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近代中国与世界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全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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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北地区废厘·新设营业税政策与日本奉天商工会议所

——九一八事变前夜日中经济关系的一个侧面

西村成雄[1]

一 引言:日中经济冲突与九一八事变

1931年7月发行的《奉天商工月报》(第310号)上,刊载了一篇题为《营业税与附属地的我国商人》的“主张”(相当于社论),[2]其中谈到:

从五月一日开始实施的辽宁省营业税,……最近正在开始纳税。而随着营业税的实施,在附属地的我国商人运送商品进城时被征营业税自不必说,没有放行单的商品,还要被征收出产税。

此文的结论部分这样说:

无论在附属地还是在城内,我国商人如不缴纳此类不合理的课税便不能从事商业买卖,诸如此类之事,并不限于满洲地区,简直到了充耳不闻无计可施的地步,但正因为如此,更不能对这样的现状袖手旁观。

这篇文章写于1931年7月8日,特别强调了中国方面“课税权”的不正当性,且明确表示,作为日本“满洲权益”的一环,不能对此现状“袖手旁观”。

而在相同杂志8月号(第311号)上,再次刊发了题为《不当课税与商民须知》的“主张”,此文写作时间署8月8日,阐述了如下观点:[3]

奉天的支那官宪欲征收不被条约允许的营业税,不仅对居于城内的我国商人,甚至对居住在附属地的我国商人也使用了极不妥当的手段;必须说,现在正在施行的征收,是不能容许的行为。

并且,此文还主张应该采取具体行动:

如税捐官吏强行课税,应即刻申告领事馆警察,烦请我国官宪采取措施,强行搬入(商品)。……

当然,本所并非说宁可商业停业,也要维护我国国权,但现今之状态如继续发展,不知气势嚣张的支那方面今后还会做出何等不法行为。惟此一事,须时刻警惕在心,而强硬出击,亦为一策。

总之,奉天商工会议所在政治层面的认识是“强硬出击,亦为一策”,并拟以此来应对国民政府(南京)和东北政务委员会(沈阳)的营业税课税问题。

当然,在经济领域发生的此类冲突里,缠绕着固有的历史性矛盾和现实矛盾。而不必说,九一八事变前夜日中经济关系矛盾的深刻性,也在此凸现了出来。

本文将依据辽宁省档案馆所藏《排除厘金专卷》及日本的奉天商工会议所《奉天商工月报》等文献,重构中国东北地区废除厘金与导入营业税的政策决定过程、日本商工业者与此政策的利害关系及其将这一问题“政治化”的过程。希望通过这样的重构,解明在1931年前半期国民政府中央与地方关系进入新阶段之后张学良东北地方政权的经济政策之特征,以及该政策与日本方面的经济利害、日本对中国的认识之关联。

二 从国民政府中央·地方关系角度所见新的财政结合过程——东北地区的废厘·新设营业税政策

中原大战获胜以后,蒋介石等人主持召开了国民党第四次中央全体会议。在国民党的历史上,这次四中全会因蒋介石与胡汉民的政治矛盾激化而著名,翌年(1931)2月28日,胡汉民被蒋介石软禁(即汤山事件)。是否召开国民会议制定训政时期的“约法”,成为此次会议的论争焦点,而与政治战略层面的这一趋向相呼应,作为中央政府的国民政府也明确了统治层面的诸课题。1930年11月17日通过的“改善制度,整饬纲纪,确立最短期内施政中心,以提高行政效率案”,即是其中的课题之一。

“铲共、剿匪、禁烟、裁厘”被确定为中央施政的中心课题之一。其中,“厘金”被视为妨碍国内市场形成的因素,所以有“废厘”动议的提出,经议决:“自民国20年1月1日起厘金及类似厘金的各类交通附加捐等均予废止”,[4]同时要求各省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废止期限。

据此,国民政府行政院院长蒋介石于12月5日向各省政府发布训令。发给辽宁省的训令于12月11日送达。此外,还有国民政府财政部部长宋子文12月15日签发的电报,亦已传送给各省财政厅、财务特派员、铁路货捐局、邮包税局、总税务司、海关监督,命令“永久废止”厘金及类似厘金的统税、统捐、专税、货物税、铁路货捐、邮包税、落地税,也包括海关五十里外的常关税和国境进出口税(子口税)。[5]

可是,中原大战后进入华北地区的张学良此时正在接收华北的财政机关,12月18日,他电报财政部长宋子文,申请延期三个月“裁厘”。翌日,宋子文回电,称“北方各省延期三月裁厘件正向国民政府会议请训中”。[6]电文所说北方各省,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热河、察哈尔,统由驻于沈阳的东北政务委员会辖管。也就是说,国民党四中全会决议做出的各省不得以任何理由延缓裁厘的规定,事实上这已被陆海空副总司令张学良置之不顾。

当然,从张学良的政治位置看,他的行为也自有其政治性理由。与此同时,如何补充各省因裁厘而减少的收入,这一省财政层面出现的深刻问题,是其行为的大前提。财政部长宋子文在12月23日的电报里说,即使是财政部本身,亦因裁厘而每年“损失”厘金8000万元,常关税775万元,复进口税540万元,子口税360万元,铁路货捐154万元,邮包税107万元,合计9936万元,而对各省收入的损失,则拟通过“整理田赋和导入营业税”予以补充。[7]这份电报于12月29日由辽宁省政府送达同省财政厅。

围绕厘金问题,中央政府所下达的废止要求,遭到各地方政府的抵抗。为此,蒋介石于12月26日紧急致电各省政府主席、各市市长,说明此决定的政治意图:

近数十年来,在我国,厘金已为损害商民之惟一恶政。国民政府成立以来,屡思废止。……厘金不惟增加民众之负担,阻害农工商业之发达,且为廉洁政府之大敌贪官污吏得以横行之总因。……厘金实乃国民革命完成与否之惟一关键。……中央以最大之决心铲除此一积年恶政。……此乃革命与反革命、军阀与非军阀之试金石。[8]

很明显,这是充分意识到中央政府对各地方政府行使行政影响力的训令。也就是说,在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结合结构尚未完全形成的阶段,这一训令表明了国民政府的立场。蒋的训令电报1931年1月10日送达财政厅。

而在张学良1930年12月29日给辽宁省政府主席臧式毅的密令里,已经指示:为了和财政部交涉“裁厘后东北三省每年约一千余万元之损失”,速告“由裁厘所致亏损之实数”。[9]这是代表东北三省的张学良和财政部交涉时必须的措施,也象征着中央和地方围绕确保财源问题上的矛盾。附带说明,与这一“密令”行动同时,1931年1月1日,张学良发布公开训令,称北方各省虽然向无“厘金之名称”,但存在“通过税”,要求从即日起一律停止征收。[10]

接到张学良1930年12月29日密令后,辽宁省政府臧式毅主席于翌年1月7日呈交了财政厅长张振鹭的调查报告。在辽宁省的税法里,有出产税和销场税两类,销场税与厘金类似。如将此“裁厘”,每年将损失1200余万元,而按照中央政府的新税制,再把每年约1200万元的出产税作为“特种消费税”纳入国税,本省则合计损失2400万元。该报告认为,倘如此实行,省财政将很难维持,作为对策提出了两点建议:第一,本省的“特殊消费税”作为暂定“地方税”征收,留作本省财源。第二,作为裁厘后的补充,不得不依靠新设的“营业税”,但从当下不景气的商业状况看,一年收入至多不过500~600万元,由此,中央的援助是必要的。[11]据此,同月9日臧式毅主席提交给时居天津的张学良建议里,再次强调,作为地方税的营业税,即使收归国税,当下也应该作为地方收入的“特种消费税”,与裁厘同时施行。[12]

针对这些要求,1931年1月10日,国民政府行政院长蒋中正向各省颁发了《各省征收营业税大纲》(9条)和《各省征收营业税大纲补充办法》(13条)的训令。辽宁省政府1月16日接到训令,23日转发财政厅。

同时,东北政务委员会还于1月10日以张学良的名义向辽宁省政府臧式毅主席发布指令,要求其调查类似厘金的捐税并检讨裁厘后的补充办法。[13]可以说,以裁厘问题为契机,国民政府财政部在努力强化和各省政府的行政结合关系。

与此相呼应,正在接收华北地区的张学良发布指示,决定新近归入东北政务委员会统辖的河北、绥远、山西各省政府和东北四省一起于1月26日在沈阳召开联合财政会议,各省财政厅负责人要携带预算和税收资料出席。[14]这次财政会议,既接受了国民政府关于裁厘的方针,又商讨了如何补充各省财政由此产生的损失,如实地反映了国民政府创设以后中央·地方行政结合关系的构筑过程。[15]

这次财政会议于1931年1月26日在辽宁省政府会议厅由张学良召集举行,现在可以确认的是,会议一直延续到2月7日,先后共举行了11次。

在1月26日的开幕式上,张学良做了如下发言:

财政会议从今天开始,冀晋察辽吉黑热七省及平津二市、哈尔滨特区的财政代表、相关人士集聚一堂,共同讨论。……会议主旨,一致服从中央政府的财政革新政策,共同改善各省市财政。……厘金尤为害民恶税,今日中央政府绝然废止,对外实行关税自主,对内采取近代良法,创设新税,……以人民负担平均为要。……关于币制问题,现在虽然难于即刻统一,……但如通过整理财政获得金融安定,币制的改革统一也应该是可能的。

在此,有关以财政统一为目标的中央·地方关系的应有状态,是作为“中央政府的财政革新政策”提起的,随后便围绕东北、华北两地区的财政问题展开了讨论。会议出席者如下:

主席:                  张学良

秘书长:                 吴恩培

辽宁省政府主席:             臧式毅

察哈尔财政厅长:             文光

河北财政特派员:             荆有岩

河北财政厅长:              姚铉 吴鹗代理

热河财政厅长:              姚承业

黑龙江财政厅长:             庞作屏

辽宁财政厅长:              张振鹭

边业银行总裁:              彭贤

东北政务委员会财务处长兼东三省官银号总办:鲁穆庭

东三省官银号会办:            吴恩培

天津市财政局长:             刘亥年 屠潮代理

山西财政厅长:              仇曾诒

北平市财政厅长:             王韬

东省特区行政长官公署派员(财务处长):  宋汝贤

边业银行总稽核:             宁恩承

在会议上,首先成为问题的,是因导入营业税和特种消费税而产生的对面粉、瓷器、啤酒、造纸、苏打等行业的消费税免税办法。张振鹭认为,面粉不可免税,但窑业(瓷器)仍处于“幼稚”阶段,应该免税,而啤酒更处于无法和进口货竞争的阶段,所以他主张采取免税措施。鲁穆庭也说,“在工艺水平尚处幼稚时期,如不予以保护,怎样和外国商品对抗?”强调应该继续免税。讨论的结果,最后议决:瓷器、造纸、苏打等行业处于“工艺幼稚阶段”,予以免税;啤酒产业要待免税期满后再议,而面粉则不予免税。由此可以明显看到与会者们在努力推行“幼稚产业保护”政策,他们共同具有推进替代进口工业化的意识。[16]

此外,会议还就以“中央补助”填补裁厘造成的财政亏损的必要性展开了讨论,特别是热河省,要求最为强烈。但是,关于此点的议决结果,是在付诸各省市区今后制定预算案时讨论。而对北平市财政局提出的“中央补助”要求,议决的办法也是首先用营业税补充,再有不足者则等待中央采取措施。[17]涉及河北省预算问题时,该省财政厅长要求裁厘之后每月负担的50万元军事费由河北财政特派员公署支出,但财政会议无法解决此事,决定由河北省直接呈报张学良副司令;而河北省政务费缺口300万元,则在会上议决以营业税补充。[18]山西省财政厅长的报告,明确呈现了该省经济状况的深刻危机,经会议议决,拟通过张副司令请求中央许可以发行以公债方式维持该省的金融。这说明,中原大战以后,山西省因为被置于东北的统治范围之内,所需解决的问题也更为广泛了。[19]

如上所述,通过财政会议的召开,国民政府中央层面的裁厘·新税创设方针,已经开始作为东北·华北地方政治层面的具体政策展开讨论,其中,通过新设营业税填补各省财政收入损失的政策方向已经逐渐明确。似乎可以说,国民政府中央·地方关系的财政结合,由此进入了新的阶段。但是,这仅只是法律上的中央化,在张学良统治的东北·华北地区,中央的影响力还是相当有限的。也就是说,中央政府的政策,必须通过东北政务委员会这一媒介才能产生影响力。张学良将此称为“分治合作”。[20]

自1928年8月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建立中央政权,至此尚未满三年,在这样的条件下,国民政府没有把中国东北地区政治置于自己的直接统治之内,而是通过东北地区政治主导者的自主合流,以“地方政权”化的方式形成了一个政治共同体。所谓中华民国中央政府这一中央权力,其自身正处于缓慢的统一过程之中。换言之,在20世纪的中国社会,作为近代国民国家的自我凝聚过程,国民政府的建立正在划开一个重要的阶段,其凝聚水准,通过东北地区以发达的资本主义为基础的地方政权自主决定的统一过程,颇为浓厚地体现了出来。也就是说,东北地方政权已经在资本主义获得一定程度发展的基础上,逐渐具备了和国民政府合流的诸种条件。因此,张学良1928年12月的“易帜”,就不仅仅具有力图摆脱日本影响的意义,也带有在中华民国这一政治主权内更为紧密地强化政治结合的性质。确实,这一结合过程是缓慢的,但东北社会已经在共享“中央政治主权”这一前提下,开始谋求“分裂”现象的统合。如果以近代国民国家应该在所有意义上完成统一的标准来计量,20世纪30年代的中国社会尚未达到此阶段,确实只能用“分裂国家”来解释。[21]

就中央·地方财政关系的制度化过程而言,地方为保护既得利益而抵抗中央,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很自然的事情。事实上,辽宁省财政厅长张振鹭呈交辽宁省政府的文件里便说到,由于本省只有出产与销场二种税制,并无与厘金相关的卷宗,因此,无法在1月15日之前按照财政部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呈请理解。[22]可以说,这就是辽宁省对行政院财政部所发布的行政要求的一种抵抗。

1931年4月29日,作为东北政务委员会第220次通常会议的讨论事项,辽宁省政府再次提出如下呈请。[23]概言之是该呈文把辽宁省的出产税与厘金进行比较,指出在“土特产货物课税”方面二者之差异,并说明本省将因此损失1200万元,财政收入不足,会影响到军政费用的支出。而“本省情形,强邻环视,军政设施较他省区尤显重要,经费支出亦多于他省区”,为此,要求按照既有办法征收出产税,强调应维持现状。

黑龙江省政府主席万福麟也申明该省的粮石税并非厘金,呈请东北政务委员会允许继续按照既往办法征收。[24]

可是,伴随着废厘政策的实施,东北政务委员会基本是以接受的态度向前推进的,这也是事实。

就这样,废厘政策成为中央·地方行政财政关系进入新阶段的分界线,而在辽宁省,其实施过程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如前所述,从1月下旬到2月上旬召开的财政会议,张学良在东北政务委员会上确认了废厘和导入新税(营业税、特殊消费税、统税)。当然,这还不是最终的决定,诸如辽宁省即仍维持销场税并非厘金的方针。省一级的对应,还处于流动状态。根据当时的有关报道看,营业税的导入应该是从3月1日开始的。[25]

第二阶段,进入4月,在辽宁省范围内,就营业税实施制定了如下条例:《营业税条例》《营业税施行细则》《营业税罚则》。此外,与统税相关的条例有《辽宁省棉纱统税征收条例》《暂定棉纱布统税税率表》《续定棉纱布统税税率表》《棉纱统税征收条例施行细则》《水泥统税征收条例施行细则》《麦粉统税征收条例》《麦粉统税条例施行细则》《统税物品登记条例》《统税法则》等,从而将课税征收具体化了。根据沈阳市商会(旧商工总会)4月24日的布告,其制定的具体经过如下:3月10日至28日,财政厅税捐局召开各县税局局长会议,讨论以上各条例规则的条文,决定从5月1日起实施征收营业税和统税。同时,命令营业税罚则的适用期向后延缓两个月,在这两个月内,“凡有商民在相关手续上违反章程者,各税局均须详细指导,免于处罚”。而在4月3日。国民政府已经决定,因为“特殊消费税”和厘金类似,应予中止。这期间,4月上旬,辽宁全省联合商会向当局申请延缓新税实施期限,并要求改订营业税的繁杂手续。至于把营业税率从1.5%至2%下调到国民政府公布的最低营业税率0.2%,更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26]

第三阶段,前述自5月1日起各条例规则实施以后,引发了各种矛盾,因此,便出现为替代营业税率下调而以原有的销场税为基准把税率等级制度化的构想,并从7月开始实施。此即辽宁全省联合商会(金哲忱、卢广绩等)6月12日向财政厅提出的如下要求:

(1)省、市、县、镇等商会组织营业税评议委员会,首先调查各商之资本额、收益额、营业额三项,评定等级,决定负担数量。

(2)本年度内须缴纳之营业税额,以去年5月1日起至本年4月末日讫各商店缴付之销场额总额为标准,规定本年度之营业税率。

(3)由财政厅颁发营业证,各商号根据营业证所载等级数量每月缴纳税金,营业证每年免费更新一次。

(4)评议委员会每年6月中旬召开一次会议,详细调查各商店之资本额、收益额、营业额及营业状况等事宜,酌量决定营业税率。

(5)评议委员会只负评议之责,不负征税之责。

对这五条要求,财政厅几乎全部接受,其结果便是把沈阳市商会所辖范围划分为5个地区,由各商会的执行委员、监察委员4人连同各同业公会主席5人组成9人营业税评议委员会,从7月3日起实施营业税分担额的等级查定。[27]可是,从此后的相关消息看,沈阳商会所辖区内(包括皇姑屯一带)营业税缴纳者计有2.9万家,实施如此数量的营业税等级查定,无疑是相当困难的。所以,按照查定等级制缴纳营业税,据说是到了9月末才真正施行。当然,缴纳额度是按照规定从5月份算起的。[28]

国民政府在财务行政层面对地方政府所发挥的影响力,引发了该区域社会怎样的矛盾?详细考察废厘政策在东北地区的具体化过程,以及伴随营业税创设而产生的地方商人社会与地方政府的紧张关系,可以清楚呈现出其基本轮廓。

换言之,作为中央权力的国民政府的政策执行过程,要通过可称为过滤装置的东北政务委员会和各省政府这样具有二重结构的地方政府渗透到地方社会。而地方政府为确保既得利益采取的厘金等于销场税对策,又引发了地方社会的抵抗运动。在这期间,地方政府将地方社会的抵抗作为应对中央政府的政治资本加以利用,从而提出某种自主自律的主张,对原有的政策加以修正。尽管东北地区营业税的具体推行因1931年9月18日的九一八事变而被中断,但其推行过程,如实地反映了1930年末至1932年前半国民政府中央与东北地方政府财务行政关系的结合状况。总体而言,虽然政权建立不满三年,国民政府的统治范围和社会统治的深入程度,以关税自主权的成功收复为基础,对内已经到达了可以有效推行废除厘金、导入营业税与统税政策的阶段,其行政影响力已经开始在东北地区施行。

而对于日本而言,国民政府在东北地区的统合过程,从各个层面来说皆被认为是一种“威胁”。这是1931年前半期日中关系的特征之一。

三 日本奉天商工会议所的中国认识——经济冲突的政治问题化

本文开篇已经谈到,国民政府的废厘和创设营业税的财政政策在东北政务委员会这一地方层面开始实施的时候,日本的奉天商工会议所开始在其机关杂志《奉天商工月报》上对征收日本商人营业税之事进行了非难。

事实上,关于废厘问题,在日本和中国1930年5月6日签署的关税协定第三附属书所包含的交换公文里,已经显示出两国对此的默认:[29]

本使(重光葵临时代理公使)非常荣幸地提请阁下(王正廷国民政府外交部长)注意,支那国政府陈述了拟尽快废止妨碍促进支那国内通商的厘金、常关税、沿岸贸易税及通过税、其他所有同类课金、租税等,但有关关税的税率问题,阁下正在和本使商议之中。

对国民政府来说,1928年7月以后获得的关税自主权(1930年11月18日生效),是实现国民革命不可或缺的课题。同时,排除阻碍国内市场形成的厘金等因素,也是非常重要的课题。蒋介石将其实施与否表现为“革命与反革命、军阀与非军阀”二者择一的逻辑。为此,从一定意义上说,在“易帜”之后的东北地区实施废厘政策,也已经是既定的事实。

可是,随着厘金的废除,地方财政当局在地方税收上蒙受巨大损失,强烈要求替代性财源,国民政府创设营业税,就是试图缓解和地方政府的矛盾。前面已经提到的财政部长宋子文1930年12月23日的通电这样说:当前,积极整理地租和施行营业税征收,即为弥补收入之不足。[30]

由此看来,新税的创设,是为填补地方财政不足而制定的方案。如前所述,在1931年1月末开始的财政会议上,就这个政策展开了讨论。辽宁省将这个新设的营业税视为废止以往的销场税(被认为是厘金之一)之后的替代物,而1931年2月《奉天商工月报》则阐述了如下的对应办法:[31]

一部分人认为,尽管销场税废止,新税出台,如果所谓新税仅只是课税方法有所不同,商品搬运进奉天城时课税一如以往,我们也应以和既往相同的态度接受。但也有一部分人认为,假如说我们仍以与既往相同的态度对待新税,会有何效果?如新税税率比旧税高,莫不如去与支那官宪交涉,要求其降低税率。

《月报》举出两种见解,但未做自己的判断,只是警告说:现在的销场税并不是“随着商品所到之地便多次征税”,所以,“和以往的销场税比较,新税税率确实是高的,这是什么人都想象得到的”。而在奉天商工会议所会面由藤田九一郎召集的“新关税对策座谈会上”,讨论到“销场税废止与新税实施的对策”时,藤田九一郎这样说[32]

总之,即使从通商条约上说,这个厘金即销场税也完全是不当课税,很多问题屡屡由此发生,却从来未能获解决,而我国商人出于种种迫不得已的原因,只得缴纳。此次新税出台之际,我们是继续以往的无奈认可态度,还是乘此机会对不当课税采取抗议态度?这是一个重大的问题,也是需要研究的课题。

藤田九一郎的发言已经表露了明显的倾向,即从在辽宁省政府所在地奉天这一中国市场一直“迫不得已”缴纳销场税的日本商人的利害关系来看,应该乘新税出台之机对“不当课税”“采取抗议态度”。也就是说,当下应该超越奉天这一市场圈内的经济竞争逻辑,将新税作为“不当课税”,采取向辽宁省地方政府进行经济抗议的对策。在这一意义上,双方的矛盾已经从经济竞争阶段扩大到经济冲突的阶段。

随后,针对从5月1日起辽宁省营业税条例的实施,《奉天商工月报》就其与日本的关系指出了以下几个问题:

支那方面对完全不具有课税权的奉天附属地也要征收营业税,并已命令附属地商务会做好征税准备,还有税捐局官吏到居于附属地的同义号等二三家豪商发布营业税赋课通告,已经悍然侵犯了我之行政权。更有甚者,据税捐局称,居于附属地的日支商人倘若不肯缴纳营业税,待有商品搬运入城之际,则从该商品征收百分之三出产税和百分之五的手续费。[33]

上文从侵害附属地行政权角度发出的批判,明显潜伏着把经济冲突“政治问题化”的契机。大约同时,大连海关发生“二重课税”问题,《奉天商工月报》对此也发表评论说:“对如此不当手段,应该以怎样的方式应对,是所有居于满洲的住民密切关注的事件”。[34]

在营业税的实施上,居于附属地的中国商人如不纳税,税局宣布的措施是:由设置在附属地边界处的税局派出所作为土特产出产税征收其价格的百分之三、营业税百分之二,合计征收额相当于商品价格的百分之五,而对附属地的日本商人,也由税局派出所征收同样的数目。[35]

进入1931年7月,《奉天商工月报》继续报道了附属地日本商人的营业税缴纳情况,并强调说:“满铁附属地毕竟是我国拥有行政权的地带,绝不允许支那方面课税”,主张“我国商人如因拒付不当课税而无法从事商业经营,则应疾呼:我们的满蒙权益何在!”[36]在这里提出了激化政治问题的“满蒙权益论”,并认为“绝不能对此现状袖手旁观”,实际上已经潜在地把“发动非经济手段”放到了议论的范围之中。而进入7月以后,奉天城内的某些颇有势力日本商人已被催促缴纳营业税,也出现了作为日商客户的中国商人“被要求代替日商缴纳营业税”的情况。在7月9日的议员会议上,奉天商工会议所提出了《建议书》,但作为日本当局的总领事馆大概已做出了判断:对中国“除了抗议,无法想象还有其他的方法和手段”。[37]

进入8月,奉天商工会议所发表的主张,试图把附属地上的问题政治化:

……和我国行政权管辖不到的地带不同,应该完全享有我官宪保护的附属地的我国商人,丝毫不须有后顾之忧,应该坚决地对不当课税采取拒绝态度。

在这一主张背后,可以看到,在附属地的日商里,也有担心因抵抗中国方面的税收而陷入困境,“遭遇到不正当征税无处申报”等。为此,《奉天商工月报》强调说:“在附属地的我国商人搬运商品进城时如被要求不当课税,一定要严词拒绝;如税捐官强行课税,则应即刻报告给领事馆警察,烦借我官宪之手,实行强硬搬运之举措”。呼吁日商选择借助领事馆警察的出动强硬地“维护国权”的对策。[38]

1931年上半年的“奉天贸易”现状,伴随营业税的新设,导致了日中之间经济摩擦、冲突的升级。与1930年上半年相比较,1931年的奉天贸易总额为3500万元,大约减少了近4成(实额为2600万元)。而经济的萧条和因营业税问题而激化的经济冲突,都被日本方面理解为通过实施营业税进行的“排日行为”。[39]7月14日,辽宁省财政厅发出通告说:“油坊业批售免税,零售征税,但从满铁附属地搬入的货物,无论批售零售均征税出产、营业两税”。[40]

而在此之前,7月9日,奉天商工会议所已经以会头的名义,向外务大臣、拓务大臣、关东长官、奉天总领事提交了《关于类似厘金的营业税的建议》,[41]其中说:

从支那并无课税权的铁道附属地搬运商品进城时,该商品如无海关放行单之时,当即被征百分之三的出产税与百分之二的营业税,……五、六两月之间,针对居住城内之本国商人,作为罚金被征收买入额总额的百分之五,还有我国商人未纳之营业税的百分之二,以及支那商人自身须缴纳的百分之二,合计被征收百分之九。因此,作为买方的支那商人深忌与我商人交易,双方买卖往来渐近断绝。……此结果对我维持扩大商权影响重大,……政府应与支那方面交涉,敦促其停止借营业税之名施行极为不当的厘金类似税之征收。以上,为本所议员会之决议,谨呈做建议。

在这里,贸易交易断绝的认识与“对日经济封锁”纠结在一起,成为对营业税课税问题的解释,经济冲突完全被政治问题化,自然也就在抗议辽宁省政府的同时,要求本国政府向国民政府中央“交涉”。9月9日,《奉天商工月报》发表题为《日支两国国交上的重大问题》的“主张”,列举中国方面“建设与满铁并行的线路”、“以不当课税妨害通商”、“排日机构外交协会发动抵制日货”、“妨害居住自由”等行为,甚至谈到中村震太郎大尉事件,强调说:“尽管我们说要继续隐忍自重,但这让人怎样才能忍受呢?”该“主张”特别指出,中国的国民教育采取“排日方针”,认为“现今这样的教育方针使排日气氛与日俱增,展望其结果,谁能保证在不远的将来不会发生什么恶性事件?”并下结论说:“排日教育问题,实际上也是日支国交上的重大问题”。可以看出,在此时点上,这篇“主张”是竭力想把中国国内政治层面的所谓“排日教育”问题正面置放到所谓日中国家关系的方向上。[42]而作为将要在预定于9月21日、22日召开的第14次满洲商工会议所联合会上提出的议案而汇聚起来的《呈请政府与国民政府交涉要求从支那国民教科书删除排日教材案》[43],也表现了同样的倾向。

9月18日的柳条湖事件之后,《奉天商工月报》10月10日的论评,高度评价日本的经济团体“不管在何处遭受到经济打击,都表现出了坚决维护帝国在满蒙权益的昂扬斗志”,并明确主张:“不管何人掌握东北的实权,如果不能走与前任政权不同的道路,不能真正理解我国的特殊立场,我们就绝不将其作为处理事变善后的交涉对象。”[44]这里阐述的逻辑,简直就是此后日本军部和政府对应九一八事变的立场的先兆。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九一八事变,其实也就是在中国东北地区日中经济冲突被政治问题化的境况中一个以非经济手段予以最后解决的过程。

四 结语:日中经济冲突的螺旋式升级过程

日俄战争以后,作为殖民地的经济范畴正式加入到中国东北地区经济的日本商工业,在中国经济市场上经常处于某种被动地位,其社会位置,不只呈现在经济竞争的格局里,也包含着以政治和军事权力为背景证明其存在的可能性。以上,本文把1930年末至1931年前半年废厘和新设营业税的展开视为国民政府中央对东北地方政府的财政结合过程,分析了在其实施过程中与日本商工业者产生的矛盾具有怎样的特征。以往有关九一八事变的讨论,大都集中在政治军事方面,积累了很多成果,但还未能阐明其经济方面的意义。[45]特别是易帜以后的东北地方政权,在完成了和国民政府的政治统合、转化为地方政府的过程中,在怎样的层面实现了财政上的结合?还有对作为财政结合的具体表现的新设营业税,东北经济团体的对应以及日本商工业团体的认识和反应,与中央政府的国家建设规划具有怎样的关联?这些几乎都没有认真探究。本文的主旨,在此意义上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

第一,在主权国家形成过程中,当新设营业税被赋予创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之“场”的位置的时候,在辽宁省,作为厘金被废止的销场税,则被理解为对地方已有的财政收入造成的损失,只要这一损失的填补无法保证,中央的政策就被置于不被地方接受的状态。而这填补政策正是营业税的导入,这是中央对地方的事实上的让步,地方政府则试图以此为契机,实际扩大财政收入。在这里,产生了中央与地方的新型关系,创造出了一个政治舞台。如前所述,1930年中原大战以后,华北与东北地区都被纳入东北政务委员会的辖制之下,为了调整各个方面的财政关系,1931年1月至2月,张学良主持召开了财务会议,并达成一定程度的协议。这既是由国民政府推进的中央集权化现象,同时也起到了为东北政务委员会创造独立的权力空间的作用;而东北政务委员会在地方范围内事实上具有和中央政府分享权力的性格。可以肯定的是,这里所说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与其说是完全条件下一元化国家内的政治性分权,毋宁说,更具有近代国家形成途中地方政治权力分有的品格。这也就是张学良所说的“分治合作”形态。

如是,国民政府中央通过对东北地区行使政治影响力而使东北地方化的过程,从日本方面看来,恰恰造成了自己迄今已有的影响力的减少。在政治方面,拒绝中国东北地区被国民政府地方化,是日本保证自己已有影响的必要条件。但在现实中,东北的经济已经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应该说,日本的政治选择,正是日本资本主义发展到了必须与东北的地方经济发展相竞争阶段的政治表现。正如奉天商工会议所的调查《奉天市场的棉纱布》[46]指出的那样,“由于银元暴跌,金本位制的日本商品大为滞销,而在品质上支那商品也渐不逊色,对日本商品形成压迫,加之税金关系,日本商品几乎完全失去销路。支那的工业正在沿着今日日本工业曾经走过的道路向前发展,日本工业制造在支那的工厂随时可以生产的粗工业产品,是极为不利的”。日本方面的经济缺少对应如此现实的力量,是原因之一。同调查还说:“今后,如果日本的产品能够供给细纱制品,则支那工厂将无法对抗,即使在当下萧条之际,也有望开拓销路。”

由此转入本文所述主旨的第二条,日本方面对抗因营业税课税而升级的经济冲突的逻辑,其内含的指向,正如图1所示,即通过不断把经济问题政治化的方式来弥补经济竞争的不利,或扭转其不利的位置。这是日本方面自觉或不自觉地感受到了在经济上丧失了比较优势后的对应方式。也就是说,如果在经济范围内,在A→a的对应关系上无法解决的矛盾,便采取某种刺激引发A→b的升级,不是在所谓不当课税的认识范围内的B→b的关系交涉上,而是转移到B→c的关系上。同样,针对排斥日货,也不是在C→c关系上处理,而是转移到C→d关系上交涉。而在交涉所谓排日教育的政治矛盾时,也不从D→D关系而是从D→e关系上通过动用军事手段来解决,而一旦发展到“侵害满洲权益”的认识层面,日本方面动用军事手段就不会仅仅停止在解决经济问题的层面,作为保卫“权益”的对应方式的“占领”,也就被组合到选择项里来。

图1

这种螺旋式升级的逻辑大前提,应该说主要来自对中国作为主权国家具有一定政治凝集力的无视,或来自对其无视的愿望。而其前提,在我看来,则是自信具有可能实现此一愿望的军事能力。因此,当日本方面认为经济冲突在经济竞争的空间里无法处理的时候,便出现通过把问题政治化、行使非经济手段解决的政策倾向。我认为,九一八事变前夜未能防止经济冲突的政治升级的日中关系,在今天仍有重新讨论的必要。应该说,在这里,政治的判断和选择的责任,是应该受到追问的。


[1] 日本放送大学教养学部教授。

[2] 《奉天商工月报》第310号,1931年7月。

[3] 《奉天商工月报》第311号,1931年8月。

[4] 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光明日报出版社,1984,920~921页。(说明:此处引文是从日文转译的,以下中文文献的引文同此)

[5] 《财政部为民国二十年一月实行裁撤厘金及类似厘金一切捐》(1930年12月15日),辽宁省档案馆藏,全宗J10,奉天省长公署,案卷4860(以下简称“全宗J10”)。

[6] 《张学良为裁厘一事经电商财政部兹接该部复已向国府会议请示矣》(1930年12月21日),全宗J10。

[7] 《财政部长宋子文电为实施裁厘每年损失收入数目并于田赋之整理营业税之开办积极施行以前补库收之不足》(1930年12月23日),全宗J10。

[8] 《蒋中正为实行裁撤厘金》(1930年12月26日),全宗 J10。

[9] 《奉张副司令电为裁厘案迅将亏损数目查照具报(密令)》(1930年12月29日),全宗J10。

[10] 《司令长官电为凡类似厘金之通过税一律停止各情形由》(1931年1月1日),全宗J10。

[11] 《为裁厘后本省亏损确数及办理困难各情形恭祈鉴核分别转呈由》(1931年1月3日),全宗J10。

[12] 《辽宁省政府电稿,天津张副司令钧鉴》(1931年1月10日译发),全宗J10。

[13] 《东北政务委员会指令》(1931年1月10日),全宗 J10。

[14] 《张副司令电为本月26日在沈举行财政会议各情形由》(1931年1月20日),全宗J10。

[15] 以下皆引自《财政会议记录》(全宗J10,奉天省长公署,案卷4754)。

[16] 《财政会议第6次会议记录》(1931年2月2日),全宗J10,奉天省长公署,案卷4754。

[17] 《财政会议第9次会议议决案通知书》(1931年2月5日),全宗J10,奉天省长公署,案卷4754。

[18] 《财政会议第11次会议记录》(1931年2月7日),全宗J10,奉天省长公署,案卷4754。

[19] 《财政会议第8次会议记录》(1931年2月4日),全宗J10,奉天省长公署,案卷4754。

[20] 参见拙著《张学良》,岩波书店,1996,第50页。

[21] 参见拙稿《日本政府的中华民国认识与张学良政权》(山本有造编《“满洲国”研究》,绿荫书房,1995)。

[22] 《呈为本省并无厘金卷宗无法呈缴请转呈由》(1931年1月16日到),全宗J10。

[23] 《辽宁省政府呈为特种消费税业经奉命停办本省原有之出产税应否暂行照旧征收以维持现状请核示案》(1931年4月29日),全宗J10。

[24] 东北政务委员会第223次通常会《黑龙江省政府主席万福麟呈为具报》(1931年5月13日),全宗J10。

[25] 《奉天商工月报》第305号,1931年2月,第62~63页。

[26] 《奉天商工月报》第308号,1931年5月,第61~66、80~104页。

[27] 《奉天商工月报》第310号,1931年7月,第105~106页。

[28] 《奉天商工月报》第312号,1931年9月,第151页,此号《月报》发行日为9月15日。

[29] 《日本外交文书·昭和期Ⅰ第1部第4卷》第441页。

[30] 《日本外交文书·昭和期Ⅰ第1部第4卷》第462~463页。

[31] 《奉天商工月报》第305号,1931年2月,第2~3页。

[32] 《奉天商工月报》第305号,1931年2月,第97~98页。

[33] 《奉天商工月报》第308号,1931年5月,第2~3页。

[34] 《奉天商工月报》第308号,1931年5月,第4~5页。

[35] 《奉天商工月报》第308号,1931年5月,第69~70页。

[36] 《奉天商工月报》第310号,1931年7月,第2~3页。

[37] 《奉天商工月报》第310号,1931年7月,第4~5页。

[38] 《奉天商工月报》第311号,1931年8月,第4~5页。

[39] 《奉天商工月报》第311号,1931年8月,第9页。

[40] 《奉天商工月报》第311号,1931年8月,第51~52页。

[41] 《奉天商工月报》第311号,1931年8月,第96~98页。

[42] 《奉天商工月报》第312号,1931年9月,第4~5页。

[43] 《奉天商工月报》第312号,1931年9月,第137~138页。

[44] 《奉天商工月报》第313号,1931年10月,第3、4页。

[45] 从金融方面对九一八事变的讨论,拙文《张学良政权下的币制改革——“现大洋票”的政治含意》(《东洋史研究》第50卷4号,1992年3月)曾有所涉及。

[46] 《奉天商工月报》第309号,1931年6月,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