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浙江海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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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禁政策的延续

从洪武初年开始实施海禁,到洪武末期禁海措施的执行比较严格,海禁的效果也比较明显。明太祖“怒日本特甚,决意绝之,专以防海为务……自是,朝贡不至,而海上之警亦渐息”[32]。从洪武中期开始,数度拒绝来自日本的朝贡。到了永乐年间,由于倭患有所减轻,海禁方面的政策似乎也不像洪武年间那么严厉,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永乐元年重新恢复了浙江、福建、广东的市舶提举司。这是从洪武七年罢置浙江、福建、广东三市舶司以后的首次恢复设立。日本方面也开始数次遣使入贡,如永乐三年十一月,日本贡使来朝,并送来所捕获的倭寇,使一度中断的中日往来有所恢复。

这时期针对民间的海禁政策仍然实施,朝廷数度强调禁海规定,如永乐二年正月,针对福建沿海居民私自载船出海、交通外国的情况,朝廷下令把民间原有海船通改为平头船,以杜绝沿海居民出海交易[33]。由于平头船不适于在大海航行,所以对于那些想私自违禁出海的沿海居民来说,颇有釜底抽薪的效果。朝廷并在其后的永乐五年下令:“不许军民人等私通外境、私自下海贩鬻番货,违者依律治罪”[34]。永乐皇帝在敕书中说得很明白,“人臣无外交,古有明戒。我太祖皇帝申明此禁,最为严切”[35]。故一方面,朝廷数度派遣郑和出使西洋诸国,与各国开展交易,了解西洋地理情况,宣示政府与外番交易的主导地位;另一方面,继续限制民间与海外的贸易,禁民下海。

到了宣德年间,倭寇侵扰的事例逐渐减少,而民间迫于生计私自下海的现象开始增多,有的还私自建造大船,偷偷出海与外番贸易,对此,宣德六年四月朝廷再度发布诏令,禁民出海:“上闻并海居民有私下番贸易及出境与夷人交通者,命行在都察院揭榜禁戢”[36]。宣德八年七月再“命行在都察院严私通番国之禁”,诏令还鼓励乡人积极举报,并许以奖赏,“给犯人家赀之半”。而知情不报或对此纵容的,则将予以连坐处罚:“上谕右都御史顾佐等曰,私通外夷已有禁例,近岁官员军民不知遵守,往往私造海舟,假朝廷干办为名,擅自下番,扰害外夷,或诱引为寇。比者已有擒获,各寘重罪。尔宜申明前禁,榜谕缘海军民,有犯者,许诸人首告,得实者,给犯人家赀之半;知而不告及军卫有司纵之弗禁者,一体治罪”[37]。当时的临海县有豪绅出海通番,被人举报,即招致获罪,《宣宗实录》即记录了此事:“初,浙江临海县民告土豪一家父子叔侄同恶下海通番及杀人等罪……移文逮治县”[38]

除了禁止出海通番,朝廷还禁止私下出海捕鱼。宣德十年七月诏令:“严私下海捕鱼禁”。当时的浙江地方官员多有上奏朝廷,反映沿海的势豪之家私自造船下海捕鱼,或恐引致倭寇。户部官员在给皇帝的奏言中建议:“今海道正欲堤备,宜敕浙江三司谕沿海卫所严为禁约,敢有私捕及故容者,悉治其罪”[39]

此后的一段时期,朝廷还多次重申禁海之令,约束沿海居民不得私自出海,以免导致倭寇。如天顺三年(1459)七月“禁浙江并直隶缘海卫军民不许私造大船,纠集人众携军器下海为盗,敢有违者,正犯处以极刑,家属发戍边卫”[40],正统七年六月“敕总督备倭都指挥使李信及浙江三司巡海御史等不许居民临水开市,以诱贼寇,及私下海泄漏声息”[41]

海禁令还波及当时的朝鲜等诸属国,《孝宗实录》就记载了这样一件事例:弘治十二年“朝鲜国王李奏本国人屡有违禁下海者,因逃住海岛不归,复诱引军民,渐至滋蔓。乞许本国自遣人搜刷还国。若系上国地方者,请敕令官司搜发处分。于是辽东守臣亦奏,近海军民或有逃聚海岛者,请及时逐散。下兵部议,谓宜如所奏。从之”[42]。实际上,明代中期的海禁政策已经不如洪武时期那么严厉,由于沿海民间海外贸易的要求越来越强烈,私下出海的事例也非常普遍,贫寒之家因为生计所迫铤而走险,出海谋求生路的现象非常普遍;而富室大户为了追逐营利,获取高额利润而建造大船,偷偷出海交易。“成、弘之际,豪门巨室间有乘巨舰贸易海外者”。沿海卫所等海防机构,不仅对之不加严查,有的收下好处便纵容放任。有的卫所军船自己也偷偷参与捕鱼、贩运等事,如“巡海都指挥同知王瑛纳贿,纵所部出海捕鱼”,“总督备倭都指挥佥事王谦等受滨海军民赂,纵之下海捕鱼”。不仅下海捕鱼,有的军船还参与贩盐:“备倭战船官军,近年以哨瞭为名停泊海港,窃还其家者有之,贩鬻私盐、捕鱼、采薪者亦有之”。成化年间的吏部尚书姚夔指出:“浙江福建东南大藩,连山滨海,私盗盐矿下番者时时有之”。沿海边民本来以“鱼盐为生”,海禁以来不能出海捕鱼,只能就近采捕一些小鱼、小虾、紫菜之类,兼以贩卖获利,朝廷一概加以禁止,难免造成边海居民的生计困难,以致铤而走险,“啸聚成盗”[43]。况且“海隅穷民,无田可耕,若居者禁不下海,下者拒不入关,彼岂肯俛首就死?鸟穷则攫,兔骇则奔,此海禁之隐祸也”[44]。朝廷对此恐怕也有所了解,禁海政策的控制一度也有所放松,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景泰二年,总督备倭都指挥佥事王谦因为收受了贿赂好处,纵容沿海军民下海捕鱼,此事被镇守浙江兵部左侍郎孙原贞知道,于是上奏朝廷,按照《大明律》,“知而故纵者,与犯人同罪”,但朝廷只要求王谦“具实以闻”,随后王谦在状书中承认了自己的过错,“陈状输服”,朝廷也对此免于处罚[45]。通过这件事情,说明当时对违禁下海的处置已经不像洪武时期那么严厉了。吏部尚书姚夔指出:“各处并海兵民多以鱼盐为生,如驮负贸易者,概禁捕之,恐迫饥寒,啸聚成盗,宜戒所司勿捕。惟禁其驾舟挟兵者”[46]。因此,适度地放宽海禁也是当时的共识,“苐细民以海为业,犹婴儿以乳为生,禁之则号,惟当节之耳”[47]。显然,在严格的海禁政策背景下,相关部门采取相对宽松的管理口径,可能是这一时期沿海一带较普遍的现象。清代人甚至认为明代海禁实际上禁而不严:“明倭寇猖獗之时,虽禁民入海,而商舶之往来自若”[48],此判断虽然不尽是事实,但也反映出海禁框架下私船违禁下海现象的普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