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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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理成于同,不同则乱

理是事物的真谛,人们是通过“理”解析和说明事物的。一个事物一个道理,与事物普遍联系相对应的是理的普遍贯通,与事物同体性和关联性相对应的是理的体系和结构,与事物类属性相对应的是理的相对性。只有贯通事物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系统地解析事物的内外结构,使理解的事物与本来的事物相同,理才能成立。

理成于同。理要成其为理,必须满足“同”的三个条件:一是说理之所指必须与事物本体相同,理的内涵和外延与事物同体。不能是理所指在东,事物本体在西;理所指为方,事物本体为圆;理所指一尺,事物本体一丈。二是说理之体系结构与事物真实结构相同,事物是什么结构,就用什么方法解析。不能用静态逻辑说明事物的动态结构,不能用简单逻辑说明事物的复杂结构,不能用虚拟逻辑说明事物的实体结构。三是说理能自成体系、自圆其说、一理贯通,不能自相矛盾。如果能满足上述要求,理就可成立。理一旦成立,就有了可类推的功能,就能在同样条件下的同类事物中通行。

药到病除是因为人的生理、病理和治病的药理三理相通。心脏有左心房、右心房、左心室、右心室,有动脉、静脉与其相通,有冠状动脉的自我供血系统,它通过有规律的节奏向全身供血,主导全身血液循环,这是心脏的生理。它之所以成理,是因为它符合三个条件:心脏生理所指就是心脏本身,心脏生理结构解析与实物解剖相同,心脏结构和功能的论述能自圆其说。这个理一旦成立,就可以此解析和说明所有人的心脏。心脏的功能一旦异常,就会出现各种病态,诸如心律不齐、心跳加快、心慌气短,从各种病态中分析原因,根据不同类型的症状分出不同的心脏疾病,形成心脏病理学。为了医治各种心脏疾病,人们研究开发了不同的药物,每一种药物都含有不同的成分,各种成分相互作用,形成针对病症的疗效。可见,药理的根据在病理,病理的根据在生理,生理、病理和药理之间是相互关联的,它们在治病这个主题上具有同一性。如果病理不符合生理,药理不符合病理,就不可能在治病用药的问题上自圆其说,也就不可能药到病除。

同和异是相对的,心脏有共同的生理结构,但不等于说所有人的心脏都是相同的。遗传基因不同,生活环境不同,体质发育不同,每个人的心脏各有不同的特点。人体的异质性会或多或少地与一般的心脏生理产生差异。这种个性化的差异也会使每个人的病理特征不同。同一药物用在不同生理和病理的病人身上,会产生不同的疗效。经验丰富且负责任的医生会根据不同病人的特点采用不同的治疗方法、使用不同的药物,经验少且不负责任的医生会用同一方法、同一药物治疗同一病状的病人。结果可能是前者药到病除,后者可能是药到病未除反而又添新病。

理成于同又精于异,只讲同容易将理固化在一个模式上而忽略同理下的细微差别。一事一理、一物一理是理的属性,事物可无限细分,理也可无限具体。在同理的基础上将理分解到细微处,这是在微观上理与事物的求同。

理成于同,不同则乱。一个事物对应着一个真理,当一个事物由多个不同的道理解释时,就会引起混乱。同一种现象,以不同的道理解释,会有不同的说法。同一个问题,根据不同的道理分析,会有不同的答案。同一个人,以不同的标准衡量,会有好坏不同的评价。同一个事例,从不同的角度来看,会有不同的观点。所持的理不同,会在同一事物上产生不同的认识。人们对事物的认识不同、就会引起思想和行为的混乱和错乱。

社会不公是一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社会问题。人们对同一社会现实为什么会有不同的看法、不同的态度,主要是因为每个人的立场不同,所持的道理不同。根据市场经济的理论,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合理的,由此形成的收入差别、贫富差别是公平的。根据马克思的理论,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是平等的,收入分配只有按劳分配才是合理的,除劳动报酬的差别之外,任何其他因素引起的收入差别和贫富差别都不是公平合理的。按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理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合理的。按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理论,共同富裕是合理的。站在城市居民的立场,城市居民享有的教育、医疗等社会福利是合理的。站在乡村农民的立场,只有城市居民享有而农民不能享有的社会福利制度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对现实社会的收入分配制度、社会福利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卫生制度,不同社会阶层有不同的看法。这是因为公平不公平、合理不合理,没有一个全社会认同的判定标准。

《人民日报》发表《理性看待当前的社会公正问题》的文章[1],指出“社会公正既体现为一种价值观念,也体现为一种制度安排;既可视为一种原则和标准,也可视为一种状态和结果”。文章指出社会公正是历史的、相对的、具体的,人们应理性地看待社会公正问题。可见要正确认识社会公正问题,一是要在客观上有合理的标准,二是要在主观上有理性的态度。合理的标准是多元因素的求同问题,理性的态度是多元立场的求同问题。多元因素不能求同,标准就会混乱;多元立场不能求同,态度就会混乱。混乱标准加上混乱态度,就会乱上加乱。

对同一事物的理解取决于多种因素。第一,是认识主体的立场,站在公正的立场,不受感情偏好、本位利益和眼前得失的影响,能从有利于整体、有利于多数、有利于长远的角度看问题,其思路就会朝着正解的方向走,反之就会朝着偏解的方向走。第二,是所依据的理论和原则,如果所依据的理论和原则本身是正确的、适合的,由此所做的分析和得出的结论就可能是正确的;反之必然错误和偏颇。第三是所依据的事实和数据,如果所依据的事实和数据是真实的、全面的,由此得出的分析结论可能是正确的;反之则是不正确的。第四是认识问题的方法,如果思维路线正确,逻辑方法得当,可能得出正确结论,反之则是不正确的。第五是价值取向和道德标准,不同的价值取向和道德标准,会使人们在同一事物上有不同的态度和评价。可见,要在同一事物上形成共识,认识主体必须有共同的立场、共同的理论基础、共同的价值取向和道德标准、依据共同的信息资源、遵循共同的认识路线。然而在现实中,由于人们的立场不同、观念不同、价值取向不同、道德标准不同、认识问题的方法不同、信息渠道和信息量不同,对同一事物的认识不可能完全相同。当这种不同属于基础性的、原则性的、方向性的、实质性的矛盾时,就会造成理的相悖和混乱,进而导致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冲突和混乱。

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是两个不同的领域,有着不同的成理法则。自然科学领域是人与自然之间的求同,社会科学领域是人和人之间的求同。自然界的事物是相对稳定的,在人与自然求同的过程中,人是主动者,自然是被动者,主导权和解释权都在人。社会是由各种人组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求同是多向互动的过程,在自由、平等、民主的现代社会中,思想专制和理论垄断很难存在下去,这种情况下,求同过程就是一个非强制的社会融合过程。

中国倡导的和谐社会就是倡导在非强制状态下化解矛盾和冲突,人和人之间相互融合,各类主体在互信互利的社会共同体中实现共同发展的社会。社会和谐的实质是非对抗的生存和共同发展。要实现非对抗的生存,就必须化解历史和现实造成的各种矛盾和冲突;要化解矛盾和冲突,就必须解开造成这些矛盾和冲突的死结;要解开这些死结,就必须在节点上化异求同。要实现共同发展,就必须将社会各方面、各层次的发展主体凝聚在一起;要将各类发展主体凝聚起来,就必须寻求他们在利益、理念、理想上的共同点,形成社会共识;要形成社会共识,就必须存异趋同。建立和谐社会,关键在于存异求同、化异趋同。

理的形成过程是人类对自然和社会本质的求同过程,一致、相通、公认是理的特性。从本质上说,理既是事物的普遍规律,也是社会的公共意识。对理的认同,是社会秩序形成的基础。理的不同,必然引起思想和行为的混乱。和谐意味着对共有本质的认同。人和自然的和谐,人和人的和谐,既是成理的条件,也是理性的体现。


[1] 《人民日报》2011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