8] 对于洪武时期“再征云南”问题,俟专文探讨,此处不予深究。

[9] 《明太祖实录》卷140,洪武十四年十二月戊寅。

[10] 《明太祖实录》卷141,洪武十五年正月乙酉。

[11] 《明太祖实录》卷141,洪武十五年正月甲午。

[12] 《明太祖实录》卷206,洪武二十三年十二月癸未。

[13] 《明太祖实录》卷185,洪武二十年九月乙酉。

[14] 《明太祖实录》卷186,洪武二十年十月戊午。

[15] 参见孟凡松《明朝安南卫武职调入时间、籍贯与卫军来源研究》,《安顺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第1~4页。

[16]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辽宁省档案馆编《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60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17] 《明太祖实录》卷195,洪武二十二年正月壬辰。

[18] 《明太祖实录》卷195,洪武二十二年三月庚午。

[19] 此问题涉及明初滇黔卫所旗军的主要来源问题,具体情形仍相当复杂,本文不作展开论述。

[20] 《明太祖实录》卷203,洪武二十三年七月辛丑。

[21] 《明太祖实录》卷143,洪武十五年三月丁丑。

[22] 《明太祖实录》卷195,洪武二十二年三月癸巳。

[23] 《明太祖实录》卷187,洪武二十年十一月丁丑载:“普安卫军民指挥使周骥奏,古州一十二处长官司”云云。

[24] 《明太祖实录》卷147,洪武十五年八月乙巳。

[25] 《寰宇通志》卷114《普安州》;《明一统志》卷88《普安州》。

[26] 弘治《贵州图经新志》卷14《普定卫军民指挥使司》,又嘉靖《贵州通志》卷1《建置沿革·普定卫指挥使司》、万历《贵州通志》卷6《普定卫·沿革》所载与之略同。《寰宇通志》卷114《贵州等处承宣布政使司·普定卫军民指挥使司》,《明一统志》卷88《贵州布政司·普定卫军民指挥使司》略简,而大意与弘治《贵州图经新志》等相同。

[27] 顾诚:《卫所制度在清代的变革》,《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2期。

[28] 光绪《清会典事例》卷556《官制·卫所》,中华书局,1991,第7册,212页。

[29] 《清圣祖实录》卷37,康熙十年十二月戊寅。

[30] 道光《贵阳府志》卷4《沿革表》。

[31] 光绪《清会典事例》卷556《官制·卫所》,中华书局,1991,第7册,213页。关于关岭所的裁革时间,咸丰《安顺府志》卷3《地理志·沿革》载:(顺治)十八年,裁关索岭所。

[32] 《清圣祖实录》卷130,康熙二十六年六月戊辰。

[33] 参见孟凡松《略论清代贵州改卫归流》,《安顺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第1~4页。

[34] 《明太祖实录》卷79,洪武六年二月壬辰。

[35] 《明太祖实录》卷84,洪武六年八月辛巳。

[36] 《明太祖实录》卷143,洪武十五年三月丁丑。

[37] 《明太祖实录》卷171,洪武十七年四月壬午。

[38] 《明太祖实录》卷179,洪武十九年九月庚申。

[39] 《明太祖实录》卷187,洪武二十年十一月壬午;卷187,洪武二十年十二月壬子。

[40] 《明太祖实录》卷188,洪武二十一年二月辛亥。

[41] 《明太祖实录》卷190,洪武二十一年四月癸卯。

[42] 《明太祖实录》卷195,洪武二十二年二月壬戌。

[43] 《明太祖实录》卷198,洪武二十二年十二月己未。

[44] 参见《明太祖实录》卷199,洪武二十三年庚辰、乙酉。

[45] 《明太宗实录》卷88,永乐十一年六月辛未。

[46] 《明太宗实录》卷114,永乐十七年九月己未。

[47] 《明英宗实录》卷80,正统六年六月壬午。为方便起见,笔者引用田亩等数据时直接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48] 万历《黔记》卷2《大事记下》。

[49] 《明英宗实录》卷1,宣德十年正月庚寅。

[50] 王杏:《清理屯田事议》,载嘉靖《贵州通志》卷10《经略志》。

[51] 王杏:《军民利病疏略》,载万历《贵州通志》卷20《经略志》。

[52] 除了《明实录》、地方志的有关记载外,从仅存的数册贵州平越、威清、安南卫武职选薄(见《中国明代档案总汇》第60册)关于武官袭职记录中,也可以发现征调广西、交趾、麓川等地对贵州卫所官军的巨大损失。

[53] 《明宣宗实录》卷97,宣德七年十二月戊戌。

[54] 《明宣宗实录》卷104,宣德八年八月己亥。

[55] 《明英宗实录》卷41,正统三年四月壬戌。

[56] 张金奎:《明代卫所军户研究》,线装书局,2007,第232页。

[57] 刘祖宪:《安平县田赋论》,载咸丰《安顺府志》卷46《艺文志》。

[58] 徐玉章:《清厘安平田赋禀稿》,载咸丰《安顺府志》卷45《艺文志》。

[59] 徐玉章:《清厘安平田赋禀稿》,载咸丰《安顺府志》卷45《艺文志》。

[60] 朱伟华:《建构与生成——屯堡文化及地戏形态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第104~105页。

[61] 具体情况见万历《黔记》卷19《贡赋志·田土》附录。

[62] 申大成于康熙五十七年任贵州按察使,雍正四年二月升为贵州布政使,五年七月实授顺天府府尹,次月再升工部侍郎,一年后因事革职。关于“黔省军田许照民田一体买卖”的奏折即是他在工部侍郎任上条奏的。

[63] 《清世宗实录》卷83,雍正七年七月戊申。

[64]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或者说与学界主流看法有所区别的是,土地不可买卖不一定就是官田。清代安平县、清镇县归并平坝卫、普定卫的屯田,其“不可买卖”约束机制的形成过程可能相当复杂,比如明代民间社会对不可买卖的因应措施已经制度化,并且内化为一种观念,与地方家族组织、祭祀制度密切相连。而到了清代以后,地方官员出于保障赋税不至于过多流失的考虑,也相应限制屯田的交易,因为已经发生的一些交易案例表明,这种交易是民间社会规避赋税的途径之一,它会造成地方政府的赋税流失(参见徐玉章《清厘安平田赋禀稿》,载咸丰《安顺府志》卷45《艺文志》。徐在禀稿中称,“屯军之贫者,为富户把持,辄将有水源之上田改为下则科田,甘纳空粮,以图受价;而富户之狡黠者,改易地名,混淆缩额”)。笔者以为,对“屯田不可买卖”现象的形成机制的分析,应该实现国家制度变迁的大背景与村寨社会的小环境的对话,而不仅仅简单地论定它官有还是私属的性质。一些土地在民间社会并不能通过买卖实现流转,也许与土地的性质并没有严格的关系,而是受历史积淀的利益与观念制约的,比如安顺屯堡社区不卖秧子田、坐家地的观念,它更多属于一种“意念的力量”。

[65] 以下有关汪公会清单内容和屯田地权的分析,参考孙兆霞、张健《地方社会与国家历史的长时段塑模》,《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这些记录没有明确标明该田地为“屯田”,但其每“分”税粮4石,与经宣德年间减免之后贵州卫所旗军每“分”屯田纳子粒4石的规定正好相吻合,可见其原本为屯田。基于汪公会的组织性质,其“代管”官田的可能性似乎不大,但它作为一个法人意义上的单位,一个得到民间或官府承认的屯军后裔组成的村寨组织,它管理相当数量的屯田是可以理解的。汪公会田土赋税的清单虽非安平县的赋役清册,它所登载的是会产,具有“集体”所有的性质,汪公会代表“集体”与官方打交道,其田产买卖亦受到严格限制。

[66] 汪公会,或称汪王会所管理的会产,是通过向政府缴纳田赋获得合法性的。对于“安佃”的理解,笔者以为,恰恰是田产载在汪公会的名下,因为户头属于“绝军”,无法像其他见存户头一样向政府缴纳田税,才由安平县代管,这正是从承担赋役的角度而言的,汪公会或安平县雇人佃耕而由佃耕者直接向安平县缴纳田赋,该田不属于“官有”,而是汪公会管理的田产,属于“公有”,相当于今天的“集体”所有,它针对汪公会来说是不能买卖的,不一定是针对地方政府而言的。

[67] 嘉靖《贵州通志》所记载的屯田是包括水田、陆地两部分的。

[68] 《清世宗实录》卷83,雍正七年七月戊申。

[69] 以上关于平坝、普安卫屯田在清代“不可买卖”性质的论述,所用材料与基本内容都沿袭孙兆霞、张健《地方社会与国家历史的长时段塑模》一文。

[70] 顾诚:《卫所制度在清代的变革》,《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2期。

[71] 这句话在咸丰《安顺府志》卷24至卷26《食货志》记载各属田亩赋税时多处出现,也充分体现了自明初所建立的贵州地方的赋役体系对清代贵州州县赋税制度的影响。写到这里的时候,应该是可以对孙兆霞等编《吉昌契约文书汇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中所收集的各种田契主要分为科田、秋田、水田、陆地的来源有所解释。嘉靖《贵州通志》登载贵州卫所屯田,记录总数之后,再分载其水田、陆地数额。此后万历《贵州通志》与万历《黔记》皆载屯田、科田等名目,卫所与州县土司田地则以秋田名色载之。田契中诸色田亩名目正与此合,各类田契的分布亦大概是水田和陆地契约为多,科田其次,秋田较少。盖水田、陆地名目皆来自明初卫所屯田。由于经过清代税粮折银的调整之后,各类田土的赋税负担已经较为均平,水田应该是开垦最先、最为肥沃的,故买卖较少,买卖水田的田契也因此存留不多。

[72] 咸丰《安顺府志》卷25《经制志·食货中》。

[73] 光绪《普安直隶厅志》卷9《食货·田赋》。

[74] 光绪《普安直隶厅志》卷9《食货·田赋》。

[75] 王毓铨:《明代的军屯》,中华书局,2009,第186页。

[76] 由于明初贵州屯田组织资料的缺乏,这里不妨仍用明代中后期资料加以说明,因为并没有资料表明从明初到明代中后期,这些洪武时期已经开设的卫所在屯田基层组织上有什么大的变动。况且在事实上,如果没有特殊的原因,这些卫所屯田的基层组织一旦形成并发挥作用,它的改变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果确实有比较大的变化的话,从存留下来的明代中后期乃至清初较多的官员的奏疏、地方志书中也应该会有所反映的。

[77] 明初屯田最基层的组织细胞应该是屯军户,田以分为单位统计而不是以顷亩统计,绝大多数情况下,即每军屯田一分。

[78] 嘉靖《贵州通志》卷3《土田·附录》。

[79] 比如,在马乃之乱平定后,顺治十八年裁关索岭所,因马乃营地置普安县。康熙十一年,改普定卫为县。康熙二十六年,平坝卫改设安平县,因威清、镇西二卫地置清镇县,裁安南卫置安南县,改安顺军民府为安顺府。雍正五年,置南笼府,以普安州、普安县、安南县属之。

[80] 咸丰《安顺府志》卷4《地理志·疆里·府亲辖地》。

[81] 其实,这也是一种插花地,只是属于里甲系统内部的插花地而已。至于猜测这种里甲体系一直不予改革的原因与赋税制度有关,则是因为多数情况下都是如此。

[82] 道光《安平县志》卷2《建置沿革》。疑此处有误。

[83] 咸丰《安顺府志》卷7《地理志·疆里·安平县》。

[84] 左右前中后等五所,每所依次编为一甲、二甲、三甲……至于十甲,整齐划一,完全保留了明平坝卫五千户所,每千户所分十百户,以百户为屯田组织单位的遗迹。

[85] 咸丰《安顺府志》卷6《地理志·疆里·普定县》。

[86] 至于其中原因,迨难详考,这可能涉及明清民国以来,贵州各属州县之间“插花地”形成的各种因素,包括明初卫所屯田分布特征、土司裁革后各州县对其领地的瓜分等,可能还包括原住民对各属州县的选择等原因,它们都造成了贵州“插花地”特别多,特别复杂,特别难以清厘的状况。对于这个问题,在学界研究的基础上,仍需要有所深入。

[87] 咸丰《安顺府志》卷5《地理志·疆里·镇宁州》。

[88] “永宁州十七马:募役司四马,顶营司二马,沙营司一马,六保枝、阿果枝、八十石三马,江外一马,上三马,下三马。其称马者何?明代设查城站,官牧站马以应站差,即地之广狭以出站马之多少,故谓地方为马,今尚相沿称之”。

[89] 道光《永宁州志》卷4《地理志·村寨》引乾隆《永宁州志》云:“明洪武二十五年,置关索岭所官,额设十二科庄隶之……国朝康熙二十二年,所官废,科庄隶于本州……今庄不止十二,而十二科庄之名犹相沿不改”。

[90] 改土归流与改卫归流后的清代贵州县级政区大体都依托里甲制度建立赋役征发体系。改卫归流之后,安平、清镇、普定等县级政区,大都直接接管了卫所遗下的土地和户口,将之纳入州县赋役管理体系。但是,对于卫所军屯实践造成的基层社会组织结构与赋役则例却没有作出根本调整,这恰恰为屯堡文化的传承提供了基本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