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殊工人”:日军奴役战俘劳工实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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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研究

第一章 日军战俘政策的暴虐性

一 虐俘是民族之耻

1.日本之俘虏政策传统

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广播终战诏书,日本无条件投降。9月2日,外相重光葵[1]和参谋总长梅津美治郎登上停泊在东京湾的美舰“密苏里”号,代表日本先后签署了日本投降书。随后重光葵被定为甲级战犯,1948~1950年,在巢鸭监狱撰写了《昭和的动乱》一书初稿,1950年被假释出狱后,进行调查核实,于1952年2月最后完成。该书不是战犯对侵略罪行的反省书和认罪书,相反对日本的侵略政策与行径多有辩解和开脱,但在阐述许多重大历史事实时,也不能不触及某些内幕。关于日本对待俘虏问题,由于战时和战后受到各国太多的抗议和揭露,以致促使他不得不在书中设专项说明这个问题。他写道:

笔者在外务大臣任内,最苦恼的一个问题就是处理战俘和敌国人员问题……随着战争的进行,通过中立国,外务省收到敌国方面的抗议日益增加……抗议内容不一,包括有各种情况,比如:泰缅铁路使用俘虏问题,威克岛的虐待行为,南洋地区俘虏待遇不当,及击沉伤员船等问题。其中有许多例子,不但是站在人道上不容许,即使在战争法律上也无法申辩。作为日本人,实在感到可耻。[2]

不单是外相重光葵,就连业已知情的日本天皇也曾称,如果确有像外国抗议所说的那样事情发生,“不仅是惭愧,更是日本的耻辱”。[3]可是,鉴于虐待战俘问题的严重性而把情况直接报告天皇的重光葵,却把责任推给军部中层和前线部队中的“不少纳粹意识形态的分子”,说是他们“无视上级的意图而擅动”,所以,他不满和怨恨战后对日本战犯的审判,认为有关各国都是“发挥”战胜国的“威严”,甚至是“复仇”。同时,他还认为,战时发生的虐待战俘问题,“违背了传统”,特别指出日俄战争时期,日本表现出了“人道精神”。

2005年,日本青木书店推出的内海爱子[4]《日军的俘虏政策》一书,该书更全面地肯定了日军俘虏政策史,即在中日甲午战争、日俄战争和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包括在占领山东半岛时对德、奥军队,及随后在武装干涉苏联十月革命时所“管理的各方俘虏,都按各种条约规定做了适当处理”。正是根据该书的论述,有的著述认为,日本的俘虏政策经历了“从宽松到苛刻”的过程,这就是:日本在中日甲午战争时期即建立了俘虏政策,及至日俄战争时期正达到基本完善的程度,因而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便按日俄战争时的俘虏政策执行。本书因为没有给自己规定探讨日军俘虏政策史的任务,所以对此问题,无发言权。问题在于,从日本的历史来看,是否存在着像重光葵在其书中所要强调的对战俘的人道主义“传统”?这恐怕是需要研讨的,它涉及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日本的俘虏虐待政策,包括对中国俘虏的虐待政策的本质与根源的认识,需要辨别清楚。

中日甲午战争研究,势属中国史学研究强项,成果斐然,著述丰盛。中日甲午战争史研究权威和著名学者戚其章先生和辽宁关捷先生,都有诸多著作先后问世。戚先生除曾出版《甲午战争史》[5]等多部专著[6]外,还主编出版了多卷本的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续稿《中日战争》一书[7]。关先生及其团队不但于2005年推出六卷本的《中日甲午战争全史》(吉林人民出版社),还曾主编《旅顺大屠杀研究》[8]一书。戚、关两位先生的著述以及其他中国有关中日甲午战争的更多研究成果,完全清楚地揭示了作为日本帝国主义侵华历史全过程中,具有决定性质的中日甲午战争的真实经历、本质特征、对中国历史进程的严重影响,以及强加给中国人民头上的深灾大难,包括日本始终讳莫如深的战争过程中对中国军民的大规模屠杀。

中国学者经过多年和多方考据探索,核定中日甲午战争后不久即修建的“万忠墓”所记载的约2万名中国军民被屠杀的数字是比较准确的。1896年11月,直隶知州顾元勋主持建立“万忠墓”,碑文记载,旅顺“官民商民男妇被难者一万八千余口”。后因日方一再平毁该墓,中方曾数次重修。1948年重修的“万忠墓”碑文载“死难者凡二万余人”,1994年重修的碑文亦载为“约2万人”。始建时数据的依据是当时处理尸骨骨灰数量,其后的“约2万人”,是依据旅顺博物馆人员的长时期实地调查数据。即发生在中日甲午战争期间,自1894年11月22日起,连续五昼夜,日军对中国军民进行大屠杀,“残暴杀害的清军应为2500多人,杀害平民、妇孺老幼应是1.8万多人,总计屠杀约2万人是比较准确的”。[9]其中,关于屠杀中国战俘的数字来源于日方。而且,关于日军屠杀俘虏的罪行,不仅有中国幸存者目睹,而且还有进行大屠杀的日军自供。当时,日军屠杀中国军民的狂暴已达极致,甚至连“武装起来的军夫”也参加了对居民和俘虏的屠杀。[10]如此集中的大规模的屠杀暴行,绝非日军官兵的自发行动。中国学者根据日军供词得出结论称:

旅顺大屠杀惨案的制造者毫无疑问是亲自发布过屠杀密令的日军师团长山地元治中将,是他部署的一次有组织、有计划的行动。很明显,这样一次大规模持续5天之久的屠杀,如果不是日军依照战场指挥官的命令或得到更高层次的第2军司令官大山岩大将乃至日本政府、天皇的同意和批准,不但不合常理,而且也是根本不可能发生。[11]

内海爱子的《日军的俘虏政策》一书没有回避旅顺大屠杀问题,但她仍把中日甲午战争定位为“颂扬遵守国际法的中日战争”,而所谓旅顺屠杀,不过是战争的另外一种面孔。书中特别提到,当时不仅日本天皇关于战争的诏敕中,有着“不违反国际法”的字样;且任命陆军大学教授、国际法学者有贺长雄为大山岩的第2军法律顾问,“让大山关心国际法,实际在应用上也有了功绩”。但日军第2军所属部队正是旅顺大屠杀的制造者,该军究竟是如何实际应用了国际法并产生了功绩?内海的书却无交代。但是,书中披露了1904年11月28日美国纽约《华尔街日报》声言“今天日本已脱去文明的假象露出野蛮的实体”后,外相陆奥宗光致驻美公使的训电。当时日本正同各国谈判签订废除治外法权条约,陆奥生怕日本的恶劣形象影响日美条约的签订,在训电中指示日本大使迅速采取行动。训电承认大屠杀一事,说“旅顺口之事,虽传说那种程度不无夸大,但是无益的屠杀多少是存在的。日本士兵声称,其他方面经常博得称誉,此次的屠杀,是有着某种引起他们愤怒的原因吧!现已明了,被杀者几乎没有无辜的一般平民,而是脱了军装的清兵”。关于屠杀状况,书中只是援引了冈部牧夫发现的《窪田仲藏从军日记》。窪田所属的第2军第1师团第1旅团第15联队,(1904年)11月21日参加了对旅顺的攻击。窪田的日记说:我们急速追击,敌人像蚂蚁一样逃散,此刻我们进入旅顺市街时,看到一个日本兵的人头放在路旁,于是愤怒地对市里的人全杀,“大约住户没有不被杀死二三人到五六人者”。至于杀了多少人,日记没有说明,因为晚间到了市内宿营,且因天气寒冷而都喝得酩酊大醉,只说战后据调查有40多个妇女被杀云云。接着,内海解释称:翌22日,窪田看到败兵的死者堆积如山,并指出中日战争中,日本从军者240616人,在战争进行的5个月间死亡13487人,日军抓捕的清国官兵1790人,因战场上的无差别杀戮,清兵俘虏很少。[12]

综合如上陆奥宗光致驻美公使训电、窪田日记,和内海书中的结论性清国官兵被俘屠杀数据,可以看出,“日军颂扬遵守国际法的中日战争”之另一副“面孔”,无非是:日本承认屠杀一事的存在,但被屠杀者均为脱去军装的清兵;日军被激怒的原因,是目睹日军被砍下的头陈放在街头,以致引起对全部市民的屠杀,甚至杀到居户中不存在未被屠杀者;可是,清兵被杀者只相当于日军阵亡者的5.6%。需要说明的是:我们深知,冈部牧夫先生是颇富良知的进步学者,他在史学研究实践中,坚持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立场、观点,曾推出诸多优秀著述,颇得好评。不无疑问的是,内海的书单凭窪田日记中的一般论述,能否概括中日甲午战争的日军行为全貌,能否取代中国学者多年研究、大量发掘的罪证性成果?况且,日记突破陆奥训电所云,披露了陆奥训电中所省略的对中国无辜居民的无差别屠杀。可是不仅日记本身没有进一步展示状况,内海的书也舍此不谈。这样,我们对内海的书中关于中日甲午战争时日军战俘政策的论述,不能不暂且持保留意见。特别是,从19世纪末的中日甲午战争到20世纪30~40年代的日本侵华战争,从旅顺大屠杀到南京大屠杀,把历史事实联系起来进行观察,还看不出日军战俘政策人道性“传统”的存在。尽管内海的书把继中日甲午战争后的日俄战争说成是“日本意识国际法”的战争,而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日本对德军等又基本上延续了日俄战争时期的政策。

不过,旅顺的“无差别”大屠杀,日本无法也没有完全否定。被激怒的媒体当时即抨击“日本是脱掉文明面具露出野蛮实体”[13]的国家。彻底丧失道义和道德的日本帝国主义,在其偷袭珍珠港后的亚太战场,对盟军和占领区军民的残暴、屠杀暴行更是罄竹难书。西方的有关著述称“其罪行的数目和杀人方法之多实在超出最荒唐的想象,杀戮的规模之大足以灭种”;“约有四分之一以上的战俘,在日人审问过程中,因饥饿、疾病或任意虐待而死亡”。[14]惟其如此,日本侵略战争的失败,特别是极端严重的虐待、屠杀俘虏与占领区军民暴行,使其在战后国际信誉及地位一落千丈。“关于人道问题,被各国检举有许多不法行为,过去的名誉已经完全扫地,给外人的印象是最残忍的无道德的民族。”[15]众所周知,日本于1945年8月14日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后,才于翌日8月15日由天皇宣布无条件投降的。而在波茨坦宣言中,明确记载,要严惩日本包括虐待俘虏等一切战争犯罪,而在各种战争犯罪中,只把“虐待俘虏”特意指名列出。联合国,尤其是美国之所以特别积极和急于追究、审判和严惩日本的虐待俘虏罪行,是因为被俘美军受日本所害最为深重。美国资料表明:战争中,美军官兵被俘者130201人,其中被日军俘虏33587人,死亡率高达37.3%,而被德军俘虏的美军死亡率为1.1%;澳大利亚军被日军俘虏者死亡率也高达35.9%。美国为追究日本虐待战俘罪行,至1945年9月已调查多达1000个罪案,数千名犯罪嫌疑者被载入名册。[16]然而,战后美国对日本战争犯罪的追究,由于转入冷战等原因,虎头蛇尾,东京审判中的战俘虐待问题,虽未像日军细菌战犯罪那样,日美私下交易,被免于追究,但也一拖再拖,最后也随着审判的收场而不了了之。战后,日本又严密封锁资料,有关的研究不得开展,当年的犯罪者犯罪事实成了他们的个人隐私。关于日本战时的虐待俘虏犯罪的追究、审判,只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荷兰、法国、菲律宾、中国等国的所谓乙、丙级战犯审判中进行,被追究和判刑者多为俘虏收容所有关人员。[17]对于这种有限的审判,日本右翼势力仍表示反对与怨恨,他们不顾日本国际地位的改善,让日本人民继续背负民族耻辱的历史包袱,不得解脱。

2.面对国际公约的政策尴尬

日本的俘虏问题,无法回避的首先是,其政策和政策执行如何?

战俘衍生于战争,但战争的敌对行为,和对战俘及被俘敌国人员的处理,是两回事,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19世纪末,国际社会即签署了规范战争行为和关于战俘的《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8],根据该公约精神,1929年又特别签订了《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19]。作为国际社会一员的日本,签署并批准了于海牙签订的前一个陆战公约,也派员参与了后一个战俘公约的签署,但是对后一个条约,日本政府始终未予批准,这才是问题所在,值得研究。

192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由八部共97条构成。其第一部总则,包括有如下规定:

战俘是在敌方国家的权力下,而不是在俘获战俘的个人或队伍的权力下。

他们在任何时候都应受到人道待遇和保护,特别是不受暴行、侮辱和公众好奇心的烦扰。

对战俘的报复措施应予禁止。

战俘应受人身及荣誉之尊重。对于妇女的待遇应充分顾及其性别。

俘虏应保持全部民事能力。

拘留战俘的国家应有维持战俘生活的义务。[20]

可见,贯穿日内瓦公约基本宗旨,是对战俘实行人道主义,传统而又现代的日本“武士道”、军国主义和法西斯化,与其背道而驰。所以,反对批准公约的主要是日本陆海军军部。据称,日本海军曾以日军观念、俘虏待遇保证等四项理由反对批准公约;陆军方面,是因为公约签署后不久即开始对中国实行武装侵略,特别是到了1934年面临批准问题时,军部所关注的是向全中国动武的问题,认为批准公约势必修改军律和法规,以此为由而反对批准。当时,东条英机曾称:“日本自古以来就认为,成为俘虏是最大耻辱,教诲战士宁可选择死亡也不成为俘虏。因此,批准日内瓦公约,就会误解为鼓励被俘,而与上述传统相矛盾。这个理由,直到此次战争开始,亦未消除。”[21]据此,日本有的著述认为,日本与欧美的俘虏观不同,是日本没有批准日内瓦公约的主要原因。

不错,不能否认俘虏观对战俘政策可能造成影响,但说它是影响战俘政策的决定性因素,未免牵强,因为战俘政策主要是如何对待和处理敌方战俘问题,与所持俘虏观并无关系。况且,日本反对批准日内瓦公约者不单单是军部。日本的俘虏政策,是日本侵略与战争政策的组成部分,探讨日本战俘政策的实质,需要联系其战争性质、目的、过程、手段进行观察,换言之,应该主要地更多地从对待战俘的实践实态去研究其究竟。至于纸面上的战俘政策,由于日本既签署又不批准的日内瓦公约的存在,由于对手是强大的美英等盟国,由于国际社会舆论的谴责与反对,等等,更应该揭示其政策的暧昧性、矛盾性和欺骗性。

1929年7月,与日内瓦关于战俘公约签订的同时,还签订了关于非战斗员的国际红十字会条约。所以,太平洋战争爆发后,1941年12月27日美国政府通过瑞士驻东京公使了解日本政府对如上两个条约的执行意向。1942年1月29日日本政府回答美国称:“(一)帝国政府作为1929年日内瓦红十字会条约的缔约国严格遵守该条约;(二)帝国政府因未批准关于俘虏待遇的1929年条约,故不受该条约任何约束,但在日本权力下,对美国人俘虏,可准用该条约的规定(appliauer mutatis mutanclis)。”同样的讯问与回答,也曾与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及新西兰等国之间进行。同日,日本回答英国等称:“帝国政府未批准,不受该约任何约束,但在日本权力下,对于英、加、澳及新西兰人俘虏,可准用该约规定;(二)关于俘虏的被服及粮食补给,以相互为条件,将考虑国民和人种的习惯。”[22]

日本方面如此回答,是军部与外务省等部门沟通后所做出的。问题是回答中的“可准用”如何理解?据称:陆军大臣东条英机曾解释,所谓“准用”,就是“按照本国的国内法规及现实事态,对日内瓦条约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使之适用的意思”。[23]这样说来,日本对日内瓦公约,既不受任何约束,又要按日本国内法及日本实际需要修改,公约之存在有何意义呢?所剩者,难道不是只有无实质意义和不具操作性的空言,以及难以表示否认公约的姿态吗?

日本外务省是代表日本和日本政府对外打交道的机构,在“准用”一词上,虽未曾进行争论,但未必没有自己的想法和理解,虽然陆军大臣东条英机业已做了独特的解释了;不过,东条的说法只能是关上门来的自家话,外务省也只能是越来越顺从军部,而不是相反。因此,外务省在1942年度,在回答盟国的不断质问时,尚且虚言敷衍称“在无重大妨碍并与国内法无抵触时,条约优先”。但在两年后,即日本由胜转败、虐待俘虏政策变本加厉的最后战败时刻,它也和军部一样,暴露出侵略者的可憎面孔。1945年2月,瑞士公使质问日本:“日内瓦公约哪一条难以适用?”日本外务省诡异地声称:“当本方面到了感觉条约适宜、时间也适宜的程度,就意味着是适用的时候了。”一个月后,即同年3月,瑞士公使对日本拒不适用日内瓦公约再次提出抗议,日本外务省竟翻脸强硬声称:“日本不受1929年关于俘虏条约的束缚。”[24]

日本军部也好,外务省也好,都反对和否定日内瓦公约,这是问题的实质。可是,日本帝国主义不愿意在侵略战争发动者之外,又背上国际公约叛逆者的罪名,而成为双料的侵略战争责任者。因此,日本一方面不批准日内瓦公约,也不准备加入公约,而是违背公约,实行俘虏虐待政策;但在对外的解释上,又虚伪地声称,可以受到与公约批准相同的“准用”。有人认为,日本的这种“对国际法的暧昧态度”,对公约应“准用”的解释,给俘虏处理留下了“很大祸根”,甚至也是虐待俘虏事态产生的原因之一。当然,矛盾、混乱确实严重存在,但其产生不在于“准用”的解释,而是俘虏政策的必然表现;“准用”解释,更不是虐待俘虏的根源,根源在战争性质,日本帝国主义为实现其战争目的,恣意妄为,对一切行为都进行有利于己的解释。

二 是军令俘虏还是军政俘虏

1.有悖俘虏管理宗旨的体制

第二次世界大战不是日本俘虏政策的始点,却是日本俘虏法规大量推出和竭力推行虐俘政策的黑暗时期,且因其间充斥着暧昧、矛盾与混乱,决不能说是俘虏政策的完备时期。表1-1的日本俘虏法规表概为日本官方所编列,均为主要的具有代表性的法规,这些法规本身和法规的实施状态,见证了日本俘虏法规内容的矛盾性和执行的任意性。

表1-1 日本俘虏关系法规

俘虏(或称战俘)是战争过程中,敌对双方捕获的对方非武装人质,其最终结局或称前途有二:或者与敌方进行交换,或者解放即释放。既然他们业已脱离战争行为,放下武器而非武装化,并远离战场,就应该作为一般人而受到人权保障、人格尊重和人身安全与生存确保。19世纪末世界各国签署实行的《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亦一般称《巴克公约》)关于战俘的规定,和1929年7月世界各国再次签署的内容多达97条的《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可以认为都贯彻着对于战俘的这种基本理念和态度。因此,两公约都开宗明义首先规定:战俘是处在敌对国政府的权力之下,而不是处在捕获他们的个人和军队之下。[25]这就是说,战俘不但要离开战场,而且要远离暴力集团,以免战俘应该受到的人道待遇与保护遭到侵犯或破坏。

但是,作为两项国际公约签署国的日本,姑且不说“二战”前的情况,单就“二战”期间的俘虏管理体制而言,它既不是使战俘处于“敌国政府的权力之下”的政府管理体制,也不是使战俘处于“敌方国家的权力之下”的国家管理体制,而是实行使战俘处于敌方军权之下的军事管理体制,并由军令系统即作战部队和由陆军大臣管理的军政系统两个系统构成。也就是说,战俘不仅没有脱离军事,甚至尚未脱离捕获他们的军队,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战俘是处于军令系统即作战部队的权力与管理之下。理应依据国际公法的所谓“军政俘虏”,徒具虚名。

《俘虏处理规则》,作为日本陆军省的法规,于日本参加1899年7月《陆战法规与惯例公约》之后的1904年2月推出,一直贯彻实施到战争终结。但是,在日俄战争期间的1904年和1905年、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的1914年以及“二战”期间的1943年,规则被四次修改,确是一项既体现国际公约“精神”,又按东条英机所说,根据日本国内法和日本实际需要对国际公约进行了修改而推出的重要陆军法规。所以,法规中并列着友善宽松和充斥杀气的条款,也就是既有“对俘虏以博爱之心处理,决不加以侮辱虐待”、“不得擅自拘禁其身体”,使其“有信教自由,得参与其宗教的礼拜典礼”等内容,又有强调“帝国权力”、“军纪军风”、“俘虏有不顺从行为时,得给以监禁、制缚及其他惩戒上必要的处分”、“在俘虏图谋逃亡时,得以兵力防止,必要时予以杀伤之”,以及对俘虏得“准据陆军惩罚令,其犯罚于陆军军法会议进行审判”等规定。该规则没有战俘管理体制的明确规定,但明文记载着军司令官或卫戍司令官是俘虏收容所管理长官。他们不但有权制定俘虏收容所服务规定和俘虏收容所内取缔规则,而且得以处理俘虏的解放、交换,以及决定俘虏军官是否可以携带刀剑等事宜的权力,而其上级是军政部门陆军省和军令部门大本营或参谋本部。[26]

按道理,所谓军令俘虏,只是军令系统作战部队在将俘虏交给军政部门时的过渡性存在,军政部门——陆军省接管后,就成为军政部组建的机构管理的军政俘虏,切断了与作战部队的关系,即国际公约所说的那种正式俘虏。但是,在日本并非如此。日本军政部门接管俘虏后,仍交由军令系统的军司令部、师团司令部(或卫戍司令部)主管的战俘收容机构。实际上完全切断与军令系统作战部队关系的军政俘虏并不存在。这在日本国内如此,在殖民地及占领区尤其如此。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后,未与中国宣战,称战争为“事变”,故不承认中国人俘虏,这在实质上就是否认及反对国际公约在中国战场上的适用。可是,日本军令系统的华北方面军于1937年9月10日和1941年11月29日两次推出并实施《关于俘虏处理规程》。华北方面军与关东军之间的俘虏授受,也是军令系统内部之间的交接。而且,关东军也制定和推行了一系列有关俘虏处理、管理及使役等规则。前述内海爱子《日军的俘虏政策》一书也认为,中国人俘虏全都是被当作日军的军令俘虏来对待的,也就是在陆军各级指挥官的“责任”下,中国人俘虏从被俘到被奴役和被拷打、屠杀,遭到任意处理。内海的书在揭示当时的所谓对俘虏的“适宜处分”的内涵时,曾以1940年入伍的新兵近藤一的一些经历为例:近藤当兵一个半月后被命令用战俘作靶子进行刺杀训练,结果他在用力向被绑着双手的中国人左胸刺去后,称“感觉好像筷子扎豆腐一样,很快就扎进去了”,全然没有道出杀人的犯罪意识。[27]而这正是日本军国主义侵略中国所需要的。事实表明:日军对中国人俘虏的“适宜处分”,也包括就地杀戮的所谓“严重处分”,和送交731部队作为细菌试验的材料。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陆军省也曾先后成立战俘管理部和俘虏情报局,但是,由于日本对国际公约采取表面承认实际否定的政策,对此等新设的俘虏管理机关施行了敷衍、消极的对策。属于陆军省的战俘管理部与军务部门实行全员兼职,毫无实权,形同虚设。俘虏情报局是战时临时机构,1941年12月27日发令新设的俘虏情报局,在日本历史上属于第三次设立。情报局的任务是,对俘虏进行动态调查并进行通报,同时从事有关俘虏的国际一些具体事务。国际公约对此之所以设有专条规定[28],无非是意在使战俘管理更加公正和透明化。可是,日本“二战”时期的俘虏情报局,由于编制过小,作业手段落后和效率低下,直到战争结束时,也交不出一部反映俘虏身世经历的名册,以致作为战时临时机构的俘虏情报局,不得不长时间延期撤销,以应战后的国际审判及战争责任追究之需。[29]总之,日本施行无视并否定国际公约的俘虏政策,并在俘虏的管理和处理上,使令军令系统的作战部队掌握主导权,这就为侵犯和破坏人道地处理俘虏,甚至造成俘虏虐待事件频发,提供了体制及机制方面的便利。

2.变收容所为集中营

日本作为走上军国主义快车道的好战国家,有着处理战俘的传统与经验。日俄战争期间,即曾俘虏俄军近8万人,将7万余人运至日本国内,建立26个战俘收容所,进行关押。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侵入中国的青岛和山东半岛后,也捕获4000余名俘虏,同样又在日本国内建立十多个战俘收容所进行关押。日本进行全面侵华战争后,到1941年俘虏中国军民15万余人[30],在不承认他们是俘虏的情况下,建立多个集中营进行关押、奴役与处理。不过,“二战”时期日军对盟军的俘虏收容所不仅规模大,在战俘的对待和处理上也比较典型,作为实施贯彻其俘虏政策基本平台,在很大程度上显现了施策实态。

表1-2 日军所获的俘虏数(1942年6月7日 大本营发表)

日军在采用惯用的闪电袭击的方法偷袭美国珍珠港的同时,在亚洲及太平洋各地,迅即进攻侵占,在1942年上半年,即完成占领阶段。如前面的日军俘虏数统计表所示,到1942年5月末,已捕获俘虏24万余人。[31]根据当时的决策,白种人与非白种人分别处理的原则,自1941年12月23日日本以敕令发布《俘虏收容所令》起,到1942年底,15个战俘收容所均已建立,地域分布格局也已形成。与历史上的日本俘虏收容所均设在日本国内的情况不同,“二战”时期日军的对盟国军民俘虏收容所,分别设在日本国内、殖民地及中国占领地,和日本的所谓“南方”,即对亚洲及太平洋进行侵略战争的各地区。需要说明的是,按日军决定的白种人与非白种人俘虏分别处理的原则,俘虏收容所的收容对象主要是白种人,但是,非白种人俘虏的所谓解放或释放,迄今没有看到确切史料与数据,可是在战俘收容所中,特别是“南方”各收容所中,收押着大批非白种人即亚洲当地军民,却是明摆着的客观事实。

表1-3 日军俘虏收容所一览表(1945年)

“二战”时期的日军战俘收容所,不单设在日本,而是分布在日本本土、其殖民地占领区以及正在进行征战的战区各地。近20处的收容所本所,及以分所、派遣所为名的百余所收容分支机构,再加上对中国军民的俘虏集中营,在亚洲及太平洋地区,构成了由日军统辖、管理、奴役、残害他国军民的网络体系。

设在日本本土的5所战俘收容所中,善通寺俘虏收容所,是与香港、上海收容所等几乎同时设立的日本最早设立的收容所,它收押着来自关岛的以美军为主的战俘。而大阪与东京、函馆与福冈4处收容所,是1942年9月、12月设立的。它们也都以收纳美、英、荷、澳等战俘为主。这5所收容所几乎保存到战败,只是在1945年初,日本为准备本土决战,调整军事部署,撤销原各军司令部,成立方面军及军管区司令部,随之,各收容所归各军管区辖属,从原来的5所改组为7所,即撤销善通寺收容所,新设广岛、名古屋、仙台3处收容所。

地处朝鲜、香港、台湾、上海、奉天等5所收容所中,有4所设在中国日军占领区。香港原有英印正规军13000余人,所谓义勇军5000余人。1941年12月25日日军很快占领香港时,英印联军全部投降,当即(12月31日~1942年1月31日)设立的香港战俘收容所,共收容战俘10000余人。[32]其他台湾、上海和奉天收容所也都是在1942年设立,其中奉天最晚也于当年12月设立起来。它们分别隶属于中国派遣军、关东军和日本驻台日军,收容对象也以美、英等白种人为主,不同于其他的是,奉天收容所集中收容了盟国和盟军34名高级将领。[33]

在太平洋战场上日军战俘收容所,有菲律宾、泰国、马来、爪哇、婆罗洲5处,分所、支所、派遣所等30余处,到1942年中旬均已成立,其中除菲律宾收容所随着菲律宾解放而较早瓦解外,其余都保存到1945年。这些收容所规模庞大,多为万人以上,而且关押战俘数量变动也较大,有的最多时达数万人。被关押者含美、英、荷、澳等盟国人,也有大量亚洲人,其中包括被派到日军部队被用于对盟军盟国从事谋略活动的印度俘虏。太平洋战场上的收容所,更是纯军令俘虏营,日本陆军大臣通知南方军各日军军部成立战俘收容所时,特别表白此举不是干预统帅权。在南方军总部统辖下,各军对其所辖收容所,大多都使用大量朝鲜人,驱使其充当收容所监视员。

战俘之在战俘收容所,当然是“被拘禁”的,且“得被拘禁在设有围棚的营内”[34],对其进行防止“逃脱”的管理。但是,国际战俘公约规定的对俘虏的管理,是以人道主义为宗旨的,最为基本的规定是:拘禁战俘的国家,不仅负有义务维持战俘的生活,而且须使战俘享受基于原来军级、健康、职业能力等的待遇,更不得对战俘进行威胁、侮辱和强暴行为。可是,日军的战俘收容所对如上规定无一能够做到,初期做不到,之后就更加做不到。日军战俘收容所,完全沦为无差别地扣押战俘,进行奴役和政治迫害的法西斯集中营,其残酷程度,堪与德国法西斯集中营相比。所以,战后国际上进行战犯审判时,首先着重追究虐待战俘罪行,是不无道理的。

三 高压统治与战争奴隶

1.高压统治与时俱烈

日军虐俘罪行,固然与战俘管理体制及战俘收容所恣意妄为息息相关,同时,一再强化统治压迫,也是日军战俘政策的根本宗旨。特别是1943年以后,此种倾向极为明显,并且,强化统治与压迫,不是局部性的,而是全面的。同年3月9日,日本的新法律《俘虏处罚法》[35]颁布,它取代了自日俄战争时期开始实行的《俘虏处罚法》。随之,原来实行的《俘虏处理细则》亦被修改,同年4月21日新的处理细则出笼。[36]此后,侵华日军,主要是关东军,于同年7月13日也推出了《关东军特种工人处理规定》[37],废除了此前于1941年6月11日实行的《关东军筑城工程就劳特种工人处理规定》。关东军的新规定与日本政府于3月9日颁布的上述新法律,方针一脉相承,核心就是强化对战俘劳工统治与镇压的所谓“警戒”。况且,关东军的新规定的对象,虽未由筑城工程(要塞工程)战俘劳工,扩大化为军与非军工程中使役的全部战俘劳工,即所谓的“特种工人”(或称“特殊工人”),但关东军新规定重申“特种工人的处理,除特别规定者外,准据俘虏”;还特别着重提出:“将之压伏(原文如此,同压服)在军律之下”,“对特种工人的管理,严格按军纪,绝不宽恕。”

上述同年3月9日《俘虏处罚法》,有悖于国际公约规定的对于战俘的违犯行为判断,特别是是否应予司法性处罚时“应尽量从宽”[38]的宗旨。并大都予以极刑及重罪的处理。例如,处罚法规定:

多人聚众制造暴行或进行胁迫者,魁首处以死刑或无期惩役,抑或监禁,其他者处以一年以上惩役或监禁。

杀害监督、看守或护送者,处以死刑。

伤害监督、看守或护送俘虏者,或对之采取暴行或从事胁迫者,处以死刑或无期,抑或二年以上惩役或监禁。

反抗监督、看守或护送俘虏者的命令,或不服从者,处以死刑或无期,抑或一年以上惩役或监禁。

对俘虏的监督、看守或护送者,在其面前并以公然的方法进行侮辱者,处以五年以下的惩役或监禁。

党与逃走者,魁首处以死刑或无期,抑或十年以上惩役或监禁,其他处以无期或一年以上惩役,抑或监禁。

接受宣誓被解放者,违背宣誓时,处以死刑或无期,抑或七年以上惩役或监禁。

宣誓不逃而又违背宣誓者,处以一年以上有期惩役或监禁;违背其他宣誓者,处以十年以下惩役或监禁。

以不顺从行为为目的的结党者,魁首处以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惩役或监禁,其他处以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惩戒监禁。[39]

上述1943年4月21日《俘虏处理细则》,与《俘虏处罚法》意旨一致,充斥其中的是强化对战俘的统治监管,尤其是外出取缔、逃走防止、会见限制、强化监视,不得与当地人联系,等等。[40]

稍后出台的《关东军特种工人处理规定》,其内容类似,但更加残酷。属于规定“监视与警戒”部分的第十九至二十二项规定:

十九、特种工人的监视及警戒,鉴于其素质及前历,特别对有关防止逃亡和防止谍报、谋略等,应严格进行。对此,部队长使用所需兵力直接进行对工人的监视和警戒,联络其他有关宪兵队,在监视警戒工人平时起居、言行上,采取必要的措施。

二十、特种工人收发之电报、邮件均须预先进行检阅。

二十一、特种工人犯罪或不服从,以及其他须惩戒行为时,得监禁、绑缚和其他必要的处分。对图谋逃亡者,必要时得使用兵器。

二十二、特种工人身上附以一定标识,以便于与一般工人区别。[41]

从新的《俘虏处罚法》到《关东军特种工人处理规定》,已使日军对战俘的杀罚与血腥统治跃然纸上;而当此类法规化为现实时,则更如《日军的俘虏政策》一书所述,暴行惨案和私审胡判等泛滥起来。[42]

至于进入1943年的虐俘政策与行为的新升级何以产生,有人把它归咎于战俘自身反抗斗争的加剧。即使假定如此,当时的反抗斗争强化和日军统治压迫强化,孰因孰果,也是需要研究的。必须正视的是历史背景。众所周知,太平洋战争开始后,日军很快取得对南洋各地占领的胜利,但是,从1942年中期到1943年中期,战局却无情地由胜转败。这就是,从1942年6月5日日军遭受致命性重创的中途岛之战开始,到1943年5月30日美军登陆阿兹岛,日军全军覆灭,其间还有堪称太平洋战争决战的瓜达尔卡纳尔战役,使日军付出20000名生命的重大代价。[43]元气大伤的日本,不得不大幅度地调整战略与政略[44],战俘政策的新变化,既是适应战局的强化战俘统治和扩大奴役战俘的需要,也是对敌方的新示意。

随着日军的败势发展,战俘的处境日益悲惨。1944年7月7日,日军在塞班岛全军覆灭后,美军逼近濑户内海,同年11月24日美军80架B29型轰炸机实行东京大轰炸,预示着本土作战的临近。战俘所面对的只有迫害、奴役、饥饿和死亡危机的日趋严重。在日本国内,日军仍在加强监管,战俘营竭力移向内地,依靠战俘劳役支撑,而在改善战俘艰难生活方面,毫无作为。及至1945年,掺豆子和萝卜干的米饭,完全被马铃薯饭所取代,这种饭也不够所需的一半,真乃与死亡为伴的伙食。[45]1944年1月末美英两国就日本的虐待俘虏问题发表公开声明;1944年2月5日,又向日本外务省转交了内容达18条的抗议文书;1944年10月,还进行了以盟军总司令官为名的对日本虐待俘虏的警告。尽管如此,日本内阁从未讨论过俘虏问题。可是日军却准备着在战败时全杀俘虏的计划,证实该计划存在的资料,战后被提交给了东京国际审判法庭。[46]

2.“军关押者”的遭遇

1943年11月7日,日本陆军省推出一项法规《军关押者处理规程》,向陆军普遍传达。所谓“军关押者”指何而言?特别是何以此刻突然发布这样一项与战俘相关又不是战俘本身的有关规定?令人费解。可能也正是因为如此,上述《军关押者处理规程》附有一件名为《军关押者处理规程要纲》的资料(无署名,无日期)。资料没有对所谓“军关押者”做出解释,但称“关于军关押者的处理,因无一条约、法律、敕令、规则可做准据,故在现地管理上当然感到疑惑,帝国政府在此次战争开始后,以关押者准据俘虏待遇为旨”。看来此次之公布贯彻《军关押者处理规程》并不意味政策的改变,主要是“因以敕令或军令”制定法规“目前仍有困难”,故采取“内部规定”形式,通令设置“军关押所”,继续与俘虏收容所同样收容管理“军关押者”。[47]

所谓“军关押者”,就是日军在侵略作战过程中抓捕的非军平民百姓,即规程中所说的“被关押的敌国人或第三国人”;而日军对他们的关押行为,被规程解释为,限制其行动,或“为进行保护”,“而于一定场所收容”。[48]这种关押和被关押的人,确无任何法律许可和认可。《巴克条约》,即1899年7月签订的《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和1929年《关于战俘待遇日内瓦公约》,对于随军人员,如通信员、记者、供应商、小贩等,有着完全一致的规定,这就是,他们一旦落入敌手,而敌方又认为需要拘留时,应受“战俘待遇”。[49]然而,日军的“军关押者”,既非随军人员,亦未受到“战俘待遇”,而是和战俘一样,遭受的却是各种虐待。据日本军方统计,截至1943年2月底,在战俘之外,日军在各地(含中国各城市)还关押着来自各盟国的“军关押者”67000余人,内含美国人3200余人,英国人8000余人,荷兰人53000余人,其他1900余人。另外,在爪哇岛(今属印度尼西亚,雅加达位于该岛),还以拘留、限制居住及规定定居点等方式,监押着“军关押者”46000余人,合计“军关押者”为110000余人,占日军关押总人数(含战俘)280000人的40%。[50]其中荷兰人所占比重最大,在“军关押者”总数中,或在爪哇岛上各种方式下的“军关押者”数量中,荷兰人均占大半。战前,大约共有10万荷兰人,作为殖民者来到荷属印度支那,即今日之印度尼西亚等地,落户生根,生活、经营,甚至与当地人结成婚姻关系。但是,战时与美英盟国站在一方的荷兰变成日本的敌国,日军在占领荷属印度支那的同时,荷兰平民百姓也随之悉数被日军捕获,沦为“军关押者”,他们全被剥夺自由、剥夺财产,陷入被日军拘留的饥饿与恐怖之中,虽然战争已过去多年,许多荷兰人依然忍受着心灵创伤的折磨,无法摆脱。民族关系和国家关系均深受影响。荷兰人如此,其他凡是遭受过日军暴行者,莫不如此,只是五十步与一百步之差。

日军之将占领区和平居民“军关押者”化,是与战争同时开始的,在没有任何法令、规章可循的无法无天情况下,与侵略战争同步前行,时至1943年末期,突然以“内部规定”的形式,推出上述《军关押者处理规程》,肯定有其值得考究的缘由。单从纸面上来看,实行战俘与“军关押者”管理体制并轨和统一化,并不重要,因为它是既已实行的事实,重要的还是,在败势已定的形势下,强调“军关押者”的一切“准据俘虏处理”,强化监管与统治。此外,说不定也是对外的一种微妙的姿态和示意。

当然,将占领区非军居民百姓化为“军关押者”,与战俘同样奴役与统治,不是“南方”日军的独创。侵华日军在这方面也十分卖力,手段与规模均不逊色。1939年,日伪军警即在光天化日之下,于城市大规模地围捕所谓“投降兵”,1941年起,华北日军抓捕百姓充当俘虏的专门侵略作战,也司空见惯。1941~1943年,东北沦陷区使役战俘劳工已达高潮。据日伪官方统计,只此两年间(1941年6月至1943年6月),仅在煤铁厂矿就使役着近60000名战俘劳工,其中原为平民百姓特别是一般农民就有18000余人。[51]关东军当时每年使役战俘劳工至少20000人(使役的其他劳工每年达数十万人),其中也包含大量非军平民百姓。当时,关东军统辖下的军企协同使役战俘劳工的体制业已形成,具体情况,本书后面各章将详细阐述。

3.奴隶与谋略工具

战俘,作为获自敌方的生命资源,其基本使用价值,就在于俘虏交换,也就是,用获自敌方的俘虏,换取落入敌手的本方被俘人员。为此,国际公约规定,为确保战俘,虽得以对战俘进行拘禁,防止逃逸,实行纪律处罚,但是,须尊重其人身及荣誉,维持其战俘生活,特别是不得对其进行威胁、侮辱或任何不利待遇;在劳动上特别规定使用体力合格的战俘,按其等级和能力,从事劳动。[52]但是,日军俘虏政策实施状况表明,俘虏继续被视作敌人,同时也成为战时重要劳动资源之一。所以,俘虏的战争奴隶化,是日军所犯下的普遍而重要的虐俘罪行。为达到俘虏的战争奴隶化的最大化,即尽量更多地扣押俘虏,以进行劳务奴役和政治统治,侵华日军的华北方面军竟在1941年11月开始实行的俘虏处理规程中规定:“本事变期间(指侵华战争期间)不实行俘虏处理规则第十一条所规定之俘虏送还及交换。”[53]也就是华北日军居然以法规形式,宣布拒不实行关于俘虏处理的根本规定,使俘虏除了被迫充当侵略者奴役的对象,完全丧失了自身存在的意义和未来的前途。

日军对中国人等亚洲人俘虏和白人俘虏,虽采取差别性和歧视性政策,但在实行俘虏的战争奴隶化方面,本质上并无二致。1942年2月至5月,新加坡、爪哇、菲律宾相继沦陷,日军暂时胜利的南方作战告一段落,28万多盟军人员被俘,其中白人俘虏12万多人,亚洲人16万多人。后者亚洲人俘虏包括印度人、印度尼西亚人、菲律宾人、马来人、缅甸人、中国人等。1942年5月5日,日军《俘虏处理要领》所定方针:白人俘虏送朝鲜、“满洲”等地服劳;亚洲人俘虏,无扣押必要者,或解放或现地活用。但是,后者,即对亚洲人俘虏的所谓“解放”和“活用”方针,几乎是有名无实,或者说实际意义不大。据日军统计,到1942年8月前,16万亚洲人俘虏中,只有大约2.5万人被所谓“解放”,其中只爪哇人即达1.8万多人,占爪哇全部被俘者3.4万人的半数以上[54],他们主要是因为没有大型土木工程,当地日军又无力扣押这么多俘虏,才“解放”的。至于所谓“活用”,其中也包括诸如印度兵的“特殊劳务队”之类的劳务奴役,同时为摆脱国际公约制约,“解放”俘虏,然后进行劳务奴役,也是一种选择和方法。另外,对俘虏还有其他方面的“活用”。

日本在发动太平洋战争前,为应对日益紧张的劳动力供应形势,本土及殖民地(如伪满洲国)已开始实行“全民皆劳”的战时强制劳动体制,并在采取各种形式迫使日本人民服劳的同时,处心积虑从朝鲜和中国强制输入劳动力。在这种形势下,很快在太平洋战场上出现二三十万战俘,不能不使日本当权者心动。但是,战俘是盟国方面的国际战俘,又有关于战俘的国际公约,不可能像花钱雇佣工人那样随便大规模地强制使役,结果,即如上面所说的,是1942年经陆军省军务局决定,由兵站总监传达给南方军的《俘虏处理要领》所规定的,将白人俘虏利用于“我之生产扩充及军事上的劳务”,“白人以外的俘虏……尽量在现地活用”政策。[55]对策、手段有二:一是进行法规游戏,阳奉阴违,偷梁换柱,表面上尊重国际公约,实际上就像东条英机所声称的那样,对国际公约按日本国内法规和日本需要修改后,再适用于外国人,因而有的既有法已被篡改,或者未被篡改,也有新定法规与之并立;二是施展改头换面之策,即如“解放”“活用”等,先将俘虏“解放”,然后再以普通人身份继续奴役统治。

实际上,日本有关当局没等对策决定即已开始行动。1942年1月至2月,善通寺、香港和上海3个最早设立的俘虏收容所,就对首批俘虏进行了劳务奴役:善通寺收容所的俘虏来自关岛,以美国人为主的300多名俘虏,被送到大阪车站司令部、大阪船舶停靠场司令部,从事装卸劳动;香港收容的俘虏,是在香港投降的将近11000名英印官兵,他们被使役于道路、港口、机场修建,物资(含旧铁)搜集、装卸等兵站作业,以及矿山、农地开发等;上海收容所的俘虏,是威克岛上的1600余名美英战俘,被使役于道路修筑、农业生产、建筑、开矿等方面的劳动作业。及至1942年5月5日,《俘虏处理要领》开始实施,将白人俘虏使役于扩大战时生产及军事劳务的方针决定时,又规定,在同年8月底前,建立朝鲜、台湾两个俘虏收容所,收容昭南岛(即新加坡)的部分白人俘虏。当时日本军部认为,印度尼西亚荷兰人(即印荷混血人)和荷兰人技术知识水平较低,故决定将荷兰系俘虏使役于土木、矿山、煤矿等单纯劳动作业,而将美英战俘使役于造船、机械、钢铁等需要技术知识的部门。于是,由于英印军在新加坡大批投降(85000名),英国人俘虏成为白人俘虏中人数最多者,而看好他们技术与知识的日军,便开始了俘虏的大规模北运,包括日本本土。由于同年9月大阪、东京俘虏收容所的同时建立,奴役俘虏的战时强制劳动在日本全面展开。随之也展演了20世纪的海上奴隶运输,一只只俘虏运输船,都呈现为一幕幕的俘虏悲惨剧。[56]1942年10月21日,陆军省又以省令形式推出《俘虏派遣规则》新法规,根据该法规,俘虏得以被送到远离收容所的企事业单位,由“派遣俘虏使用者”的企事业负责俘虏的居住、取缔、劳动和警戒,但“派遣俘虏使用者”的企事业单位“须向俘虏收容所长交纳工资”。[57]由此可见,所谓“俘虏派遣”,实即军、企之间的俘虏有价转让——战争奴隶交易。1942年11月陆军省决定新建的函馆、福冈和奉天俘虏收容所,实行的就是这种“俘虏派遣”。他们“为充实……附近劳务,将在南方俘获之外国人(不含中国人)俘虏逐次迁入”,然后通过与厂矿签署“俘虏派遣”协议,将俘虏送至厂矿。其中,奉天收容所的俘虏,约1500名,被送到满洲机床株式会社及其他企业进行劳动奴役。[58]

进入1943年,日军奴役俘虏的劳动体系,已完全建立,为了对俘虏实行更加全面彻底的强制劳动政策,与同年3月9日颁布《俘虏处罚法》和同年4月21日开始实行新的《俘虏处理细则》为标志的俘虏法西斯统治急剧强化相呼应,从同年5月起,采取了迫使俘虏全部服劳的新行动。原来,国际陆战法规以及日本据以实行俘虏劳务的法规,都明确禁止动员军官(即日方所谓的将校)服劳,其他俘虏根据其阶级地位及技能情况,分别从事劳务(并实现不可过劳、不得从事与战争行为有关的劳役)。为了否定这些规定和规定所体现的宗旨,日军利用《日内瓦公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要求适当工作者,应尽可能为之觅获”[59]的内容,1943年5月20日修改了《俘虏劳役规则》,制造了所谓“自发”劳动的内容,即只要“自发”要求,即使是军官亦可使其服劳。当时(同年6月),菲律宾美军司令官温莱特中将等高级战俘,在台湾俘虏收容所刚刚进行新的转移(转至白河庄第四分所)时,拒绝日军所提出的让他“自发”要求劳动,结果立刻被削减口粮供应,健康受损,体重下降,致使他不得不改变态度,无奈服劳。而在下面即将述及的泰缅铁路现场,则是呈现为图穷匕首见的紧张局面,英军军官们拒绝提出“自发”要求服务的申请,端着刺刀的日军铁道兵小队,便在他们面前列队散开,气焰嚣张,迫使英军屈服。

强制劳役,高压迫害,再加上饥饿死亡恐怖,俘虏们完全处于生命、尊严毫无保障的奴隶地位。不仅如此,大量俘虏还被日军利用于宣传和政治谋略,充当工具。黄头发、蓝眼睛、高鼻梁的白人俘虏,竟被日军当作炫耀战胜美英的最佳宣传材料。朝鲜俘虏收容所成立时,侵朝日军方面军司令官板垣就曾强调,用美英俘虏,向殖民地朝鲜人民显示日军的力量。非白种人俘虏,特别是数量庞大的印度人俘虏,更是多方面被“活用”。例如,用无反日意识的印度兵所组成的“特殊劳务队”,既是向日军提供技术与劳役服务的劳动组织,又是“巧为利用印度人独立之梦”的日军谋略队伍。据载,光是日军岩畔机关就利用印度人俘虏36000余人,分派到侵入南洋的日军各部队,从事对盟军等的谋略活动。[60]美英的一批高级俘虏实际上也沦为日军的谋略工具,比如他们曾被日军鼓动给罗斯福写信,要求停止战争;或者企图通过他们向盟国示好,或传递信息;他们被多次转移、迁徙,由台湾转至东北,直到战争末期也死死不放,最后被置于可能成为日本与盟国进行决战的火口——“满洲”[61],很显然也是企图把他们当作最重筹码,进行谋略利用,或者使他们充当高级肉弹式人质,或作为与敌方做最后讨价还价的资本。但因日本无条件投降,一切完全落空。

四 虐俘惨剧震怒世界

1.巴丹死亡行军

日军在推行俘虏政策过程中,制造了许多事件与惨剧。特别在东南亚,人们所熟知的巴丹死亡行军和缅泰死亡铁路,是危害惨重、遇害人员众多、影响极端恶劣的惨剧典型,世界震惊,历史不忘。

巴丹死亡行军惨剧,是与日军侵占菲律宾相衔接的虐俘暴行。1941年12月8日,日军预谋发动的太平洋战争,是从珍珠湾、菲律宾、香港、新加坡、爪哇等地同时开始的。日军虽然自诩初战的胜利,但在许多地方遭到猛烈抵抗,并非顺利。尤其在菲律宾,由于受到美军激烈反击,攻击历时较长,攻势受挫,日军伤亡严重。菲律宾是群岛,在7000多岛屿中,面积最大的是首都所在的北部吕宋岛,其次是菲律宾南端的棉兰老岛,岛上有重镇达沃,日军占领菲律宾的作战计划,首先突击攻占吕宋岛及岛上的马尼拉,和棉兰老岛及达沃,然后进行菲律宾中部扫荡,中部面积较大的是萨马岛。日军侵菲部队由第14军统辖指挥,司令部及部队原在台湾等地,第5飞行集团等部队亦被纳入序列。日军设计的战术,舍弃了对马来的那种奇袭登陆的战法,采取了强行登陆的所谓正攻法,先行空战,取得制空权后进行登陆作战。

12月8日,在日军海空军大规模偷袭珍珠湾几乎同时,第5飞行集团的优势空中力量,袭击了驻菲美国空军,攻打吕宋岛和马尼拉的部队也开始登陆作战,至12月下旬地面作战也基本告一段落。然而,原来预想的马尼拉周围发生会战的局面却没有出现。原因是,在日军航空兵强烈袭击下,美国远东军司令官麦克阿瑟决定弃守马尼拉,率领美菲军退守到马尼拉港口的克里几多要塞及巴丹半岛一线,准备利用有利地形,进行持久战,集结在那里的有菲律宾国防军六七个师,配置在后方的是美军,估计为4万至5万人。在此形势下,日军第14军虽于1942年1月2日轻易占领了马尼拉,但在随后的对巴丹半岛进攻中,却遇到强有力的抵抗,遭到隐蔽在密林里的炮兵猛烈射击,伤亡极大。[62]2月10日军大本营做出“如继续进攻成功的希望也不大”的报告,“对巴丹半岛的第一次攻击以完全失败而告终”。[63]日军更换了第14军参谋长,把预备队第4师团拿出后,从1942年4月3日又开始了对巴丹半岛的第二次攻击,到5月7日才勉强迫使美军在克里几多投降。

美军在巴丹半岛虽曾胜利地反击日军,但因空袭不断、敌方广播和疟疾肆虐,士气低落。麦克阿瑟受命调到澳大利亚[64],美军继任统帅温莱特中将虽坚持继续抵抗,终因伤病太多,又无物资接济,无奈只好向日军投降。于是,日军暴行——巴丹死亡行军发生。《日本皇军兴亡记》一书写道:

魏兰特(Wainwright)统率下的美军在巴丹外面的小岛哥瑞吉多(Carregidor)坚强抵抗四月之久,但终因伤病太多,又无法获得接济而向日军投降。美菲军25000人,被迫在热带的烈日下行至北方的欧都纳尔营区。由于饮水、食物及医药的不足,在路上,美菲战俘死亡者约11000人。多数死于中暑、饥饿、缺水、疲乏和疾病,其余死于毒打或于落伍时为日军卫兵以刺刀刺杀。一名年轻的美国兵在枪尖下被迫殴打他的长官,然后把这长官活埋。这名美国兵后来自杀。一路上有无数毫无理由的残杀。待抵达欧都纳尔营区后又有几千人病死。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巴丹死亡行军。[65]

然而,这一历史上著名虐俘惨剧,长时间被严密封锁,直到1944年的美国《新闻周刊》(2月7日)做出激烈报道后,以菲律宾的比利皮特收容所为首的日本俘虏收容所实态才被揭露出来。据从收容所解放出来的美军军官称:

在巴丹死亡行军中,在一个带刺铁线围着的地方,扣押着约12000人,连个睡觉的空隙都没有。也没有任何遮蔽,在太阳的照射下成天坐着,没有水。多么渴望喝水!克里几多的俘虏,一周没有食物,12000人对着一个蛇口粗的水管。在奥顿纳尔营房,有个荒凉的房屋权作医院,药品皆无。痛苦于赤痢的患者,死在屋外便所近旁,随便丢弃。体重原本90公斤的男子汉,瘦到40公斤,成为活着的尸体。3名逃跑未遂的俘虏,在燃烧般的太阳下,整整晒了两天。日本人拿角铁拼命殴打,之后,一名砍头,两名枪毙。在甲万那廷安,陆海军官兵共有12200人,死亡者竟达3000人。其中有饿死者,而菲律宾的粮食是有剩余的……[66]

日军巴丹暴行曝光,美国震怒,举世哗然。美国国务卿赫尔当即称日本人为“恶魔”,并于1944年1月29日,通过加州旧金山KWID广播电台发表《关于日本扣押中俘虏处理的声明》,揭发了巴丹虐俘真相,进行了严厉谴责。同年10月22日,麦克阿瑟向日军南方军总司令官寺内寿一提出警告,指出,虐待俘虏不单是战场上军队的行为,政府负有责任。从此巴丹惨剧便成了帝国主义虐俘的典型历史大事,以致到了20世纪90年代仍有英国人作家在剖析巴丹虐俘事件的背景与原因,认为“马尼剌(马尼拉)暴行不同于南京大屠杀,南京大屠杀是上级授权的庆祝狂欢,军人奉命放荡不羁的;马尼剌暴行则为整个皇军陷入困境之下,惶恐、疯狂与失望的表现”。[67]实质上,巴丹与南京暴行是一样的,都是出自军国主义和侵略战争政策的产物。值得注意的倒是,在巴丹与南京,白人与非白人的区别减少了。

2.泰缅死亡铁路

日军在太平洋战争之初取得了明显胜利(有称为百日胜利),由于按预定计划,大约提前一个月实现了对东南亚各重要地区的侵占,于是也提前实施了对缅甸的预定作战。侵缅作战计划经过泰国,由于亲日的泰国銮披汶政权被迫与日本签订了同盟条约,太平洋战争开始当天,就被日军“进驻”。原来之所以将缅甸作战排在起初的进攻作战之稍后进行,就是因为“在进攻作战(指初期的百日战)结束后进行长期持久战上,缅甸作为南方重要地区的北翼据点,不仅具有必须确保的战略地位,而且还具有对中国方面来说切断援蒋公路,对印度方面来说促进其脱离英国的重大政略意义。所以大本营从开战伊始就迫切希望进行缅甸全域作战”。[68]所以,大本营原来设想,除夺取缅甸南部空军基地外,其余都要在初期进攻作战告一段落后再进行,但因初期进攻作战计划提前实现,大本营决定侵缅作战提前实施并加速进行。于是,业已“进驻”泰国的侵缅日军第15军,1942年1月31日和3月8日先后占领了毛尔棉和仰光,及至同年5月,经曼德勒会战后,缅甸重要地区悉被日军占领。而从曼德勒到印度,英印和缅甸军死于伤、病及饥饿者达万余人,加上平民,900英里撤退途中,数万人死于非命。

缅甸的食米和钨等都是日本进行战争所急需的。破坏滇缅公路更是日军急迫进攻缅甸的直接目的之一,由于《苏日互不侵犯条约》的签订,和日军占领法属印度支那,当时滇缅公路已经成为中国唯一国际交通线。当然,日军占领缅甸,在军事上还有着阻止英国自印度反攻马来西亚的目的,反过来缅甸更是日军西进侵印的重要军事基地。因此,日军自泰侵缅时,就开始了筹筑泰缅铁路的行动;及至1942年6月20日,日军刚刚完全占领缅甸,参谋本部即下达了其与陆军省共同决定的铁路修筑命令。

泰缅铁路全长415公里,自泰国浓布拉特克至缅甸丹比萨亚,其间经过泰国的夜功河后,沿着盖奥诺伊河流域修筑。这里是世界上仅次于亚马逊河沿岸的热带丛林地区,也是疟疾、赤痢等传染病多发肆虐的地方。日军为了集中力量、加快筑路,一是实行彻底的“现地筹措”,材料、劳力全部取自当地;二是突击修筑,缩短工期,原定的1942年7月开工、1943年12月竣工,已属快速突击,1943年2月大本营与南方军又商定提前4个月,即1943年8月完成。《日内瓦战俘公约》规定,战俘不得从事与战争有关的劳务,所以日军的铁路修筑计划回避了“军事”、“作战”的目的。可是,陆军中央军部下达的命令与计划,不要说国际公约,人的死活都在所不顾了。彻底的人海战术,绝对的奴隶劳动,注定了泰缅铁路修筑的大规模伤亡的惨案性质。

日军派出的铁道兵,为一个铁道监部,两个铁道联队,他们自当是铁路修筑的主宰者,在其下是征自朝鲜、台湾的数以千计的军属队伍,被迫充当日军耳目——监视员。所需劳动力,由战俘和当地劳工构成。修筑工程采取泰缅两方分别施工、在中间对接的方法进行。泰国一侧由日军铁道兵第9联队主导施工,使役战俘2000名;缅甸一侧为日军铁道兵第5联队,使役俘虏4500名。到1943年10月铁路竣工时,据统计,泰缅铁路共使役战俘55000人,而在1943年6月左右,使役的战俘达60000名以上。至于当地即占领区劳工,泰缅双方征集方法不同,也缺乏确切统计。缅甸一侧主要采取铁路建设奉仕队名义进行征集,前后进行三次,共征集85000名;泰国一侧,则在马来亚、爪哇、法属印度支那等东南亚各地征集,马来人居多,约为10万人,此为小林英夫著作中所载数值。[69]另据江口圭一的著作中所载,使役当地劳工为70000人,但也述及使役25万人的说法。[70]

表1-4 泰缅铁路使役战俘人数表

关于泰缅铁路修筑中战俘与劳工死亡状况,1943年10月铁路竣工时,日军建设指挥官石田英熊声称:亚洲人牺牲12000人(其中霍乱死亡5000人,其他疾病死亡者3600人,还有若干逃亡者)。日本俘虏关系中央调查委员会报告,认为一般劳工使役约10万人,死亡约3万人。战后东京审判时检察方面提出,当时日军铁道队征募了12万至15万印人、缅甸人、中国人和马来人劳工,死亡者约为6万人到10万人。战后,吉川利治也对泰缅铁路使役的劳工进行过详细调查,结论是,将一般劳工动员数值说成10万人,估计过低,至少应为其两倍,即20万人,死亡率30%,死亡者计约6万人。[71]他否定了日本俘虏关系中央调查委员会报告的数值,而与东京审判检方提出的数值基本一致。故在内海爱子《日军的俘虏政策》一书中估算的死亡总数值定为:俘虏11234人至16000人,日军约1000人,亚洲人劳工为3万至6万人,总计为42000至76000人。[72]

泰缅铁路修筑过程中,由于死人太多,人们称其为死亡铁路。战后国际上还有人推算,该路每前进17.5英尺(合5.3米),便需付出一条人命,因而说它是战俘与劳工尸骨铺成的,并不过分。当然,战俘与劳工的死亡,与高强度的奴役劳动,十分恶劣的自然劳动条件,多种疾病传染病的猖獗肆虐等,密切相关,但根本原因在于日本侵略战争和战争所决定的虐俘政策,这种政策的加剧,甚至直接导致了战俘与劳工的大规模死亡。

泰缅铁路修筑于热带雨林和疾病多发地区,自然条件极其恶劣。起初,日军为抢在年底到翌年初干燥而凉爽季节,赶修铁路起点至北碧的线路,开始就迫使战俘与劳工,对夜功河大桥架设和铁路入口处喷县山体爆破等工程,实行了24小时两班制轮流及无休假的连续强制突击作业。1943年3月,大本营下发了缩短4个月工期的命令。于是,俘虏们被迫长时间连续无休息的所谓“高速时期”开始;泰、缅两方仅俘虏即已增至6万多人,他们在日军铁道兵和台、朝人监视者驱使和压制下,进入热带雨林,从事极为艰苦的筑路作业,夜以继日,苦痛难熬。4月雨季来临。5月适逢隔年爆发的霍乱发生,6月传染达及顶峰,6000名患者,死亡4000名。本已为赤痢等疾患所苦的人们,又被更为猖獗的疫病所摧残。然而,日军并未下令停止工程。泰缅铁路修筑工程中最为困难的辛特克岩山的山体爆破作业,5月25日至7月9日,持续进行。被迫在那里作业的澳大利亚俘虏把那里称作是地狱的火口(Fell Fire Pass),战后澳大利亚政府在那里特设立一所纪念馆,不忘当年的苦难。1943年5月8日,霍乱本已达至猖獗期,可是其间竟有20天水陆运输断绝,粮食减少再减少,从供应定量的二分之一减少到三分之一。人们已濒临死亡。不但粮食极少,宿舍潮湿,现场泥泞不堪,悲惨已极。1943年1月至10月,俘虏患病率已高居60%以上,而同年6月,泰方俘虏收容所患者竟高升至76.5%。值此时刻,丧失人性的日军野战医院竟停诊,最必要的时候却无必要的医疗机构。缺医少药,医院变成了“死亡之家”。死亡率最高的,莫过于马来俘虏收容所第四分所,那里关押着7062名俘虏,澳大利亚人3662名,英国人3400名,死亡3096名,死亡率高达43.8%,英国人更高达59.88%。[73]一条区区400余公里的铁路就夺去了七八万人的生命,骇人听闻,如今它已成为颇具警示意义的反面教材而留给人间。

日军疯狂构筑泰缅铁路,目的就是西进。1944年2月,日军第15军进攻印度北部的英帕尔作战终于开始。战争狂人牟田口廉也[74]等妄图以此举扭转败局已定的现实。然而,做好充分准备的盟军,包括中国远征军,取得了反攻胜利。日军在英帕尔作战的惨败,成为太平洋战场上继中途岛、爪达尔卡纳尔、新几内亚等惨败的又一惨重失败。10万人的犯印部队(含印度伪军“印度国民军”),两月作战,刀折矢尽,一败涂地,死伤大半,撤退下来的,都是伤病满身、伤心惨目的败兵。泰缅铁路在日军进攻时作用有限(缅甸中部到印北没有铁路,路途艰难险),撤退时倒成了败退的通道,可是火车只有牛步一样的大约时速10公里的速度,这也正好折射出日军在太平洋战场上的胜败的变迁史。

3.根源与反思

巴丹死亡行军和泰缅死亡铁路,是日本帝国主义在太平洋战场上制造的举世周知的两大虐俘典型,它代表了在其前后的诸多虐俘暴行。如对于香港,日本在1940年决定南进政策时,就做了侵占的准备,1941年11月6日,日本大本营即向在中国华南侵略作战的日军第23军(司令官酒井隆)发出准备占领香港的命令。香港地区包括与大陆相连的九龙半岛和香港岛,驻有万余名英军。1941年12月8日,第23军收到侵略当局传来的日军已在开始行动的情报后,即从九龙和香港岛下手进行进攻,并展开劝降活动。原来准备坚持半年左右的英军,与日军对战18天,就打出了白旗。与此同时,日军乘机一举掠取了在华的租界,包括上海公共租界和所谓北京使馆区。1941年12月25日英军投降后,12月31日万余名战俘,即被关押在刚刚建立的香港俘虏收容所[75],虐俘事件也随之发生。1942年3月10日英国外交大臣伊汀通过短波电台,公开广播了日军的暴行,他说:

据从香港成功逃出者称,在香港的俘虏及市民,受到非人道的种族无差别的对待。50名英国军人手足被绑,遭受刺杀。伤者在香港投降10天后,仍放在战场,死了也没人埋葬。欧洲人和亚洲人,无区别地受到凌辱和杀害。中国人的一条街变成了卖笑街。此等暴行可与南京大屠杀相比。俘虏收容所都是无窗、无门、无灯和无卫生设备的小屋,伙食极坏,死者不断出现。

日本方面当然极力否认事实,可是事实继续存在和发展。4月中旬,英国通过外交途径又告知日本:霍乱、赤痢仍在流行,每天有4000名中国人和400名英法人死亡,在这种状况下,却是普遍缺医少药,九龙、香港虽各有一家中国医院,但无医生。疾病在英国兵中蔓延。俘虏每天给饭一碗,少鞋无衣……[76]

位于马来半岛南端的新加坡,日军暴行更为惨重。当时新加坡被日本称为英国的牙城和“在东亚之根据地”。日军“奇袭”新加坡不仅稍早于珍珠港,而且日军攻下新加坡,英军投降后,又立刻(1942年2月16日)得到日本天皇颁发敕语的“嘉奖”。进攻新加坡的是日军有“马来之虎”之称的山下奉文[77]为司令官的第25军,下辖第18师团、第5师团和近卫师团。1941年12月8日凌晨2时左右,此刻距日军偷袭珍珠港还早一小时以上,第18师团即开始在马来半岛登陆。英国东洋舰队本欲攻击保卫日军登陆作战的日本舰队,但因两艘王子号战舰被日海空军击沉,失掉制海权。于是日军第25军各部队,沿马来半岛东西两岸前进,欲于1942年2月11日纪元节(即建国节)占领新加坡。但当日军登陆新加坡岛后,三面包围市区时,却受到华侨义勇军的顽强抵抗。攻击英国牙城新加坡市区的战役2月8日即拉开序幕,但到15日晚才到达加兰机场东北侧的新加坡东郊。当时“敌人的阵地满是一片硝烟,敌我炮声隆隆,新加坡市街因轰炸、炮击和火灾弄得浓烟冲天”。[78]可见华侨义勇军抵抗日军侵占之烈。但在此时,英军表示愿意无条件投降。1942年2月15日,日军占领新加坡;2月17日,新加坡被日军改称昭南岛。

日军占领新加坡后,首先就是大屠杀。为报复华侨编成抗日义勇军英勇抗战,第25军占领新加坡以后,依军的命令有计划和有组织的对华侨进行大屠杀。该军没有经过详细的调查,把认为是抗日分子的华侨在新加坡和马来各地大量屠杀,仅在新加坡,当有数万人。[79]这一大规模屠杀事件,虽然没有细节情况公布[80],但事件是举世皆知的,并深受震动,许多著作都曾述及。

除此之外,还有威克岛虐俘行为。[81]该岛于1898年被美国占领,太平洋战争之初几与关岛同时被日军占领,但占领过程并不顺利。第一次1941年12月10日,日海军攻击受到猛烈反击,22日再次经激烈战斗,才得以占领。两次攻击伤亡很大,损失两艘战舰和两艘巡逻艇。之后,千余名美国俘虏被送到上海收容所,遭受虐待。

需要研究的是,日军虐俘的原因和根源问题。如本书开头所示,日本统治集团上层,并未完全否认虐俘史实的存在,甚而表示,如果事实确凿,那是民族之耻。但是,如在盟国投降书上代表日本签署的重光葵,在其书中显然强调,虐俘事件的发生,与战时敌忾、美英言论刺激日本人感情、美机轰炸及火焰喷射器的使用遭到日本人的不满,以及战时物资供应困难等有关,并得出结论认为,东京审判调查结果判明,政府并未有计划地实行非人道的虐俘暴政,他还把一切虐俘责任都推给部队的中下层,说军部上层并无不妥。不错,战时日本人和日本军人的心理和感情,会对战争行为产生影响,经济困难,供应不足,也是客观现实。但这一切不是主要原因,特别不是根本原因。根本原因在于,基于战争政策的虐俘政策,前已述及,美国政府曾抗议日本政府称,虐待俘虏出自军方,但政府负有责任。只要政府实质上的虐俘政策存在,它就用不着愚蠢地明令实行虐俘,虐俘行为就会普遍发生。又何况,日军的所有虐俘行为与暴行,都是在日军部队各级司令官指挥下发生的。所以,重光葵的那些说法是没有道理的。

战时的日本,是全然军国主义化的帝国主义国家,极端反动腐朽的制度,是战争政策和虐俘政策的产生根源。因此,对于日本的虐俘政策与行为,必须从更广阔的视野,与其他侵略政策与行为一并观察。应该认识,一个贫弱好战的帝国主义,残暴是其首要的行为特征,残暴还伴随着随处可见的虚假和伪装;一个颇具传统的军国主义,否认战争,歌颂侵略,根深蒂固。我们甚至看到,战后一贯把战争责任推给军部的政界,特别是当权派,其右倾化的程度与速度,更深更快。东方的法西斯比起西方的纳粹,走上彻底的反省反思的道路,更加困难,更加任重而道远。史学界的努力不知是否有助于其对历史与现状认识的改变。


[1] 重光葵,“九一八”事变时任驻华公使,翌年“一·二八”上海事变后,与白川义则(死)大将一起在上海参加庆祝日皇诞辰时,被炸掉一条腿。1943年起,先后任东条内阁和小矶内阁外相,1945年出任东久迩内阁外相。列为甲级战犯后,仅判刑7年,1950年被假释。战后任民主党副总裁和第二届鸠山内阁外相,系亲美派。——编著者注(脚注中凡没有注明出处者均为编著者注,下同)

[2] 重光葵:《日本侵华内幕》(原书名为《昭和の动乱》),齐福霖等译,解放军出版社,1987,第407、409页。

[3] 重光葵:《日本侵华内幕》(原书名为《昭和の动乱》),齐福霖等译,解放军出版社,1987,第410页。

[4] 内海爱子,1941年生于东京,早稻田大学毕业,2005年时任惠泉女子学园大学教授。

[5] 人民出版社1990年出版。

[6] 除《甲午战争史》外,还有《中日甲午威海之战》,山东人民出版社,1978;《北洋舰队》,山东人民出版社,1981;《中日甲午战争史论丛》,山东教育出版社,1983;《甲午战争国际关系史》,人民出版社,1994;《晚清海军兴衰史》,人民出版社,1998;《国际法视角下的甲午战争》,人民出版社,2001;《甲午日谍秘史》,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等等。

[7] 共12册,中华书局,1989~1996年出版。此前上海人民出版社于1957年曾出版中国史学会主编的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日战争》,共7册。

[8]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出版。

[9] 关捷总主编《旅顺大屠杀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第215页。

[10] 关捷等主编《中日甲午战争全史》,第二卷(上),吉林人民出版社,第962~964页,内中所引英国《黑白画报》和日人龟井兹明的《甲午战争亲历记》,即有日本军夫参加屠杀的内容。

[11] 关捷总主编《旅顺大屠杀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第116页。

[12] 以上均见内海爱子《日军的俘虏政策》,青木书店,2005,第66~69页。

[13] 《日军的俘虏政策》,第67页。

[14] 莫利安·哈瑞斯、苏丝·哈瑞斯(Meirion Harries,Susie Harries)著《日本皇军兴亡记》,叶延燊译,台北:金禾出版社,1994,第358页。

[15] 《日本侵华内幕》,第406页。

[16] 《日军的俘虏政策》,第3~4页。

[17] 据载,各国乙、丙级战犯审判,全部起诉案件的16%,起诉人数的17%,定罪者的27%,死刑者的11%,均为俘虏收容所有关人员。美国第8军在横滨进行的审判,把俘虏虐待“特化”,起诉案件为327件,但其中与俘虏问题有关者只有8件,8件中的4件是关系联合国民间有关的案件,包括3件与中国人有关者,其余1件是不法使用红十字会标识的案件。战后因虐待俘虏,判刑最多的是涉及虐待美英两国战俘的案件,定罪和死罪人数,涉及美国为485人和34人,英国是157人和33人。

[18] 该公约1899年7月29日签订于海牙,亦称“海牙第二公约”;公约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的章程》的第二章是“战俘”的规定。日本于1900年10月6日批准该公约。公约全文见王铁崖等编《战争法文献集》,解放军出版社,1986,第11~20页。

[19] 《战争法文献集》,第155~177页。

[20] 《战争法文献集》,第155~156页。上述规定为公约第一部总则第二至五条规定。

[21] 转引自前引《日军的俘虏政策》,第131页。原载东京审判研究会编《东条英机宣誓口述书》,洋洋社,1948,第133页。

[22] 日本终战连络事务局:《昭和17年俘虏及扣留者关系事项》。日本外务省档案胶卷,S1.7.0.0—37,第1236~1237页。

[23] 《日军的俘虏政策》,第177页。

[24] 《日军的俘虏政策》,第177页。

[25] 1899年7月《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第四条规定:“战俘是处在敌国政府的权力之下,而不是在俘获他们的个人或军队的权力之下。他们必须得到人道的待遇。”1929年7月《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第二条规定:“战俘是在敌方国家的权力下,而不是在俘获战俘的个人或队伍的权力之下。”前者见《战争法文献集》第11页,后者见该文献集第155页。

[26] 《俘虏处理规则》,1904年2月14日,陆达第22号。外务省档案胶卷,S.1.7.0.0—28,第428~435页。

[27] 《日军的俘虏政策》,第129~130页。

[28] 在1899年《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中为第14条;在1929年日内瓦公约中为第77条。

[29] 日本俘虏情报局拖延至1957年8月1日才撤销。

[30] 据如下日军的俘虏数统计表及原注,到1942年5月,日军不但捕获在缅甸的中国军,在大陆1940年与1941年分别俘虏中国兵50100人和104700人。

[31] 另有资料载,到1942年中期,白种人俘虏为12万人,非白种人俘虏为16万人。后者指印度、印尼、菲律宾、马来、缅甸等当地士兵。

[32] 据武向平《日本在中国境内盟军战俘营机构分布考察》一文引的资料(日本俘虏情报局统计),到1942年3月,香港收容所收容英人5377人,加拿大人1682人,印度人3260人,其他90人。

[33] 据李倩《通化防卫体制与辽源高级战俘营》一文,1944年12月至1945年8月,辽源盟军战俘营(名为奉天俘虏收容所第二分所)秘密关押着34名高级将领和官员,包括美英军中将5名、少将4名、殖民地总督5名。如美军中将乔纳森·温莱特、英国陆军中将阿瑟·珀西瓦尔、香港总督杨慕琦等。他们也都是逐步被集中转移到辽源的。如香港总督被俘后,并未关在香港收容所,而是送至上海收容所,最后转至奉天收容所下属的辽源战俘营。原菲律宾战役指挥官温莱特一行,是经过菲律宾、台湾等地,最后到达辽源的。该文载《社会科学战线》2009年第4期。

[34] 《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第九条,1927年7月27日。《战争法文献集》,第157页。

[35] 日本外务省档案胶卷,S1.7.0.0—28,第472~475页。

[36] 日本外务省档案胶卷,S1.7.0.0—28,第444~454页。

[37] 《关东军特种工人处理规定》,1943年7月13日,关总参发第9222号。吉林省档案馆,315。

[38] 1929年7月27日《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第52条。《战争法文献集》,第167页。

[39] 该法见日本外务省档案胶卷,S1.7.0.0—28,第472~475页。以上引自该法第二、三、四、五、六、七、九、十、十二等各条,且均为各该条的第一项,其他未摘引。

[40] 《俘虏处理细则》,1943年4月21日,陆达第29号。日本外务省档案胶卷,S1.7.0—28,第444~454页。

[41] 以上各项为《关东军特种工人处理规定》第五章“监视及警戒”部分所规定条款。

[42] 据《日军的俘虏政策》第296页载:当时在“南方”战场,经由日军军法会议审判的俘虏件数即达2711件,被处刑白人达150名。由于私刑泛滥,到1944年2月,陆军省都不得不发出通知,禁止私审私判。

[43] 据载,在瓜达尔卡纳尔战役中,日军死亡约20000人,其中约15000人是饿死或病死的。同时进行的摩勒斯比港作战中,也在总兵力12000人中,死亡7600人。此时,斯大林格勒德军已向苏军投降。

[44] 1943年6月1日,日本御前会议决定《大东亚政略大纲》;9月15日决定收缩战线,建立所谓绝对国防圈。

[45] 《日军的俘虏政策》,第311页。

[46] 《日军的俘虏政策》,第317页。

[47] 《军关押者处理规程要纲》。日本外务省档案胶卷,S1.7.0.0—28,第484~486页。

[48] 《军关押者处理规程》,1943年11月7日,陆亚密7391。同上,第476~482页。

[49] 《巴克条约》第十三条、《日内瓦公约》第八十一条,两条条文几乎完全一致。

[50] 以上数字均见《战领区与占领区军关押者收容概况表》,1943年2月末。日本亚洲历史资料中心,A—1116,第569~570页。

[51] 警务总局:《辅导工人实态调查表》、《保护工人实态调查表》,1943年6月末。中央档案馆,119—1,406。

[52] 均见192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

[53] 《华北方面军关于俘虏处理规程》,1941年11月20日,方军副庶第1445号。引文中所述《俘虏处理规则》,即1904年制定实行的规则,直至最后,其间至少进行四次修改。

[54] 日军俘虏情报局:《俘虏月报》,1942年8月。《东京审判资料,俘虏情报局关系文书》,第180页。据其统计,到1942年8月,共“解放”俘虏2.5万余人,其中菲律宾4100余人,马来约2000人,爪哇18000余人,缅甸1000人。中国人于上海扣押25人,未“解放”。

[55] 《日军的俘虏政策》,第204页。

[56] 《日军的俘虏政策》第302~309页记载着多起俘虏海运惨剧。仅第302页即载称:1942年8月,俘虏运输船,平均每坪载2人,同年12月即增至每坪载运8人,即每人平均不足半平方米。10月到达门司港的一批战俘,途中即抛到海中80名死亡俘虏。

[57] 《俘虏派遣规则》,1942年10月21日,陆军省令第58号。外务省档案胶卷,S1.7.0.0—28,第466~470页。

[58] 《二战期间日军战俘管理制度研究》。《抗日战争研究》2010年第2期。函馆俘虏从事搬运、造船、室兰炼钢厂、釜石矿山劳务;福冈俘虏从事八幡炼铁厂、长崎造船厂、熊本飞机厂,其他造船厂等劳役;奉天俘虏从事满洲机床、满洲皮革、中山制钢所、东洋木材等会社的劳动。

[59] 《战争法文献集》,第161页。

[60] 《日军的俘虏政策》,第226~227页。岩畔豪雄(1897~1970),日本陆军少将,号称科学家特工。

[61] 美英高级俘虏原在台湾战俘收容所,几经辗转后,迁至东北奉天收容所第二分所,该分所原在郑家屯,1944年12月又迁至辽源。当时,关东军的“通化防卫体制”已经确定,即以京图线以南、连京线以东地区为最后确保地区,连接日本与朝鲜,以东边道山区为抵抗线,与盟军做最后的较量。1945年5月,此计划已成为日军大本营的作战计划。而高级美英俘虏营所在地辽源,正处于通化防卫体系的要害位置上。

[62] 据《大东亚战争全史》第二册第498~499页载,日军当局为攻克敌人阵地,曾由第16师团组成以第20联队为基干的木村支队,他们困难到曾以马肉树脂充饥的程度,结果军官几乎全部阵亡,生存者只有378名。

[63] 《大东亚战争全史》第二册,第498~499页。

[64] 关于麦克阿瑟离菲去澳时间,说法不一。

[65] 《日本皇军兴亡记》,第243~244页。

[66] 《日军的俘虏政策》,第34页。

[67] 《日本皇军兴亡记》,第365页。

[68] 《大东亚战争全史》第二册,第472~473页。

[69] 小林英夫:《大东亚共荣圈形成与崩溃》,御茶之水书房,1975,第485~486页。

[70] 《中日十五年战争小史》,第286、291页。

[71] 吉川利治:《泰缅铁道》,同文馆,1994,第183~184页。

[72] 《日军的俘虏政策》,第405页。关于战后东京审判时检方提出的数值,见该书第448页。

[73] 以上参考《日军的俘虏政策》,第435~444页。

[74] 牟田口廉也,是1936年侵华日军——华北驻屯军扩编时,由陆军中央派到华北的卢沟桥,事变时是日军联队指挥官,太平洋战争开始后,成为进攻新加坡的主将之一,后任侵缅第15军司令官,妄图经过英帕尔作战,迫使英国退出亚洲,孤立美国,使之接受和平谈判。

[75] 1942年2月23日日本通告外国使馆,香港俘虏10947名,其中英国人5072名,加拿大人1689名,印度人3829名,其他人357名。同年3月香港收容所战俘总数为10409名,各国人员与上述数值略有差异。

[76] 终战连络中央事务局:《昭和17年度俘虏扣留者关系事项》,日本外务省档案胶卷,S1,7.0.0—37,第1257、1259页。

[77] 山下奉文曾任关东防卫军司令官,在任第25军司令官后,转任关东军第1方面军司令官,南方危急后,1944年任菲律宾方面军司令官。他在打下新加坡后,被称为“马来之虎”,在菲败退时大量屠杀当地日侨。1945年夏其部队在马来丛林中捕食人肉。1946年2月被马尼拉军事法庭处以绞刑。

[78] 《大东亚战争全史》第二册,第467页。

[79] 江口圭一:《中日十五年战争小史》,第268页。

[80] 1942年3月英国外交大臣在广播中公布日军暴行时,即称,在马来只知有75000名中国人被捕。

[81] 威克岛位于太平洋中西部,因1796年英国船长威克到此而得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