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六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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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日语中的“诉讼社会”一词,是从英语Litigious Society一语翻译而来。Litigious一词有“好讼”之意,因此,如果翻译成中文,译为“好讼社会”更为适当。

通常,人们总是把现代美国作为“好讼社会”最典型的代表。[3]而说到“诉讼社会”,通常会列举出这样的事例,这就是某一市民会为了某种通常不会发展成为诉讼的细微问题而兴讼。此外,在多数情况下,诉讼案件数量之多可以作为诉讼社会的证据,有时律师人数之多也可以视为诉讼社会的一种标志。这是因为,人们通常认为,律师与普通民众关系越密切,民众就会更方便地接近或利用诉讼和审判。这正是“法治”社会的特征,即人们拥有“获得救济的权利”,并可以主张依法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人们在律师的帮助下,以法律为根据而提起诉讼。

此外,至少在理论上,民主社会被认为是任何人都可以提起诉讼的社会。在欧洲传统社会,习惯曾经重于法律,在纠纷发生时常常借助民间调解作为解决手段;而这种共同体的规制力也成为人们诉诸法庭的障碍。然而,随着这种曾经存在的父权性强制力或共同体的规制力逐步消解,其结果是当人们发生争执时,如果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往往会立即直接提起诉讼。也就是说现代的美国社会,正是由于传统的共同体彻底解体、人们的权利意识不断高涨而形成的法制化社会,在这种社会中人们偏好诉讼,由此导致社会诉讼多发。

人们通常认为,传统中国社会与现代美国诉讼社会相比,正好成为根本对立的典型。例如,一位专门研究欧洲法制史的美国学者曾经指出:中国在帝政时期不存在为解决民事纠纷而设立的法庭。[4]迄今为止,欧美的多数研究者可能都认为,在传统中国,作为维持社会运行的机制,相对于法或权利而言,更为优先的是服从于以儒家伦理为基础的礼制或谦让。或者说,一般认为,人们在将纠纷诉诸法院之前,通常可以通过亲属关系的纽带或村落共同体在内部加以解决。这种情况是所谓专制统治体制所特有的,与民主社会相反的现象。为了实行专制统治,统治者希望民众服从于儒家伦理,尽可能少提起诉讼,为了追求这一目标,可能会竭力阻止民众将纠纷提上法庭。或者说,在中国只有与专制统治密切相关的刑事法庭受到高度重视,但与此相反,民事法庭则很不发达。

然而,这种想法其实完全是一种误解,不过只看到了传统中国社会的一个方面。本文将通过以下事实证明这一点。

首先,“健讼”或“好讼”这些用语,在中国上千年以来的文献中随处可见。“健讼”的“健”是强健的健,也就是顽强地进行诉讼或诉讼兴盛之意,“好讼”则是指热衷于诉讼,正是Letigious之意。而从宋代,即十世纪、十一世纪前后开始,这些用语在史料中的出现的频率越来越多。

其次,有关权利意识的问题。在前近代的中国,确实不存在权利意识这一用语或概念,但却存在着一种可与权利意识相互替代的“情理意识”。所谓“情理意识”,是一种人情与道理相结合的社会意识,或者说是基于人情的道理意识。在美国,权利意识是指人们在主张自己的正当性时,通常会以法律为依据;与此相对,中国的情理意识既有与法律相一致的情况,也不乏与法律相背离的场合。至少,在本文所探讨的汉代以后,根据这种情理意识主张自己的正当性而提起诉讼,完全是理所当然之举。史料表明,针对这种情况,统治者并非总是极力通过专制统治和国家权力加以遏制;而且,根据情理意识引起的纠纷,有时并不能在亲属间或村落等小范围内得到妥善解决。

第三,我认为诉讼在中国曾经是更严重的社会问题。这是因为,诉讼并不都是基于情理意识之类的冠冕堂皇的理由而提起的。至少在宋代以后,不仅毫无疑问,民众可以根据法律以及众所周知的“道理”提起诉讼,而且有时明明知道对方当事人并没有什么过错,也可以凭空捏造口实提起诉讼。这种行为通常被称之为“图赖”,是希图赖骗、图骗抵赖等词的缩略语,指找借口欺诈对方、攫取钱财之意。在以诉讼为手段的情况下,可称之为“架词诬控”,即“欺诈诉讼”。总之,从现代称之为民事诉讼的金钱借贷或土地纷争,到杀人、偷盗等刑事案件,都会不时出现这种捏造事端、向他人嫁祸责任的诉讼。一旦原告这样做,被告往往也会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尽管在现代社会,无论是美国还是日本,也都存在这种“架词诬控”或“欺诈诉讼”,然而在古代中国,这种诉讼无论是数量,还是性质上,所显示的问题都更为深刻。

此外,必须进一步考虑的问题还有专制统治与诉讼之间的关系。表面上看起来,实行专制统治需要减少诉讼,在这个意义上,中国以往的专制统治确实是国家限制诉讼的要因;然而另一方面,专制体制恰恰也成为诱发民间纠纷多发的要因,并且也是导致纠纷较多地诉诸法庭的要因。

本文的目的,首先是揭示中国历史上毫无疑问确曾出现过名副其实的“诉讼社会”,并进而考察导致中国社会成为这种“诉讼近在身边的社会”的要因是什么。同时,将会围绕专制统治与诉讼之间的关联为主轴展开观点的论证。

其次,本文的第二个目的是根据现有的档案资料,推算出清代的一个县,当事人每年向官府提出的诉讼文书的件数。因为在论证一个社会是否诉讼社会时,必不可少地需要举出一定的数据作为佐证。与此相关,本文还将揭示,官府为了遏制诉讼的过度增长,在债权回收案件等被所谓琐细诉讼中对当事人提出的诉状多不予受理,因此,这些文书在档案中也没有保存下来。

如果说前一个目的旨在揭示古代中国诉讼的数量,本文的第三个目的则是揭示其实质。通过这一研究试图说明,不同朝代的中国人在当时既有的制度下,通过诉讼和审判所追求的具体诉求是什么。其中,通过介绍清代《巴县档案》这一地方文献中的若干案例,说明当时的巴县的诉讼实践,已经不仅仅是“诉讼社会”一语所能让人联想到的一般形象,甚至已经达到“诉讼战”的激烈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