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个人信用消费贷款立法中的关键问题——个人信用问题分析
(一)信用证明材料的证明作用问题
信用作为个人消费贷款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是信用经济中独有的一种可度量标准物,信用作为一种新型的物质形态参与到原买卖法律关系中,是应当进行重新定位的。研究对这种财产的规制,应当首先严格分析与界定此种资源。
信用作为资本存在,是人类社会进步的表现,是社会经济运行方式从以自然资源为主导向以人类智慧为主导转变的标志。[10]信用是个人非常重要的一笔财富、一种社会经济交往资格。信用记录实质上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客观存在,但是却需要主观真实的记录与判断。消费信贷的审批虽然是消费金融公司的权限,属于一种商业行为,具备主观性与任意性,但是他们的审批结果却是对于消费者的客观信用评价,由于信用的传播性,这种评价会给消费者超过信用记录所表现出的信用度评价产生影响。因此,在进行信用评价的过程中,我们应当采取一定的模式对信用的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与度量。吴晶妹教授在信用度量理论中提出的三维信用度量理论,笔者认为有借鉴价值。[11]吴晶妹认为信用度量的范围与标志性指标包括三维、三度与三率。信用主体的信用活动涉及三大范围,即基础素质、社会活动、经济活动;三大范围分别表现为信用主体三个方面的资本水平,即诚信度、合规度、践约度;信用主体三个方面的资本水平表现为三个标志性指标,即失信率、违规率、违约率。在个人信用贷款法律关系中,贷款人对于借款人的信用审查与度量,就应当从信用主体的三大经济活动入手,通过表现信用主体三方面的指标来考察借款人的信用度。吴晶妹根据上述概念的区分,将信用证明材料进行了如下的归类。
考察个人诚信度的指标有身份情况、职业情况、社会关系、公益服务。其中,身份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户口所在地、最高学历、政治面貌、毕业院校;职业情况包括工作单位性质、工作单位规模、工作单位所属行业、职务、工作时间;社会关系包括婚姻状况、社会职务、有无老人、有无子女;公益服务包括志愿服务情况、参与捐赠情况。
考察个人合规度的指标有遵纪守法情况、社会纠纷情况、公共费用缴纳情况、资质吊销情况。其中,遵纪守法情况包括主体所承担过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其他违法责任;社会纠纷情况包括主体经历的经济纠纷、邻里纠纷、雇主纠纷和其他纠纷;公共费用缴纳情况包括电话费、水电燃气费、物业采暖费和其他公共费用;资质吊销情况包括驾照和其他职业资格的吊销。
考察个人践约度的指标有财务状况、负担状况、拖欠状况和健康状况。其中,财务状况包括个人收入水平、个人存款状况、个人资产状况;负担状况包括信用卡消费状况、贷款情况、居住房产情况;拖欠状况包括拖欠贷款情况、拖欠信用卡情况、其他拖欠情况;健康状况包括有无影响还款能力的重大疾病。[12]
笔者认为,吴教授的归类属于从个人行为角度对于信用进行的归类,可以说是一种纵向的归类,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应当根据信用证明材料的来源所导致的证明力差别进行横向归类,从而加以更加细致地区分,得出更加适合信用审查行为指导性的结论。信用材料来源差别必然导致证明力的差别,对于认定过程,笔者认为不妨援引我国《证据规定》的相关原理进行分析。根据证据是否直接证明某一事实,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者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归类就是为了将证据依据其来源、承载形式进行证明力的区分,从而指导审判人员的行为。由此,笔者将信用证明材料分为直接信用证明材料和间接信用证明材料。直接信用是指可以直接反映信用主体诚信度、合规度或践约度的证明材料;间接信用是结合其他材料证明信用主体诚信度、合规度或践约度的证明材料。
贷款人的信贷审查员在信贷审查时将对借款人提供的信用证明材料进行全面的审查。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征信报告
征信报告的来源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征信报告包括如下内容。
查询信息:被查询者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查询者、查询信息、查询原因;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出生日期、最高学历、学位、通信地址、邮编、户籍地址、住宅电话、单位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婚姻状况、配偶信息、配偶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信息获取时间;居住信息;职业信息:工作单位名称、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单位所属行业、职业;信用交易信息;信用汇总信息:账户数、法人机构数、机构数、授信额度、余额、为他人贷款担保金额。其中,信用卡汇总信息:账户数、发卡法人机构数、发卡机构数、信用额度、透支余额/已使用额度/转贷记卡透支180天以上未付余额;贷记卡汇总信息:账户数、发卡法人机构数、发卡机构数、信用额度、已使用额度;信用卡明细信息:卡类型、发卡机构名称、担保方式、币种、开户日期、共享授信额度、最大负债额、已使用额度;账户信息:账户状态、本月应还款金额、本月实际还款金额、最近一次实际还款日期、当前预期奇数、当前与其总额、准贷记卡透支180天以上未付款余额、贷记卡12个月内未还款最低还款额次数。信用卡最近24个月每个月的还款状态记录。
征信报告的信息来源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信息的采集,从征信报告的采集者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可以判断征信报告所提供信息的未被修改程度。但是,目前征信报告中信息的来源一般为个人在申请信用卡时所做的信息填写和个人在申请住房贷款时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就这两者而言,其证明力便有所差别。在信用卡信息填报时,信用卡中心一般不要求其提供单位的收入证明和征信报告,并且我国前一段时间出现了银行为了占领市场而滥发信用卡的情形,因此,在信用卡申请时所填报的身份信息可信度有待商榷。而个人申请住房贷款所填报的信息,一般都有银行专人进行电话核实或者实地调查,并且有收入证明与其他材料做旁证,因而可信度略高。因此,就个人征信报告所提供的身份信息来讲,其中一部分可以作为直接信用证明信息,另一部分只能作为间接信用证明信息。
第二部分是借款人与金融机构发生金融产品交易关系的记录,是由相关金融机构进行申报的,而相关机构一般采取了亲属回避规定及其他的公证制度,所以其所记录的个人履行率信息一般是客观、真实的,可以作为直接信用证明材料。
2.收入证明
收入证明为借款人所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所开具的,证明借款人在一定职位上于一段时间内固定收入的信用证明材料。在信贷审查中,信贷审查员对于收入证明的分析着重于收入数额对于还款能力的保障,收入数额与职务的匹配性,以此来判断借款人的经济活动水平和践约度。然而,收入证明作为市场主体之间互相证明的文件,其可信程度也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个人与单位的关系、个人与股东的关系都成为不可避免的因素,会影响收入证明的真实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这种利益关系,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对于劳动收入进行夸大描述,做虚高的证明,因此,用人单位在收入证明的把握上可能出现严谨性的偏差,开具和事实有出入的收入证明。由于对于这种信用诈骗行为的证据收集上有一定困难,因此企业开具的收入证明应当慎重使用,只能作为间接信用证明材料。
3.工作证明文件
除了收入证明之外,一般用来证明消费者工作情况的信用资料有如下几种: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原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工牌复印件或名片复印件。这其中,劳动合同是其他证明材料产生的基础,其中劳动者与企业签约的劳动时间、劳动者的职业、劳动报酬等信息最为详细。贷款人可以根据劳动者所在行业及职位的平均工资加之劳动合同所体现的工资判断劳动者的月收入水平。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入职时与企业签订的,在劳动年限内,劳动者可能发生岗位变动等情况,《劳动合同法》并未要求对劳动合同进行修改,因而劳动合同在体现劳动者相关信息时会出现滞后性,因而劳动合同可以作为间接信用证明材料。此外,工作证、工牌和名片等由于制作的单方性,是单方对事实的描述,因而只能作为间接信用证明材料。
4.其他收入/财力/资格证明
能够体现消费者践约度的证明除了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其他工作证明外,第三方开具的消费者的收入、财力证明是证明消费者信用中还款能力的重要文件。这一般包括银行代发工资的证明文件、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自有房产证明复印件、自有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存款证明复印件等。上述文件中,银行代发工资由银行出具,具有第三方证明的性质。银行作为信用的经营企业,诚信指数是较高的,由于银行的注册资金规模一般都比较高,因此违法成本高,因而出具的文件有保证。一般在房屋抵押贷款中,贷款金融机构须让借款人提供其收入证明和工资流水。不过单单从收入证明和工资流水仅仅可以确认的事实是公司的确在近三个月向借款人汇入一定的金额。产生这样效果的原因可以是公司持续向职工汇款或仅仅骗贷者自行短期多次汇款。因此银行的收入证明是个人工作收入应该考虑的因素,但是也存在着造假风险。因此在要求借款人提供银行流水时,应当与其提供的劳动合同相符。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原件,是个人全部收入的缴税凭证,对收入的证明涵盖了个人的全部收入。因此,银行代发工资流水仅适宜作为间接信用证明材料,而个人所得税缴税凭证可以作为直接信用证明材料。
5.其他信用证明文件
医疗保险手册复印件、水电费交费凭证等是证明个人合规度和践约度的证明材料,由于内容由政府记录,作假可能性小,可以作为直接证明材料。将个人其他经济行为所产生的信用价值,比如个人对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付费情况,如个人各项公共事业的缴费情况,水、电、供暖等,也间接地证明了个体在其他经济行为中的守信程度,维护了其他经济行为的秩序。
(二)间接信用的影响力分析
信贷审查员在做信用审查时,对于信用证明材料的种类要求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对于同一信用证明材料的来源,也影响信贷审查员决定采纳的意愿及程度。因此,我们从中可以挖掘出信用证明材料直接表述内容之外的影响因素。
1.借款人就职企业对于借款人信用证明材料证明力的影响
信贷审查员在审查收入证明时,对于借款人所就职的单位会做一定的考察。一般都会考察以下几点:工作单位的所在行业,工作单位的规模,工作单位在工商局公开的企业信息、注册资本、年检状况等。信贷审查员普遍认为,一个借款人所供职公司的上述情况对借款人工作的稳定性、收入的持续性有很大影响,这直接决定了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但信贷审查员普遍反映,这种信用等级判断一般都源于他们的经验,但上述因素的确对他们的心理会产生影响。
譬如,北银消费金融公司由于是北京银行的子公司,因此北京银行作为股东,利用其在银行业建立的销售渠道对北银的消费信贷产品进行销售,普遍采取的是一种团办的模式。消费金融公司在选定这种客户单位时,正是基于他们对于客户单位实力的了解。这虽然并不直接取决于银行给予客户的贷款额度,但银行在与客户进行贷款业务往来时,对于客户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有很深入的了解,对于公司的项目情况、资金需求情况等信息也有了解,因而对于公司支付员工工资的能力必然掌握。这就直接保障了北银消费金融公司对于客户企业员工还款能力的掌握。因此,我们从中可以看到,决定贷款人与借款人达成信用借款协议的,并非只有消费者自身提供的信用报告所直接反映的内容。其供职单位的信用都对贷款人的主观贷款意愿或者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价有着影响,可能直接决定了借款人诚信度和践约度的可靠性。贷款审查员认为,借款人在提供的个人信用资料中,工作单位对于个人收入的证明是对于个人还款能力的直接证明与保证,是贷款人对于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贷款审查人员必然根据借款人的供职单位进行如下方面的考量:该企业股东的构成;企业的性质,企业属于国企、民营还是合资;该企业的规模、人数、成立时间;该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一般来讲,供职于国有、大型企业的职工在信贷人员主观印象中,会对其个人收入证明的真实性加分。因为大型企业员工众多,因此管理严格,企业不会因为某个人的需要而出具虚假的收入证明。而在小企业中,特别是小型有限责任公司中,管理往往比较松散,公司由于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只是起到证明作用,对于其是否实际还款的法律行为并不需要负担任何法律责任,因此,在实际贷款行为中,有些借款人可能为了夸大自己的收入以获得更多的信用贷款,会制造存在虚假成分的收入证明,虚报收入。另外,为了避免贷款人的检查核实,其与开立收入证明单位相关行政、人力资源或者财务人员会事先串通好,在贷款人的工作人员进行电话检查时,保持其告知内容与收入证明的一致。因此,工作单位的信用对于在此次信用消费贷款的审查中将起到不同的作用。而我们看到这种工作单位影响贷款人贷款意愿的实质,其实是一种间接的信用证明。
2.借款人家庭信用对于借款人信用评价的影响
家庭信用主要表现为家庭其他成员的信用信息对于借款人信用信息的帮助。在个人信用消费贷款的消费行为中,有一部分是个人为了家庭消费而进行的消费贷款。在法律上,家庭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只是在《婚姻法》中规定了夫妻之间财产共有的制度。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家庭中的权利、义务往往由同住在一个屋檐下的家庭成员共同承担,难以绝对分清个体的权利与义务。而且,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对于家庭整体的经济状况与其他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存在着积极或者消极的影响;家庭其他成员的道德水平对于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可能产生影响;家庭其他成员的劳动能力或者说工作状况对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也存在着影响。在贷款人的信用审查人员看来,家庭另一方具有良好的职业与稳定的收入,在借款人出现还款障碍时可以对借款人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有利于借款人持续、稳定地还款,保障良好的信用记录。因此,在实际贷款行为中,贷款人会考虑家庭成员的信用状况,贷款人希望借款人提供配偶的信息与信用记录,以起到促进贷款人相信借款人还款能力的作用。
笔者称以上两种影响贷款人信贷审查的信用因素为间接信用。由上述分析来看,间接信用有着如下的作用:在信用经济的初期,间接信用会在促进信用交易时起到很大作用,间接信用为消费信贷者信用的必然构成部分。在信用消费建设初期,对于间接信用的规制是模糊的。间接信用的取得、间接信用的征集、间接信用的查询使用,均没有相应的研究。而且间接信用是否与信用平等对待原则相抵触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