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资源匮乏型社区村民自治研究:以陕西农村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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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村民自治的关系结构及互动过程

制度创新会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影响,继而影响到人们的心理,改变人们的价值观和权力观等。同时,不同的社会环境、文化模式、社会结构、历史传统等也深刻影响着制度的有效性。村民自治与以往农村管理方式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权力的产生方式变为由下而上,政治行为与社区结构、文化习俗和传统等交织在一起,这些都导致原有的社区结构与关系模式发生变化。

(一)村民自治中的结构与关系

结构是个体或群体之间的互动模式,人们的行为方式、基于互动而存在的关系,都有其规律性。结构既是由人的行动建构起来的,也是行动得以建构的条件和中介。在村民自治中,由制度因素引发的社会变迁,部分改变了村民的互动关系,而村民的互动方式也在不断建构着新的结构,形成了村民自治的现状。

1.结构的要素

村民自治的结构是以社区文化为背景的。社区是社会系统最基本的结点,是以社区人为主体的各种社会力量,以社区文化为核心的各种社会制度,以及各种社会资源交汇、合作的场所。“自治主体”虽然是以村委会为代表的社区成员,以及其他相关利益群体。但其“自治机制”的运作一定是通过社区目标、组织行为和制度安排得以实现。法国社会学家乔纳森·特纳认为,通过结构主义或结构,在社会世界本身以及符号系统内存在独立于意识和行动者意愿的客观结构。而这些意识和意愿又能够引导和限制他们的实践和表现。[1]在村民自治中,外在于行动者的客观要素,包括目标、组织、制度、资源等,影响着他们的实践和关系。

(1)目标。

在人们日常生活的过程中,可以通过主体的能动性重新建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其中,目标是关键性的因素,通过目标的设定,表达个人、组织、国家所希望达到的成果。

维护社区秩序的稳定。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建立、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农村社会的秩序成为突出的问题。“由于我国农村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原有的公社、大队、生产队体制由于包产到户的推行受到巨大的冲击,而新的基层组织正在酝酿之中,这就难免在社会管理方面出现一些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一种新型的群众自治形式在农村萌生,这就是村民自治。”1980年2月,广西宜山县三岔公社合寨大队果作村自发成立了“中国第一个村委会”。1980年12月以后,合寨大队的每个村屯都建立了村民委员会,并制定了村规、民约。“在农村实行包产到户,以农户为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被瓦解、架空的情况下,如何填补这时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可能出现的真空地带,成为各级党委和政府不得不考虑的问题。”[2]由农民自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在当时较好地实现了对农村社会秩序的维护,得到了国家的承认与支持。1982年,宪法明确了村民自治组织的地位。1987年制定《村组法》(试行),村民自治逐渐在全国推广并成为农村治理的主要形式。

发展基层民主。1988年《村组法》试行,1998年《村组法》正式施行。农村社区村民自治,就是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逐渐探索发展起来的。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对村民自治给予高度评价,指出“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

随着《村组法》《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等法规文件的执行,制度体系的健全,自治组织作用日益重要,民主形式多样化,农村社区村民的法治意识不断提高,农民政治参与和自治意识也逐渐增强。村民自治在提高农村社会治理、促进农村基层民主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7年,十七大报告首次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四项制度之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内容,村民自治的地位得到极大提升。

促进经济发展。在以经济发展为主导的制度安排与实践路径中,村民自治的发展也打上了经济的烙印。“如民政部所说:‘我们的目标不是民主选举本身,而在于帮助农民致富。’从这里可以推断出,民主是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3]在乡镇政府对村委会主任及党支部书记的考核中,经济发展占很大的比重,成为他们每年是否完成任务,能否拿到工资的考核标准之一。即使在自上而下安排的行政任务中,经济发展也是其中的主要项目。

发展国家民主。村民自治是为了城市乃至国家的民主建设积累经验。徐勇指出,村民自治是逐级上推渐进民主的试验,而且具有地方自治的特点。彭真指出,有了村民委员会,农民群众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直接民主,要办什么、不办什么,都由群众自己依法决定,这是最广泛的民主实践。他们把一个村的事情管好了,逐渐就会管一个乡的事情;把一个乡的事情管好了,逐渐就会管一个县的事情。如此逐步锻炼、提高议政能力。

(2)组织。

人们常常集合在一起,以进行某些他们单凭自己不容易实现的活动。而实现活动的首要方式就是组织,这个群体具有可识别的成员资格,投入协调一致的集体行动,以及实现某种共同目标。[4]组织内人群的认同、与外部边界的形成以及与其他组织的互动,逐渐形成一定的规律,成为结构化的模式。

影响村民自治的组织,不仅有民选村委会、党支部、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还包括基层政府。在村级组织层面,有按照国家要求成立的各种组织,如按照《村组法》(2010)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四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还有村民自发成立的各种经济组织、文化娱乐组织、体育组织等。

(3)制度、规则。

制度包括正式制度及非正式制度,其中正式制度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文件、党的文件、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宪法关于村民自治制度的规定始于1982年。根据1982年的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宪法关于村民自治制度的规定,在村民自治制度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是村民自治制度的最高形式,是其他一切制度形式的渊源。

法律。1987年国家制定了《村组法(试行)》。经过十多年的试行后,1998年制定了《村组法》。2010年修订了《村组法》。

地方性法规。1990年12月28日,陕西省制定了《陕西省实施〈村组法(试行)〉办法》,1991年4月制定了《关于在全省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加强村委会建设的通知》,制定了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具体标准;1995年3月,下发了《陕西省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20世纪90年代后期,原有试行办法成为正式立法,同时制定关于村民自治具体事项的暂行办法。1996年6月制定实施《陕西省村委会选举暂行条例》;1998年9月制定实施《陕西省村民代表会议暂行办法》;1999年9月,正式实行《陕西省实施〈村组法〉办法》和《陕西省村委会选举办法》。1998年9月制定试行《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暂行办法》。

除正式制度之外,还存在非正式制度。社会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只依赖某一个制度,需要的是一套相互制约和补充的制度体系。这些制度不仅包括成文宪法和法律中明确规定的,还包括社会中不断形成、发展、变化的惯例、习惯、道德和风俗这样一些非正式的制度。[5]

(4)资源。

资源是行动者用来处理事务的工具。因此,即使有很畅达的方法和程序,即规则来指导行动,也不能缺少足够的能力来处理事务。这种能力就需要资源,即物资配置与组织能力,在情境中进行操作。资源包括权威性资源,即在一个情境下,控制和引导互动模式的组织能力;也包括配置性资源,即在一个情境下,在控制和引导互动模式中对物质特征、人工制品以及物品的使用。[6]在村庄这样的区域性环境中,农村精英和他们个人所拥有的资源以及本村庄集体资产的状况,对整个村庄的治理、社会风气等方面影响较大。

(5)权力。

布劳认为,权力是通过威慑——以撤销有规律地提供报酬的形式,或以惩罚的形式,因为事实上前者和后者都构成了一种消极的制裁——个人或群体不顾他人反抗,将其意志强加给他人的能力。相等力量的互相依赖和相互影响标志着缺乏权力。[7]权力代表了一种不平等的关系,一方所拥有的资源常常是另一方所需要的,因此,通过对资源的控制,进而对个人或群体施加影响。

如许多社会理论所说,权力不是资源。可是,其他资源的动员也赋予行动者处理事务的权力。因此,权力整合于任何一个结构的存在之中。当行动者互动时,他们利用资源,当他们利用资源的时候,他们就操作权力以建构别人的行动。[8]

在村民自治的权力结构中,村委会代表的村民权力、自上而下的政府行政权力、村党支部代表的党的权力以及村民个人的权力等在区域内交织在一起,形成了权力主体的多元化。

(6)文化。

“文化”用以描述“人造的人文世界”[9],这个人文世界是一个“复合的整体,包括了整个领域:物质设备、精神文化、语言和社会组织”[10]。人类学视角下的文化认为,人的生活与文化密不可分,文化是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产物。美国社会学家认为,文化是信仰及价值体系。[11]从对文化的不同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文化为人所建构,通过对人内在的影响与外在的制度、物质、组织等途径反作用于人,同时不断通过人的活动持续再生产,延续着它的影响力。中国政治文化中,发生于远古而迄今尚未根绝的小农生产方式是其经济基础;创造于先人而至今仍有血脉的宗法族制是其文化基础;儒家伦理学说是其价值基础;政治文化鲜明的阶级利益属性,决定了国家制度和权力阶层在政治文化发展中一般会持有主动有为和积极干预的态度,其方向或是宪政的或是专制的。这是中国政治文化赖以存在的四块土壤。[12]村民自治作为自上而下推动的制度变革,也是一种新的政治文化,在乡土气息浓重的农村社区,与传统政治文化及风俗、习惯等相互交织,产生了具有鲜明特色的自治形式。

2.结构的层次

结构的层次可分为宏观结构和微观结构。村民自治的宏观层次,主要指影响村民自治的制度安排、外部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等,其中包括各级政府有关农村的法律法规等,如农业税的减免、新农村建设的推广、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以及国家户籍制度改革、市场条件的变化等。村民自治的微观层次,主要指各个农村社区在此过程中形成的行动者与各要素之间的互动关系。

在宏观层面,村民自治制度首先对自治主体、程序、内容、管理方式等方面作出规定。在自治主体上,注重保证全体村民的权利,既保证多数人的选择,也尊重少数人的权利;在管理方式方面,注重村民的参与性,在制定制度、处理问题时,注重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在程序方面,注重保证程序公平。在农村政策方面,注重公平性、合理性等。在农村资源配置方面,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的投入,逐步解决公共设施落后、公共产品短缺问题,实现城乡均等化发展。

农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村民的积极参与是村民自治成功的关键。无论是宏观结构抑或微观结构,都应注重完善村民的参与机制,充分发挥农民在村民自治中的能动性。

3.结构的作用

社会结构是由当前及以前的各种因素共同作用而成,在社会的形成与发展、建构和再建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般情况下,结构具有建构、整合及因果等作用。

建构作用。结构中核心的要素是人,社会是由人与人的互动交往而成,人构建了社会,形成了一定的结构,结构独立于人的意识而存在,并制约和限制了人的意志,引导着人们的行为、生产和再生产社会结构。但同时,人的意识、反思和实践活动又可以消解已形成的结构,促成新结构的形成。在村民自治中,行动者与要素之间的互动、对资源的利用,形成了不同的自治模式。

整合作用。结构直接关系到资源的配置问题。结构合理与否会影响整体功能的发挥。结构合理会产生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功效;结构不合理,将会导致整体功能衰减。参与村民自治的行动者拥有不同的资源,处于不同的立场,在实践中结合成不同的关系,同时这种关系也在变化之中。同时,在熟人社会中,情感性的力量更为重要,如恻隐、羞恶、辞让、是非等,都影响着行动者之间、行动者与结构要素之间的互动。

因果作用。村民自治中行动者与结构要素的动态互动过程,形成对农村的治理。行动者处于结构之中,行为、互动受结构的制约,在结构的指导下生产和再生产结构,同时,行动者具有能动性,可根据经验改变思路、改变行为及互动方式,从而改变结构。对此,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有比较全面的解释。他认为,人类具有作为行动者的能力,他们可以改变社会组织的性质,因此可以消除任何被认为具有普遍性的法则。行动者利用结构,并且在利用结构的特性时改变或再生产了这个结构。[13]村民自治的结构也始终处于结构化之中,在结构的因素与行动者的互动过程中,不断地构造村民自治实施的现实,也在持续地改变着现实。

(二)村民自治中的互动关系

在集体化时代,国家对资源的全面控制,使乡村社会从以传统的家庭为核心变为对国家的高度依赖,人们与村组织的互动属于强制性的互动。村民自治实施后,尤其在税费改革后,互动趋向主动性。无论怎样,村民自治带来了社区新的互动形式和结果,而这些又是同多元的互动原因相联系的。

1.互动的成因

乡镇政府与村庄的互动反映了国家与农村社会的互动,即国家通过行政系统的末梢——乡镇基层政府对乡村社会进行管理。村民自治虽由村民自发建立,但是在全国范围内大面积地实施,代表了国家的认可。村民自治是在政府的指导和支持之下推进的。在“乡政村治”的新体制下,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已经由命令与服从、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变为支持与协助、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过去那种借助强力控制农村和农民的调控模式逐渐失效。[14]作为代表政府行政力量与农村社会的互动,乡镇政府需要承担作为地方总体规划的自上而下的上级政府的压力和任务,它们需要将任务进一步分解到各社区,体现政府意志在乡村的运行。

折晓叶在《村庄的再造》一书中提出了“利、权、情”的观点。所谓利益秩序,是合作者出于获利目的而结成的合作格局,它以合作时支付的“本钱”,如土地和资金为依据,具有强烈的排他性,不允许合作利益圈子以外的任何人分占。所谓权力秩序,是合作中最终以谁为行动主导和中心,即社区资源流向哪里或由谁控制的问题。由于现有体制下权力资源的分配倾向于村集体组织,村组织又具有作为合作主体的主动行为,因而在村庄中自然形成了以村集体为合作轴心的合作体系。所谓情义秩序,是说合作行动不仅是出于单纯获利的目的,也出于人情的关照、亲族的情感和道义的责任。村庄在这种秩序中形成了相互扶助、扶贫济困、共同富裕的合作取向。[15]这说明了村民之间的互动,基于不同的目的,形成了不同的互动关系。既有利益的因素,也有情感的因素,还有因为权力的原因,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而不得不维持关系。

任中平认为,村民自治作为我国农村基层民主的一种基本形式,尽管政府的主导作用非常重要,但经济的原因始终是基础性的制约因素。因此,村民自治要高质量地运行,必须要有足够的经济保证。在中国,广大农民刚刚摆脱温饱,还在为自身和家庭的生存而奋斗,与大多数农民最贴近的只能是较低层次的物质利益。因而,群众的民主需求,归根到底还是要与他们的经济利益紧密结合。基层民主一旦离开了民众的实际利益,就必然出现动力不足,难以持续。[16]贫困地区的村民自治实践中,有部分年轻人外出打工,还有因为年龄、技能、家庭等因素,不得不留在本地生活、生产的农民,他们更有意愿通过村干部的带动作用,改善家庭及本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因此,在村民选举中,他们更愿意推选社区能人。

“建立和睦、融洽、密切的邻里关系才是最为重要的。”“人与人之间的日常交往和共同联系需要制度保障,这种制度以道德为基础,而不是以市场交换为基础。只有在平等基础上,才能形成互相关怀的社区关系。”[17]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提高收入、改善生活这样的需求客观存在,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社区的村民也深受物质消费理念的影响。但是物质上的充裕并不能代表情感上的满足,在平等的理念下,社区的互助、关怀、情感满足不论在什么样的物质生活条件下都客观存在,持续影响村民之间的互动关系。

2.互动的形式

正如中国农村问题专家徐勇教授所言,村民自治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最深入的一个领域,它作为基层民主的有效形式,从根本上改变了长期以来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的自上而下的授权方式,将一种自下而上的乡村社会的公共权力产生的方式用制度确定下来,体现了法治和民主精神,这是现阶段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起点和突破口。随着土地联产承包双层经营体制的丧失和农业税的取消,农民由过去的承包经营向国家和集体缴税纳费,到现在变成免税免费,而且国家财政还给予各种补贴。由于近年来中央提出要加强新农村建设,国家的各种惠农政策进一步实施,长期困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三农”问题有所缓解,农村干群关系有所好转,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得到加强和巩固,同时也使原来以行政村为单位的村民自治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很大改变。[18]

外界环境的改变,在村庄内部的互动也体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首先,乡镇干部、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由于征收各种费用出现的正面冲突明显减少。解除了对抗性较强的常规性的任务,两者关系趋于缓和。资源匮乏型社区的发展更需要与基层政府行政部门合作,对乡镇政府下达的各种任务,村“两委”多采取妥协的态度,以求合作机会,从而得到更多的资源,帮助本社区的发展。其次,作为村“两委”的互动,有学者认为,“党的领导核心的地位实际上赋予了村党支部‘领导’村民自治和村民委员会的职权,党的基层组织高居于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及村民之上,‘书记制度’架空了村民自治。于是,村民自治制度变成了与党组织这个‘核心’所对应的‘外围’。在这种‘核心-外围’的权力结构中……甚至于自治能剩几分,完全取决于党组织对权限的划分[19]”。由于《村组法》对二者各自的职责范围规定不确定,因此,在现实场景中,村委会主任与村党支部书记的互动并不仅仅体现在《村组法》所赋予的权力上,而是根据个人资源、能力,形成不同的关系,其中既有竞争和冲突,也有合作和妥协,“两委”之间的互动,充分体现在村委会主任及村党支部书记之间。村民与村“两委”之间的互动,由于两者之间事务的减少,已从以前较为频繁的强制性、公共范围的互动,转变为以个人情感交往为主的互动模式。从村委会的工作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本村的工作中,并没有很多硬性规定的任务,尤其在免除农业税费后,农民只需要在子女上学、宅基地审批、贷款证明等方面与村委会打交道,而这些事务并不经常发生,其他事务则不会产生必需的互动关系。

3.互动的结果

在日常乡村生活中,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处于不断的互动之中。由于社会流动的增强、交往的增加、信息流动的频繁等,互动的范围也随之扩大,复杂程度加剧,改变了互动的结构和形式。以往以情感社会关系为主的互动逐渐转变为以情感性社会关系、工具性社会关系及混合性社会关系为主的互动。

(1)丰富了情感性社会关系。

在费孝通差序格局的论述中,“差序格局”对应的是“伦常”道德秩序,其所指的社会结构虽然也是以己为中心的同心圆,但处理各圈子之间关系的道德原则是以对方为重、以长辈为重、以义务为重、以伦理关系为重,“差序格局”是以非工具性道德原则(即费先生所说的“人伦”)为其内涵的。[20]“差序格局”所涵盖的乡村社会经验背景,很大程度上是相对稳定和不流动的社会状态,是“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是没有陌生人的“熟人社会”。[21]差序格局,源于家庭伦理关系,提供给人最初、最基本的信任与本体性安全等情感需求。本体性安全是指大多数人对其自我认同之连续性以及他们行动的社会与物质环境之恒常性所具有的信心。这是一种情感,根植于无意识之中。[22]人的信任感的形成有其心理的形式,以及外界环境提供的条件。人们接受一种情感疫苗,用以对抗所有人都有可能感染的本体性焦虑。给他们注射疫苗的是婴儿期最初的照料者,对绝大多数人来说,就是母亲。幼儿照料者的爱抚中所含有的信赖,是基本信任以及以后所有形式的信任中所蕴含的承诺的本质。信任、本体性安全,以及对事物和人之连续性的意识,在成年人的个性中一直是相互紧密关联的。对非人客体的可靠性的信任,建立在对人类个体的信赖与养育的更原始的信任基础之上。对他人的信任是一种持久而经常性的心理需要。从对他人的信赖与诚实中所获得的,是一种(伴随着在所熟悉的社会与物质环境之下的经验)情感的再认。如果这种惯常性的东西没有了——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焦虑就会扑面而来,即使已经牢固建立起来的个性,也有可能丧失或改变。[23]从吉登斯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人的信任、本体性安全的心理基础,在成长过程中与抚养者、交往者密切相关。在人的早期生活中,家庭伦理关系是人们建立信任感的社会土壤,可以使人对自己及其生存环境产生可靠性、肯定性的感受。人的信任与被信任以及对社会的信任、对专家系统的信任等,有助于提高人的生存质量,否则,一旦失去最基本的信任,人就会被孤独感、脆弱感、有限感折磨,处于生存焦虑之中。因此,情感性的社会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不论社会如何变化,人们始终不能脱离这种关系,并深受其影响。不论是在乡村社会还是在城市社会中,情感性的社会关系伴随着人们的一生,区别的可能只是其中的道德原则。

(2)强化了工具性社会关系。

乡村互动中,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在基于人情的情感性社会关系之外,还存在着工具性社会关系。个人与家庭外的其他人建立工具性关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他所希冀的某些物质目标。更具体地说,个人和他人维持情感关系时,维持关系本身便是最终目的;可是,个人和他人建立工具性关系时,不过是以这种关系作为获得其他目标的一种手段或一种工具,因此,这种关系基本上是短暂而不稳定的。[24]尤其是近年来,经济至上、消费主义盛行,消解着乡村社会中传统的“伦常”道德观念及实践。费孝通指出,在亲密的血缘社会中,商业是不能存在的。他们的交易是以人情来维持的。血缘关系之外的商业活动,各地的人以“无情”的身份出现,进行交易。对契约的完成,需要冷静地考虑,不是感情,于是理性支配着人们的活动。[25]20世纪90年代,中国农村的社会关系和人们之间相互对待的原则则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城乡的建立,开始了全面理性化的进程。即它将理性(利益)原则全面渗入农村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26]在工具性关系之下,以个人为取向的自由主义和消费主义,强调个人权利和个人感受,对集体主义、传统伦理关系提出了挑战。在强调自我的基础上,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对立、竞争、冲突也日益明显,人们如何相处,这样的问题并不是法律所能解决的。法律提出了合法与非法的标准,但并不能解决合理与情感的问题。

(3)拓展了混合性社会关系。

情感性社会关系与工具性社会关系并不是泾渭分明,而是相互融合,并且互相为对方的再生产提供条件。在权力、利益的关系中,掺杂着情感,在情感性的社会关系中,也存在更多的理性算计。在中国社会中,混合性关系是个人最可能以人情和面子来影响他人的人际关系范畴。这类人际关系的特点是交往双方彼此认识,而且有一定程度的情感关系,但其情感关系又不像主要社会团体那样,深厚到可以随意表现出真诚的行为。一般而言,这类关系可能包含亲戚、邻居、师生、同学、同事、同乡等不同的角色关系。这种人际关系网络对中国人的社会行为有十分深远的影响。由于关系网内的人彼此认识,混合性关系的另一个特点是它在时间上的延续性。混合性的人际关系大多不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它不像情感性关系那样绵延不断,长久存在。它的延续必须借人与人之间的礼尚往来加以维系。不仅如此,它和工具性的人际关系也不大相同。在工具性关系中,人际交往的本质是普遍性和非个人性,交往双方即使可能再次相遇,他们也不预期将来他们会进行更进一步的情感性交往。混合性关系则不然。在混合性关系中,人际交往的本质是特殊性和个人化的,交往双方不仅预期将来他们可能再次进行情感性的交往,还会预期其共同关系网内的其他人也可能了解到他们交往的情形,并根据社会规范的标准加以评判。因为关系网具有这些特性,如果个人需要某种生活资源,而要求其关系网内的某一资源支配者给予协助时,资源支配者往往会陷入所谓的人情困境中。假如资源支配者坚持公平交易的法则,拒绝给予对方特殊帮助,则势必会影响他们之间的关系,甚至破坏其人缘。因此,在许多情况下,资源支配者不得不遵循人情法则,给予对方特殊帮助。尤其对方掌握权力时,更是如此。[27]孙立平提到了非正式权力的运用,这体现了乡村社会中混合性社会关系运行的情况。

(三)村民自治的特征

在资源匮乏型社区,社区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提供,都需要政府的投入。在项目少、需求多的情况下,村组织需要维持与政府的良好关系,维持关系的方式也深受传统习俗中人情、面子的影响。

1.物质因素的边缘化

在村民自治的研究中,人们往往将注意力集中在资源丰富的社区,关注村干部的贪污、侵占集体资产,以及贿选等方面,此类问题涉及权力设置、监督、政治文化等因素,而且主要发生地资源越丰富、竞争越激烈,引发冲突的可能性越大。但是在资源匮乏的社区,则面临村民自治衰落的趋势。资源匮乏体现在人才资源、物质资源、信息资源匮乏等方面。在物质资源匮乏的农村社区,年轻人为生活外出打工,村内以留守儿童、老人、妇女居多。

以村委会为代表的村民自治组织,在履行职责对农村社区实施日常的管理之外,还需要组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公共服务等工作。这些事务的开展,都需要资金投入,需要有相应的配套资源支持。但是,在资源匮乏型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在分田到户之后已基本解体,不能为社区治理提供相应的资金。同时,在村民集资方面,省级政府有明确规定,如根据《陕西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筹资筹劳的上限控制标准为:年筹集资金按本村总人口计算,人均筹资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的数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筹资筹劳超过规定限额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村民收入普遍处于贫困线以下的情况下,2%的纯收入及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确实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但是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公共服务所需的资金、人工缺口就很大了。如在有的农村社区,农田灌溉所需的基础设施还是集体化时代的产物,早已年久失修,但由于资金、人工问题,很难像集体化时代一样,动员集体力量重修水利。现在农村治理所需要的资金,主要依靠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因此,希望有所作为的社区领导,也因资金的需求加深了对政府的依赖。

2.政治因素的形式化

阎云翔认为,在集体化时代,干部们能够控制集体中几乎所有的资源,村民们别无选择只能依附于干部的权力。农村改革对原有的权力结构带来了根本性的改变。在此变迁过程中,四个关键性的动因值得注意。第一,非集体化已经根除了干部最重要的基础,并打破了干部对资源的垄断。这主要归因于分田到户以及小农经济的推行。从村民能自行决定在自己土地上种什么以及如何利用剩余产品的第一天起,干部权力的真正基础便开始崩溃了。第二,农业生产力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猛增,中国农村的生活标准已有了显著的提高。村民经济境况的改善所产生的最重要结果,是经济与社会分层的新模式替代了原先的社会主义等级。一个富裕农民群体的出现,在两个方面挑战了干部的优越性,一是渐增的社会交换能力构成农民避免依附于干部权力的必要条件之一;二是农民经济实力的提升进一步打破了原先社会秩序中干部的优越性,并使干部们在社会交换中经不起农民所能提供的物质诱惑。第三,国家开始从农村社会中逐渐撤离,作为控制社会手段的“群众专政”也逐渐消失。与国家的撤离相反,社会关系网络在村庄生活中却越发重要。第四,计划经济时代的意识形态已不再能够为国家的合法性以及社会主义价值观提供强有力的基础。[28]随着国家力量的退出,在农村社区内政治因素对农民的约束力已很弱。在需要村民配合完成各种基层政府分派任务的情况下,强制性力量能发挥作用的空间较小,如不得不使用,常会引起村民的对抗情绪,虽然暂时解决了眼前的问题,结果却如一位村委会主任所说,“当了这个村主任,把人都得罪光了”。大多数情况只能依靠拉关系、说好话、讲人情等情感性力量完成任务。

在村民自治中,存在政府、村民、村干部三方利益主体,各自的利益诉求不同,行动目的不一,因此也造成三方的利益冲突,但同时,三者也存在利益同一性的方面,如农民的脱贫致富,是国家农村建设的目标,也是村民个人的追求,以及村级组织的目标之一。政府的利益诉求一般需要通过村干部来推动实现,村干部通过完成政府利益诉求实现自身的以及村民的利益诉求。在非集体化时代,村民的利益诉求通过个人途径、社会交往网络实现的可能性更大,但同时也需要政府及村干部在公共设施方面提供更多的帮助。

3.情感因素的外显化

乡土社会是以家庭为基础的共同体社会。在滕尼斯看来,共同体、统一体的原型是家庭,人生而融入其中,而且这种关系本身的存在不以个人的理性意志为转移。共同体的三大支柱,即血缘、地方和心灵(或亲属关系、邻里关系和友谊),全都包含在家庭之中。当然,血缘是家庭的构成性因素。在共同体中,情感和道德的力量非常强大,而且与之相关的事物往往是善的,共同体乃美德之源。[29]人民公社体制的解除,分田到户与小农经济的恢复,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行,将个人理性的因素迅速扩大化,原有被压抑的个人经济理性急剧膨胀,并在新的制度下具有了合法性。村民自治作为制度安排,多从理性方面加以关注,但制度执行者的文化背景、主观意愿对制度的实践也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村民自治在实施过程中,迅速与中国本土的“人情”“关系”“面子”等传统紧密相连,并向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渗透。同时,将情感化表达与工具性目的相联系,使情感外显化,在互动关系中,行动者根据关系内部情感强度的不同,设置相应的制度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