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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社会信用法律体系结构缺陷及演进路径[1]
李晓安
对法律体系的研究,实则分为对法律内在结构的研究和对法律外在结构的研究。对法律内在结构的研究,一般体现为对法律规范自身构成的分析。对法律外在结构的研究主要体现为对一个国家立法体系结构的研究。这一研究又可以从部门法划分、法律形式、法律规范、法律效力等不同角度进行。[2]社会信用法律体系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大多数国家信用总规模超过GDP的增长,经济主体都更普遍地采用信用方式与信用手段进行融资和支付结算,各类主要信用工具都与GDP有极强的相关性,信用对经济的作用与影响不断扩大;近十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在市场上大量投放信用工具[3],50%的企业赊销比例超过3/4,市场上信用经济的比例接近或超过50%,消费者个人信用消费也呈快速增长趋势[4],2009年,我国的贷款数量高达9.6万亿元人民币,我国正在步入信用经济社会,而一个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但是,以我国法律形式体系为参比对象,以对我国社会信用法律体系实证分析为基础,我们发现我国社会信用法律体系存在的结构性缺陷影响着我国社会信用法律体系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