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报告(第1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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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下的农村社区建设:模式分析与改革取向[1]

吴新叶 方小刚[2]

摘要:农村社会管理中的社区共同体显示出不规则的差异性。在政府主导下,农村社区改革的模式尚未体现出“公共生活共同体”的本质。尤其是在农民价值主体的归宿、社区整合、公共服务、自治能力等方面,农村社区建设所存在的问题尤为突出。从草根治理逻辑的角度看,未来农村社区改革应该围绕价值取向、公共精神、公共生活、去行政化等思路展开。

关键词:农村社区 模式 价值取向 自治

将农村社区建设纳入政治发展战略,最贴近的高层文献是2003年10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文件共有三处涉及农村社区服务与社区建设问题。接着,2005年12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出了“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二十字原则要求,并逐步成为农村社区建设的内容指南。随后,在2006年10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中央首次提出将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的目标,农村社区建设的价值指向遂开始明朗起来。

事实上,理论界早有将社区建设成为“共同体”的吁求。这一学术取向体现了学者们对农村社区建设现状的不满,建议社区建设应该实现从“物化”形态向精神家园社区的转变。那么,在持续的城市化进程中,如何改变固有的生产与生活方式成为农村社区改革的难题。毕竟,农村社区具有特殊性。比如,农村熟人社会中鲜明的差序格局形态深深地影响着社会管理的进程。如何改造农村的生产生活方式才能够使之成为建设“社区共同体”的工具呢?本文试从我国农村社区改革的实践入手,探讨社区共同体的实现路径。

一 村庄重组:农村社区改革的启动

持续而快速的城市化为农村社会管理带来了创新的冲动,而这种动力最初是来自政府而非农村社区的自发实践。在我国,这一改革首先发轫于城乡结合部的社区建设实践,由民政部门牵头发起,基层政府落实,具有典型的政策过程特征。毕竟,城市社区中的高度组织化、规范的运作方式和强大的资源动员能力等治理要素与经验,对农村有关行政部门产生的吸引力还是极为明显的。总结起来,这种社区改革作为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尝试是在两个层面展开的:一是强调社区的政治性功能,社区建设被拔高到基层政权建设的高度;二是强调社区的社会性功能,着意于实现社会管理的目标。由于有政府明显的介入痕迹,农村社区改革体现出缺乏内生性机制的特征。在实施策略上,农村基层政府将社区改革的突破口定在村庄重组,并在实践中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改革模式。

模式一:“行政村”更名,组建区域性公共事务管理的自治组织。在官方的文件表述中,也被称为农村居民点的整合,多发生在交通条件较好的乡镇区域,基本上是新瓶装旧酒。在规范的意义上,“行政村”本身并不是准确的文本表达,它体现了我国“强政府”体制下行政力量过度介入的特征,[3]“行政村”并不等同于社区,而是政府干预农村自治的文本表达方式。与此相对应的“自然村”则是社会学意义上的农村社区范畴,为农村基层公共生活的空间,具有历史性、自发性和渐进性的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自然村的法理基础是自治的法律规条,而将“行政村”更名为“社区”的做法只是延续了政府介入农村社区的传统做法。合并村的初衷首先是基于资源整合和共享的考虑,促进合作,[4]在新农村规划、优化基础设施布局、协调均衡发展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无疑,随着管理者知识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及交通和通信技术条件的改善,合并行政村具有历史的合理性和条件基础。比如,在广西农村,由于村民习惯与交往网络等方面的影响,同一自然村的社区认同度远远高于其他类型社区。显然,政府主导下的这一社区建设模式存在着反同质性的特征,不具有“自然村”社区的内生性机制特征,行政干预并未带来绩效提升的结果。

模式二:“村改居”,以组织化的方式推动农民市民化。“村改居”源于城中村改造,后推广到经济水平基本具备城市化条件的地区。[5]具体内容有三:一是撤销村委会,建制居委会;二是所有村民的户籍属性均转为城市户口;三是农村土地性质由集体所有制转为国有。根据我国的基层自治制度安排,城市设置居委会负责基层民主的组织与实施,因此在特定的意义上,“村改居”只是农村基层组织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名称变更,其实质并不涉及村民身份及其职业。[6]在一定意义上,“村改居”的社区价值在于缩小了城乡之间的差异,是试图以城市社区替代农村社区的做法,其外生性的特征非常显著。

模式三:成立社区机构,赋予社区组织社会管理的职能。这一改革有别于前两种社区,没有前两种社区那么普遍,而且并不是在经济发达地区或城郊实施的。笔者在安徽宣州农村调查中发现,这一改革存在于普通农村地区,其革新的价值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区”的组织变革已经超越了共同体的范畴,演变为治理意义上的组织体制,成为一级管理主体;二是社区功能不是强调“党政经”,而是突出社会管理。具体做法是在社区层面下设党支部、居委会、“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三个组织。其中,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站具有双重身份,既是社区居民的自治组织,又是县级政府的代理组织,承担政府委托的社会保障管理职能。显然,这类社区改革已经超越了社会学的范畴,演变为一种组织样式,成为农村基层管理的主体。同基层旧体制相比,社区党支部和社区居委会的职能并无本质差异,[7]而“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站”组织的职责有: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和政策;负责建立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档案(包括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就业情况、培训情况、就业愿望等),并做好跟踪服务;负责发布用工、培训信息,做好求职人员应聘登记、就业培训登记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负责为辖区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家政培训、创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并督促辖区内各类经济组织、个体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负责上报与社区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有关的统计数据等。显然,这一改革拓展了社区的内涵,社区实质上已经具备了双重性:一方面,社区仍然保留着传统的社会属性,是人们归属的港湾;另一方面,社区又兼备了代理政府组织的管理属性,演变为一级组织主体,成为参与社区治理的准政府性的公共组织。无疑,这种改革已经突破了自治的范畴。

二 村庄重组的社区化改革:问题及其实质

前文的研究发现,农村社区改革是基层政府推动的结果,具有明显的外力推动型特征,表现有二:一方面,在政府试图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各项政策努力中,农村社区建设的最初设计是模仿城市实行社区改革;另一方面,借鉴国外经验,尤其是日本的“并村运动”和韩国的“新农村运动”,实行农村人口相应集中和居住乡村合并的措施,因而为我国政府主导下的社区改革提供了可参照的蓝本。村庄重组的农村社区化改革能够在短期内推广到全国,无疑有其积极性的一面,但存在的问题也非常明显。有研究利用“显性利好”的诸因素分析改革的价值,但同时也对那些被忽视的“隐性弊端”表示了忧虑。[8]从社会管理的角度看,这些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农民作为社会主体的地位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农村社区的硬件水平同城市相比有逐步缩小的趋势,但相应的社会保障或被忽略或明显缩水,这类社区存在边缘化的可能。[9]国内有研究将这种排斥农民自主选择的社区化改革称为“被动型城市化”,[10]在某种意义上是“城市建成区”的城市化,而不是农民的市民化。在安徽农村,国家规定的六十岁以上的老人领取养老津贴的规定被地方和基层政府修改为“七十岁以上”,而且附加了很多条件。即使是像上海那样的发达地区,在实行农村社区改革中,也无法彻底实现郊区农民同城市市民社会保障的接轨。[11]在上海,差别化的社会保障“双轨制”(即城保和镇保)本身就表明社会保障存在着非均等化现象。在我国的其他地方,农村即便实现了社区改革,但社会保障的范围和内容均有较大差异,多限于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障的内容和对象都没有实现全覆盖。[12]

其次,社区整合远未实现,社区共同体目标依然任重道远。国内有学者研究发现,“社会关联度”越强,村民一致行动的能力也就越强,即在解决村庄秩序问题中,村民的集体行动的达成要求村庄规模不能太大,因为小规模群体内部才具有强大的向心力、道德感及流动性不高等条件。[13]与此同时,太大规模的社区同社区发展的终极目标是在社区共同体内实现成员在拥有“共同的目标或活动的同时,还有着共同的经历和共同的信念”。“有共同的思维方式和价值体,因此他们可以相互预见并尊重对方行为。”[14]如果我们联系我国农村社区化改革的一些做法便能够发现,机械的合并或户籍转变,并不是社区共同体的内涵。笔者在安徽宣城农村的调查发现,在中心镇周边的农村基本实现了“行政村合并”或“村改居”工作,若干姓氏不一的“自然村”被安排在一个新的居(村)委会中,并不乏各自强调村情的现象,不同的自然村各唱各的调,使行政村合并成貌合神离的拉郎配。更有甚者,合并后的居(村)委会因为协调农村电网改造、道路建设、水管铺设等基础设施不力,而引发了一些新矛盾,导致自来水管网难以贯通。而这一问题在一些发达地区也是存在的,只是矛盾的表现形式不同罢了。比如,在上海浦东的城市化中,不少乡镇的农民抱怨他们的资源优势被合并的落后地区的农民平均分掉了。缺乏对未来的预期(expectation),共同体的使命感没有达成共识,因而产生了成员间的隔阂。从社会资本的角度看,这种失败的整合方式不利于社区发展。

再次,社区公共服务,尤其是文化建设滞后。我国农村社区化改革是在城市化的辐射效应中展开的,各类硬件,特别是基础设施具有很高的水平,但外力推动的社区发展模式无法解决社区内在的本质问题。比较而言,建设中的农村社区存在三个缺憾:一是公共服务具有选择性的特征,具体是排斥外来人员和限制农村户籍成员;二是公共服务供给具有单一化的特征,具体表现为政府是承担主要责任的主体角色,社区民间(社会)组织参与不足,[15]同时服务内容也多以物质满足为主,个性化服务、精神需求满足不足;三是社区公共服务的运作机制具有自上而下的动员特征,政府的行政力量、事业化机制比较明显,社会组织和社区成员处于被动参与状态。

最后,政府渗透和行政影响力无处不在,社区自治成分和自治能力都有待提高。自主性不足的表现是政府渗透和行政影响无处不在。我国是一个“强政府弱社会”的国家,在政府负责的社会管理模式下,行政力量的强大除了有历史路径依赖的因素之外,也有其合理性。但过度的政府介入并不是社会管理的全部,由此带来的治理矛盾和市场经济冲突将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分化和不稳定,[16]现代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对政府的不信任就是写照。如何调动社会组织协同和群众参与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值得一提的是,随着社区改革的推进,基层民主的制度化对政府的约束力开始显现,政府直接干预的情况有所改善,政府介入方式大多数采取了间接途径,但社区自治的自主性机制仍未形成。

综合判断,这些问题的存在同政府主导下的外生性农村社区建设模式有关。鉴于我国政府主导的历史路径及其惯性,在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同时,不得不需要客观地判断这种方式对社区治理产生的消极影响。比如,从公共管理的职能、目标、程序等环节衡量,我国农村的社区治理正走在相对模糊的探索阶段。有些地方甚至实行了“拿来主义”的策略,只要有助于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社会管理任务,无论是旧体制的做法还是新社区的机制,都被充分利用。比如,自2006年开始实施的社区导向型扶贫试点项目,覆盖了广西、四川、陕西和内蒙古四省(区)的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60个贫困村,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小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农村社区发展基金以及社区资源管理和环境改善等内容。[17]目前,这一社区导向的发展项目仍在进行中。

从社区治理的有效性角度衡量,类似项目的绩效意义在于应该将扶贫资源的决策权和控制权交给村民群众,以确保农民群众在农村发展和扶贫中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农民的主体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社区发展的层面,就是通过群众自己管理资金,自己负责扶贫项目的申报、决策、实施、管理及监督,提高自我组织、管理、发展和监督的能力,逐步形成长期可持续的自身发展能力,实现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共同发展。[18]可以肯定的是,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政府主导下的社区建设会增加更多的类似社区项目,农村在获得发展资源的同时,对社会管理的自主性会提出更多要求。无疑,这一社区发展机制尚处于探索阶段,仍然面临着体制和机制的风险,需要在不断探索中加以完善。

必须说明的是,社区绝非简单行政区划意义上的地理社区,农村社区的发展方向应该是村民公共生活的共同体。以此判断,当下农村很多地方正在推广的以村庄合并为主的所谓社区改革只是农村民主治理的起步性探索,而不应该是最终模式。毕竟,农村社区村庄重组不是简单意义上的拼凑组合,而是试图通过乡村社会内部治理模式、运行机制、发展战略等方面的社区治理改革,促进农村社区更具开放性、现代性、民主性,使社区的公共性成为主导农村公共生活的主旋律。也就是说,农村社区建设的核心是促进村民的自觉参与。

三 农村社区建设的改革取向与实现

经典社会学家认为,随着工业化的深入发展,守望相助的传统社区共同体将消失。[19]特别是市场化带来了人们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的嬗变,继而带来了思想观念的冲突与价值信仰的危机,因而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成为时代的任务。[20]从理性的角度讲,社区凭借其独特的草根性、归属感和身份认同的功能优势,是不能也不应该在社会管理中受到忽视的。本文的基本判断是,在可见的未来,社区将扮演农村社会管理的重要空间和功能载体的角色,而且能够长久地发挥作用。但是,现实生活中的社区行政化趋势以及重视物化建设的思路显然不符合农村社区管理的规律。如何引导农村社区改革的方向?如何使社区成为农民公共生活的家园和共同体?

1.社区共同体建设首要的任务是塑造社区的公共精神

在我国的政治文化传统中,“臣民文化”具有根深蒂固的生命力,[21]动员村民参与社区因而具有革故鼎新的意义与价值。实践证明,要解决农村社区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如果有了村民的参与,将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22]动员村民参与的前提是为他们提供参与社区的条件。其中,村民参与意识的主观条件最为根本,也最为迫切。[23]尽管快速的城市化给农民带来了不少变革,但在物质需要满足优先的情况下,社区参与意识的滞后也在情理之中。特别是事关社区参与绩效的权利意识、契约意识、规则与程序意识,以及自主管理的意识等,农村社区发展的意识结构仍然需要进一步塑造和培育。同时,农村社会管理所需要的公共精神也是欠缺的,因为社区参与中渗透着国家动员的成分,村民的参与要服从国家动员的机制,国家利益至上观一定程度压倒了对社区公共利益的认同,从而导致社区公共事务与公共利益往往处于从属的地位。这种宏观取向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村民的微观追求,如果将国家政治融于社区服务之中,结合社区传统把崇尚社会权利和人的尊严、关注居民权利作为社区发展的目标,那么农村社会管理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从组织管理的角度衡量,我国农村社区发展中的大多数政府行为属于常规性管理和应急性管理,是不能够完全满足农村社区公共管理需要的。作为国家战略的一部分,农村社区承担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任务,但在农村社区尚不能独立支撑的当下,政府迫切的任务是动员村民参与社区,结合国家战略设定社区自身的战略目标,使社区政策的制定、结构调整、资源配置等方面能够满足村民需要。也就是说,社区发展的终极目标是形成村民公共生活的共同体,体现村民追求守望相助的社区认同感。

2.社区改革要以村民为价值导向

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观表明,社会进步是以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作为归宿的。当下意识形态中关于以人为本的价值关怀既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发展观,也为农村社区改革指明了发展方向,如果以其他目标(典型的是物质等硬件设施)替代人本的发展观,则可能会带来社区建设价值异化的风险。正是因为我国社区建设中特别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结果导致社区的很多供给不是村民所需或不是村民最为需要的,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村民参与社区的积极性。因此社区建设应着眼于村民主体的发展,着眼于调动村民主体性的改革。毕竟,人是社区生活的能动性主体,也是价值核心。像城市一样,农村社会发育也存在着“跛脚鸭”现象,即社会与政治、经济发展的失衡现象,因而人在社会管理领域的主体地位处于被忽略,或主体地位尚无法得到充分彰显的窘境,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毋庸置疑的是,这种状况既不能满足城市化的需要,也不是社会管理的方向,特别是在政府主导下的社区化改革过程中,让更多的村民融入农村社区才是彰显社会管理主体性的举措。[24]一句话,村民是社区改革的价值归宿,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社区改革要以村民主体为出发点,政府主导下的政策与制度设计要以村民需要为基础来构建公共性的社区认同。[25]现实中,政府的很多改革举措难以得到村民的认同,即使是那些政府自以为具有公共性质的社区推动行为,由于没有照顾到村民切实的利益关切,尽管政府动员很努力,但村民参与的积极性还是不足。其次,社区建设的主体中心取向应该以村民为核心,社区服务应该在为村民提供个性化、公共性的服务上展开。正如前文所述,我国的社区建设是政府主导下的被动发展,政府思维的宏观性、普遍性和平均性在社区服务的供给中得到体现,相应的个性化服务、公共性服务有所缺失。因此,未来农村社区服务应该在留守儿童、养老与保险、环保、村庄秩序等方面有所作为,以彰显主体尊严及其自我价值为核心,把服务延伸到特殊群体,既能够满足村民参与社区的需要,也能够从社区的层面促进村民的个性发展和素质提高。

3.提高公共生活的质量是农村社区建设的目标

首先,要尊重农村公共生活的传统和规律,社区建设不宜超越农村社区熟人社会的边界。包容是社区有机团结的整合机制,而排斥则相反,不利于社区公共生活的展开。[26]社会资本理论表明,社区层面的信任、规范和网络等社会资本存量需要长期的积淀,人们在一个拥有丰富社会资本存量的社区内生活,彼此的互动和共识才能更加容易达成。[27]因此,当下农村社区化中存在的“合并村”、“村改居”等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是扩张了农村公共生活的社区边界,而原社区的信任、规范和网络等社会资本体系被打破,社区包容无法同物理上的边界拓展达到同步,最终导致村民内心对社区认同的降低。这是一个需要解决的新问题。

其次,重视发掘农村社区包容性的潜力,共同面对社区发展中的难题。从公共利益的角度看,农村发展中的问题理应最能够激发社区参与的冲动,尤其是关于社区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是每一个成员都无法回避的,村民在参与中才能根本缓解或彻底消除这些问题的严重程度和紧迫程度。[28]当前,在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特别是当前农村“空心化”的背景下,一些重大问题如社区公共设施、公共事业、社区公共服务,还同时需要面向留守儿童、老年人、困难群体,以及农村社区内各项便民利民服务所需要的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服务等,既是国家重点建设的内容,也是村民共同关注的领域,要唤起村民参与的激情,就必须回归社区的轨道。因此,探讨社区的包容性成长路径是一项长期任务。

最后,有意识培育社区民间组织,改善和丰富社区参与的主体结构。正如前文所述,社区范围的社会组织存在着数量不足、种类不多、质量不高、管理成本高、管理绩效差等诸多问题,其根本原因是各类非法人化的民间组织的欠缺。社区参与理论认为,政府政策应充分考虑参与主体的意愿并赋权其参与全部过程,才能有效调动社区的首创精神,否则将会制约基层民主的制度绩效,不利于提出有效的解决本社区问题的方案。[29]因此,在我国的制度体系下,解决问题的思路应该围绕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的调整展开,让政府在农村社区有效脱身就需要培育成熟的农村社会并有效提升农村社会组织采取集体行动的能力。[30]在这个意义上,政府管理中存在的功利主义、机会主义和悲观主义等现象,都不利于农村社会组织的成长和发育,应从社区结构的优化角度促进社区发展。

4.渐进地改革农村社区中的行政化现象

渐进策略是我国农村社区发展的次优选择。对于农村社区发展中的行政化倾向,要有政府退出的战略部署,不宜也无法在短期内一劳永逸地解决。其中,减少直至杜绝向农村社区摊派行政事务,赋予社区村民的自主决策权,国家应该有宏观的制度安排计划表。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任务繁重,基层政府的工作思维如果仍然停留在老路上,势必使农村沦为乡镇政府的“腿”。如果使新农村建设的事权同农村社区的决策权结合起来,将社区发展所需要的人员、资源、资金等配置到需要的地方,且能够体现出社区自治的特征,那么农村社会管理势必能够有效提升村民的社区归属感、认同度和参与感。

在经验上,由于我们农村社区改革是在行政力量主导下展开的,因此不乏模式推广的做法。这同国外为治理而进行的政策转换有所不同。[31]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基层社区属于法定的自治范畴,政府的介入需采取“变通”的策略。[32]类似安徽宣州县级行政部门委托而社区代理的做法,在全国都有代表性。鉴于我国改革的渐进式经验,社区改革应以增量为主,在对原农村社区体制内的存量部分保持原有格局或稍做变革的基础上,主要对社区原体制内的增量部分和体制外的部分进行改革。目前,在类似“社区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站”代理服务的绩效不明确的情况下,要丰富社区公共服务、捍卫公共利益和村民权利,将代理组织同政府职能优化、代理公共诉求、分担社会风险结合起来,渐进有序地推进农村社区化的进程。

理论上,任何代理组织都存在“机构化”(agencification)的可能,难免会产生把委托的职能法定化的要求和冲动。[33]与此同时,根据政府管理的组织惰性,在设立新的部门前,政府总是要设立代理机构,因为政府需要一个对该项工作负责的组织。这两个因素是导致政府扩张的主观因素,并有可能会影响到农村社区组织体制的未来走势。根据我国基层政治制度的安排,现有的基层治理体制是“乡镇政府-村(居)委会”两级结构模式,乡镇是国家政权机构的最底层,村(居)委会是群众自治的社会性组织。如果不加以规范,社区可能会演化成介于乡镇和居委会之间的一个“准政府组织”,成为一个新的管理层级,即在乡镇政府和居委会之间会多出一个管理层级。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职能将会延伸到社区,尽管只是以委托-代理服务的方式实现,但也很可能会产生负面效果,使社区组织演变为政府的“腿”,从而削弱农村社区的自治色彩和自治能力。同时,这同我国的宪政制度和村民自治制度也是背离的。


[1] 项目来源:国家社科基金“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村社会管理研究”(09BZZ021)。

[2] 吴新叶,安徽灵璧人,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教研室主任,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基层政治与基层公共管理。方小刚,华东政法大学研教院博士生。

[3] 参见吴新叶《农村基层非政府公共组织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第110页。

[4] 张凤云:《村庄合并:农村合作的一次机遇》,《农民日报》2008年2月20日第2版。

[5] 刘宇明:《稳步推进“村改居”进程》,《中国社会报》2001年5月11日第3版。

[6] 根据国际通行的衡量城市化标准,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人口比例是核心。由于差异性较大,我国衡量城市化的标准并非是非农业人口的规模,而采用建制镇进行衡量。参见冯邦彦、马星《中国城市化发展水平及省际差异》,《经济经纬》2005年第1期。

[7] 这是在安徽宣州某农村的调查发现,该镇设立了社区的机构,社区下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这里的职能介绍源自该社区的《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任务》,制定时间2005年4月。

[8] 王小军:《乡村社会合村并组之隐忧》,《学习月刊》2008年第1期。

[9] 许温生:《构建新时期“村改居”社会保障体系》,《经济师》2006年第9期。

[10] 万厦、海平:《加速城市化进程中“村改居”的理论与实践探讨》,《社会科学研究》2005年第3期。

[11] 上海于2011年7月首次提出城乡一体化的社保改革,将分三个时段逐步推开,到2014年实现城乡的彻底接轨。参见刘栋、唐玮婕《郊区镇保将转为城保》,《文汇报》2011年6月29日。

[12] 参见黄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黄石市村改居人员社会保障实施意见》(2006年4月21日),http://www.huangshi.gov.cn/smpd/smbs/asxf/sb/xgzc/200710/t20071031_41469.html。

[13] 贺雪峰、仝志辉:《论村庄社会关联——兼论村庄秩序的社会基础》,《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14] 德鲁克基金会:《未来的社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第62页。

[15] 张开云:《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现实困境与理性选择》,《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0年第1期。

[16] 徐永祥:《社会体制改革与和谐社会建构》,《学习与探索》2005年第6期。

[17] 卢林仁:《社区主导型发展(CDD)试点项目》,《老区建设》2009年第5期。

[18] 余茂辉:《社区基金:一种直接帮助贫困者的有效扶贫方式——对安徽省霍山县中荷扶贫项目社区基金的调查》,《中国改革·农村版》2004年第4期。

[19] Robert Ezra Park,Human Communities:The City and Human Ecology(NY:The Free Press,1952),p.95.

[20] 许远旺、卢璐:《市场化进程中的社会风险及秩序重建》,《中国社会公共安全报告》2012年第2辑。

[21] 张明军等:《当代中国政治社会分析》,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第152~156页。

[22] 杨水凉、谢清海:《厦门完成四十五个村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中国审计报》2008年3月28日第1版。

[23] 王堂兵、郑国君:《让村民参与解决发展难题》,《雅安日报》2005年5月26日第2版。

[24] 吴新叶:《农村社会管理何去何从:整体性治理视角的尝试性解读》,《理论探讨》2013年第2期。

[25] 李学举:《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求是》2005年第7期。

[26] P.Commins,“Poverty and Social Exclusion in Rural Areas:Characteristics,Processes and Research Issues,” Sociologia Ruralis,44,2004:60-75.

[27] 赵立新:《社会资本与当今农村社会信任——基于一项调查的社会学研究》,《内蒙古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28] 蔡贡民、杜建飞:《七灶村加强民主管理推进新农村建设》,《东方城乡报》2006年4月6日第7版。

[29] Ruth McAreavey,Rural Development Theory and Practice:A Critical Analysis(London:Routledge,2009),p.139.

[30] 吴新叶:《农村基层非政府公共组织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第244页。

[31] Nicolette Van Gestel,Jean-Michel Herbillon,“Changing Modes of Governance in Activation Policies in France and Netherlands:Common Path or Counter Model?”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ociology & Social Policy27(2007):324-333.

[32] 这种“变通”或者以“打擦边球”,或者以政策替代等途径实施。从社区改革的角度,这种变通的创新方法是必要的,但也面临着依法行政不力的风险,政策变通需要在可控范围内。

[33] Derek Gill,“Signposting the Zoo-Form Agencification to a More Principled Choice of Government Organizational Forms,” OECD Journal on Budgeting(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