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与公共服务均等化:广西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经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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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农村体育基本公共服务的一般性

一 基本公共服务的概念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明确给出了两个有关基本公共服务的概念。第一,基本公共服务的内涵。“基本公共服务,指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由政府主导提供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旨在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求的公共服务。”并特别指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是公民的权利,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职责”。第二,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一般包括保障基本民生需求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广义上还包括与人民生活环境紧密关联的交通、通信、公用设施、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公共服务,以及保障安全需要的公共安全、消费安全和国防安全等领域的公共服务。”

在基本公共服务的内涵中,“政府主导”构成了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之所以要强调政府主导,主要因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上的“市场失灵”。在基本公共服务范围的界定上,正是因为在相关领域中存在着由种种原因造成的市场失灵,所以这些领域才被纳入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之中。

二 体育基本公共服务中的政府主导作用

我国农村公共服务发展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随着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原来可以由集体经济提供的公共服务失去了供给来源,而政府又未能及时跟进补位。

体育基本公共服务作为基本公共服务的组成部分,与其他基本公共服务一样,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

在这一点上,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广西体育局发挥了特殊的作用。除了在资金上积极投入外,还通过主动制定综合规划、研究整合建设标准,以体育设施建设为“抓手”,以篮球场建设为突破口,积极地引领了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中心的建设,实现了体育设施建设对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整合带动作用,创新了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建设的模式。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建设又促进体育设施建设上质量、上水平、增效益。

在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也有不同体现。自治区建立由财政、发改委、国土、文化、体育、卫生、人口计生和新闻出版等11个部门组成的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由文化厅、体育局、卫生厅牵头,统筹协调全区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作。作为试点的来宾市成立了市、县、镇(乡)三级政府领导小组。市级领导小组由各相关职能委、办、局领导组成,并由市党政主要领导同志担任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除了制定该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外,还负责这项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县级领导小组作为本县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规划、分解任务、协调资源。镇(乡)政府负责发动农民群众、解决矛盾、募集乡间能人赞助。为保证项目建设的进度,许多行政村也成立了以村“两委”(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干部为主的本村的工作团队,组织村民选地址、选方案、解决和调剂用地、组织捐资投劳、负责维护和运行管理。

政府主导是广西成功推进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在不同领域造成市场失灵的原因是不同的,因而政府的作用也是不同的,针对造成市场失灵的不同原因,要求政府在规划、倡导、投资、组织、监督等不同环节起不同的作用。政府主导并不等同于政府大包大揽,这在广西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过程中体现得也很明显。正是因为在政府主导的同时,广泛调动了群众的积极性,积极发动村民和社会各界投资投劳,才能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使全区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覆盖率达到2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