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法律制度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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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信用的本质——经济要求权的实现

如果将信用仅理解为是基于债权之上的要求权,就不能解释现代经济条件下信用的全部内涵。所以,本文认为,信用的本质是基于产权、交易或其他经济活动所派生的经济要求权的实现。

魏振瀛将要求权[20]定义为:“要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要求权的权利人不能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要求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要求权利。要求权因基础权利的不同可分为:债权上的要求权;物权上的要求权;知识产权上的要求权;人格权上的要求权;身份权上的要求权。”信用的“经济要求权”本质是对债权、物权[21]、知识产权、股权上的要求权的总体概括。

(1)信用货币是一种金融索取权,它构成了所有发行存款机构的总负债。

从脱离实物形态的那一天起,货币就与国家信用建立起密不可分的联系,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论述货币时,曾指出国家在流通的金银货币上加盖公章,以确保金银的质量和纯度[22],至于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纸币,则完全变成了以国家信用作为担保的一种价值形态,从这种意义上说,“货币就是信用”。拥有货币的权利人有权要求政府以其信用为担保实现权利人的经济权利。

(2)银行券是银行信用的表现形式,银行有义务满足债券持有人实现其经济要求权利。

当商业银行从中国的钱庄、票号,美国的“金币保管店”[23]逐步成长为现代商业巨人的时候,社会信用体系亦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银行信用奠定了其举足轻重的地位。商业银行作为经营信用的机构,接受个体借贷所固有的信用风险,并利用投资组合合理地化解风险,极大地扩展了社会信用的范围;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中介机构,变小额资金为大额资金、变短期资金为长期资金,为现代巨型企业的成长起到了催化的作用;商业银行的逐利动机促进了社会闲置资金向高效企业的信用投放和转移,起到了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商业银行的金融工具提供了另一种重要的货币形态——银行货币,通过其信用创造职能起到了社会信用放大器的作用。

金融体系为货币持有者提供了一种增值的手段,金融证券亦上升为一种新颖的资产形式——所谓的金融资产。金融市场提供了与传统的生产、交换、分配相悖的一种新颖利润增长方式,不但为众多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生存空间,亦为投资者(债券持有人)带来了丰厚的收益。

(3)关于股权,根据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持股人被法律赋予了知情权、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根据法学界关于要求权的定义,这三种权利均属于要求权的范畴,而剩余索取权更直接地表现为财产上的要求权,因此不难看出,股权符合我们关于信用本质的分析。

下面,我们采用换位思考的推理方法,考察基于产权、交易或其他经济行为,进而派生的以财产或其他经济要素为客体的要求权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具有信用的基本特征。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或多方)的要求权一旦成立,说明产权、交易或其他经济行为的法律事实与这种权利的因果关系必然在法律规范中得到体现,这种要求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义务人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或双方的协议,配合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否则,义务人的行为有悖于国家意志、有悖于社会的意志,当然也就违背诚信的基本准则。要求权的行使体现在义务人财产或其他经济要素以延期的方式向权利人转移的价值运动过程,与债权的实现过程是基本类似的,因此,这种要求权具有信用活动的经济特征。从法理学角度看,债务和责任是不可分割的。罗马法未区分债务与责任,Obligatio一词即包括债务与责任两个概念。在罗马法中,债务是债务和责任二者的结合,有债务必有责任,债务包含在责任之内。英、美、法认为责任系债务不履行的当然结果,债务与责任结合而成为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对债务与责任不加区分,由此可见,义务人由于不履行相应义务而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债务人的责任是相似的或者是相同的。

(4)信用风险与风险防范——权利人的自保手段。信用的实质是经济要求权的实现,信用活动的基本规律可以表述成:“资产(也可能是另一项信用)→要求权→资产”的保值或增值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存在着权利人无法完全控制的不利因素(义务人的道德风险、运营风险或环境风险),相应地亦存在权利人的要求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就是人们所熟知的信用风险。

风险性是一切信用活动的固有特征,风险防范与化解因此成为信用管理的核心内容。关于信用风险的来源与构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①信用义务人的违约风险;②内部信用管理风险,一般称为操作风险;③环境风险,如经济周期、利率与汇率的变化等,内容广泛而且影响复杂。

为了保障自己经济利益的实现,防范信用风险,具有经济要求权的权利人通常采取以下重要的保障措施。

第一,信用风险的识别与度量。信用风险的识别与度量可以说从信用活动诞生的那一天起就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审视与研究,权利人利用依法获取的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来预测和识别义务人的违约概率或预期损失,而后进行分类管理,以减少信用风险,保障权利人经济权利的实现。

第二,对信用风险进行定价。对信用风险的定价,是信用权利主体为防范信用风险的发生,实现经济权利所进行的最主要的保障措施。在信用活动中,信用市场必须满足交易各方的效用原则,信用风险潜在的损失需要由基于风险度量的风险溢价在总体上得以补偿,经济实体才能具备放弃暂时利益、追逐长远利益并甘愿承担信用风险的动力,所以,信用风险应该由受信方(义务方)承担,并以受信方的资本进行支付,同时提高信用不良经济实体的融资成本。

第三,对信用风险进行管理。分隔与组合是信用管理或治理的一对法宝。所谓风险隔离,指参与信用活动的经济权利主体为保障自己的经济要求权的实现,防范风险,将其所有信用活动从空间、时间或业务流程上进行隔离,使得不同单元的信用活动彼此相互独立,相应的信用风险亦因此被限制在单元之内,从而可以避免信用风险以多米诺骨牌效应在经济实体内的整体传播。风险组合是与风险隔离相对应的概念,即将原来隔离的信用活动进行合理组合或重组,通过增加信用活动的种类和数量来分散整体风险的策略。例如在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中,普遍施行了审贷分离、业务与审计的分离、整体风险监控与具体风险防范的分离等机制,对于防范信用活动中的操作风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四,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国家、企业、个人的自我权利的保护。

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受到了越来越普遍的重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具有复制的廉价性和隐匿性的特征,而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基础结构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结构对于政府和企业来说极为重要。

保护知识产权应与自主创新有机地结合起来,对新发明、新创造、新革新给予更大的政策支持和更大力度的法律保护,将企业的研发投入和知识创新提高到一个崭新的层次,由此循序渐进地积累国内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含量,逐步提升国内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并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全面地实现与国际接轨。运用法律武器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坚决打击无疑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治本之策。只有对侵权者实施打击,才能增加其违法成本,从而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震慑力。保护知识产权应与国家信用综合治理协调发展,注重提高我国企业的自我维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