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民族史杂识:谢肇华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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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灶户的分化[1]

封建社会后期,手工业劳动者的分化,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及其发展的重要条件。在讨论明清的资本主义萌芽时,虽然一些文章对此有所涉及,但比较简略,至今尚无专文阐述。本文拟以明代的灶户为例,对这一重要问题做初步探索。

一 明初的“灶户制”

明初,盐的生产由官府直接经营。生产与经销盐的收入,占明廷财政收入的一半[2],对保证边防粮饷、战马之需,以及河工、赈灾等紧急费用,起着重大的作用。因此,明廷对盐的控制特别严,坚决反对变官营为民营的要求。

官营制盐业赖以存在的基础是“灶户制”。只有实行灶户制,命令灶户缴纳本色额盐,并对余盐实行官收,把盐全部收为国有,使盐的生产成为官营,才有官营制盐手工业。这种制度始创于唐代,宋元继承下来,明初更有所发展。

灶户的来源,主要是佥民充任。《古今鹾略》称:“国初制,沿海灶丁俱以附近有丁产者充任。”嘉靖《两淮盐法志》、《天下郡国利病书》、天启《福建鹾政全书》都有佥派良民充灶的记载。灶户的补充,也是多从良民中拨补。《明会典》卷三四规定:“其事故灶丁,勘实,以附近田粮丁力相应人户拨补。”此外,也利用军户、囚犯煎盐[3];在浙东一带还实行“赡盐田”制度,按土地多少而办盐。一旦沦为灶户,就要世代为灶。

佥民充灶后,明廷按丁分拨草荡卤地,发给煎盐盘铁,免去灶户的杂徭。《明史·食货志》明确记载:“明初仍宋元旧制……给草场以供樵采,……仍免其杂徭。又给工本米,引一石。……寻定钞数,淮、浙引二贯五百文。”官给煮盐器具的材料,在《明太祖实录》、《天下郡国利病书》、《古今鹾略》和明崇祯刻《盐法奏议》等书中,也都有载。

灶户应尽的义务是,第一,缴纳额盐,办纳入官,世充,见丁服役,计丁办盐。洪武二十三年(1390)规定,两淮、两浙灶户“计丁煎办……各场灶户每丁岁办小引盐十六引,每引重二百斤”[4]。“凡军、匠、灶户,役皆永充”[5]。第二,纳完正课以外的余盐不能私卖,必须官收。“正统二年(1437)……令两淮、两浙贫难灶丁……其有余盐者不许私卖,俱收贮本场……每小引官给米麦二斗”[6]。第三,灶户有田的要照样纳粮和服里甲正役,并有临时的苛派,如代办逃灶遗下来的额盐等等。

明廷还制定了极严厉的“团煎法”,禁止灶户私煎、私贩、逃亡和典卖草荡。“国初聚团公煎之制,每团四围高加墙垣,前后共开二门,后门运盐沙进场,前门运净盐进廒。每门拨保伍长数人稽查出入。团内盘舍官钱公造,其有团外另置盘舍,毋论果否卖与真商,俱治以私盐商灶各罪”[7]。若有“将煎到余盐夹带出场及私煎货卖者,绞”;若“逃灶窝隐豪民之家三月不出者,豪民发充灶丁,灶户问罪”[8]。对灶户的管制是极为严酷的。

在灶户承担的义务中,缴纳额盐是最主要的。明代大臣霍韬曾指出:“国初以两淮卤地授民煎盐,岁收课盐有差,亦犹授民以田而收其赋也。”[9]所以额盐实质上是一种封建地租,是体现草荡卤地封建土地国有制的经济形式;同时它又不仅仅是封建地租,它还包含了灶户自有土地中应对明廷提供的杂泛徭役。

额盐不是一般的封建地租,灶户当然也不能与一般农户类比。由于明初制盐生产力水平低下,灶户又是计丁煎盐,在户无空丁、没人帮贴的情况下,灶户每年要用绝大部分劳动时间去生产额盐,根本无法从田地耕种上获得足够的生活资料。因而明廷发给工本钞,以此来补充灶户生活资料的来源,使灶户能够维持盐的生产,巩固官营制盐手工业。所以,灶户实质上只是官营制盐手工业中工役制下的劳动力,而不是一般农户或自由的小商品生产者。

灶户制,也即官营制盐手工业制度,是保证明廷统治的强有力的工具。在这个制度下,灶户对明廷的封建依附程度比农民更厉害,社会地位更低下。他们生产上受到更严格的管制,且要世代为灶户,毫无转换职业的希望。他们不仅受盐官蹂躏,而且还受势豪欺凌、盐商敲诈。明廷对这样卑贱的灶户有极大的支配权。除不能买卖外,灶户基本上类似农奴,终年进行着农奴似的劳动。这种制度,不仅加深了灶户的灾难,也阻碍了盐业生产的发展。

二 制盐生产力的提高和灶户的分化

灶户制虽然阻碍了盐业生产的发展,但随着日推月移,制盐生产力毕竟有了缓慢的提高。明代制盐技术高于过去,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煎盐工具的改进,先进的锅鏀逐渐取代了笨重的盘铁。明初,在最重要的产盐区两淮运司,煎盐的工具还是盘铁。盘铁笨重昂贵,铸一角盘铁三千斤,连工价需银二十六两,约合米五十石。一般灶户根本无力自办,只好二三十家轮流煎卤,这就保证了反动的“团煎法”得以实行,严重地妨碍了私煎和扩大生产。后来出现的新工具锅鏀,形状像釜,轻便实用,铸一口只需银六两,成本不及盘铁的四分之一。但它煎的盐成色好,效率也高。一角盘铁一昼夜煎盐六百斤,四只锅鏀则能煎八百斤。当时人曾对锅鏀和盘铁做了比较:“盘铁重大而难于修补,锅鏀轻省而便于制造,且盘煎之盐青而锱,锅鏀之盐白而洁,商人有取舍焉。”[10]因此,到明中叶,锅鏀已盛行了。嘉靖时,盘铁已由额设二千七百一十五角减少为一千九百二十六角,而锅鏀则已发展到三千一百一十八口。这还只是官方规定的数字,实际上私置锅撇鏀的数目也是很大的。到清初,各场已多用锅鏀煎盐,很少使用盘铁了。

二是晒盐法的普遍推广。晒盐,可省去煎盐所需的柴草,盐的成本大大下降,因而比煎盐要先进得多。明代福建已全部实行晒盐法,“上里场盐课司,……初盐由煎煮而成,后盐由曝晒而成”,“今则只用晒法”[11]。后来经过福建人的指教,这种先进的制盐法也推广到了长芦运司。到嘉靖元年(1522),海丰、海盈二场已有滩地“四百二十七,度通计每年所得盐利十万余引”。[12]

三是四川凿井法已很精细完备。宋代曾发明了竹筒井,比用牛皮为囊的大井轻便得多,而且还易于掩藏私煎。但这种井宋时还不多。到了明代,竹筒井已占了主要地位,形成了“蜀古井百一,竹井十九”[13]的生产形势。

制盐技术的改进,生产力的提高,对灶户的分化具有重大意义。首先,盐的产量增多了,为私盐的出现和增多做了物质准备。嘉靖七年左右,两淮每年已产盐三百七十万引,为额盐七十万引的五倍多[14],每年可有三百万引余盐,这就是明代私盐特别多的物质基础。其次,由于煎盐工具的小型化、便宜化,灶户有可能自备煎盐工具了。不仅富灶能私置锅鏀,连一般灶户也能私置。据记载,早在弘治元年(1488),就已“间有自铸锅盘”者,正德时“豪灶有私立十数灶者,七八灶者,私煎私贩,各无忌惮”[15]。明廷虽再三下令严禁,但毫无作用,到嘉靖末、隆庆初,两淮已是“擅置私鏀者,明目张胆而为之,纵横络绎,荡然而莫之禁矣”[16]。最后,必然加剧灶户的分化。贫灶无力私置锅鏀,用盘铁煎出的盐质量又不好,不易销售,家境更加恶化,难以维持盐的生产。而富灶却能家置十数灶,广贩私盐,因而更加富足,更想扩大煎盐规模。

在各盐区,灶户的分化是普遍的,而且分化的程度都相当严重。以重要的盐区两浙一带来说,这种分化早在弘治年间(1488~1505)就比较明显了。过去,每遇旺煎时月,是各灶户轮流使用盘铁、锅鏀等煎盐工具。此时,由于富灶实力増强,贫灶无力与其抗衡,这些煎盐工具就“多被富豪久占,贫灶不得”。甚至连贫灶原来占有的另一种必要的生产资料草荡,也“有被豪强总催恃强占种者”,以致“各场灶户多无灰场,往往入租于人,始得摊晒”[17]。当时,曾有人将两浙贫灶的艰难处境描绘成一组图画,进呈明廷,在献图序中说:贫灶“粮食不充,未免预借他人。所得课余,悉还债主,艰苦难以尽言。”同时也指出,“又有豪强灶户,田亩千余”[18]。在另一重要盐区两淮一带,情况与两浙差不多。富灶资财雄厚,“有私立十数灶者、七八灶者”。而贫灶则“无计聊生,因而逃窜。或躲避邻近州县,投托大户之家佣工者有之;或将拪出幼男,卖与豪民作义男者有之;或潜往别场,雇与富灶盐作者有之。此等逃窜,总以三十场大约计之,不下万数”[19]。当时两淮全部灶丁才三万有奇,这就是说,已有三分之一的人破产了。

这种两极分化的情况,到以后的嘉靖、隆庆时期(1522~1572),就更为严重了。当时两淮的灶户之中,已是“富者十无一二,贫者十常八九”[20]。富灶“家置三五锅者有之,家置十锅者有之”。他们“累资千万,交结场官,串通总催,大开囤鬻之门,坐收垄断之利”,甚至兼营商业,“巨船兴贩,岁无虚日”。而贫灶则“为之佣工,草荡因而被占”,穷得“无立锥之地,不过自食其力耳”[21],即只能靠出卖劳动力来维持生活了。两浙的情况也有发展,“其豪富者……专滩荡巨利,私置竹盘,任力煎煮,任情给卖,而于一切有利处所,或占为田,或占为庄,此富者所以日富也。其贫弱灶户,业无片田,荡无寸沙,既无别项规利,不免照丁纳课,催征之急,不至卖鬻逃亡未已也”[22]。如果回顾明初灶户一般都有土地草荡,就可想见此时贫富分化之剧烈。

明代灶户的激烈分化,产生了重大的后果。一方面,贫灶因失去生产资料,不能办齐额盐,只有逋课、逃亡,为富灶作佣工,并竭力设法私煎、私贩,以保证最低的生活。另一方面,由于生产工具能够而且实际上已成为灶户私有,草荡的兼并、典卖也已无法禁止,富灶又必然对产品分配的形式要求进行根本的变化,即更加反对纳盐入官制度,力图折色和扩大私煎、私贩,要求自由出售。因此,明代无论富灶或贫灶,反对官营制的斗争,都比历代更坚决、更有力。由于明代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和全国人民反封建斗争的髙涨,也就促进了灶户斗争的胜利。

三 明代灶户反对官营制盐业的斗争

自有官营制起,灶户就展开了反官营的斗争。唐、宋、元都不断有私盐的材料,黄巢、张士诚便是由私盐徒出身的。但历代灶户反官营斗争都不及明代灶户斗争力量大,这是由各阶段封建社会发展程度决定的。这里只介绍明代灶户反官营斗争的情况。

明代灶户斗争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是私煎、私贩、典卖草荡、逋课和逃亡等。这些斗争形式,在明初即同时出现,并交错运用,只是越往后斗争的规模越大罢了。

先看私煎私贩的情况。早在洪武三年(1370),《明实录》中就有“民有贩私盐者”[23]的记载。但从文字上看,这还是偶然发生的个别现象。过了二十六年,即洪武二十九年,《明实录》的记载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各处盐池,常以私盐侵鬻,故官盐沮遏不行。”[24]“各处”说明了私盐的普遍性,“常”字表明了经常性,私煎私贩的结果是,打击了官营制盐业,官盐沮遏不行。到明代中叶,灶户反抗官营制的斗争更激烈,私煎私贩的情况更严重。当时两淮一带是,富灶“有私立十数灶者,七八灶者,私煎私贩,各无忌惮”[25]。福建的情况是,“福、兴、漳、泉四府一州,频年买卖俱是私盐,以致盐法不通”[26]。江浙广大地区是,“滨江滨海盐徒,兴贩无忌,私盐船只多至数百,往来大江,张打旗号……今江南各府民间所食,多是私盐,官盐阻塞”[27]。全国各盐区的情况大致相同。此阶段,私盐虽然在数量上已超过了官盐,但官营制还在拼命挣扎,私盐与官盐对峙。等到明代后期,随着灶户反官营制的最后冲击,私盐在数量上取得了压倒官盐的优势。万历末年,户部在整理两淮盐法的报告中指明:“如今日两淮盐法,才行五分之一,而私贩实夺其五分之四。……鹾政终难与理耳。”[28]这时,官营制已是奄奄一息了。

特别值得提出的是,在私煎私贩过程中,灶户运用了武装斗争这种高级形式,武装斗争的规模也越来越大。早在正统年间,就有灶户和“盐徒”“恃兵驾舡兴贩私盐”[29],“官兵巡捕反被伤害”[30]的记载。天顺年间,一些武装已发展到成百上千人,如“盐徒刘奤子聚众二千余人,朱革、熊能聚众三百余人,李景初、田宗等各聚众五百余人,驾驶船只,往来江湖,兴贩私盐”[31]。到了嘉靖的时候,贩卖私盐的武装力量进一步发展壮大,明廷已无可奈何。霍韬在向明廷的报告中,列举淮安、山东等地武装贩运私盐的情况之后,曾连连用了几处“官司不敢诃问”、“官兵敢远望而不敢近诘”、“州邑官兵不敢谁何矣”[32],就是这种情况的真实写照。

逋课与私煎私贩一样,在明初即已发生,以后与日俱增。明成祖即位之初,就曾下过一道诏令,蠲免“山东运司累岁所亏盐课”[33]。永乐二年(1404),又曾宥免福建盐场官吏的罪过,因为以前“福建累岁亏折盐课”,这些盐官都被定了死罪[34]。这些记载说明,在洪武的时候,各盐场灶户就已经连年进行逋课斗争了,但逋的数目还不是很大的。从永乐到正统,过了三十几年,逋课的数目就很可观了。例如,正统元年(1436),单两淮运司一个盐区,就“逋负盐课七十万引有奇”[35],而两淮运司每年全部额盐才七十多万引。再如华亭、上海二县灶丁,到正统三年(1438),也竟“计负盐课六十三万二千余引”[36]。到了明代中叶,随着灶丁反官营制斗争的激烈开展,逋课斗争更坚决了。弘治九年(1496),李嗣就淮、浙一带的情况曾向上报告说:“各场灶丁往往夹带余盐及私煎货卖,事发,……向发本场照徒煎盐。……此等囚徒,不下数千,并无一人完纳。”[37]弘治十二年(1499),两淮巡盐御史史载德也上奏说:“商非冒支则私贩,灶非拖课则隐丁,而鞭扑罔顾。”[38]这说明灶丁们不顾鞭扑,不惧治罪,硬是拒绝完纳盐课。明朝后期,上缴的盐课越来越少,户部就两淮的情况曾报告说:“三十场额课年年报完,报则有盐,支则无盐,……盖场官也,总催也,灶户也,吏胥也,尽以场盐鬻之私贩,无一登于廪者。”[39]实际上灶户拒绝缴纳额盐入仓,官营制再也维持不下去了。

逃亡,是灶户反官营制斗争的一种特殊形式。它虽然不是积极的方式,但同样起到瓦解官营制的作用。从正统年间开始,关于灶户逃亡的记载就多了起来。如:正统八年(1443),“山东石河场盐课司逃亡灶户三百八十三户……高家港盐课司逃亡灶户三百七十九户,遗下盐课三万五千引有余”[40]。“山东水利场盐课司奏:灶户……挈家逃移”[41]。正统十二年(1447),“山东新镇等场盐课司各奏,本司灶户逃故数多,遗下盐课二万二千余引”[42]。就其逃亡数量来说,也是相当惊人的,如两浙运司的松江分司,原来“有丁将三万人”,但到成化五年(1469),“在灶亲煎者才三千一百七十五人”[43],十成只剩了一成。两淮三十场全部灶丁共三万多,弘治时逃亡之数已“不下万数”,接近三分之一。明廷尽管严令清査逃亡灶丁,甚至运用“佥民补灶”的手段,但仍有许多灶丁“逃移相继,或雇直为人佣工,或乞养为人男仆,或往煎盐场分为人煎办,如高邮、通、泰等州,如兴化、如皋、海门、盐城等县,如富安、东台、梁垛、何垛等场,固逃灶之渊薮窟宅也”。因此到嘉靖时,两淮灶丁始终不能増加,“见在灶丁仅二万三千一百有奇”[44],逃灶仍占三分之一。

应该指出,到明代后期,“佥民补灶”已行不通了。嘉靖时,两淮都转运盐使郑漳曾向明廷悲哀地诉说:虽奏准照旧例“于高邮、通、泰、如皋等州县及浮居寄住之民……有犯私盐徒罪以上者补充灶丁”,但“而今勘合到司已经六个月之上,文移之行如石投水,并无一名回报,乃知各州县各子其民,断不肯以民充灶,……由是观之,以民充灶,其势甚难”[45]。不是州县官不愿佥民补灶,而是在当时全国人民反封建斗争高潮下,州县官不能佥民补灶。同样用军户充灶也行不通了,因为当时军户也纷纷逃亡,军户制也已开始瓦解,并且对灶户的管辖、监督,没有对军户那样严密,因此军户一旦充当灶户,就更容易逃亡。

一方面是灶户的不断逃亡,另一方面又找不到劳动力来补充,这就从根本上破坏了官营制。嘉靖十一年(1532),两淮巡盐御史周相就曾恐惧地指出了灶丁逃亡的严重性:“臣到两淮,各场总催人等复引前例,朦朦告称灶户逃亡,乞将额盐分豁,召商买补,……看得两淮盐课三次开豁二十六万引,原额七十万有奇,已减为四十二万有奇矣。若又有今年比例开除,明年比例分豁,四十二万次第减之,又不知有几。年复一年,两淮盐课渐至无征,其势必尽至于召商买补而后已,尽至于买补,是为无丁之盐矣,是以私盐作正课矣。”[46]都御史王璟也上奏说:“夫灶丁者盐课之本也,今灶丁既逃,则是伐其盐课之根本,根本既伐,则官课亏兑,官课既亏,边储从何接济?此臣所以痛念而深忧也。”[47]这就是说,灶户的逃亡,不但破坏了官营制盐业存在的基础,也严重威胁着明政权的安全。

灶户反对官营制盐业的斗争,不是孤立的,很多农民、市民直接参加了这一斗争。如:“淮安顽民数千万家,荒弃农亩,专贩私盐,挟兵负弩,官司不敢诃问”;“在两淮通、泰、宝、应州县,民厌农耕,惟射盐利,故山阳之民十五以上,俱习武勇……几致大变”[48]。农民、市民的积极参加,是对灶户斗争的有力配合与支持。

四 明代官营制盐业的衰亡及明末民营制的确立

在灶户们顽强地、持久地、沉重的冲击下,明代官营制盐业一天天衰落,民营制一天天生长起来。盐业中的这种变化过程,若以体现这种变化的法令为依据,大体上可分成三个阶段:从洪武起到成化十九年(1368~1483)为第一阶段,从成化二十年到嘉靖七年(1484~1528)为第二阶段,从嘉靖八年到万历四十五年(1529~1617)为第三阶段。

在第一阶段,由于灶户的斗争,官营制开始被冲开缺口,民营经济因素开始萌芽。这主要表现为,在一些盐场开了盐课折色之例和允许盐商收买灶户的余盐以补官引。

因为山东运司的灶户在永乐时就展开了尖锐的斗争,累岁逋课;又由于山东的信阳、官台等十一场位置不好,舟楫难通,商贩不至,所以这些地方积盐较多,不能销售。这样,明廷在宣德五年(1430)不得不批准,于“信阳等场,……自今盐课每引折收阔绵布一匹”[49],第一次开了盐课折色之例。当时,折色是以盐场为单位,折色后即停煎,更不许私煎;需要时再开办,再迫令灶户煎盐。不过,允许盐课折色,仍不失为制盐业中的一个变化,具有重要意义。虽然这几个盐场的灶户还不能自由煎盐,自由出售,没有达到变官营为私营的目的,但官营制在这几个盐场已实际取消了。这一方面减少了明廷控制的盐的数目,另一方面又刺激了其他盐场的灶户也要求折色,使整个官营制受到影响。果然,到天顺年间,在灶户的压力下,明廷又不得不允许在山东官台场和福建浔美、州、浯州等场实行折色。此后,实行折色的盐场更多了。

比缴纳折色更前进一步的是,在两浙运司允许了“水乡灶户”的存在。所谓“水乡灶户”是名虽在灶籍,但早已不煎盐而另谋生计的“徙业者”。他们“以卤地草荡卖之人,生息抵课,而家于水乡”,因此得名。天顺时明廷迫于既成事实,“姑顺人情,免水乡之煎办,而令其代出钞米”[50],给仍在煎盐的灶户,替其代纳盐课。这就是说,明廷承认这些灶户“徙业”是合法的了。与折色不同的是,这不是以盐场而是以户为单位,而且在折色之后,这些户可以永远不再服煎盐这种特别徭役了。到成化二十一年(1485),明廷最终允许了水乡灶户落籍为民[51],这部分灶户终于争得了人身解放。这是灶户斗争的一个胜利,是灶户制、官营制缺口扩大的又一表现。

这一阶段,最重大的变化发生于成化十九年(1483)。当时私盐盛行,官盐沮滞,特别是两浙一带,盐课缺商报中。两浙运司每年全部额盐才四十多万小引,可是从成化二年到成化二十年,这里“犹剩小引盐二百七十六万余引”[52],即是说在十八年中竟差不多积压了七年之多的额盐。因此,在成化十九年明廷不得不改变做法,采取两项补救办法:一是规定两浙盐课俱折银送太仓,“候余盐支尽,仍纳本色”[53]。次年又规定两浙盐课今后一半改为折色。二是规定“各商派定场分……若无见盐,止许于本场买补”。[54]

成化十九年的变化,是盐业变化过程中重要的里程碑。

允许两浙这样较重要的产盐区纳银代盐,即缴纳封建货币地租,是和以往折色不同的。过去的额盐折色,只是以米、布等上纳,都还是实物地租。以银代盐,对灶户的分化,对减弱灶户对明廷的封建依附关系,无疑会起到更大的作用。

允许盐商收买灶户余盐以补官引,更是盐业上的巨大变化,有重大意义。首先,它第一次在法律上正式地、公开地承认了部分余盐属于灶户私有,承认了灶户生产中含有部分民营经济因素。过去虽也有私盐,但法律上并不允许,而且余盐官收实际上是余盐国有,灶户无私有权。现在灶户生产的盐既有额盐,又有为己私有的余盐。尽管根据法令的规定,灶户出卖余盐的可能性还很小,只是“补”而不是任意出卖。但一方面,这规定出现的本身,就表明了“无见盐”而必须买余盐补官引之多;另一方面,从上述灶户大量逃亡、盐课累年亏欠的情况看,也说明买余盐补官引的行为是很多的。也即是说,灶户出卖余盐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其次,它第一次公开宣告了“余盐官收”政策的破产,加快了官营制瓦解的速度。最后,它在实际执行中,更促进了灶户的分化。有了这项规定,灶户就千方百计增加余盐,以扩大民营成分。这就会推动灶户特别是富灶去尽快改进生产技术,进而又促进了灶户的分化。在当时工本钞名存实亡的条件下,出售余盐和私盐才是决定灶户命运的主要因素,出售越多就越富裕。只有富灶的余盐才特别多,它一方面藉合法余盐的出售而夹带私盐,同时又可从出售合法余盐中获得大量收入,富灶更加富足,并且更加要求扩大生产,改进生产工具,增加草荡卤地数目。因而富灶一方面私置锅鏀,把持轮煎,另一方面就竭力兼并贫灶草荡。于是富灶愈富,贫灶愈贫。同时还须指出,即使部分贫灶有余盐出售,其数目也很小。总之,“买余盐补官引”的规定是灶户斗争的结果,是官营制趋向危机的一个表现,它刺激了灶户扩大生产的要求,加速了生产技术的改进,促进了灶户的分化。

在盐业变化的第二阶段,官营制大大遭到破坏,民营经济成分开始取得优势,其主要标志是嘉靖七年(1528)“余盐法”的推行。

这时期生产力已相当发展,仅两淮地区一年即能产盐三百七十万引。灶户的分化也相当剧烈,灶户反官营斗争力量大大增强,官府对私盐已无可奈何。同时,明廷财政上比前期困难,也企图从盐上来扩大收入。因此,一些官员纷纷提出向灶户斗争让步的建议。如霍韬主张允许两淮灶户大量出卖余盐,胡世宁、周用等更建议完全取消官营制,允许灶户自由生产、销售,他们一致痛斥禁灶出卖余盐的主张。当然,这时候完全取消官营制的时机还未成熟,明廷还不愿完全采纳这样的主张。而允许灶户在规定的条件下大量出卖余盐,倒还可以扩大明廷收入,减少财政困难。因而经过修改后,基本上采纳了霍韬的建议,于嘉靖七年(1528)正式规定:“两淮……商人……在边中正盐一引,许带中余盐二引,……给与引目,令其自行买补。”[55]

“余盐法”的规定,是灶户反官营斗争的巨大胜利。过去“买余盐补官引”的规定,只不过承认了灶户极小部分余盐出售的合法性,如果本运司本盐场的额盐都缴齐了,那么,灶户的余盐就不能出售,因此灶户出售余盐的可能性还是不稳定的。现在,正式规定一引正盐许夹带二引余盐,实际上是承认了灶户生产中超过额盐数目的相当大一部分余盐可以自由出售,承认了民营经济成分的优势地位,承认了官营制遭到更大破坏的现实。当然,这种自由出售还是限制在明廷允许的范围内,只能与有引商人买卖,不能卖与无引的人,但这毕竟比过去前进了一步。不仅如此。“余盐法”更增加了私煎私贩,更促进了灶户的分化。富灶可借口置办余盐而公开私煎,也可利用带中余盐而夹带私盐。另外,逃灶遗留下来的额盐同样开中,也需向富灶收买。这样,一些灶户,特别是富灶所生产的余盐,可以说已能全部自由出售了,官营经济成分在他们生产中只占极小比重了,因而富灶愈富。而贫灶产盐不多,额盐一引只领银五分,并且由于私盐盛行,官盐沮滞,常常领不到。即使卖余盐,也常是“预挪商价糊口,盐未出锅,而商人已守而索之矣”[56]。因此,灶户的分化更加剧烈了。

这一阶段明廷对灶户的让步,还表现在允许一些盐场额盐折色,并将两浙盐课中折色解京部分照样“开中”,听商收买余盐以充官引。

到嘉靖七年止,共允许下列盐场额盐折色:两浙盐课一半折银解京,山东运司涛洛、富国、高家港三场盐课折银,西由等八场由折布改为折粮,福建惠安场折银,广东靖康等二十三场全部折银,四川盐课折银(但未成定例,有时又纳本色),云南安宁井盐课提举司折银。[57]

这里需要分析的是两浙折银解京部分的额盐于嘉靖六年(1527)正式“开中”的意义。原来成化二十年两浙滨海灶户额盐一半折银,解送京师,这部分盐就不再开中,灶户并不能出售缴纳了折色的额盐。也即是说,虽然官营制并未控制这部分盐,但这部分盐也不是民营制。现在,既然开中,允许商人与灶户自相买卖以作官引,就等于承认了这部分盐是民营成分,明廷只能征收折色银及商人缴纳的税,不是明廷出卖这部分盐了。如果再加上允许灶户出卖的余盐数目,两浙灶户生产中已有相当大部分盐被承认为民营成分,再加上私盐,那么民营成分比重更大,官营比重就更小。可见,官营制在两浙已腐朽无力。

第三阶段,是民营制取得全面胜利,官营制全面崩溃的时期。这中间,明廷被迫做出巨大让步,允许更多的盐场折色,推广余盐法,废除工本盐,实行“票盐”,等等。

首先,介绍折色情况。到万历三年(1575),除山东运司八个盐场、长芦运司七个盐场与两淮大部分盐场缴纳本色额盐外,其他盐场已全部缴纳折色,而且绝大部分是纳银代盐。不仅如此,折色后灶户还可以出卖折色的额盐。换句话说,官营制已在这些盐场取消了,民营制已代替了官营制的地位。

其次,余盐法得到了广泛推广。到嘉靖十四年(1535),两淮、两浙、山东、长芦、福建、广东都实行了余盐法。一般是正盐一引带余盐一引,这是就整个盐场而言。对单个灶户来说,只要商人有“引”,灶户就可以出售自己的盐。例如,一个灶户的额盐数目为五引,加上应带的余盐,他只能合法地卖出十引盐;但如果他生产了四十引盐,又有商人带着四十引的“引目”来买盐,他可以全部出售,也不算犯法。因此,只要有“引”,就可以进行买卖。“引”已变成证明商人缴纳了封建赋税的文件,凭这个文件就可以买盐,而不是凭引支盐了。“引”的性质、作用的变化,表示官营制的废止,民营制的确立。明廷这时只有出卖引的权力,没有卖盐的权力,虽然名义上仍是明廷在“开中”卖盐,但真正卖盐的主人却是灶户。

再次,废除“工本盐”。“工本盐”制度,是明廷为了扩大收入,于嘉靖三十二年(1553)在两淮实行的,即以每引银二钱的低价,官收三十五万引余盐,再“开中”卖与盐商。这实际是一次复旧,是“余盐官收”的复活。灶户若直接卖盐与盐商,每引至少得六、七钱银。如果不取消它,不仅灶户受到更重的剥削,而且减少了民营成分。所以灶户坚决反对,迫使明廷放弃了“官收”方式,又于嘉靖四十四年(1565)正式“将工本盐三十五万引尽行革去”。[58]

最后,将“票盐”制度简单介绍一下。“票盐”最初于两浙长亭、黄岩、杜渎三场实行,后来山东官台等十一场也实行了[59]。其内容是灶户缴纳额盐折色银后,再缴一笔税,明廷发给票,规定卖盐地区,灶户凭票就可以在规定区域内自由出售。这是在法律上承认了灶户自由支配自己全部产盐的权力,灶户比以前更自由了。

从上述分析看,到万历三年为止,灶户反官营斗争已基本取得胜利,在全国范围内,官营制已基本上垮台,民营制已基本确立。虽然明廷在两淮、长芦、山东部分盐场还保持着官营制,但就在这些盐场,灶户生产中民营成分也占极大比重。以两淮运司而论,嘉靖十一年(1532)官办入仓盐四十二万引,这是官营成分;而每年开中七十多万引,每引正盐又许带同样数目的余盐,即两淮每年开中一百四十多万引,大多是民营成分。因此,就是在这些盐场,官营制也已摇摇欲坠了。但明廷仍企图苟延残喘,不许两淮额盐折色。

由于灶户继续反抗,拒绝缴纳额盐入仓,明廷引目卖不掉,收入大减。到万历四十四年(1616),两淮官引已壅达八百多万引,盐课盐粮收入亏欠七百多万两[60],官营制再也维持不下去了。因此,明廷批准户部建议,于万历四十五年(1617)将两淮盐课全部折色,并且不久更把灶户折色银直接解京,不再让盐商支领折色银。这就公开宣布,听灶商买卖,明廷连形式上都不能成为卖盐的主人了。明廷除了每年向灶户征收一笔封建地租(折色银)和向盐商征收一笔封建赋税外,只能规定各运司应该生产和出卖盐的数目,并不直接干涉灶户的生产和买卖,灶户取得了自由生产和卖盐的权利。官营制被彻底取消了,民营制在法令上于全国确立了自己的统治。

从上述明代灶户的分化及其引起的后果,我们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点意见。

第一,在封建社会的后期,灶户的分化是不可避免的,而且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民营制因素的增多,这种分化更加激烈,任何政治权力也不能制止这种趋势,也无法扭转它的方向。哪怕是至高无上的明朝皇帝,富有四海,统率百万大军,握有生杀予夺大权,言出令行,也不能使大多数灶户免于破产,不能止住草荡的兼并和富灶私立锅鏀,无法改变灶户之中“富者十无一二,贫者十常八九”两极分化的局面,不能恢复各灶皆有草荡轮流盘煎的古老传统。

第二,灶户的激烈分化,是促进反官营制斗争的强大动力。广大贫灶丧失生产资料,不能交足额盐,只有逋课、逃亡和佣工;富灶则私置锅鏀,扩大私煎私贩,竭力要求自由出售,猛烈反对纳盐入官的封建制度。因而掀起了空前的、持久的、规模浩大的反官营制斗争,终于摧垮了官营制盐业,确立了民营制的合法地位。

第三,民营制的确立,进一步促进了灶户的分化,大量贫灶沦为出卖劳动力的“盐工”,为富灶扩大生产、盐商建立商亭提供了劳动人手,准备了十分有利的条件。清代两淮运司商亭、商池的迅速发展,以及小海、草堰二场的商亭具有了资本主义萌芽性质,有力地说明了在一定的条件之下,灶户的分化必然导致盐业中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


[1] 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周远廉研究员合写,原载《明史论丛》第2辑,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

[2] 李汝华:《户部题行十议疏》载:“其半则取给于盐策。”《明经世文编》卷474。

[3] 《明史》卷80《食货志》载,“辽东盐场……以军余煎办。”《明律集解附例》卷1载,“国初徒罪,俱发盐场、铁冶。”

[4] 《明太祖实录》卷199。

[5] 《明史》卷78《食货志》。

[6] 《明会典》卷34。

[7] 《盐法奏议》下卷,崇祯刊本,第36页。

[8] 《明会典》卷34。

[9] 霍韬:《盐政疏》,《明经世文编》卷187。

[10] 庞尚鹏:《清理盐法疏》,《明经世文编》卷357。

[11] 周昌晋:《福建鹾政全书》卷上,明天启七年本。

[12] 《明世宗实录》卷21。

[13] 《(光绪)四川盐法志》卷4。

[14] 霍韬:《盐政疏》,《明经世文编》卷187。

[15] 《(嘉靖)两淮盐法志》卷上。

[16] 庞尚鹏:《清理盐法疏》,《明经世文编》卷357。

[17] 《(嘉庆)两浙盐法志》卷27。

[18] 张萱:《西园闻见录》卷35。

[19] 《(嘉靖)两淮盐法志》卷上。

[20] 《(嘉靖)两淮盐法志》卷下。

[21] 庞尚鹏:《题为厘宿弊以均赋役事》,《明经世文编》卷357。

[22] 庞尚鹏:《清理盐法疏》,《明经世文编》卷357。

[23] 《明太祖实录》卷59。

[24] 《明太祖实录》卷274。

[25] 《(嘉靖)两淮盐法志》卷下。

[26] 《(天启)福建鹺政全书》卷上。

[27] 《(嘉靖)两淮盐法志》卷下。

[28] 袁世振:《两淮盐政编·盐法议八》,《明经世文编》卷476。

[29] 《明宣宗实录》卷82。

[30] 《明宣宗实录》卷17。

[31] 《明宣宗实录》卷338。

[32] 霍韬:《盐政疏》,《明经世文编》卷187。

[33] 《明成祖实录》卷25。

[34] 《明成祖实录》卷71。

[35] 《明英宗实录》卷21。

[36] 《明英宗实录》卷47。

[37] 《(嘉靖)两淮盐法志》卷下。

[38] 《(嘉靖)两淮盐法志》卷下。

[39] 袁世振:《两淮盐政编·盐法议四》,《明经世文编》卷474。

[40] 《明英宗实录》卷102。

[41] 《明英宗实录》卷106。

[42] 《明英宗实录》卷161。

[43] 《(嘉庆)两浙盐法志》卷27。

[44] 《(嘉靖)两淮盐法志》卷下。

[45] 《(嘉靖)两淮盐法志》卷下。

[46] 《(嘉靖)两淮盐法志》卷下。

[47] 《(嘉靖)两淮盐法志》卷下。

[48] 霍韬:《盐政疏》,《明经世文编》卷187。

[49] 《明宣宗实录》卷70。

[50] 《(嘉庆)两浙盐法志》卷28。

[51] 《(嘉庆)两浙盐法志》卷28。

[52] 《(嘉庆)两浙盐法志》卷27。

[53] 《古今鹾略》。

[54] 《明会典》卷34。

[55] 《明会典》卷32。

[56] 《(嘉庆)两浙盐法志》卷27。

[57] 以上均见《明会典》卷32、卷33。

[58] 《明会典》卷32。

[59] 《明会典》卷32。

[60] 李汝华:《户部题行十议疏》,《明经世文编》卷474,两淮运司全年收入才112万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