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版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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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中国最早的版权法是1910年的《大清著作权律》,它使用的概念是“著作权”而不是“版权”。在新中国实施版权立法的时候,对使用“版权”,拟或是使用“著作权”,立法者之间出现过争论。最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还是使用了“著作权”的概念,但把版权与著作权看做是同义语。版权作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的产生、发展和演变,有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中国是文明古国,又以指南针、造纸术、印刷术和火药四大发明闻名于世。而造纸术和印刷术都是对文化知识传播发生重要影响的技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献认为,“版权历来与技术进步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1]同时还认为:“有人把版权的起因与15世纪欧洲印刷术的发明联系在一起。但是,印刷术在更早的很多世纪之前就已在中国和朝鲜存在,只不过欧洲人还不知道而已。”[2]正如著名版权法学家郑成思先生所言:“无论东西方的知识产权法学者,都无例外地认为版权是随着印刷术的采用而出现的。但是在过去的许多年代里,大多数西方的版权法学专著或知识产权法学论述,又一律把古登堡(J.Gutenberg)在欧洲应用活字印刷术看作版权保护的开始。倒是一些从事印刷科学研究的自然科学领域的西方学者始终肯定地认为欧洲的印刷术是从中国传入的。”[3]因此,郑成思先生进一步肯定地认为:“如果版权确实是随着印刷术的采用而出现的,它就应当最早出现于我国。”[4]

现存于伦敦大英博物馆的《金刚经》(全称《金刚般若波罗蜜经》),据说是英国人斯坦因(Aurel Stein)于1907年从中国的敦煌千佛洞中盗出的,是唐懿宗咸通九年(公元868年)四月十五日由王玠印刷出版的雕版书籍。它比欧洲现存最早的雕版印刷品1423年出版的《圣克里斯道夫像》,要早500多年。不仅如此,中国的雕版印刷术采用,还可以追溯到隋朝。[5]如此看来,版权最早产生于中国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版权到底产生于何时,中国版权的历史到底从何时写起?又成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在中国,版权立法建制保护以来,版权和著作权是同义语。可是,中国古代还没有版权和著作权这类词汇,有的只是“版”、“板”和“权”,尚不见二者的组合。但有“著作”一词,而且出现很早。

现代的版权和著作权虽然在作为法律条文的基本概念使用时,规定二者系同义语,但在中国历史的演变过程中,二者还是有区别的。版权和出版关系密切。它相对来讲比较注重出版权利的保护,通过出版传播发行才能体现作品作者的权利,即主要是经济方面的权利。因此,有人便把版权和印刷术发明联系在一起。在中国古代,在雕版印刷术发明使用以前,就开始使用“著作”一词,就有了“著作”的概念,就有了“著作”的活动和名称。古人写作的作品,从体裁上看,大致可分为三大类:“著作”、“编述”、“抄纂”。“著作”是专指具有创造性的原创文章、著作而言的。“著作”,作为动名词,古称“作”,也是指原创活动。“编述”,是在许多可以凭借的资料的基础上,加以提炼制作的文章,这便是“编述”,类似后来的“改编”。“编述”,古代称“述”。孔子自称的“述而不作”,应该指的就是这样一种活动。“抄纂”是对已有作品的抄写、汇编,是编辑、编纂成集的意思。东汉三国以降,“著作”不仅成为一种职业,而且还成为一种官职——“著作郎”——设在官府。因此可以说,在秦汉乃至先秦,“著作”作为一种文化活动,已经普遍存在。东汉以后,它被明确地设为中央政府的一个管理职位。

由于版权和出版的特殊关系,我们还有必要借鉴参考一下北京大学肖东发先生在《中国图书出版印刷史论》[6]中讨论出版起源的考证。他说:中国早在雕版印刷发明后的唐代,就有了“刻板”、“镂版”、“雕版”、“开版”等词。所谓版,是指古代能在上面书写用的木片。《管子·宙合》有“修业不息版”之说。尹知章注谓:“版,牍也。”东汉王充《论衡·量知篇》云:“断木为椠,析之为版,力加刮削,乃成奏牍。”椠是古代书写用的木板,奏牍是书写上奏文字的木板。许慎的《说文解字》中没有“板”字,他对“版”的释文是:“版,判也,从片,反声。”又释“牍”为“书版也”。《说文通训定声》(朱骏声)指出,“判木为片,名之为版”。因此,肖东发认为:研究中国出版活动,首先要从竹木简牍时讲起;中国出版的源头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但出版活动、出版工作和出版事业是逐步形成的。出版活动又和编辑活动联系在一起,同时又和著作活动密不可分。因此,我们认为,中国版权的源头也应该追溯到先秦。

有著作,就有署名问题。有署名,就有权利。由于时代不同,作者的地位也不同,著作署名权存在的方式也有不同。武汉大学曹之教授认为:“著作权是科学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国是世界上最早产生著作权的国家。至迟在秦汉时期,随着私人著述的产生和发展,就出现了著作权。诸子著作开了古代著作署名权的先河。”[7]

郑成思先生认为,“版权在我国的起源,也只应追溯到宋代。而通行全国的版权保护制度,在我国只能追到清王朝灭亡的前一年了。这并不是说宋代以前的历史中不存在今天版权制度的某些萌芽。”[8]他之所以将中国版权出现的历史只追溯到宋代,是因为,正如追溯鸟类的起源,一般只追到“始祖鸟”,而不追到三叶虫或地球之始。美国哈佛大学东亚研究中心教授安守廉在《窃书不为偷》[9]中,虽然也注意到周秦以来的中国人对辨识商品的方式的兴趣、关心文字材料的分配、注意对未经授权就复制经典的做法予以禁止等,同时也批评中国学者的中国版权史研究,说郑成思、邹身城等“是把帝国控制观念传播的努力当作版权来看待”。[10]对此,郑成思先生认为:“在知识产权领域,虽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早已认为版权保护应是随印刷术的发展而产生,我国也早有宋代撰书人、编书人以及出版者从官方获得禁盗版文件;有的外国人不了解中国的文化历史尤其是法文化历史,从‘中国人历来的传统就是偷窃有理’及‘中国历史就是偷、偷、偷的历史’来立论,最后断言宋代版权保护,仅仅是帝王对思想的控制或仅属于出版商的特权,与作者无关;国内居然对此立论及结论大加赞赏。但国内几乎是同一部分人,拒绝借鉴国外最新知识产权立法及新缔结的知识产权多边条约,认为它们离中国‘太远。’”[11]后来,关于中国宋代版权的讨论还进一步得到开展。[12]

这一讨论应该是有益的。它引起了国内相关学者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并开展了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中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具有对世界版权发生很大影响的印刷术和造纸术的发明,版权产生较早,但是版权的立法建制保护却落在了西方国家的后面。这自然有它的原因,这些原因更值得探讨和研究,而且已经有学者开始了这方面的研究。吴汉东认为:在中国4千多年的法律文化史中,文学产权——版权——著作权的思想辗转相承,循环往复,到20世纪,更与西方法学理论相衔接与融合,从而形成具有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律观。[13]这一看法,实属确论。由此可见,中国的版权或是著作权的历史,不是没有,而是内容还比较丰富。而且,中国版权历史不仅要写到宋代,还有向前追溯和延伸的必要。当然,这种追溯和延伸,也不能是无根据的。在这里,我们准备提出几点理由,作为论证。