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古代书籍的作伪与辨伪
在中国古代漫长的以封建制度为主的社会历史长河中,由于图书文献的创作与传播事关统治政权的稳定,事关国家民族文化、学术、教育、经济社会等诸方面的发展问题,所以,这一问题历来就得到统治者的重视。不同时代的统治者,都会根据不同时代的社会形势和需要,制定相应的图书政策。不同的书籍政策都会对图书的创作与传播产生相应的影响。围绕图书的创作与传播,必然衍生一系列的问题。即便是在印刷术、造纸术没有产生的年代,诸如著作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或者说是著作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意识,就已经开始萌生并逐步发展。只是由于时代的不同,著作者的权利意识的表现形式也有所不同罢了。著作的创作,不同于其他一般物品的创造,需要特定的文化人(著作者)投入相应的智力劳动才能完成。著作者的社会地位,是中国版权史研究者应该首要关注的问题。用现代的观念来看,不同的知识分子政策,会有不同的社会效果;不同的书籍政策,也会带来不同的书籍创作效果。春秋战国如此,秦汉以降,魏晋南北朝以及隋唐五代、宋元明清各个朝代,莫不如此。由于各个时代的形势与政策不同,有关著作者的地位、著作的传播与权利以及由此衍生的一系列问题,都是版权史研究应该关注的问题。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争霸,政治上不能统一,中国处于军事割据的分裂局面。具有文化创作能力的知识分子,这时形成一个个的派系,即所谓“诸子百家”,依附某个国家和政治势力,或者是游刃于各个国家和政治势力之间。他们的政治资本就是治理国家的学说主张,这些学说主张的载体就是诸子百家著作。实力较大的儒家孔子尚且“述而不作,信而好古”,认为越古老的学说,越有价值,可信度越强。于是互相传染,儒家学说“托之于周公,农家托之于神农,道家托之于黄帝”。[30]这种风气一直流传到后世,影响深远。这一风气不仅带来了著作文献署名不实的问题,即为了宣传自己的主张,自己不署名,而是假托前人和权威,把自己创作的著作署上前人权威的名字。这一做法同时带来了第二个问题。如果所创作的著作是货真价实的话,还情有可原。假如是粗制滥造,岂不坏了别人的名声?这也是后来对著作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理由。因此,可以说,中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假托署名(假如用现代版权观念来看,是假冒侵权)问题。把自己的学说主张,假托前人权威,不仅不符合实际,也不一定符合人家的意愿,更有可能误导后人(读者)。这也是当时伪书的一种,即假冒伪托之作。当然,伪书的情况很复杂。还有把别人的创作,通过抄袭、剽窃等手段,伪装成自己的创作,等等。
对于伪书问题,古人不仅有自己的看法,而且也开始进行反对。反对的手段就是辨伪。人们将著者不真实的书叫伪书。[31]还有的认为,所谓伪书,就是书的公认著者及时代并非这书的真正著者及时代,这书即被称为伪书。[32]由于人们反对伪书,于是在中国出现了书籍辨伪。后来就逐步发展成在中国学术史上占有一席之地的一门重要学科——古籍辨伪学。尽管这门学科的成熟与完善是在中国封建时代晚期。但是,中国学者的古籍辨伪活动在很早以前就开始了,而且逐步形成了一个传统,世代传承,得到不断发展。
古籍辨伪的功能,至少有三:辨别著者之伪;辨别内容之伪;辨别时代之伪。虽然著者之伪(实际作者与署名作者)的情况会有多种,但起码以他人之作掠为己有署上自己名字,或者以己之作假冒他人之作署名的行为,用现代版权观念来看,应该都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对已有作品的内容进行改窜、抽毁、掺假等,不仅是对原作者的不尊重,也是对读者受众的欺骗。通过内容辨伪,不仅恢复作品原貌,让读者受众明白事实真相,得到货真价实的东西,不至于因为使用了虚假的东西而产生不良后果。作品产生的时代自有定数,一旦被作伪者改窜时间,也会引起混乱,误导读者。通过辨伪活动,维护了作者的署名权等精神权利,维护了作者的作品完整性权利,也维护了读者受众的应有权利。因此,可以说,中国古代学者的古籍辨伪活动,具有对作品的版权维护意义。
有人可能会说,“无传播就无权利”,古代作品在印刷术不发达时代,传播范围有限,作品不会产生什么权利,作者也不会有什么权利要求。其实不然。虽然春秋战国以前,学在官府,“孔子之前,无私人著述之事”,[33]但是,百家争鸣期间,诸子著作如雨后春笋般的涌现。正如《左传·襄公二十四年》所载:“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之谓不朽。”(孔颖达疏:立德,谓创制垂法,博施济众;立功谓拯厄解难,功济于时;立言,谓言得其要,理足可传)可见,这时的有志之士,比较重视立德、立功、立言。私家著述,煞费苦心,既要宣传一派主张(立言),虽然还没有群体创作、个人署名的习惯,但各派的著述,谁都不会让他人随便署名、篡改、抽毁、删削,而只能由每一派的权威来署名,或者是由此派假托古圣先贤来署名。这时的著述虽然传播范围、速度有限,但不是不传播。作者对著述拥有的权利可能有限,但不是无权利。如果说这时作者对著述拥有的经济权利有限的话,那么,作者对著述的精神权利意识还是存在的。任何一派著书人,都不愿意把自己含辛茹苦创作出来的著述,让他人任意署名,任意改窜或糟践。中国文人自然有“文人不言利”的文化传统,但并不是中国文人放弃了对自己创作作品的所有权利。版权保护的权利,不仅有财产权,还有人身权,既有经济权利,又有精神权利。只能说中国古代文人在当时的文化传统下,比较注重精神权利,轻视经济权利。不过也不是千篇一律、一成不变的。
中国古代的书籍辨伪,不仅在世界版权保护史上具有领先意义,而且它也为版权保护作出了重大贡献,为版权法学的发展提供重要借鉴。因为它不仅在事实上保护了作品作者的精神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作者、出版者的财产权利。
中国的古籍辨伪学和现代版权法学,在某些领域和方面有相通之处和吻合点。现代意义上的版权保护,在版权实践中,既有辨别清楚书籍作品是否为伪的问题,又要辨识清楚真正的伪书的作伪程度、作伪方法、作伪手段、作伪过程、作伪内容,甚至要做量化测定,然后才能进行依法评判。现代的版权法官,并不能生而知之,他们在版权实践中,也需要借鉴前人,借鉴古今中外。尤其是在中国,更应该借鉴中国古人。中国的古籍辨伪学,就可以为当代版权法官提供丰富的营养,提供书籍辨伪的众多实践案例。不仅如此,也可以为当代版权法学者提供某些方面的理论支持和方法借鉴。
这样看来,中国古代从先秦以来就有了作品或著作,因此也就有了由创作而产生的署名问题。春秋战国时期著作的署名,虽然有它的时代特点,但它毕竟产生了署名问题。书籍作伪和书籍创作、传播相伴随行,书籍辨伪活动也就应运而生。而且,这一过程很长,可以说书籍辨伪是和中国的古代历史相终始。不过,中国的古籍辨伪学研究的范围比较宽泛,它还和中国古代版本学、目录学和校勘学的内容相交叉。
根据上述讨论,中国古代版权史研究应该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首先解决中国古代版权史的有和无的问题。按照中国版权西来说的看法,中国古来无版权。中国的版权是舶来品,是在近代从西方移植来的。中国古代没有版权,中国版权的历史应该从近代开始。这派学者的认识和美国学者安守廉如出一辙。中国固然版权立法建制保护时间较晚,但中国是印刷术发明的故乡,是版权元素的起源地和摇篮地,这是毋庸置疑的。学科历史的起点,不能以是否具有立法建制为界限。这在其他学科发展史上是有例可循的。中国古代民刑合一,不能说中国古代无民法保护历史;新闻学是近代发展起来的新学科,不能说中国古代没有新闻历史。
二是中国古代版权史的研究内容问题。在既往的中国版权史研究著作文献中,有学者主张中国版权史首先应当给予关注的是作者,这是有道理的。版权法保护的主体是作者,保护的客体是作者的作品。中国封建时代的版权保护和世界版权历史发展相一致,它主要保护的不是作者的权利,而是出版者权利。但中国也有自己的特色和特殊情况。在宋代就出现了要求专门保护作者的情形,如《方舆胜览》和《丛桂毛诗集解》就有祝穆和段维清(后书作者之侄)请求政府发布榜文进行版权保护的史实。中国古代历史上有诸多作品作者,因为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使自己的命运发生了变化。白居易因诗名而烦恼,苏东坡因文字而罹难,更多人陷入文字狱,受刑、流放、降谪,无所不有;当然,也有的因为作品创作而享受荣华富贵,万世流芳。中国古代版权史研究,主要的还是关注著名著作家的作品创作及其相关命运。白居易、朱熹、苏东坡、郑板桥、李渔等都是中国古代版权史研究应该关注的对象。除了关注作为作者的著名典型人物以外,还应该关注典型版权保护现象和案例。书籍的翻刻和盗版,在没有版权立法建制保护时代,是难以界定和遏制的,尤其难以通过政府公权力进行保护。但是,著作者和传播者为了维护自身版权利益,还是作出了很多不懈努力,并取得了一定效果,这也是值得记述和讨论的;另外还有中国古代书画明器的作伪与辨伪,也是一种特殊的历史现象,又是和版权保护具有密切的关系。在中国古代版权史研究中,需要加以关注,并写上重要的一笔。至于中国古籍辨伪学领域中古籍辨伪内容,有一些是和当代版权法保护具有相通之处,大有分类研究的必要。这实在是可以为现当代版权保护提供理论、方法和历史实践的重要借鉴。
三是中国古代版权史研究的分期。中国古代历史研究有自己的传统、风格和方法。我们应该尊重传统,在继承的基础上有所创新。传统史家研制历史,就是按照历史发展演变的进程进行分期阐述。按照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史的历史分期而言,中国古代版权史范围基本上经历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全过程。中国封建社会从春秋战国之交开始,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的鸦片战争爆发。一共经历了秦汉、三国、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元、明、清等王朝,我们将按照王朝历史发展顺序,基本上能够逐朝撰写。由于历史的发展实际和史料收集的问题,不得不采取详近略远的写作方法。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也是中国版权保护历史的发展时期。但唐朝的雕版印刷术未能推广,它的出版事业没有后来的朝代发达,因此,中国版权保护历史的重点还在宋朝及其以后。中国古代版权保护的历史,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的长足发展,终于进入了世界版权保护历史发展的第二时期——作者权利时代,走进了版权立法建制保护的近代时期。
[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版权基本知识》,1984,中文版。
[2]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版权基本知识》,1984,中文版。转自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第2页。
[3] 〔美〕卡特(T.F.Carter):《中国印刷术的发明及其西传》,商务印书馆,1957,第37~40页、173~178页。见郑成思《版权法》,第2页。
[4] 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第2页。
[5] 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第2~3页。
[6] 肖东发:《中国图书出版印刷史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7] 曹之:《中国古籍编撰史》,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第519页。
[8] 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第7页。
[9] 安守廉:《窃书不为偷》,转载《中国法研究学刊》1997年第7卷。
[10] 载梁治平主编《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8,第333~335页。
[11] 郑成思:《信息传播与版权历史——李明山著〈中国近代版权史〉序言》,见李明山《中国近代版权史》,河南大学出版社,2003,第2~4页。
[12] 邓建鹏:《宋代的版权问题——兼评郑成思与安守廉之争》,原载《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
[13] 吴汉东:《关于中国著作权法观念的历史思考》,《法商研究》1995年第3期。
[14] 肖东发:《中国图书出版印刷史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第23页。
[15] 肖东发:《中国图书出版印刷史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第23页。
[16] 曹之:《中国古籍编撰史》,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第520页。
[17] 吴汉东:《关于中国著作权法观念的历史思考》,《法商研究》1995年第3期。
[18] 张林川:《伪书与治学》,见张林川主编《伪书四种》,湖北辞书出版社,1998,第3页。
[19] 杜泽逊撰《文献学概要》,中华书局,2002,第36页。
[20] 杜泽逊撰《文献学概要》,中华书局,2002,第36页。
[21] 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
[22] 司马迁:《史记·太史公自序》。
[23] 司马迁:《史记·报任安书》。
[24] 杜泽逊撰《文献学概要》,中华书局,2002,第38页。
[25] 杜泽逊撰《文献学概要》,中华书局,2002,第39~40页。
[26] 杜泽逊撰《文献学概要》,中华书局,2002,第40页。
[27] 肖东发:《中国图书出版印刷史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第29页。
[28] 杜泽逊撰《文献学概要》,中华书局,2002,第42页。
[29] 杜泽逊撰《文献学概要》,中华书局,2002,第48页。
[30] 杜泽逊撰《文献学概要》,中华书局,2002,第226页。
[31] 曹之:《中国古籍编撰史》,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第511页。
[32] 杜泽逊撰《文献学概要》,中华书局,2002,第226页。
[33] 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上册,中华书局,1984,第210~2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