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民族史杂识:谢肇华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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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清史研究

清代前期的实物分租制[1]

实物分租制,是每一个从旧中国过来的人都曾经耳闻甚至接触过的问题。但在清代,它究竟在哪些地区流行?它有什么样的具体形态?有哪些因素影响分成的比例?是什么原因使得它长期延续?它具有什么样的性质?它有些什么影响?这些问题尚未见专文论述。最近我们研究乾隆朝的土地债务类刑科题本,小有收获,特撰此短文,以就教于各位专家学者。

实物分成租是我国封建社会地租比较原始的形态,大约起源于战国时期。在我国封建社会的漫长岁月里,它一直是居主导地位的地租形态。虽然在明代中叶以后,定额租制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直到清代前期,实物分成租制并未退出历史舞台,它仍然流行于全国各省,仍然是一种重要的地租形态。

过去,一般都认为,北方因为生产力较低下,实行的是实物分租制,这是没有多大分歧的。需要稍作补充的是,在清朝“龙兴”之地的东北广大地区,也有实行分成制。例如,乾隆五十三年的刑科题本记载,奉天府兴京厅,佃农王世广、郑风来“分种姚可顺地亩”,自出工本,“秋收后,姚可顺得四分粮食”,“王世广和郑风来每人得三分”,共计六分[2]。这就是主佃按四六比例的分成制。

过去一般还认为,南方因为生产力发展水平较高,因而实行的是定额租制。这种看法与历史实际出入较大。南方各省的情况并非如此,云、贵、川等边远地区自不必说,即如最先进的江苏、浙江,以及广东等部分生产力较高的地区,也普遍流行实物分租制。例如,广东清远县,佃农熊奇毓租种朱朝相“土名龙潭、调石二处税田六亩”,“议明收割时对半均分”[3]。广西藤县,李柱积租种林尚炽家的公共祭田,“议定每年到田分割”,“向来是一总割倒,数分禾把”[4]。湖南兴宁县,“禁恶佃占田示”曾说该县是,“或临田均分,或认纳租谷”[5],说明分成制是该县的主要地租形式之一。江西崇义县,何乾州垦殖佃管刘佐廷山场一处,“将杉木二十株卖与黄达上,得钱一千四百文”,“欲照乡例二八抽分之数,许给刘佐廷租钱二百八十文”[6]。福建南靖县,吕亦林在雍正九年租佃陈时敏山场一片,“栽种杉苗,立约俟长大时,与陈时敏对半分卖”[7]。安徽霍邱县,刘传“佃种雍如成继父雍建圻田种十三石,每年租谷议定平分”[8]。浙江萧山县,孔思有佃种孔圣章田三亩,“议明稻谷成熟,与他对分”[9]

在当时农业最发达的江苏省,分成制的比重也是相当大的。下述三条材料,很能说明实物分租制在当地流行的情况。一条说的是苏北的徐州地区,“徐州府属通例:收成所获,业佃均分”[10]。一条说的是南京周围的上元等二十八州厅县卫,该地是“业户出田”,“出种子庄房,佃出牛力人工,岁收租子各半均分”[11]。一条是说江北扬州府属的甘泉县,陈可立佃种林正资田地,“历年都是……看稻分租”[12]。这些材料表明,在江苏省江南江北大片地区,分成制仍然是很盛行的。

在南方各省,分成制的这种广泛性还表现为,在同一地区内,它几乎都是与定额租制同时并存的。例如,在广东清远县,存在着定额租制,在乾隆刑科题本档案里,有田主罗连富的一份供词,其中写到:“因父遗土名蜡坑等处税田二十六亩八分八厘八毫零,乾隆十四年间,江永隆同他侄子江裔均、江亚端向小的批佃耕种,交过批头银三十三两,说定每年纳租谷三十五石,写的批帖,交给永隆们承种”[13]。这每年纳租三十五石,就是定额租制。但这里同时也实行分成制地租,前引熊奇毓承耕朱朝相的税田,“议明收割时对半均分”,就属于分成制。福建南安县,也同时存在着定额租制和分成租制,该县民“蒋表有田一段,向系马全堂弟马愈佃耕,年纳租谷二石”[14]。这属定额租制。而该县民“傅疑似有田一丘.向给许燕族弟许丙耕种”,以后又“把田转给何远代耕,六月十八日,何远因早稻成熟,来叫业主同去分收”,并且“向来收租都是主佃对分”[15]。这又属分成租制。安徽霍邱县,该县民谈习五佃种“张乐彩家十石种的田,讲明每年给他三十石租谷”[16]。这是定额租制。而田主李珍岊有庄田一分,“招佃孙敬修揽种,其租四六估分”[17]。这又是分成租制。湖南华容县,胡志成有田二十六亩,佃与严准南耕种,“每年议纳租谷二十六石五斗”[18]。这是定额租制。而何必爵“借严开富一丘田种麦”,自出种子,收获时何必爵“得七分,严开富得三分”[19]。这又是分成租制。

甚至既实行定额租制,又实行折租制的地方,还同时流行分成租制。例如,广东惠州府河源县有定额租制,谢维谟祖上佃种温锦文家田一十九亩,一直是“每年交田主额租三十八石”,直到乾隆元年转顶为止[20]。也有折租制,吴赖生有尝田种三石零,向批与曾南纪耕种,“议定每年租谷分早晚两季,照时价折钱交收”[21]。但就在这一地租形态发展变化较大的地区,分成制也并没有衰退到从属地位,该县民唐宗文于乾隆三年,“将古甫岭磨刀坑田种一斗二升批与(曾)文华耕种,递年各半分收谷石”[22]。直到乾隆十八年衅起,该地一直是分成制。

更为有趣的是,还有同一主佃,同一地块,先实行定额租制,而后又改为分成租制。湖北随州就有这样的事例,乾隆六年,佃农朱又堂“讨刘正坤两石田种”,“说定每年八石租课。后来小的(朱又堂)妇人死了,种不得这些田地,……把田退还了正坤,止种他不上一亩的旱地。原说收了一石麦子,小的与他四六分的,他得四分,小的得六分”[23]。也有同一主佃,在这一块地上实行定额租制,而在另一块地上实行分成租制,广东乐昌县,薛章瑜兄弟佃耕邓承四等田二亩,“递年备纳租谷九斗六升”,这属于定额租制;又看管邓家山场一块,“议定树木长大公同砍伐卖银分用”[24],这属于分成租制。上述这些材料,大概是分成制在南方各省历久不衰的绝好证明。

对于分成租制与定额租制的流行概况,乾隆时翰林叶一栋曾做了这样的概括:“北方佃户计谷均分,南方计亩征租。”乾隆四年,两江总督那苏图也做了类似的估计:“北方佃户计谷均分,南省江北各属亦多如此。大江以南,则多系计亩收租”[25]。直隶总督孙嘉淦也说:“直隶业主佃户之制,亦与江南不同。江南业主自有租额,其农具、籽种,皆佃户自备,而业主坐收其租;直隶则耕牛、籽粒多取于业主,秋成之后,视其所收而均分之。[26]”这三个人都断言,我国北方实行的是分成租制,南方实行的是定额租制。但研究刑科题本所记的大量材料之后,我们认为,这些人的看法不无偏颇,而较为符合实际情况的估计应该是:实物分租制在清代前期仍遍布于全国各省,既盛行于北方广大地区,也在南方各省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并没有退到从属的地位。

关于实物分成租制的具体情况,两江总督那苏图在乾隆四年对比南方北方的主佃关系时,曾做了这样的概括:“北方佃户计谷均分。……盖北方佃户,居住业主之庄屋,其牛、犁、谷种间亦仰资于业主,故一经退佃,不特无田可耕,并亦无屋可住,故佃户畏惧业主,而业主得奴视而役使之”[27]。对这段活,可做如下理解:北方实行的分成租制都是“均分”制,总产量由主佃平均分配。佃户都没有自己的房产,佃种某业主的土地,就住某业主的庄屋。在一般情况下,佃户有自己的讲牛、农具、种子等生产资料,但也有佃户缺少这些必要的生产资料,而需靠业主供给。一旦业主退佃,佃户即无田可耕,无屋可住,无法生活下去。因此,业主才可能把佃农当作农奴看待,任意驱使、欺压。即是说,分成租制下的佃农,至少是北方的佃农,都是住地主的房屋,有的还要靠地主供给牛具、种子等,地主必然能够“奴视”佃户、役使佃户,必然要指挥生产、干预生产,佃户便必然是农奴了。

然而,那苏图的这个概括毕竟太简单了,历史实际要复杂得多。各地并非都是对分制。即使是同一地区,因主佃对生产资料提供程度的不同以及其他因素,在分租比例上也会存在着相应的差异。至于佃户的住房,所用牛具、种子的来源,以及地主“奴视”、“役使”佃户的程度,就更不是千篇一律的了。

关于分成租制的基本情况及其特点,我们根据档案的记载,结合有关文献进行分析,初步得出了如下一些认识。

第一,分成租制的比例,在各地很不一致,对分制在全国占有较大比重。地主决定分成比例的根本原则是,充分利用手中掌握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最大限度地压低产品中归佃农所有的部分,同时最大限度地提高归自己所有的地租部分。当然,佃农也力求扩大归自己所得的部分,而千方百计地对地主进行反抗。所以,剥削率不仅由占有生产资料的多少来确定,它最终还要通过阶级斗争来确定。正是由于这种复杂的阶级力量对比所决定,分成租制就不可能在任何时候、任何地区、任何条件下都保持一个确定的比例,维持一个一成不变的剥削率,因而也不可能都是对分制。从档案看,乾隆时期分成租的剥削率高低不等,低者为收获量的百分之十五,高者甚至达到收获量的百分之八十。兹略分为如下十种形态:

主一五佃八五。属于福建管辖的台湾曾有这样一条记载:李裕昌祖孙三代“向业主徐正芳承垦田园五丘,每年业主照台湾乡例加一五抽分,如佃户收粟一百石,业主抽得十五石”[28]。“加一五抽分”是什么含义?一种理解是,业主先“抽”去收获量的百分之十五,剩余部分再由业主与佃户均“分”。所谓“加一五”,只是将抽出的“一五”加到了业主分里。这样,业主所得部分就是六点五成,剥削率也就是收获量的百分之六十五。另一种理解是,强调“佃户收粟一百石,业主抽得十五石”,即是业主一五、佃户八五分租,剥削率只占收获量的百分之十五。我们认为,后一种理解比较符合台湾的实际。因为这件档案反映的是李裕昌祖孙三代的情况,从档案形成的乾隆三十二年往上推算三代,大约可到康熙中后期。此时清朝统一台湾还为时不久,台湾地广人稀,地价便宜,地租量不可能太高。另外,此田是李裕昌祖上从大陆诏安县迁台后的垦荒地,其“祖父在日,费了工本”,所以地租量当然就更低了。

主二佃八。例如,在北方的山西归化城,张廷桂租种圪什圪图地三顷,“议明每年秋后主二佃八分粮”[29]。在南方的江西崇义县,前引的何乾州垦殖佃管刘佐廷的山场,也是“照乡例二八抽分之数”,业主分二分,佃户分八分。

主三佃七。如北方山西的托克托城,“张青奇子佃种额磷亲多尔济地五十亩,讲定获粟一石,额磷亲多尔济分得三斗,张青奇子分得七斗”[30]。南方福建的寿宁县,监生郭必铎“把自己山场批与詹士千栽插杉木,议约主三佃七均分,监生只得三分”,佃户得七分[31]

主一佃二。如直隶宣化府怀来县,周贵满和王文义伙种张惠地亩,在地主家住宿,“那地里用的籽种,讲定是三股出的,收来的粮,也是按三股均分”[32]。这种“三股分”的分租形态,实是业主分得一分,佃户分得二分,其剥削率为收获量的三点三成多。

主四佃六。如东北盛京奉天府兴京厅,前引王世广、郑风来佃种姚可顺地亩,业主得四分粮食,佃农每人得三分粮食,二人合起来即为六分。西南的云南鲁甸厅,“汉例四六分租”,“佃户收六分,田主收四分”[33]

对分制。这种地租形态,剥削率为收获量的百分之五十,在全国各地都很普遍。在北方,山东沂州府郯城县吴家庄,马永公“佃种吴鉽家的地,每年收的粮食,除籽种,主家与佃户对分,籽种是按年主佃轮出的”[34]。河南永城县回城集,杨赐板佃种杨世经地亩,当时言明,以后“均分”[35]。直隶张家口外小道沟,王达佃种刘忠孝六十亩地,“每人出一只牛,合伙使用,五天一替”,“每年秋后二人分粮”[36]。陕西西安府同官县,范文好“把十几亩已种麦子的地同一只牛,给石三耕种,讲定每年收割后均分粮食。若是石三不愿耕种了,仍旧种上麦子,把地同原牛交还”[37]。在南方,广西梧州苍浯县,“宁德璇向耕陈沛立田亩,议定每年禾熟,到田均分租谷”[38]。在东南海疆的台湾府台湾县,王一山有荒地一片,招李探兄弟搭寮垦种,“原议成熟之日对半均分”[39]。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贵州清江厅,苗民吴陇通承佃土地,每年主佃各半分租[40]

这种对分制,并不是零星的现象,档案材料曾有:“徐州府属通例,收成所获,业佃均分”[41]。四川泸州地方,“俗例主佃均平”分租[42],等等。江南布政司的粘单也曾概括了江苏四府二十八个州、县、卫的情况:“江宁府属上、句、溧、浦、六、高六县,淮安府属盐、清、桃、安、山、阜六县及淮安、大河二卫,扬州府属高、仪、兴、东四州县及扬州卫,徐州府属铜、沛、萧、砀、丰、邳、宿、睢八州、县,海州所属之赣榆县,据称均系业户出田,佃户出力,所得租子各半分收。[43]”可见,分成租制中的对分制,在全国各地是很盛行的。

主六佃四。如山西保德州河曲县,张洪才佃种张兴海地亩,田主“出籽种、工本,张洪才止出人力。俟收获时,扣除工本,四六分粮”,田主分六成,佃户分四成[44]。安徽宿州,胡振佃种刘从义田四十七亩,田主出耕牛、工本,佃户出力,讲定收割庄稼,田主得六分,佃户得四分[45]。这种主六佃四的分组形态,俗称“倒四六”,其剥削率为收获量的百分之六十。

主二佃一。如山西太原府岢岚州,吴应强揽种阎待用七十多垧地亩,并搬到阎待用的北院正房居住,没有房租,讲定收获粮粟,田主分两股,佃户分一股[46]。这种主二佃一的分租形态,剥削率达到收获量的百分之六十六以上。

主七佃三。如河南商邱县,苏文礼佃种宋胜家三亩地,住宋胜的庄房,并且“牛具籽种都是宋胜的”,议定收获之后,地主分得七分,佃农分得三分[47]。山西岚县,李京、梁治基、王忠成、梁德齐四人,揽种地主温尧士五顷多地,籽种、粪土并牲口都是地主承担,佃农“只出力耕种”,收获后,地主分七分,佃农李京等“四个人共分三分”[48]。这种主七佃三的分租形态,俗你“倒三七”,其剥削率达收获量的百分之七十。

主八佃二。福建延平府顺昌县,“肖廷超有田二段,向给肖廷谋承耕,每年租谷议定主佃二八均分”。乾隆五十八年,“共通收谷二十五石四斗,肖廷超分谷二十石”,佃户分谷五石。尚剩四斗,佃户坚持也要二八分开[49]。这种主八佃二的分租形态,俗称“倒二八”,其剥削率达收获量的百分之八十。

在这十种分租形态中,剥削率超过收获量一半的,竟有四种之多。其中剥削最重的是“倒三七”与“倒二八”。佃农辛勤劳作一年,收获的七成、八成被地主占去,自己还能剩余多少?前举河南商丘苏文礼佃种宋胜地亩,因只分得三成,“到十一月里”就“没吃的”了,等到次年“四月二十一日”,麦子才成熟,这中间几乎长达半年,佃农怎样在饥饿中挣扎是可想而知了。当然,在分成制地租诸形式中,这种“倒三七”、“倒二八”的超重剥削与剥削较轻的“二八”、“三七”分租一样,所占的比重都不算多。最常见的,还是主佃对分,其次是“四六”和“倒四六”。

第二,一部分佃户没有房产,另一部分佃户则有房屋,并不是所有佃户都住地主的房子,也并非由此而决定主佃分成之比例。中国的佃农,尽管十分贫苦,但多数都有自己的房产。南方,由于气候温暖,栖身容易,住房条件要求不是很高,因而有自己住房的佃户比较多。北方,虽然冬季严寒,房屋的保温程度要求高,盖房似乎不易,但由于北方降雨量比南方少得多,四季都比较干燥,这又为盖简易房舍提供了有利条件。西北的农民,多就土坡开挖窑洞;东北的农民,多就地面堆筑土平房,成本都不高。中国农民的这些房屋虽然非常简陋,但毕竟是农民自己的“家”。

清人曾估计,南方佃户都有自己的住房。从刑科题本反映的情况看,南方佃户确实是很多人都有自己的住房,这里不用重复。需要指出的是,清人对南方佃户的状况估计得过高了。事实上,无房的佃户,或仰赖于业主庄屋,或寄人篱下。例如,湖北孝感李家垣,有个叫李锦如的佃农,佃种陈家佛堂庙宇住持澄源的二斗田,自己“并无房屋”,也未住澄源处,而是先“租屋”居住,后又“依住兄弟李明志家”[50]。再如,贵阳州遵义县,佃农钟泮原种阎璋家的地,住的就是阎璋的房子,“每年秋收临田分租”。后来地主嫌钟泮“耕田不甚勤力,所分租谷较之昔年数目短少”,而“另招罗顺佃田,钟泮已应允,乾隆三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罗顺携眷上庄,阎璋向催钟泮出屋。钟泮以时值岁暮,不肯搬移”,竟被地主打死[51]。这段材料说明,这个佃农不但无自己的房屋,而且连一个可以临时借住的地方也没有,不然何以至死不搬?可见,南方的佃农也有房子之忧。

北方的佃农,是不是像那苏图说的那样,住房都要仰赖于业主呢?回答也是否定的。北方的很多佃农,同样有自己的住房,有自己的家。直隶、山东、山西、河南等广大地区,无不如此。例如,前引河南永城县回城集的佃农杨赐板,曾有这样一段供词:“族孙杨振替小的家帮忙收麦,小的给了他一壶酒,在后院喝。小的们在前面乘凉”[52]。说明这个佃农不仅有房舍,还有院落。再如,直隶张家口外小道沟的佃农王达,租种刘忠孝六十亩地,自己有牛、有家,业主还时常到他家来拉牛使用[53]。山东有这样的记载,沂州府郯城县佃农马永公,佃种吴家地亩,“种了半亩稷子,收了一斗,……送五升给吴家去”[54]。显然,这个佃农并未住地主家,而是另有自己的住处,不然就不会“送”到地主家去了。山西朔平府朔州北邵庄,有一户非常穷苦的佃农王苟汉,“乾隆十七年十月十二日,王苟汉将谷碾下”,因“风小没扬,就往石都庄探亲去了”。可是地主卢守素与债主任亮、樊大录、任齐征却迫不及待,将谷代扬。“共扬得谷一石六斗,守索应分八斗”,所余不足偿还债主,争抢中樊大录将任齐征打死。王苟汉“至晚回家”[55],方知一年的劳动果实全部被地主、债主们瓜分了,还死了人。这条材料说明,即使贫穷到如此地步的佃农,也还是有自己的家。由此可见,有自己住房的北方佃农,也不会很少。当然,北方无房的佃户,需要借住地主庄屋的,其数量要比南方为多,这在那苏图的奏议里,已经有了估计,这里无须详加论述了。

佃农是否拥有房产,对地租的分成比例有一定的影响,但并不起决定性作用。如上面提到的,无论是南方佃户,还是北方佃户,无论是有自己的房产,还是无房产,都是对半分租,便是有力的证明。

佃农有无房产,不仅对对分制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就是对其他形式的分成制,也没有多少制约作用。例如,前述直隶宣化府怀来县,周贵满与王文义伙种张惠地亩,到种地的时候,这两个佃农就住在地主家里。“地里用的籽种,讲定是三股出的,收来的粮,也是按三股均分”[56]。这是按主一佃二的比例分租的,地主提供了住房,反而分租少;佃户住在地主家里,分得的粮食反倒占收获量的百分之六十六以上。而上引山西托克托城的佃农张青奇子,租种额磷亲多尔济地亩,他虽住在自己家里,但并未因此提高他的分成比例,也仅按主三佃七之例,分得百分之七十的谷物,比周贵满、王文义只多分了百分之三多一点。更奇怪的是,有的佃农住自己的房子,而分租的比例反而很低,在福建延平府顺昌县,佃农萧廷谋住自己的房子,承种萧廷超田亩,就是主八佃二分租。这些材料绝好的证明了住房的有无不是地租分成比例的决定因素。

第三,牛具、籽种、肥料等生产资料,在决定地租的分成比例上有很大的影响,但有些时候也不起什么作用。封建社会的农民与奴隶不同,他们不仅是半自由的依附者,并且还拥有一定数量的生产工具。但有时候地主也要出一部分农具和籽种,以作为上述典型关系的补充。虽然自明清以来,在我国封建社会内部已孕育着资本主义萌芽,但清代地主提供的生产资料并不具备资本主义经营的性质。因为这部分生产资料不是独立于土地关系之外的社会物质条件,而仍然是土地的附属物,所以对这一部分生产资料所提供的剩余劳动,不是利润,而是追加地租。这一部分生产资料也就成了地主剥削佃农的补充物质手段。

生产资料占有的多少,直接影响着地租额的高低。如果佃农的经济条件较好,自己拥有耕牛、农具、籽种等生产资料,那么在分配收获量的时候,自己留的分数就会多一些,交给地主的地租额就会少一些;反之,则佃农所得就要少些,地主所得就会多些。如档案所载,河南商邱县佃农苏文礼,几乎一无所有,“给宋胜佃种地亩,就在他庄房里住,……牛具、籽种都是宋胜的”,因此在分配时,苏文礼只“分得三分”,地主“分得七分”。山西岚县李京等四户农民,共同揽种温尧士地亩,“籽种、粪土并牲口”等生产资料均由地主供给,“他们只出耕力”。虽然他们都有房屋,不必到地主家寄宿,但在分配时,情况与上例完全相同,地主“分七分,他们四个人共分三分”。可见,在决定分租比例时,房屋不起决定作用,起更多作用的是牛具、籽种、粪土等生产资料。“倒四六”的分租形态,也是由于地主不仅投入了土地这一固定的生产资料,而且还投入了较多的“籽种、工本”等可变“资本”的结果。如山西保德州河曲县,张洪才佃种张兴海地亩,张洪才只“出人力”,地主“出籽种工本”,“送来钱一千五百文、白布两匹”,叫张洪才“做资本”,所以分租时佃户得四分,地主得六分。

而正四六、正三七的分租形态,则是佃农拥有部分生产资料的结果。例如在湖北随州,朱又堂佃种刘正坤地亩,“牛工种子俱是”朱又堂出,所以佃农得六分,地主得四分。在湖南华容县,何必爵佃种严开富地亩,佃农“出籽种”,所以佃农得七分,地主得三分。

在对分制中,也可以看出籽种、牛具、粪土的影响作用。在江苏徐州府邳州,有这样的乡间俗例:“凡业主与佃户对出籽种者,所收租籽,各半均分。如系佃户自种,应令业主算还籽种外,再为分派”[57]。这说明只有支付同等数量的籽种,才能分得同等数量的收获量。在直隶张家口地区,有主佃“每人出一只牛,合伙使用,五天一替”,秋后均分的事例[58]。说明出的牛力相等,也可以分得相等的收获量。在直隶宣化府怀来县,地主张惠与佃农周贵满、王文义“三股均分”的例子,最能说明有时候籽种和粪肥在分配中的这种决定作用。虽然这两个佃农都住地主之房,但因为“那地里用的籽仲,讲定是三股出的,将来的粮食,也是按三股均分”。此条材料还说,种地的时候,地主替这两个佃农“垫用过一百驮土粪,共值六百大钱,他们每人应出二百大钱”。这段话虽没有直接将粪肥与分配联系起来,但也能够清楚地看出粪肥比例与分配比例的关联:粪肥按三股均摊,收获就按三股均分。

上述情况说明,拥有和投放生产资料的多寡与分配地租的多少,大体上成正比例。投放的生产资料多,分配给自己的部分就多。所谓大体上成正比例,就是说并非投放的生产资料增加多少,就一定得相应地增加多少收入。同样出籽种工本,有的是四六分成,有的是三七分成,就是一个明证。

但也有例外的情形,有时候牛具、籽种、肥料等项,在确定地租的分配比例上并不起什么作用。在对分制中,既有佃农出工本、耕牛的,也有地主出籽种、耕牛的,不管是佃农还是地主,多投入了这些生产资料,也都没有因此而多分成。例如,浙江金华府武义县,“陈清文出人力工本耕牛”,佃种陶子奇地亩,议明稻熟“均分”[59],佃农并没有多分。陕西西安府同官县,地主范文好“把十几亩已种麦子的地同一只牛,给石三耕种,讲定每年收割后均分粮食。若是石三不愿耕种了,仍旧种上麦子,把地同原牛交还”。这里讲的籽种,第一年是地主垫支的,中间年份似是佃农承担,而耕牛始终是地主的。籽种与牛力相比,牛力的价值当然要大一些,然而这个地主也许未因此而多分得地租。由此可见,牛具、籽种、粪肥等项生产资料,在产品分配中的影响也是有一定限度的,而不是像土地那样,有绝对的决定力量。

第四,临田监分是常见的方式,但也有好些佃户和地主并不采用此种方式,而是由佃农自行收割。地租是封建土地所有权的经济体现,地租问题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关键所在。封建地主的主要经济职能就是占取地租。所以,尽管地主们平日不组织生产,而到了庄稼成熟、分配产品的时节,他们便纷纷然“往庄收刈”[60],亲自临田监收。有些另有他业,久居城镇而不便亲临的地主,也总是要委派代理人去临时监收。

无论在南方,还是在北方,地主临田监分都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在北方,如河南彰德府汤阴县,焦州佃种王铨地亩,收割的时候,王铨亲自到田监视。在谷子分毕,各自拿回家以后,地主的监视还没有结束,佃农的儿子“焦三扫了一斗秕谷”,地主的侄子王万钟也看在眼里,坚持“要分”,以至“用小刀把焦三腿上扎伤”,不久身死[61]。可见地主临田监分的严厉程度和彻底的程度。陕西三水的张万相佃种张自宁地亩,乾隆五十六年麦禾成熟之日,地主恰没在家,佃农“怕麦籽干落,就把田禾收割,堆放一处,等他回来再分”。次日地主回来之后,竟对佃农“乱嚷”,甚至“拿木骨朵打了”佃农[62]。地主不在,不能分,也不能割,“麦籽干落”也在所不惜,可见地主临田监分的权力的不可动摇性。

在南方,由于人多地少,生产力水平高,土地的丰度和产量也相应地高,因而地主对临田监分的权力就愈加重视,几乎无省不是临田监分。例如安徽,每年收获,田主“到田监割”[63]。江苏,历年都是地主“看稻分租”[64]。广西,“每年禾熟,到田均分租谷”[65]。贵州,“每年秋收临田均分”[66]。福建,收割时均须“往邀业主”[67],等等。佃农如果稍有违反,地主就要加倍地给予报复,甚至借饥寻衅,严惩佃农。浙江绍兴府萧山县佃农孔思有,“因家里没有米吃,急欲救饥,往田内去割了一把稻子”。地主孔圣章知道后,马上进行报复,“叫了工人施文魁到田割稻”,大有“割尽”之势[68]。广东清远县佃农熊奇毓,“见禾稻成熟,赴田收割”,并“就近挑回”本村场地堆放,然后才去通知地主均分,地主便“斥骂”他“想要隐瞒”,并“举拳相打”[69]

由于各地有不同的习惯,地主监分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有到场监分的,也有到田监分的。江苏省扬州府甘泉县的例子,大概可以看作到场监分的典型,该县佃农陈可立佃种林正资的田,历年都是林九顶代地主看稻分租。乾隆十六年九月初一日,林九顶到佃农家“看了场上堆的稻子,估有六石,用了灰印,说是第二日他来看打了”,再与佃农“均分”。这段材料表明,在收割时,地主还未监视,作物入场之后,地主对佃农的监视才严密起来。这种监视大体可分为四个环节:首先要估产,一般都往高估。其次要做出记号,以防佃农擅自私打。再次要看打,即地主要自始至终监视打场的全过程。最后要按照监视下的实际产量,平均分配。这几个环节的执行非常严格,佃农不得走样。由于陈可立在林九顶走后私自打了场,便惹下一场横祸,以致最后家破人亡[70]

到田监分的花样也不少,就档案材料来看,大体有三种。一是按禾束明分的。如湖南华容县,何必爵佃种严开富麦田一丘,收获时,“严开富到田要分麦子”,佃农“只肯每百束分给严开富十八束”[71]。广西藤县,“向来是一总割倒,数分禾把”[72]。二是在对分制的情况下,把禾束分好后,抓阄分的。如安徽凤阳府定远县,张和佃种李洪业田地,历年监割,乾隆五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将收割的秫秸,“捆成一百一十二束,各分五十六束”,并“当下阄定”所属[73]。三是逐丘分割。如广西藤县,李柱积佃种林尚炽地亩,林尚炽到田监割时,“见田内稻禾各丘肥瘦不一,要将稻禾好的田丘先割,逐丘均分”。佃农则坚持“一总割倒,数分禾把”。双方打得头破血流[74]。争斗得这么激烈,一方面说明监分的方式与主佃双方的切身利益有直接的关系,另一方面也表明这个地区肯定有“逐丘均分”的先例。

虽然封建地主的主要经济职能是收取地租,多数地主十分重视监分这一环节,但任何事物都不是绝对的,档案的记录表明,有不少佃农是在自行收割,地主既不临田监割,也不临场看打。山东沂州府郯城县,佃农马永公在某年收了一斗稷子,本应出种二升,下剩八升内分给地主四升,可是因去年地主“吴没有计论,今年也不好计论,所以不扣除稷种,六月二十八日送五升给吴家去”[75]。这表明地主在收割、打场的时候均未在场,佃农只是靠传统的“信”的观念支配,如实的交租罢了。河南永城县则是,佃农先“把麦子收割了一半,剩下一半”听凭地主去收[76]。河南陈州府淮宁县,也是“分地收割”[77]。这种按面积分配,也就无需监割监分了。安徽霍邱县的一则材料,也表明不存在监分的现象。该县刘传佃种雍建圻田亩。“每年租谷议定平分,从不少欠”。乾隆四十六年应分谷五十石,刘传“先交四十五石,尚少五石”,后来由地主派人前去索讨[78]。如果是监分的话,不管总产多少,当场就可分配利索,不会出现“尚少五石”的问题,地主也不会日后再派人去索租。

实物分成制既是地租比较原始的形态,那么何以能延续两千多年,到清代仍然盛行?我们认为,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产量不高不稳定是实物分成租制长期延续的主要原因。

虽然地主阶级的基本原则是要最大限量的榨取佃农的剩余劳动,尽可能多的取得地租,但因为农业是受自然条件影响最严重的生产部门,自然灾害在古代又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并无多少规律可循,所以要硬性规定一个一成不变的地租量是很困难的。如果地租量定得很高、很死,一遇灾年,农业减产,佃农很难完成额定的地租。即使勉强完成了地租,也无力维持再生产。结果是佃农破产,引发佃农斗争,这对地主阶级的长远利益不利。如果地租量定得低,又与地主阶级眼前的利益冲突。在这种情况下,自然就出现了既能保持一定的剥削率,又能随着年成的丰歉而上下浮动剥削量,既是比较原始的,又是基本的地租形态——实物分成制。这种地租形态,既能在丰年通行,又能在灾年通行,既能为地主接受,又能为佃农同意。正是由于它有这种应变的弹性和主佃都能接受的公允性,它才没有被后来出现的实物定额租制完全排除,而得以长期延续下来。

从清代的情况看,分成租制的延续,还有下述几种偶然的、具体的因素:一是因为佃农垦种业主之荒地,须实行分成租制。这是由于荒地的产量不高不稳定,变化幅度大,难以实行定额租制。还因为荒地在向熟地演变的过程中,佃农要投入较多的工本,所以一般都实行地租量较低的分成租制,而不实行地租量较高的定额租制。例如浙江金华府武义县,陶子奇“买了荒田六亩”,因为需要投入的工本太多,收效又慢,“没人讲种”。后来“陈清文出人力工本耕牛”承种下来,条件就是“稻熟均分”[79]。福建台湾县,李探弟兄垦种王一山家荒地,条件也是“成熟之日对半均分”。经过佃农几年的辛勤耕耘,荒地变良田。地主“见地土肥美,……遂悔前言,屡逼李探们搬移退地”[80]。这表明,土地荒芜的时候,地主可以接受分成租制;土地肥美以后,地主会随之要求全部占有佃农的剩余劳动,要求追加地租,而不再眷恋这种比较原始的地租形态了。二是在旱地水田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旱地上往往实行分成租制。例如在湖北随州,原先朱又堂佃种刘正坤两石种水田,是定额租制,“每年八石租课”。后来退了水田,只租旱地,地租形式就相应地改成了“四六派分”,地主得四分,佃农得六分[81]。这是因为,旱地受气候制约的程度比水田大,产量难以预定,为了避免在地主与佃农之间出现畸轻畸重的弊端,因而也就实行了业佃双方都能接受的分成租制。三是定额租制的地租量大,剥削率高,佃农要求实行分成租制。乾隆十一年,福建上杭县乡民罗日光等千余人,“鼓众勒令业佃四六分租”,为此还和官府发生了武装对抗[82]。这场斗争虽然被封建政权镇压了,但它反映了定额租制不是在所有的场合都比分成租制先进,也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对佃农有利。当租额过高的时候,佃农是宁愿选择分成制的。四是地主阶级为了缓和佃农的减租抗租斗争,有时也有意延续分成租制。在定额租制盛行的南方,在江淮流域的上元等州县,还较多的延续着“岁收租子各半均分”的地租形态,就是因为封建官府和地主阶级认为,这种分成租制“不至有顶首吞租之患”[83],而着力加以维持的结果。五是因灾害歉收,也可由定额地租改为分成地租。如山东连年遭荒,农业歉收,山东学政李因培便于乾隆十四年提出建议:“请于将届麦秋,特颁谕旨,令抚臣广行劝谕有田者,将本年粮粒与佃民平分”[84]。由于乾隆皇帝予以批驳,此议未能执行,但实际生活中肯定会有这种事例。乾隆二十四年,江苏遇灾,江苏巡抚陈弘谋为了软化农民的抗租斗争,曾批檄各州县,除依减产成数减少定额租的租额外,如果主佃争较不清,还可“就田间所收各半均分”[85]。六为种地未满一年而退地者,俗例要采取分成制。如河南固始县,“乡间俗例,若田未种一年,将地退还,两家各半均分”[86]

实物分成租制延续了两千多年。在封建社会初期,分成租制曾起到了改善佃农经济地位,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积极作用,具有进步意义。因为在奴隶制分配方式下,奴隶们既没有自己的私有经济,也没有归自己所有的生产工具,没有丝毫的独立性,生产的丰歉与他们的自身利益几乎毫无关系,所以他们对于生产技术的改进也毫无兴趣。自分成制的封建租佃关系出现以后,佃农毕竟能或多或少的分到一部分产品,形成佃农的私有经济。佃农私有经济的壮大与缩小,固然与分成比例有直接关系,但生产的增加与减少,也能影响佃农的私有经济。为了使自己在增产中得到好处,佃农必然会积极改进生产工具,改善生产条件,努力去提高劳动生产率。

分成租制的这种作用,就是到了清代,仍能体现出来。一方面,佃农可以利用分成制,尤其是利用地主不临田监割的条件,预先私收粮谷,实际上少交了地租,扩大了佃农私有经济成分。例如,浙江萧山县佃农孔思有,就没有通知地主,自己“往田内去割了一担稻子”[87]。广西苍梧县佃农宁德璇,也没有遵守“到田均分”的惯例,“私将稻禾割去数把”[88]。就是其他物产,佃农们也是尽可能地私自收取。江西崇义县佃农何乾州,在佃管刘佐廷山场的时候,就“私将杉木二十株卖与黄达上,得钱一千四百文”[89]。江西瑞金县佃农骆尊三,佃管郭衍柏山场,原议“其树日后长大,每百根内抽分二十五根”作为“山租”,可骆尊三“并不通知”山主,就将山上松树砍卖与人,“当得现银六两,并不通知郭姓抽分”[90]。在乾隆刑科题本里,类似这样的案件很多。由于这种情况比较普遍,其他私人记载和官方文书也多有反映。乾隆年间,江南布政司粘单上就清楚写道:“查江淮各属内上元等州县,……间有不守本分之佃,或收分不均,或私行偷割……此等恶习,亦不可不明立章程”[91]。江苏巡抚陈弘谋针对佃农隐瞒谷物的问题,曾下了一道严厉的命令:“不得将所收之谷瞒昧,以多为少,不得藏匿寄当,将有作无。凡有控告抗租者,地方官就近速准审追……尽法惩处”[92]。命令中既称“恶习”,说明此类事情有久远的历史,不是偶然性的;达到官府“明立章程”严禁的程度,说明“私行偷割”等现象在广大地区都有,不是个别性的。通过“私割”、“藏匿”,既可以解决佃农的某些燃眉之急,又可以补充佃农的私有经济。另一方面,某些形式的分成制,如佃六主四、佃七主三、佃八主二的分成制,其本身对佃农就比较有利。在这些分租形态下,佃农能够从增产的部分中,得到更多的产品,明显地增加收入。这无疑会刺激比较富裕的佃农改进生产工具,改变生产条件,努力提高产量。例如,台湾县地主王一山出租荒地,条件虽然是“对半均分”,比起佃六主四等分成法,佃农将少收入一些,但是李添恩、李探兄弟仍积极“搭寮垦种”。从乾隆四十六年到五十年,仅用四年时间,使用汗水把这片“荒土”浇灌成了“肥美”的良田[93]。可想而知,在佃六主四、佃七主三、佃八主二的分租形态下,佃农生产的热情会进一步高涨起来。当然,只有富裕佃农才有能力扩大生产,而在中国封建社会,富裕佃农与贫困佃农相比,则犹如茫茫大海中的几个孤岛。因此,这种扩大生产的情况并不多见。

实物分成租制还有压抑佃农生产积极性的一面。在剥削率固定不变,即分成比例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不管增加多少产量,佃农也不得全部归自己所有,而必须按照原来的分成比例,在增加的产量中划出一部分送交地主。从而形成了佃农多生产,地主就多分租的规律。另外,地主为了多分地租,也常常干预、监督佃农的生产,或者嫌产量不高、分租不多,而逐佃另佃。这些都必然会压抑、挫伤佃农的生产积极性,对发展生产不利。不仅如此,若是在分成比例偏重于地主的时候,比如在佃四主六、佃三主七、佃二主八的情况下,随着剥削率的提高,佃农在增产中得到的好处与地主在增产中得到的好处相比,反而会按比例下降。假设增产一百斤谷物,在上述三种分成比例下,佃农得到的好处只能是四十斤、三十斤、二十斤,呈下降趋势;地主得到的好处则是六十斤、七十斤、八十斤,呈上升趋势。因而,佃农的生产积极性就必然与剥削率的提高成反比例而降低。不难看出,实物分成制既是地主阶级驱赶佃农努力生产的一根棍子,又是掠夺佃农生产成果的一条口袋。它加速了佃农的贫困化,加深了佃农的苦难,它的封建地租的性质是明显不过的。

在实行分成制的情况下,佃农对地主有较多的人身依附,地主对佃农的虐待比较严重。首先,由于生产的好坏,产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地租的多寡,所以不少地主想对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有干预佃农种植计划的,直隶鸡泽县地主田根子,“令乔有智仲植烟叶,乔有智不允,田根子遂不愿佃给”[94]。有干预佃农施肥多少的,湖南东安县某蓝姓地主,因佃农袁世礼“种田不加粪草”,极为不满,遂起田另佃[95]。有催逼佃农锄田的,山西保德州河曲县地主张兴海,催佃农张洪才锄地,张洪才欲晚几天锄,就遭到地主斥骂和毒打,以致身亡[96]。也有掌握收割的,陕西三水地主张自宁,因其外出的时候麦子已成熟,佃农“怕麦籽干落,就把田禾收割,堆放一处”,等他回来再分,也竟遭他“乱嚷”乱打[97]。可以看出,在生产的各个环节,地主的监督都是很严格的。其次,地主往往利用占有土地的权利,对佃农进行额外勒索。例如,河南陈州府淮宁县地主杨恺父子,就常常“分租不公”。本来与佃农是“分地收割”,“草应随地分得”,可是他还硬要佃农“分收地内的谷草”[98]。再次,地主常常利用佃农对地主的依附关系,强迫佃农服无偿劳役。任何解脱了实际劳动的阶级、管理了社会事务的阶级,为了自身的利益,永远不会错过机会,把愈来愈沉重的劳动负担加到劳动群众的肩上。地主阶级当然也不会例外。广东清远县地主朱朝相,就非逼着佃农把禾稻“挑回他村内堆放”不可[99]。在安徽定远县,张和佃种李洪业田地,收获后向来都由佃农“挑送”地主家内。乾隆五十八年收分完毕,没有先送地主家的一份,便遭到地主的斥骂,佃农的妻子刘氏并被打伤致死[100]。由于这种无偿劳役屡见不鲜,那苏图才得出了对分成制下的佃户,“业主得奴视而役使之”的结论。但归根结底,这种无偿劳役是和所有制相连带的封建特权的产物。最后,地主还利用占有土地的有利地位,经常用起田另佃的手段,敲诈佃农、攫取高额地租。贵州遵义县,地主阎璋以佃农钟泮“耕田不甚勤力,所分租谷较之昔年数目短少”为由,于乾隆三十三年另招罗顺佃种[101]。山东东平县地主展大牤,也以佃农张仪“并不用心种地,收获甚少”为由,“叫他把地退出”[102]。直隶景州地主张尚青,因佃农孟五“将麦带青收割”,即“斥责其非”,最终以“分粮减少.嘱令撵逐佃户”[103]

在实行分成租制的情况下,佃农因受剥削受压迫而日益贫困化,不少佃农家破人亡。这种状况,无论在南方还是在北方都是普遍存在的。在北方,河南南阳府邓州的佃农周朝,佃种周庭一顷地十多年,不仅没有富裕起来,还因“家里穷苦,没有工料,以致收成歉薄”,陆续借欠周庭家六千九百钱。到乾隆三十六年麦收时,地主便将周朝“应分的小麦集石一石一斗扣抵欠账,一粒不给”。尽管周朝“再四恳留几斗吃用”,地土也不应允,并“立逼”周朝“退地”,要“另行招佃”。周朝因“全赖佃地度活,应分的麦子已被周庭扣去,地亩又被周庭逼退,明明要饿死小的一家,心里气忿”。六月初二日晚上,周朝从地主门首走过,“见周庭在沟边槐树下睡着,想起被他逼勒退地的事,将来总要饿死,不如把他杀死,出了小的气”,遂将地主杀死。这是佃农在走投无路时的绝望反抗。由于这一行动,周朝也被官府处以死刑,最终家破人亡[104]。在南方,湖北随州佃农朱又堂,原租种刘正坤两石水田,后来妻子死了,失去了一个辅助劳动力,便无力种这些田了,只好将这些水田退给地主。这说明佃农的私有经济是很脆弱的,经不起一点意外打击。后来朱又堂只种刘正坤不到一亩旱地,说定是主四佃六分成。乾隆七年夏收,只收了四斗麦子,本应只交租一斗六升。但是地主贪得无厌,要与平分。当地主收了二斗租子之后,“仍欲增加”,仗势硬要五斗,并且屡屡逼租。对于地主的这种蛮横做法,连中人也看不过去,指责地主说:“原说与你四六分课,就是你要他的全课,也不过是这四斗麦子。你已收两斗了,如何还要麦子呢?”佃农朱又堂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打死了地主刘正坤,逃到外地做佣工,最后还是被官府处死[105]。地主敲诈勒索,明抢暗夺,遇到佃农的反抗后,又将佃农打死的,在档案中也比比皆是。江苏甘泉县,陈可立佃种林正资地亩,议定均分。乾隆十六年明明只打了四石七斗,地主管庄林九顶硬要按六石分租。佃农与他理论,竟被他用刷驴刨子打死[106]。有的地主为了增加地租,往往夺田另佃,挑动新佃与旧佃冲突,自己坐收渔利,其结果,往往是新佃旧佃两败俱伤,双双家破人亡。安徽宿州地主刘从义有田四十七亩,自乾隆四十七年起,都是胡振佃种,已有十年之久。到乾隆五十六年,地主见胡振“时常生病,不能多种”,即不能为他提供更多的剩余劳动,便将三十四亩田夺了出来,“另交蒋安种麦”。胡振怀疑蒋安谋种,去蒋家争吵,被蒋安打死。旧佃胡振固然是立刻变得家破人亡,新佃蒋安事后也被官府处死,成了人亡家破。[107]

综上所述,产生于封建社会的实物分成租制,虽然在刺激佃农的生产积极性,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方面,在历史上有过一定的进步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它扼杀佃农生产积极性、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一面,就变得愈来愈明显了。它是地主阶级残酷剥削佃农的有力工具。它的封建属性是不言而喻的。


[1] 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周远廉研究员合写,原载《清史论丛》第五辑,中华书局,1984。

[2]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下同)刑科题本,乾隆五十三年二月初十日,奉天府尹奇臣题。

[3] 刑科题本,乾隆四十九年三月十八日,广东巡抚孙士毅题。

[4] 刑科题本,乾隆五十九年五月十九日,管理刑部事务阿桂题。

[5] 陈昭谋:《(嘉庆)郴州总志》卷终《附考》。

[6] 刑科题本,乾隆十三年六月十三日,刑部尚书达尔党阿题。

[7] 刑科题本,乾隆二十七年五月初七日,刑部尚书鄂弥达题。

[8] 刑科题本,乾隆四十八年三月十五日,管理刑部事务英廉题。

[9] 刑科题本,乾隆十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刑部尚书阿克敦题。

[10]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科题本”目录,乾隆二年六月十七日。

[11] 李程儒辑《江苏山阳收租全案》,附《江南征租原案·规条》。

[12] 刑科题本,乾隆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江宁巡抚庄有恭题。

[13] 刑科题本,乾隆二十三年三月初二日,刑部尚书鄂弥达题。

[14] 刑科题本,乾隆二十一年二月初二日,管理刑部事务阿里衮题。

[15] 刑科题本,乾隆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福建巡抚陈大受题。

[16] 刑科题本,乾隆三十一年二月初二日,管理刑部事务刘统勋题。

[17] 刑科题本,乾隆二十年五月二十一日,管理刑部事务阿里衮题。

[18] 刑科题本,乾隆四十六年七月三十日,湖南巡抚刘墉题。

[19] 刑科题本,乾隆三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湖南巡抚德福题。

[20] 刑科题本,乾隆九年六月十二日,广东巡抚策愣题。

[21] 刑科题本,乾隆五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广东巡抚郭世勋题。

[22] 刑科题本,乾隆十八年十月初五日,广东巡抚苏昌题。

[23] 刑科题本,乾隆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刑部尚书来保题。

[24] 刑科题本,乾隆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广东巡抚苏昌题。

[25] 均见《朱批奏折》,乾隆四年八月初六日两江总督那苏图奏。

[26] 孙嘉淦:《孙文定公奏疏》卷8《蠲免事宜疏》。

[27] 《朱批奏折》,乾隆四年八月初六日两江总督那苏图奏。

[28] 刑科题本,乾隆三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管理刑部事务刘统勋题。

[29] 刑科题本,乾隆五十四年二月初八日,管理刑部事务阿桂题。

[30] 刑科题本,乾隆五十九年二月十四日,管理刑部事务阿桂题。

[31] 刑科题本,乾隆三十二年十月十二日,福建巡抚崔应阶题。

[32] 刑科题本,乾隆四十四年六月初六日,管理刑部事务英廉题。

[33] 刑科题本,乾隆五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管理刑部事务徐本题。

[34] 刑科题本,乾隆十七年正月二十四日,山东巡抚鄂容安题。

[35] 刑科题本,乾隆二十七年五月初八日,刑部尚书鄂弥达题。

[36] 刑科题本,乾隆三十九年四月十四日,刑部尚书舒赫德题。

[37] 刑科题本,乾隆五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陕西巡抚秦承恩题。

[38] 刑科题本,乾隆五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刑部尚书喀宁阿题。

[39] 刑科题本,乾隆五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闽浙总督兼署福建巡抚雅德题。

[40] 刑科题本目录,乾隆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41] 刑科题本目录,乾隆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42] 刑科题本,乾隆二十六年六月五日,刑部尚书鄂弥达题。

[43] 李程儒辑《江苏山阳收租全案》,附《江南征租原案·粘单》。

[44] 刑科题本,乾隆五十一年五月十七日,刑部尚书喀宁阿题。

[45] 刑科题本,乾隆五十七年十月十七日,安徽巡抚朱珪题。

[46] 刑科题本,乾隆五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山西巡抚蒋兆奎题。

[47] 刑科题本,乾隆二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刑部尚书鄂弥达题。

[48] 刑科题本,乾隆十七年十月十四日,山西巡抚阿思哈题。

[49] 刑科题本,乾隆五十九年十月十一日,管理刑部事务阿桂题。

[50] 刑科题本,乾隆十三年十月十三日,湖北巡抚彭树葵题。

[51] 刑科题本,(年月残)贵州巡抚良卿题。

[52] 刑科题本,乾隆二十七年闰五月八日,刑部尚书鄂弥达题。

[53] 刑科题本,乾隆三十九年四月十四日,刑部尚书舒赫德题。

[54] 刑科题本,乾隆十七年正月二十四日,山东巡抚鄂容安题。

[55] 刑科题本,乾隆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刑部尚书阿克敦题。

[56] 刑科题本,乾隆四十四年六月初六日,管理刑部事务英廉题。

[57] 刑科题本,乾隆三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江宁巡抚萨载题。

[58] 刑科题本,乾隆三十九年四月十四日,刑部尚书舒赫德题。

[59] 刑科题本,乾隆十九年五月三十日,刑部尚书阿克敦题。

[60] 《太平广记》卷133《毋乾昭》。

[61] 刑科题本,乾隆四十三年四月十日,护理河南巡抚荣柱题。

[62] 刑科题本,乾隆五十七年四月七日,管理刑部事务阿桂题。

[63] 刑科题本,乾隆五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管理刑部事务阿桂题。

[64] 刑科题本,乾隆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江宁巡抚庄有恭题。

[65] 刑科题本,乾隆五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刑部尚书喀宁阿题。

[66] 刑科题本,(年月残)贵州巡抚良卿题。

[67] 刑科题本,乾隆三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管理刑部事务刘统勋题。

[68] 刑科题本,乾隆十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刑部尚书阿克敦题。

[69] 刑科题本,乾隆四十九年三月十八日,广东巡抚孙士毅题。

[70] 刑科题本,乾隆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江宁巡抚庄有恭题。

[71] 刑科题本,乾隆三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湖南巡抚德福题。

[72] 刑科题本,乾隆五十九年五月十九日,管理刑部事务阿桂题。

[73] 刑科题本,乾隆五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管理刑部事务阿桂题。

[74] 刑科题本,乾隆五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管理刑部事务阿桂题。

[75] 刑科题本,乾隆十七年正月二十四日,山东巡抚鄂容安题。

[76] 刑科题本,乾隆二十七年闰五月八日,刑部尚书鄂弥达题。

[77] 刑科题本,乾隆五十八年二月初一日,河南巡抚穆和兰题。

[78] 刑科题本,乾隆四十八年三月十五日,管理刑部事务英廉题。

[79] 刑科题本,乾隆十九年五月三十日,刑部尚书阿克敦题。

[80] 刑科题本,乾隆五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闽浙总督兼署福建巡抚雅德题。

[81] 刑科题本,乾隆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刑部尚书来保题。

[82] 同治重刊《(乾隆)上杭县志》卷12《杂志》。

[83] 李程儒辑《江苏山阳收租全案》,附《江南征租原案·规条》。

[84] 杨士骧:《(光绪)山东通志》卷首《训典二》。

[85] 陈弘谋:《培远堂偶存稿》,《文檄》卷45。

[86] 刑科题本,乾隆十七年十一月初七日,刑部尚书阿克敦题。

[87] 刑科题本,乾隆十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刑部尚书阿克敦题。

[88] 刑科题本,乾隆五十一年闰七月二十九日,刑部尚书喀宁阿题。

[89] 刑科题本,乾隆十三年六月十三日,刑部尚书达尔党阿题。

[90] 刑科题本,乾隆十三年七月十七日,江西巡抚开泰题。

[91] 李程儒辑《江苏山阳收租全案》,附《江南征租原案·规条》。

[92] 陈弘谋:《培远堂偶存稿》,《文檄》卷45。

[93] 刑科题本,乾隆五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闽浙总督兼署福建巡抚雅德题。

[94] 刑科题本,乾隆五十四年六月三十日,管理刑部事务阿桂题。

[95] 刑科题本,乾隆二十二年二月十二日,湖南巡抚杨锡绂题。

[96] 刑科题本,乾隆五十一年五月十七日,刑部尚书喀宁阿题。

[97] 刑科题本,乾隆五十七年四月初七日,管理刑部事务阿桂题。

[98] 刑科题本,乾隆五十八年二月初一日,河南巡抚穆和兰题。

[99] 刑科题本,乾隆四十九年三月十八日,广东巡抚孙士毅题。

[100] 刑科题本,乾隆五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管理刑部事务阿桂题。

[101] 刑科题本,(年代残)贵州巡抚良卿题。

[102] 刑科题本,乾隆二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山东巡抚白钟山题。

[103] 刑科题本,乾隆二十一年(月日残),刑部尚书鄂弥达题。

[104] 刑科题本,乾隆三十七年四月十六日,管理刑部事务刘统勋题。

[105] 刑科题本,乾隆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刑部尚书来保题。

[106] 刑科题本,乾隆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江宁巡抚庄有恭题。

[107] 刑科题本,乾隆五十七年十月十七日,安徽巡抚朱珪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