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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新课题

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课题,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要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入手去研究。

第一,要从两种民主的理论出发论证协商民主。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都有完善和健全的必要。我国的两种民主及其关系亟待论证,不仅是概念上的一般性论证,还要结合国外两种民主理论和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现实加以论证,要弄清中外协商民主的区别与联系,使我国的协商民主定性、定位更加准确,中国特色更鲜明,又能顺应世界民主潮流。从思想观念上进一步达成共识,即两种民主形式的结合不会导致照搬西方政治模式,反而有利于抵制西方政治模式的侵袭和颠覆。

第二,理论上还需下工夫论证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制度中的地位作用。人民政协是专门的协商机构,是一种已提升为国家制度层面的政治行为。它运行数十年,形成了深厚的历史影响和崇高的社会威望。它精英汇聚、智力密集,具有人才优势。它由众多界别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巨大的包容性。它是最为制度化的协商民主形式,拥有以宪法和章程为核心的一整套规章制度和全国、省级、副省级、地级、县级政协的五级完整组织体系。相形之下,政权组织的民主协商,不是其活动的主要的、经常性的方式,协商只能隶属于其活动和工作目标的一个环节或一种手段,都是分散的,以问题为中心的。

第三,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对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民主协商,要进一步明确协商主体,即谁与谁的协商;协商内容,即协商什么;协商方式,即怎么协商;以及协商成果运用,特别是各种协商成果的集成运用,包括充分协调政协各种协商形式之间的关系,例会协商与闭会期间的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避免重叠。要按照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一系列要求,抓紧修订国家政权机关有关法规、条例,修订人民政协和党派团体的章程以及基层的有关规章制度,尽快使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稳定下来并规范运作。

第四,无论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有一个把党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的问题,要加快启动纳入法治轨道的操作。要经过充分论证和实践,通过法定程序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载入宪法,把执政党的意志变成国家意志,使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健全和运作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变成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作者简介

原冬平 全国政协系统中知名的理论专家,曾先后担任全国政协研究室副主任、信息中心主任、四局局长、研究室常务副主任,现任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政协《理论研究》杂志执行主编,参与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政协章程修改和全国政协主要领导讲话等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是全国政协培训中心和多所高校、党校、社会主义学院的兼职教授。长期从事人民政协工作尤其是理论研究工作,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又有深厚的理论根底,为人民政协理论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