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幸福的社会性维度
在一定程度上,虽然个体对于自己生活幸福与否的体验和感受由于较具主观性而缺乏实在性的客观标准,然而,就其最普遍、最宽泛的层面而言,幸福感在人与人之间依然有共通之处,这就涉及幸福感的社会性维度或者说社会性幸福。
幸福感的社会性维度往往包含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对于幸福观念理解的共通性。虽然由于个体主观的差异,对于幸福的体验往往各有差异,但人们对于幸福与否的判断也仍然具有相当程度的一致性,“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死亡贫苦,人之大恶存焉”(《礼记·礼运》)。“求乐避苦”在一定意义上对所有人来说,是具有重叠意义的某种共识。人们往往认为幸福的内涵从积极的方面说包含着快乐,从消极的方面而言则意味着没有痛苦,因而,身体的无痛苦和灵魂的无纷扰常常被人理解为“幸福”的状态。在这一点上,“幸福”可以从个人的私人体验里超拔出来从而成为某种共同的感受。
另一个层面是,幸福不仅仅只关乎个人的主观体验,它还总是与个体的生存境遇息息相关。由于境遇是由人与他人的共在生成的,因此生存境遇总是具有社会性。换言之,幸福常常涉及个体所处的客观境况,总是和个体所赖以生存的周遭的一切密切相关。“幸福并不仅仅限于主体的感受,它总是在实质的层面涉及实际的生活境遇。”(杨国荣,2011:275)因而,对于理智的个体而言,幸福感是个体对具体的、客观的生活存在的一种感受,而不仅仅是完全陷入主观的妄想。关于此点,鲁迅笔下的阿Q是一个比较好的例证。如果我们仅仅因为阿Q在受人欺侮时仍然妄想自己是幸福的、胜利的,就据此判定他是幸福的、胜利的,那么,阿Q的精神胜利法无疑便成了一种值得赞颂的而不是应当批判的人格。事实上,阿Q的精神胜利法恰恰是不幸的人对自己丧失幸福的一种自我欺骗与自我安慰。另外,当人们处于由各种天灾人祸所造成的满目疮痍、饿殍遍野的客观境况之时,即使是自己能幸免于这种灾难,人类天生的恻隐之心与悲天悯人的情怀使得绝少有人在周遭社会处在悲惨境况时有幸福之感。此处显而易见的是,人们对于生存境遇的理解具有共通性,生存境遇总是和人的共在,即社会属性联系在一起。因而,由共通的生存境遇所产生的对于人生的感受在一定意义上也具有历史性、具体性和社会性。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幸福与否还逻辑地关联着人的社会性问题。这种社会性主要通过各种形式的主体间性来体现,它既可以是个体与其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也可以是个体与其他社会成员的关系,“人生即在世、入世,逃避社会、远离世人是不可能的”(海德格尔,1987:354)。当一个人感到幸福之时,通常与其存在一定社会关系的人员,尤其是与其关系亲密的人也会有某种幸福之感。反之,一个人的不幸也会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其周围人的幸福感的缺失。可见,个体的幸福与否常常并不只是遗世独立的单纯个人感受,它总是在实质层面上涉及和影响社会中的其他个体的幸福感,同时也被其他个体的幸福感影响。或者说,个体的幸福总与社会性幸福联系在一起。这一点,我们可以称之为幸福的弥散性,这也是幸福感的社会性的重要表现。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幸福感的社会性维度决定了幸福与道德密切关联。从伦理学角度看,幸福作为人生的最终目的,乃是至善。亚里士多德曾指出,有一些事物,我们是因他物之故而选择它们,如财富、地位等。然而,幸福却不同,“我们永远只是因为它本身而从不因其它物而选择它。而荣誉、快乐、努斯和每种德性,我们固然因它们自身故而选择它们,但是我们也为幸福之故而选择它们。然而,却没有一个人是为着这些事物或其他别的什么而追求幸福”(亚里士多德,2003:18)。从幸福自身即目的这个意义上讲,幸福是完善的和自足的。亚里士多德不仅将幸福作为人的目的,而且还指出了幸福的实现形式,“幸福生活似乎就是合德性的生活”(亚里士多德,2003:28)。康德也说过:“幸福虽然使占有它的人感到快适,但却并不单独就是绝对善的,而是任何时候都以道德的合乎法则的行为作为前提条件的。”(康德,2003:153)从现实形态来看,作为一种感性的存在物,人无疑存在多种多样的感性需要,如果缺乏必要的道德准则的约束,那么人对于幸福的追求很可能会流向单纯的感性欲求的满足。而这种对于感性欲求的无止境的需要则无疑会导致贪婪、懒惰等不良人格的形成,最终将不利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因而,作为一种德性,“节制”在限制人的感性欲求方面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人们日常语言中所谓的“清心寡欲”“淡泊明志”以及“知足常乐”,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为了化解道德原则与幸福追求之间可能蕴含的内在紧张。从这里不难看出,幸福似乎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德性的制约。一个在德性修养层面自足的人往往具有更为坦荡的胸怀、恢宏的气度与淡然的心态,外界名利得失很难影响到他内心的宁静与幸福。道德高尚的人由于不会卷入与他人的钩心斗角、尔虞我诈之中,因而也不会陷入后者常常拥有的无尽的烦恼与忧愁中,从而也不会有患得患失之感。由此可见,道德上的完善也内在地包含着幸福的可能,这也就是芝诺所说的“幸福生活仅仅存在于美德之中”(Annas,1993:434)。因此,在人之存在的过程中,应当尊重幸福的社会属性,利用德与福相互制约以及德福一致的原则,促进人的真正的全面自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